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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

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7〕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本市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以及病休职工的鉴定管理工作,保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深入健康地发展,现将《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五、六、七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八、九、十级为轻度残疾。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其在职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需进行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时,原则上按本标准执行;对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本标准无相应条款,可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简称“国家评残标准”,GB/T16180-1996)和《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穗劳鉴字〔1993〕第3号)评定。

四、本标准有关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参照国家评残标准和本市工伤评残标准。

附件: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

伴有重度疾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3.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4.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动者;

(4)四肢瘫痪(肌力四级)伴有延髓麻痹者;

(5)四肢明显不自主运动(如舞蹈样运动,扭转痉挛,手足徐动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5.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一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人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不完全性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6.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者。

7.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肺气肿,常年在安静状态

下出现气促、紫绀等症状,稍活动时心率达120次/分者以上者。

8.重病肺结核合并慢性呼吸衰竭(PaO2<60mmHg)者。

10.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11.各种慢性贤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或双侧贤切除或孤立肾切除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贤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者。

13.两侧眼球摘除或双眼无光感或仅存光感者。

14.鼻咽癌、鼻窦癌、喉癌及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出现昏迷、瘫痪、恶液质者。

15.口腔颌面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能进食或出现恶液质等。

16.妇科晚期恶性肿瘤转移不能施行手术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者。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医嘱需严格限制活动者。

2.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颅内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颅内损伤性精神障碍等),经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无

明显缓解,遗留明显衰退、痴呆(如定向障碍、记忆力明显减退、智力严重缺损),或有危及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反社会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者。

3.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二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震颤麻痹,有全身性震颤,四肢明显肌张力增高,单独行动有困难者。

5.癫痫重度,伴有明显智力障碍或运动障碍者。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虽长期服药治疗,仍有吞咽困难或呼吸困难者。

7.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有明显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近端肌力三级者。

8.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三级以下或有四个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9.肺结核致肺内高度纤维化,引起气管移位并严重肺功能障碍者。

10.胃、肠、肝、胆、胰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严重并发症,如胆瘘、胰痿、高位小肠瘘、短路综合症、反复消化道出血等所致进行性贫血;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营养障

碍或出现恶液质;并发肝性脑病者。

11.全胰切除或全胰切除并行胰腺移植术后。

12.食道、气管、肺、纵膈、贲门、胃底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食道瘘、支气管胸膜瘘,呼吸困难3级,并出现恶液质者。

13.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仍有呼吸困难者。

1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障碍,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15.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等后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经常在四级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0)者。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心功能和肝功能明显损害者。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

1.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及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三级)者;或经常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后心脏扩大,心功能Ⅱ能以上者,和/或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和/或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和/或严重劳动性和自发性心绞痛反复发作者。

2.重性精神病,经五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有明显精神症状和精神衰退或痴呆,但生活在督促下尚可自理者。

3.高血压病Ⅲ期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严重器质性改变及代尝功能失调者。

4.肝硬化失代偿,出现顽固性腹水,浮肿或曾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治疗无改善者。

5.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6.急性慢性各型白血病或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7.遗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经积极治疗无效的其他内科疾病患者。

8.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2)严重共济失调,尚能勉强独立行动者。

9.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2)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10.颅脑外伤或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

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遗有明显精神症状或痴呆但生活仍可自理者;

(2)遗有眼科疾患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脑脊髓肿瘤术后确诊为胶质瘤(病理分级Ⅲ~Ⅳ级)或其他恶性肿瘤遗有神经系统局灶损害症状者。

11.震颤麻痹有四肢明显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行动不便者。

12.重症肺结核合并或反复出现自发性气胸者。

13.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重症糖尿病,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4.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骨一关节、肾、腹膜、脑膜等)病变活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5.胃、肠、肝、胆、胰、脾等腹部疾病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贫血,消化吸收障碍,胃肠瘘;胆道手术后,反复出现发热、黄疸,并有肝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者。

16.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大部分切除后,出现严重消化及营养障碍者。

17.各种良性肿瘤,如肝胰巨大襄肿,腹膜后巨大神经纤维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而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18.甲状腺疾患,经手术治疗出现严重并发症,仍需进行永久性治疗者,或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而长期出现手足搐搦

者。

19.因病、伤或肿瘤而行一侧全肺切除或肺叶切除后,遗有胸膜增厚并有广泛粘连,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者。

20.各种原因所致食道狭窄(以X光片为依据),不能手术治疗或无效而需进全流饮食,或仅可行营养性造瘘术者。

21.双侧肾结核经治疗仍有明显肾功能障碍;一侧肾结核对侧严重肾盂积水或合并挛缩膀胱者。

22.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良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2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4.各眼矫正视力均<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6.喉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只能呼吸不能发音者。

27.由于恶性肿瘤行上颌骨切除术,并一侧眼球摘除术者。

28.由于恶性肿瘤而致永久不能拨除气管套管者。

2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经矫治无效者。

3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经矫治无效者。

31.脑垂体疾患、严重席汉氏综合症经治疗无效并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

1.面部重度毁容者。

2.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经系统治疗无效者。

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上述器官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经反复治疗难以治愈,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5.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6.震颤麻痹有一侧肢体较严重震颤和强直,运动功能明显障碍尚能独立行动者。

7.癫痫重度,伴有智力或运动障碍者。

8.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9.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萎缩性肌强直等)有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10.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毫升以上者。

11.因肺结核行肺叶或全肺切除手术,痰结核菌持续阳性,反复小量咯血,或经常有低热、盗汁等中毒症状者。

12.肺内除结核病变外,有广泛胸膜粘连,致慢性呼吸功

能不全者。

13.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明显肺气肿或早期肺心病者。

14.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糖尿病两年未愈者。

15.肺、胸膜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遗有严重胸廓变形,或遗有广泛胸膜增厚粘连,呼吸困难3级者。

16.肾上腺疾患,经治疗后症状不缓解或复发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者。

19.各眼矫正视力均<0.1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2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或张口困难Ⅲ。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质饮食者。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3.舌缺损>全舌的2/3者。

2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膀胱造瘘者。

25.各种代膀胱手术,腹部人工肛门者。

26.类风湿性关节炎反复发作,多个大半节严重受累、功

能大部分丧失者。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级:

1.面部中度毁容者。

2.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或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工心律失常,冠心病件有频发典型心绞痛;心脏瓣膜臵换术后。

3.高血压病Ⅱ期,经系统治疗未能改善、血压经常在≥180/115mmHg者。

4.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

5.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6.肝切除2/3或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者。

7.肝硬化失代偿期,出现腹水、浮肿、脾功能亢进,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8.胆道损伤致中道肝功能损害者。

9.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临床治愈者。

10.急性脑血管病经半年以上治疗,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仍有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失语者;

(3)轻度精神异常或智力障碍者。

11.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一至两个肢体轻度瘫痪,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

(2)视神经受损害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或眼球运动神经或延髓神经损害者;

(3)发作性眩晕或伴有眼球震颤者;

(4)频发局限性肢体不自主运动,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2.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大小便功能障碍者。

13.眼肌型重症肌无力,或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效果较好,病情稳定者。

14.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经治疗后一个肢体肌力基本保持四级,活动不便者。

15.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四级者。

16.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17.各种重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有改善,但仍间歇发作,或遗有智能减退,缺乏社交能力,生活一般可自理,能从事简单工作者。

18.颅脑外伤、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轻度精神障碍或智能缺损;

(2)遗留眼科疾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部分性失语影响语言交通;

(4)一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

(5)轻度大小便障碍;

(6)一侧眼球运动障碍引起复视。

19.因外伤或肺部疾患而行肺修补术或肺段、肺叶切除、胸廓成形术后以及纵膈良性肿瘤切除等胸部手术手,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者;或一侧全肺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中度损伤者。

21.因泌尿系疾病行尿流改道或尿失禁者。

22.神经原性膀胱,残留尿60ml以上,两肾中度积水者。

23.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者。

24.因肾脏疾患或肾动脉狭窄所引起的Ⅱ期高血压病经治疗无效者。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8.各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

2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者。

30.一侧前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31.鼻咽癌放疗后张口困难Ⅱ°(相当于1.7cm)。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33.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者。

34.舌缺损<舌的2/3>1/3者。

35.由口腔颌面部疾病或外伤引起的开口困难,张口度不超过1厘米,持续一年以上者。

36.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临床症状严重,反复发作而明显影响机体功能者。

3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者。

3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者。

六、具有下列条件这一者为六级:

1.面部轻度毁容。

2.癫痫中度者。

3.震颤麻痹有单肢或一侧肢体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轻度运动障碍者。

4.各种精神病,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支气管扩张、哮喘、肺气肿等胸部疾病,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呼吸困难3级者。

6.创伤后继发较严重的缺血性挛缩或主要血管、神经损伤后遗有肢体局部循环功能不全和神经功能障碍者。

7.膈疝、贲门失弛缓症等,手术后仍遗留轻度呼吸和消化功能障碍者。

8.双侧多发肾结石,或泌尿系多发结石,经治疗仍反复有血尿,感染等症状但尚未出现尿毒症者。

9.单侧肾无功能或经手术切除(包括先天性缺如),而对侧肾虽有疾患,但总肾功能基本正常。

10.一侧肾结核无功能或经切除后,对侧肾轻度积水,总肾功能基本正常者。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者。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者。

13.各眼矫正视力均≤0.2或视野≤48%(或半径≤30°)者。

14.双耳听力损失≥81dBHL者。

15.美尼尔氏病反复发作,伴双耳重度耳聋者。

16.糖尿病临床症状明显和/或反复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17.痛风经常出现肾绞痛、高血压者。

18.多襄肾经常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

19.慢性肾炎,临床症状明显,反复晨尿蛋白(+++)者或有红、白细胞(++)者。

20.由疾病或外伤引起持续一年以上不能恢复的完全性

面瘫者。

21.由病症或外伤所致的颌面部组织器官的严重畸形或缺损,并引起明显的咀嚼、语言或吞咽障碍者(先天性面裂除外)。

22.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4cm以上,并有明显肢体畸形,部分功能障碍者。

23.妇科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需经常治疗者。

24.进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病)损害心脏,心、肾功能轻度损害者。

25.双侧卵巢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七级:

1.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出现肾功能障碍,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2.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等器官疾病及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4.因外伤或疾病致轻度智能减退者。

5.各型肺结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痰菌阳性持续化疗两年以上仍不转阴者;

(2)合并有轻度肺气肿者;

(3)气管轻度移位或胸膜粘连致肺功能轻度障碍者;

(4)病变面积综合占一侧肺野者;

(5)肺功能轻度障碍、呼吸困难3级者。

6.脊柱不稳定性损伤和椎体压缩1/3以上的骨折,并节突骨折,第4、5腰椎的椎板骨折包括椎弓根断裂和脊柱的骨折脱位,不能恢复,遗有畸形,影响活动或长期腰痛,经治疗不愈者。

7.腹部手术后,遗留症状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8.各种原因所致肠梗阻,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主缓解者。

9.肝硬化代偿期。

10.陈旧性心肌梗塞无症状者。

11.脑血管意外后肌力恢复接近正常者。

12.冠心病伴有偶发典型心绞痛发作者。

13.肾下垂经常腰痛,经治疗后仍有血尿、感染、结石、积水等并发症者。

14.瓣膜脱垂综合征症状明显者。

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

16.甲状腺功能亢进中毒症状明显者。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功能不全级别处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0.3,或视野≥64%(或半径≤40°)者。

21.双耳听力损失≥71dBHL者。

22.颅脑外伤,颅内占位性病变或脑血管病术后遗有一侧面神经全瘫者。

23.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症状较严重,影响工作能力者。

24.一大关节臵换或骨段切除重建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八级:

1.慢性支气管炎引起轻度呼吸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者。

2.肺叶切除或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轻度损害者。

3.各型肝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或肝功能反复异常无肝硬化表现者。

4.华支睾吸虫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如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胆襄炎、总胆管阴塞、胰管炎、胰腺等,则按合并症标准处理。

5.慢性胆、胰疾患发作较频,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6.胃、十二指肠溃疡经常发作,或有轻度贫血,经治疗

尚能控制者。

7.胃切除1/2或小肠切除1/2或结肠大部分切除者。

8.肝切除1/4或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9.胰切除1/3者。

10.颈椎病伴有明显神经根受压症状,肌肉萎缩,经治疗不缓解者。

11.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经治疗后仍遗有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伴有明显肌肉萎缩,脊柱活动功能明显受限,不能治愈者。

12.骨、关节结核临床症状较明显者。

13.乳糜尿反复出现尿蛋白,血浆蛋白低于正常者。

14.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5.心因性精神障碍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6.肩周炎肩部肌肉萎缩,肩活动受限者。

17.肾下垂自觉症状明显或经常合并感染者。

18.膀胱外伤致轻度排尿障碍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等于0.4者。

21.各眼视野均≤80%(或半径≤50°)。

22.一眼睑球粘连影响眼球移动者。

23.双耳听力损失≥56dBHL者。

24.频颈粘连畸形,影响颈部活动者。

25.子宫脱垂严重,并经常合并感染,溃肠者。

26.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7.双侧输卵管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8.双侧乳腺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者。

30.阴茎缺损者。

31.阴道闭锁或狭窄者。

32.盘状经斑狼疮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3.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它严重贫血,经治疗基本或完全缓解者。

34.白细胞减少症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8×1010/L)。

35.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3cm以上者。

36.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经治疗后症状缓解者。

37.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如截肢则按相应标准处理。

3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或明显畸形,功能明显障碍者。

3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40.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者。

41.一足除趾外,其他3至4个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42.一前足缺失者。

大学生参保就医指南

大学生参保就医指南 为方便我校大学生参保就医购药,保障其基本医疗,依据市政发【2009】65号、市人社发【2011】411、【2012】424号、市医保中心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特拟此指南,请参考。 1.我校参保学生范围? 我校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如何申请办理参保? 校医保办依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缴费人员名单→发放《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组织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反馈校医保办办理参保事宜。 3、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保费筹资标准依据当年度市医保中心文件通知,进行个人缴纳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4、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大学生医保主要保障门诊大病和住院,具体保障范围为:门诊意外伤害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病种。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人体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门诊慢性病(16种)、门诊抢救危重病种和住院(包含生育费用)。 5、什么是协议医院?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校医院为我校参保学生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6、门诊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门诊就医首诊应为校医院。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西安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凭此证确认其身份,并办理记账手续。 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期间参保学生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和校医院直接结算。 门诊统筹转诊管理:参保学生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在门诊病历上记录病情、转诊目的、转诊医院等内容后转往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者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后按门诊统筹报销相关规定报销。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发票报销联原件、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校医院转诊病历及就诊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西安市中国银行卡号。 7、住院就医办理程序? 本市住院:持住院证、《大学生医保证》、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到就诊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缴付押金→住院治疗→出院后,住院处结帐,个人只交属自负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住院医疗费中:(1)个人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校医保办收集汇总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住院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盖有所属医院收费红章的发票报销联原件、住院病案首页(盖红章)、手术记录单(手术治疗者提供,盖红章)、长期、临时医嘱(盖红章)、本人写受伤情况说明(外伤、骨折住院需提供)、住院费用总清单(盖红章)。除上述资料外,生育住院需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册使用说明、计划生育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本地住院如因特殊情况未在医院结算,需要本人写明未在医院挂账结算的情况说明(学院签字确认盖章);异地住院需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本人写异地就医情况说明(学院签字确认盖章)。 8、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门诊意外伤害范围: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病种 报销标准:统筹基金支付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注意:只限于大学生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对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等不予报销。 费用报销程序:大学生持相关报销材料资料→递交校医保办→整理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将报销费用返给高校医保办→由高校医保办发放给参保大学生本人,并将报销费用记录在《大学生医保证》上。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发票报销联原件、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医保证。 9、门诊特殊病种的申办流程及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人体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治疗。 审批程序:大学生申请治疗→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同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审批需携带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血、尿常规、肝肾功、电解质等)、环孢素血浓度(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病理检查报告单(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等。 费用报销标准与方式: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 10、门诊慢性病的申办流程及医疗待遇? 病种范围:目前为16种。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5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2011-2015年建设方案已通过市政府批复和市人大审议,计划2015年前继续新建11条线路(含延长段)共312.6公里,其中,十三号线二期、七号线二期、四号线南延段、十六号线、三号线东延段、二十一号线及八号线东延段将于近期开工建设,争取2015年底建成。 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司拟同时启动十三号线二期、七号线二期、四号线南延段、十六号线、三号线东延段、二十一号线及八号线东延段七条线路的前期研究项目,以尽快稳定各新建线路方案,促进各线路设计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为上述线路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1)十三号线二期(凰岗~鱼珠) 十三号线二期起于凰岗,止于鱼珠。 罗冲围客运站地处广州西北出口的增槎路,是广州八大出口的西北主要出口起点。罗冲围地区有富力半岛花园、盈福居、松洲花园等居住小区,居住人口密集。为改善罗冲围地区的交通状况,十三号线线路出东风路后向西经流花路,到达罗冲围地区。由于车辆段选址原因,线路继续沿增槎路向东到达罗冲围客运站后折向北,至西槎路口设起点站凰岗站。 (2)七号线二期(大学城南~大沙东) 七号线一期主要经过广州南站地区、汉溪长隆万博发展区、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构建广州南站至大学城快速通道。其中小谷围岛作为大学城发展区的核心,现状开发已初具规模,且由于四号线大学城南站建设时已同步建成七号线车站及部分区间,七号线一期工程终点站选在大学城南站,位于大学城中轴线,在保证近期客流的同时,能有效促进周边地块开发,使得轨道交通运营效益和周边地块开发实现双赢。

二期工程继续延伸至黄埔区,覆盖深井和长洲岛历史文化保护区、黄埔区商业中心,终点选择在黄埔大沙东站。线路延伸使七号线作为接运线的功能增强,将城市的南拓轴(二号线、三号线、四号线)与东进轴(五号线,十三号线)串接,远期还与八号线、十二号线、广莞惠城际线形成换乘,不仅方便沿线客流进入新、老城区中心,亦减轻地面交通的过江通道压力;且长洲岛作为广州市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有非常著名的黄埔军校等历史文化古迹,二期线路也为东部去往广州南站的旅客提供便捷通道,同时支持黄埔区发展。 (3)四号线南延段(金洲~南沙客运港) 四号线南延段起点由金洲站接出,终点选择在南沙客运港,主要覆盖南沙岛重点区域。南沙岛发展定位为南沙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广州“多中心网络式布局”的中心之一,南沙科技创新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基地,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海滨新城的典型示范区。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明确,南部地区集中建设大学城重点发展区、广州新城、南沙重点发展区等三个南拓发展的重要节点,四号线延伸至南沙,能够将南拓轴的各核心节点串联起来,通过建立“TOD”土地利用发展模式,带动南拓轴沿线的土地开发建设,对实现“南拓”的城市布局调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四号线工程南延段终点选择在南沙客运港,是顺应广州市促进“知识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在东部珠江口滨海地带,规划建设新的大学园区,以及南沙汽车城和南沙客运港建设的需要;是稳定城市结构形态、实现广州总体规划的需要。 (4)十六号线(新塘~荔城)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西起增城市新塘镇新塘火车站,并在新塘火车站设置新塘站,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新塘站平行换乘,强了增城市与中心区的联系。

患者就医流程(zgl)15

椎间盘科患者就医流程 患者挂号 门诊医生接诊 话。 7、将决定即将住院的、想听椎间盘学校的、忠诚度高的患者做标记 8、查体时询问患者在外院有没有做过类似体格检查 9、询问治疗经过、找出既往治疗的不合理性 10、将患者的影像学检查通俗的讲给患者,让患者参与他的病情分析 11、根据患者的要求、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离医院的远近等等安排治疗方案 12、利用画图,模型,交流软件和病人交流 13、讲出需要治疗、检查的合理性、必要性 14、讲出如果本次治疗疗效不好时,下一次的治疗及检查方案 15、门诊治疗方案强调安全、快捷、有效、保护劳动能力 16、尽量将门诊病人收住院治疗 17、对于要收住院的患者先不给具体治疗方案,但要给出治疗思想及原则 18、如何收住患者:a症状、体征、影像检查均严重的患者,建议住院彻底治疗 b症状重,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轻的患者,建议住院明确诊断 住院后行诊断性治疗,控制症状,缩短病程 c症状轻,影像学检查重的,讲清病情发展的转归,建议患者早期住院预防性 治疗 d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都轻,病史长的患者,建议住院系统保守治疗,告 诉患者住院重点是明确诊断,指导功能锻炼,提高生活治疗 e病情轻,有时间,有医保,对生活质量要求高的患者也可收住院 f术后残余症状重,心理压力大的患者,建议住院消除症状治疗 g术后复发或仍然突出的患者,建议住院先行简单快捷方法,观察病情变化, 必要时行下一步 h门诊对于二次住院患者的谈话内容 给患者分析目前病情,讲出住院的理由: (1)住院后检查、观察、明确诊断 (2)先用简单方法治疗,观察病情的转归 (3)充分、系统治疗后可以缩短自然恢复病程,减轻残余症状 (4)有利于制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2008年03月11日星期二9:43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医疗保险管理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劳部发〔1995〕236号 【主题词】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 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 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 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1、医保证历及医保卡的作用是什么? 参保职工在正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取得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及医保卡(按5.3%比例缴费的人员无此卡)。在取得《证历》后即可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它是参保职工的住院凭证。《证历》用于参保人员在全市各定点医院住院登记及医生填写病历记录时使用;医保卡(即个人帐户)用于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药店)看门诊、购药时使用,以及支付住院时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市内住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自动划拨,无须另行刷卡)。2、我市目前有哪些定点医院?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 三级医院:市一院、新华医院(原矿二院) 二级医院:市一院分部(原铁路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精神病院)、市五院、市六院(妇幼保健院)、朝阳医院、新康医院、东方肿瘤医院(原矿一院)、东方总医院(原矿三院)、新华北方医院(原矿四院)、中医院、田家庵电厂医院、华健医院(原化三建医院)、谢区人民医院、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李郢孜中心医院 一级医院:眼科医院、纺织厂医院、卫校附院、交通医院、中建四局六公司医院、济民肿瘤医院 另外还有市一院洞山机关门诊、台湾定员口腔门诊、八区李嘴孜医院门诊、八区孔集医院门诊、职大附院门诊、洛河电厂医院门诊、省煤田勘探队医院门诊、东方医院集团合福医院门诊、东方大通医院门诊、东方洛河医院门诊、东方洞泉医院门诊、东方望峰岗医院门诊等门诊刷卡医院。

注:凡我市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均挂有省劳动厅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3、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安徽省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其它配套政策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看普通门诊及购药时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使用医保卡消费,医保卡余额不足付费时,由现金支付,不得透支。 4、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所谓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住院时,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按规定必须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即俗称的“门槛费”,这就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目前为28000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额商业保险进行赔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见下表: 单位(元)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线路设...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线路设计等前期研究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朝阳~天河公园)(含交 通衔接工程)停车场设计 招标文件 第Ⅰ卷投标须知 第Ⅱ卷合同条件 第Ⅲ卷投标文件格式 第IV卷技术要求 第Ⅴ卷评标办法 招标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第I卷投标须知 目录 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招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投标资格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踏勘现场及投标费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招标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招标文件的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招标答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投标价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投标有效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投标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业主拒绝投标人的情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投标书的递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投标截止时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迟到的投标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开标与评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开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评标过程保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投标文件的方案介绍及澄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投标文件响应性的确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学案例分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案情简介:申诉人曾某自2013年5月10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3年7月8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2013年10月17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当事人请求: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 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 评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客观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规定的基础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穗劳险司字[1995]第006号 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集 〈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季征收”的办法,即每季度以本单位上季度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计缴生育保险基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7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区、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中央、军队驻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待遇的发放 〈一〉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者,按“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数和标准,在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15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应付款拨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生育津贴、男配偶的假期工资统一以生育(流产)时的上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三、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各一份)。〈二〉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携带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办理: 1.顺产、难产 (1)《生育证》;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优待证》; (4)难产的附难产证明。 2.婴儿死亡 (1)《生育证》;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口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外埠在沈购房的房主及其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并且以个体身份缴纳我市养老保险的;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7.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8.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宗教神职人员,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 二、经办流程及相关材料 (一)经办流程 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 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本人或代办人于参保次月1-15日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所属医保局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就医手册》; 4.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 2.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农业/外市户口、外籍人士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 3.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或省属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 5.外市来沈购房人员,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四、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盛京银行医疗保险专用缴费卡内,否则将影响其医保待遇。 五、大额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等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在首次参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进账金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4 【实施日期】201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

医院就诊流程指南

医保病人就医流程 门诊部分: 第一步:持医疗保险证、历、卡挂号 第二步:到相关科室就诊 接诊医生: 1、核对证、历、卡与病人本人相符后方可接诊,否则不能按照医保病人接诊; 2、认真书写医保病历,确保病历、处方、检查的完全一致; 3、处方药量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要长期服药的(需注明原因)时间可适当延长的规定执行; 4、不得分解处方 第三步:到窗口刷卡、交费 收费人员: 1、先划价,单张处方超过200元或累计处方金额超过500元以上告知病人需要审批签字; 2、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检查、治疗方可刷卡,否则病人应现金交费 最后:取药检查 住院部分: 第一步:持医疗保险证、历、卡挂号 第二步:到相关科室就诊 接诊医生: 1、核对证、历、卡与病人本人相符后方可接诊,否则不能按照医保病人接诊; 2、认真书写医保病历,确保病历、处方、检查的完全一致; 第三步: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1、认真核对证、历、卡与病人本人相符后才能给予办理住院手续; 2、留存医保保险证,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保”字样; 3、凡明显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如车祸、工伤、打架、酗酒、整形美容(后遗症)等不能按医保办理; 4、发放“医保病人住院须知”,每人一份; 5、收取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第四步:到相关病区住院治疗 1、病人所在医疗组、病区护士长、分管护士要认真核对病人本人与医保证、历、卡是否相符,对于有疑问的要汇报院医保办; 2、凡明显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如车祸、工伤、打架、整形美容(后遗症)等不能按医保办理 3、每日发放“医保费用明细清单”,能解释常见的医保知识; 4、负责医保病人费用催缴工作; 第五步:住院处办理出院、结帐 1、出院当日即可办理结帐手续;开具票据; 2、将本次住院的总费用、个人支付费用等详细情况记录单交给患者家属,返还病人的医疗保险证; 3、能解释常见的医保知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 4、通知恢复门诊医保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制度格式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制度格式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指引》 发布:在XXXX,我的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 3% 3.8%退休人员 去年,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 (2)个人医疗账户缴费范围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1。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2。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和体检费用4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费用 提示:1。被保险人的亲属使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和药品时,应当持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证明和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药品机构进行核对和登记 2。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个人账户资金。 3、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流程图 *首次用于普通门诊和急诊、慢门、特殊门医疗,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次月起暂

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偿还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期限和相应金额转入个人医疗账户;在缴费后3个月内,利息和滞纳金、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分配,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将在停止支付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提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普通门诊治疗标准 1。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和方法——人员类别筹集基数——每人每月提高1%的标准——筹集方法: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当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灵活就业。2.普通门诊统筹治疗标准 满足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类职工、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含定点机构和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专业单位)和75,655,4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本月有效,不会累计。★已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根据今年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去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分别分为 。普通科门诊统筹基金负责支付普通科门诊统筹福利。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 2014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定期将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对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第五条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的年度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工作;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含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月度计划,下同),对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月度实际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1994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2016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就医指南 (根据2016年度政策修改) 无锡市区的医疗保险分成两大险种,一种是职工医疗保险,一种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保险看病的方式基本相同,相同的地方是参保人员在看病的时候,都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证,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病历证用来记载病程,也都是本人身份的证明。所不同是两种医保享受的待遇有较大差别。 一、职工医保就医方法: (一)门诊 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卡上的钱用完后,再看病分成几种情况(门慢和门诊统筹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待遇): 1、门诊统筹 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需要治疗疾病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约定和变更:首次约定时,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称社区医院,包括下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在每年12月,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重新办理相关约定手续。 就医和转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者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十二种门诊慢性病(门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可享受此待遇)

2018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前言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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