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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西烟草商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的行为,以促进和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审计科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市局(公司)内部各职能科室及部门;

(二)市局(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市局(公司)根据区局(公司)要求,设立审计科,由审计科长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科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审计科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审计、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审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审计人员两年内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审计工作。新进入审计部门的人员没有经过审

计岗位培训的不能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应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到:(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实事求是;(六)客观公正;(七)保守秘密。

第九条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科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科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以前,不得终止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时,也应考虑上述回避因素。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科按照本单位负责人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编制、执行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议,提出管理建议;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与经济效益情况;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经济考核指标进行鉴证,其结果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业绩的依据;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大额支出和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十)对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进行后续审计,督查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负责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公司主要领导人离任、调任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科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十四条审计科经本单位负责人的委派,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十五条审计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计算机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十六条审计科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各单位按时报送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科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电子数据和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区局(公司)及本单位的有关会议,负责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相关的内控意见;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后实行;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藏、销毁;

(五)要求各单位在有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中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用户名和相应权限,以便于日常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科工作,如实向审计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暂时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科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本单位负责人如实报告,并有权直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如实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科在年初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七日前(特殊项目审计除外),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及审计小组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科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和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进行综合分析及评价,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科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报

告和审计意见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批示后,形成正式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遵照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可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在审计意见书内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将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公司)。

审计科自审计意见书内规定的执行期限之日后二个月内,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科将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本单位负责人裁决。

第二十五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市局(公司)在两个月内对是否有必要复审做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直接指定,在本单位负责人做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将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科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正式下达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审计档案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给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调阅。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视

其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第7号》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

——审计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即上一年11-12月)编制完成,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以指导审计科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审计科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审计科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审计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审计科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九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审计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科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二条审计科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开展具体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审计小组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负责人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项目审计计划仍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小组对曾经被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经营活动概况,即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等;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重要的合同、协议、章程等;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八)上次接受审计、检查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九)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时间的预算和分配;

(六)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九)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十)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的日期;

(十一)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对项目审计计划,审计科负责人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审计时间的预算和分配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当将编制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制定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编写,实行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预定执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及执行日期;

(四)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审计小组应当将编制的审计方案及其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

──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科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条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依据批准后的年度和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通知书。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科负责人签发。

第五条审计小组必须在实施审计七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现场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本单位内相关部门。凡是有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

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四)审计时间;

(五)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六)审计小组名单;

(七)审计科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八)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

——审计证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足以证明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具有充分性;(三)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具有相关性;(四)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反复论证,保证收集的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具有可靠性。

第六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询问;

(五)函证;

(六)计算;

(七)分析性复核;

(八)录音、录像、拍照、复印;

(九)其他。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应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内部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日期和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整理、归纳、分类、筛选、分析、评价和汇总工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做出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实现程度;

(四)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一)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名称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或审计评价;(五)编制者的姓名和编制日期;(六)复核者的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小组负责人在审计实施中或审计报告形成前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编制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分类整理,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号

——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向本单位负责人及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报告字号;

(二)标题,即《审计报告》;

(三)正文;

(四)附件;

(五)审计科印章及审计科负责人的签名;

(六)主送单位或部门及抄送单位或部门;

(七)报告日期。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即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

(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国家、行业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的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七)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八)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及其依据等;

(九)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薄弱环节的改进建议。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有关具体说明和重大证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

第八条审计报告实行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制。审计小组负责人可自己或指定审计小组内成员编制审计报告。由指定审计小组内成员编制的审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小组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复核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汇总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

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

(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

(四)分析原因和拟订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

(五)撰写初稿。根据编制审计报告的要求,基本内容和要素,撰写初稿。

(六)审计小组负责人复核初稿。若审计报告初稿为审计小组负责人自己撰写的,此步骤可略。

(七)初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根据《内部审计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持有异议的,审计小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八)初稿和反馈意见送审计科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初稿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科负责人复核。

(九)定稿和报送。审计科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审定,做出审计报告定稿,根据《内部审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批示。

第十条审计报告定稿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批示后,形成正式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审计科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必须在以正式文件下达后,及时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号

——审计复核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科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科负责人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代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审计科负责人在复核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

(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审计人员改进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第四条审计科负责人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五条审计员应当向审计科负责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科负责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计复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计科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____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____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1.3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2目标与范围 2.1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____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____和评价。 2.3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2.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2.5对与境内外经济____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审计。 2.6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指标审计(以审计结果为考核依据)。 共3页第1页 3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职责 3.2权限 3.3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审计的活动没有批准权力,不承担责任。 4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 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让我们一 起来看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 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 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 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 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 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 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 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 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 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 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 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 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 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事项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编和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2.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全面审计、重点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各类审计工作。 3. 内部审计工作应通过审核财务报告、审计账簿、检查资产负债及现金流、检查合理性和合规性等多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审计。 三、内部审计机构 1.单位应设立专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面审计、重点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各类审计工作,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内部审计机构依赖于事业单位领导,但其具有独立性,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 内部审计机构应设立审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兼具审计工作。 四、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1.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并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实施。 2. 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核标准、审计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保障审计的严密性。 3.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用专业化的审计工具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详细记录审计发现的财务问题。 4.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报告并将结果反映给事业单位领导,建议采取成立阶段性整改工作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措施。 五、内部审计人员 1.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拥有独立思考和自我学习能力,有责任心、诚信、公正、客观的品质,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2. 审计机构应依据专业性技能、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多个方面来进行聘用内部审计人员。 六、内部控制规范 1.内部审计应借助于内部控制机构建立机制,促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化发展,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合法、准确。 2.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流程和集中控制机制。 七、内部审计效益评价 1.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综合评估审计工作效果,及时制定和执行具体的整改措施。 2. 内部审计机构要对理财系列工具、保险系列工具等进行价格评估和市场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八、内部审计机构责任 1. 内部审计机构要主动发现财务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人员配备、审计技术、审计方法等方面不断提高水平。 2.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及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九、内部审计机构准则 1. 内部审计机构应本着保护企业和社会财产安全和身份保密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 2. 内部审计报告应公开、透明,保护审计人员的数据安全。审计报告应经过企业领导的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十、内部审计机构考核 1.内部审计机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聘用方的考核,全力以赴完成本职工作,提高综合素质。 2. 内部审计工作效果不理想的,将适当进行惩罚和纠正,对严重失误的审计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附则 1. 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 署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旨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本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监督职能。其中包括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等。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还应当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此外,审计机关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如果需要,审计机关还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进行的对财务、经济、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自主、保密透明进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合规规定、业务流程等,在合规性、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围绕公司的发展需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强风险防控,为公司提供合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支持。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总结、报告”五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计划阶段,主要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时间、配置审计资源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收集和整理审计证据、开展现场调查、制定问题清单、展开深入分析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检查阶段,主要包括问题核实、初步成果总结、问题整理、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总结阶段,主要包括编写审计报告、总结审计结果、提出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包括审查报告内容、报送审计管理机关、跟踪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实质性的质量,强调独立性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合规性评价和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保密工作,确保审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审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三、审计原则。 1. 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全面的原则,不得受到行政、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扰。 2. 审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 3. 审计工作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中的问题和隐患。 四、审计机构。 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配备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审计程序。 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确定审计重点和难点。 2. 收集审计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核实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 提出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编制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审计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责任。 各级各类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 七、审计监督。 审计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和客观性。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广东省审计厅提出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就是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各级各类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为了加强审计署自身建设、提升内部管理和监督水平,高效开展审计工作,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规范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署的工作质量,审计署制定了一系列的若干规定。 第一部分审计署内部审计的管理 规定一:审计署内部审计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建立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署应该建立完善 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工,规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职责及权限等,完善工作程序、方法、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规定二: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按时按质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高 质量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按时按质进行,做到确保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同时,内 部审计的负责人应注意审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符合实际情况,落实审计结论的反馈和整改,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三: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做好合作与沟通,加强与上司的联 系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除了要做好内部管理外,也需要做好合作与沟通,并加强 与上司的联系。合作与沟通方面,审计署内部审计团队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实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同时,审计署的高层领导和审计署的内部审计负责人之间要会同领导班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了解和沟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部分审计署内部审计的核心工作要求 规定一:内部审计要紧扣重点、注重实效性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核心工作是紧扣重点,注重实效性。审计人员要做好内 部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现场勘察,重点关注重要节点和核心环节,对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财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调查、核查、分析,研究问题的成因和找出症结所在,较真、较严、较细地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运营、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方面 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审计目标。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解决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 进建议,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审计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目标的达成。 三、审计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一定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审计对象、收集和 分析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进行数据核实和交叉核对、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四、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提出的改进建议等。审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工作的结果,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五、审计结果跟踪。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跟踪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确保提出的改 进建议得到有效的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审计结果的跟踪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六、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机密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利益不受损害。 七、违规处理。 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规定,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公司管理层应当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意义,全力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内部审计的目标和任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评价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提供独立的、客观的和有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组织持续改进和推动实现目标。内部审计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审查、评价和监督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向组织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审计报告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2. 保密性:内部审计人员应严守秘密,对于从审计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持严格的保密性。 3. 全面性与及时性:内部审计应全面、系统地审查被审计对象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4. 科学性与合规性:内部审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科学运用审计方法和技术,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

1. 内部审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合格注册会计师或具备相当资格的人员。 2.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工作能力和素质的不断提升。 3. 内部审计人员应服从工作的安排和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根据组织的重要性和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审计的对象和审计的目标。 2.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方法和程序等。 3. 执行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4. 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 跟踪审计结果:跟踪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监督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内部审计的工作,应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运行状况、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和监督,从而提供独立、客观和有力的建议和意见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框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泄露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程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任务; (三)监督并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四)提供内部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提供咨询意见; (五)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一名专职的内部审计责任人,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提供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满足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各业务部门形成有效沟通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合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内部控制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审计目标,并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选派经验丰富、资质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全方位、全面地了解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总则。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专门机构或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独立性、客 观性、全面性的审计活动。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运营、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方面。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三、审计程序。 1. 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2. 调查取证,审计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方法,获取审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查阅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 3. 风险评估,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和风险程度,为后续审计工作提供依据。 4. 数据分析,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 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5. 结论形成,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取证、风险评估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形成 审计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四、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准确、清晰。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和整改建议等内容,报告形式应当规范,语言简练,逻辑清晰。 五、保密责任。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审计中获取的公司机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监督检查。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公司领导批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八、结束语。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希望全体审计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最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下面是稿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确实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标准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承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九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中小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总裁,下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根本制度、年度审计工程方案和预算、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工程、监视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等,下同)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审计官职位。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明确公司审计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履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责。包括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审计部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通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服务改革与经营管理,以促进所属单位持续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下发的各类审计类法规中规定的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胜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各一级经营单位,选择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与各一级经营单位审计部实行垂直管理。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管理口径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指导与评估,审计工作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总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审计部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审计部应按照上级审计部的意见,和公司规定的审计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编制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九条审计部人选审批流程按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上级审计部和本级单位共同完成,各占50%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加强审计文化建设,树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揭示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工作理念,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廉洁”的职业操守,营造“重视审计工作、尊重审计人员、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十三条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审计部或各一级经营单位可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聘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落实上级审计部和公司党委会、审计工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一、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运营、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审计 人员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并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范围进行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审计目标。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风 险控制能力。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明确审计目标,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三、审计计划。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时间安排、 审计程序设计、审计资源配置等内容。审计计划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预先设计的审计程序进行,确保审计工 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审计程序应当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发现和解决内部管理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地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审计报告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提交给企业领导,以供决策参考。 六、审计监督。

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审计效果评估。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效果评估机制,对审计工作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优化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员工应当共同遵守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共同推动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健康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审计科负责人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四)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五)审计科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二、职责与权限 (六)审计科的主要职责: 1. 制定规章制度; 1.制定工作办法和流程; 2.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3.重大政策执行、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4.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名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页数:2/5 6.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 7.其他审计。 (七)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1. 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2.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3.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4.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5.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6.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7.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八)审计科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 当年已经接受相同项目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科室,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 三、机构与人员 (九)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医院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十)审计科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 5 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四、审计实施 (十二)审计科按照院长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十三)审计科实施审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程序,主要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现场审计、制作工作底稿、沟通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问题整改等。 (十四)审计科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特定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二篇)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根据《____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根据《____审计法》、审计署《____部审计工作的规定》、____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适用于医院审计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控制流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条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有。预算计划、决策报告、会计业务核算记录、各种报表、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的经济数据资料。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医院中心工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____部、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计部主任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主任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定审计项目,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九条在具体开展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安排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制定后,由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完善。定稿后报审计部主任批准实施。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留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日期: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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