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150827浙江省耕地质量评定标准(来自省农业厅)

150827浙江省耕地质量评定标准(来自省农业厅)

150827浙江省耕地质量评定标准(来自省农业厅)
150827浙江省耕地质量评定标准(来自省农业厅)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

2-《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浙江农业厅件)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 来源:《中国稻米》2006年第2期-浅淡浙江省稻米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作者: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纪国成毛国娟陈叶平发布时间:2006-03-28 浙江省水稻种植历史悠久,早在7000年前已开始种植水稻,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稻米是城乡居民的主食。浙江人多地少,粮食向来不宽裕,历史上就是个缺粮省份。建国后,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水稻生产发展迅猛,至80年代初水稻播种面积达3700万亩以上,稻谷总产达1500万吨以上,播种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稻谷总产量占全年粮食总产量的80%以上,为浙江省实现粮食自给作出了巨大贡献。90年代以后,浙江省开始种植业结构调整,水稻播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浙江率先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水稻种植面积继续大幅下滑,稻米产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水稻一直来是浙江省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主要粮食作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一直以种双季稻为主。历史上种植面积最大的是1974年,达3833万亩,其中早稻1880万亩,晚稻1953 万亩,水稻面积占当年粮食作物总面积的73%。历史上稻谷总产量最高的是1984年,达1511万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83%。1990年前后,浙江省水稻播种面积在3550万亩左右,仍以种双季稻为主,其中早稻面积1550万亩左右,连作晚稻面积1720万亩左右,单季晚稻面积280万亩左右,水稻种植面积占粮食总面积的72%左右。 1992年以后浙江省水稻种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态势,主要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时期。第一次大调整发生在1992-1994年,早稻由1560万亩左右减到1240万亩左右,减了320万亩左右,晚稻面积基本稳定,仅减少120万亩。1995-1997年省政府开展了“大打粮食翻身仗”活动,水稻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其中早稻面积曾一度略有恢复。第二次大调整发生在1998年以后的持续下降,尤其是2000年以后大幅下滑。到2003年全省水稻播种面积为1469万亩,比1990年减2106万亩,仅为1990年的41%。其中早稻仅194万亩,比1990年减1372万亩,减87.6%;晚稻1275万亩,比1990年减734万亩,减36.5%。2004年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粮价大幅回升共同作用下,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重要转机,水稻种植面积扭转了连年下滑的局面。2004年全省水稻种植面积1541万亩,比上年增加72万亩,其中早稻231万亩,增加37万亩,晚稻1310万亩,增加35万亩。稻谷总产量686.94万吨,比上年增加40万吨。经过十余年大调整以后,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单季晚稻成为粮食作物的主体。随着早稻面积大幅度下降,单季晚稻迅猛发展,种植面积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300万亩左右扩大到2004年的1016万亩,一跃成为浙江省粮食生产的主体作物,占当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47%,占水稻总面积的66%。 2、优质早籼发展遇阻,圆粒形早籼谷供不应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针对早籼米米质差、价格低、农民不愿种、居民不愿吃的现状,把大力发展优质早籼作为发展“一优两高”农业、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1994年10月,省政府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实施“食用优质早籼开发研究和利用”项目(简称9410计划)。通过育种攻关,选育出舟90 3、中丝2号、浙农8010、嘉育948、嘉早935、杭931、浙9248、中优早5号等优质高产早籼稻品种。为了加快优质早籼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省政府还确定上述八个优质早籼品种的收购价在合同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加价6元,实行优质优价。优质早籼面积迅速扩大,由1992年的9.44万亩,发展到1999年的504.6万亩,占全省早稻面积的48.5%。2000年以后,由于早稻面积持续大幅度下滑,早籼稻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早籼稻米主要用于粮食储备,其次用于米粉干、味精、酿酒及饲料等加工业,少量直接作口粮。全省常年粮食储备量为17.5亿公斤,由于圆粒形早籼谷较适宜储藏,储备粮的80%为早籼谷,按三年一轮换计,每年约需5亿公斤早籼谷用于储备粮轮换,约占近年全省早籼谷总产量的70%以上。因此圆粒形早籼谷成为了稀缺资源,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管理办法

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建〔〕41号 ( 8月1日 )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 ]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目录 一、水稻(19个) 早籼稻:中早39、中嘉早17 、金早47、甬籼15、温926 常规晚粳稻:秀水134、嘉禾218、嘉58、宁88、浙粳99 杂交晚籼(粳)稻:中浙优8号、中浙优1号、深两优5814、春优84、甬优1540、甬优9号、甬优538、甬优15、甬优17 二、玉米(10个) 普通玉米:济单7号、郑单958、登海605 糯玉米:美玉7号、美玉8号、浙凤糯3号 甜玉米:金玉甜2号、先甜5号、浙凤甜2号、金银208 三、大豆(6个) 春大豆:引豆9701、沪宁95-1、浙农6号、浙鲜9号 秋大豆:衢鲜5号、衢鲜1号 四、油菜(5个) 浙油50、浙大619、浙油51、浙大622、中双11 五、西瓜(4个) 早佳、浙蜜5号、早春红玉、拿比特 六、小麦(4个) 扬麦12、扬麦19、扬麦20、苏麦188 七、棉花(2个) 中棉所63、中棉所87 八、大麦(2个) 浙啤33、秀麦11

九、马铃薯(2个) 中薯3号、东农303 十、甘薯(2个) 浙薯13、心香 十一、蚕豌豆(2个) 蚕豆:慈蚕1号 豌豆:浙豌1号 十二、蔬菜(45个) 青花菜:绿雄90、台绿1号、浙青95 花椰菜:浙017、瓯松90天、浙农松花50天 番茄:浙杂503、浙粉706、钱塘旭日、浙樱粉1号白菜:青丰1号、早熟8号、浙白6号、双耐 榨菜:余缩1号、甬榨2号 瓠瓜:浙蒲6号、越蒲1号、浙蒲8号 辣椒:浙椒3号、采风1号、衢椒1号 茄子:浙茄3号、杭茄2010 黄瓜:浙秀1号、碧翠18 南瓜:科栗1号、华栗 甜瓜:甬甜5号、哈翠、沃尔多、翠雪5号 萝卜:白雪春2号、浙萝6号 甘蓝:晓春 豇豆:之豇616、之豇108 菜豆:浙芸3号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教办〔2011〕6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建建〔2005〕41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

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开具日期。

浙江省智慧农业云平台解决方案

浙江省智慧农业云平台解决方案 方案名称:智慧农业解决方案 方案提供商: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行业:政府、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 智慧农业是根据农业、畜牧业及林业生产实际需求及现代网络发展现状,采用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源数据系统,统一平台,分部门实施,分系统建设,提供统一集成服务,统一运营维护,综合应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智能控制、智能决策、精准农业、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导入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立农业综合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信息化和农业服务信息化,全产业链规划,全价值链考虑,融通城乡,达到提升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决策效率及面向三农的服务能力、提升强化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农民获取知识信息达到科学种养加的能力,达到高效低碳,安全绿色,环保宜居,可持续。 一、智慧农业云平台系统概述: 托普云农智慧农业云平台旨在通过新一代物联网、大数据、3S等信息化技术有效整合省市县各级涉农资源,以顶层设计方式建成“一个标准一个中心N个应

用”,汇聚农业产业、农业“两区”、物联网、植保、农机、畜牧、农资、农经、科教等各级农业业务应用及数据,形成“大农业”数据中心,构建互联共享的“互联网+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以最终实现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政府决策监管和社会公众服务。 二、智慧农业云平台核心功能: 1、形成省级农业数据中心 1)整合省市县各类涉农资源,建立农业数据库 2)将省技术标准分发市县,实现全省涉农数据共建共享 3)通过数据分发完成市县数据中心建设 2、农业物联网接入管理 1)整合全省物联网应用基地及生产数据,实现集中管理 2)集成多个信息系统,接入多个物联网监测点信号 3、现代农业综合管理 托普云农智慧农业云平台应用根据实际工作接入,成熟一块接入一块,各市县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建本级行政监管业务,并与现有业务系统无缝对接,不仅实现资源共享,并实现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和统一低成本管护。 4、应急指挥和灾变预警 智慧农业云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托网络化、可视化、空间网格化等手段,结合全省视频会议系统开展应急指挥和预警决策,实现可视化远程监控和指导处理,实现全省农业应急联动和统一指挥。 全省应急指挥系统充分与智慧农业行政监管平台相结合,在建成省级农业应急指挥中心基础上:逐步建设县级农业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农业应急指挥网络;配置移动应急指挥终端;建立农业应急指挥基点。 三、智慧农业云平台应用情况: 目前农业云平台已整合了浙江省农业物联网、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化等共10块相关业务资源,形成了浙江省智慧农业大数据中心。 1、农业物联网:对全省物联网应用点进行集中展示和统一管控,实时掌握物联网的建设情况。 2、生态循环:对全省农业环境监控点进行不间断的进行实时监控、可视化管理和集中展示,掌握生态环境情况,实现异常预警。 3、农业产业化:整合并分析全省各特色和优势产业的分布、经营主体数量、全产业链年产值等产业数据,反映我省农业现代化整体水平。 4、种植业管理:对我省主导产业的种植总面积、总产量、产业分布、市场行情、经营主体等整体发展状况和植物保护情况进行全方位分析和展示。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 工程变更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 工程进度控制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浙江省省标化工地)

鄞州区集士港镇xxxxx#地块工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职务(称): 审核人:职务(称): 审批人:职务(称): 批准部门(章) 编制日期: 目录

第一节、工程概况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文明施工目标 (1) 三、施工平面布置图 (1) 第二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1) 第三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措施 (3) 一、安全管理 (3) 二、宣传教育 (4) 三、卫生防疫及文明施工 (5) 四、安全管理网络及责任分解 (7) 五、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9) 六、安全防火 (11) 七、大型机械施工 (11) 八、季节性施工措施 (13) 九、钢筋混凝土工程 (14) 十、砌筑工程 (15) 十一、装饰工程 (15) 第四节、附件 (16)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6) 二、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8) 三、临时用电验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9) 四、宿舍管理制度 (20)

五、卫生管理制度 (22) 六、卫生间、浴室卫生制度 (22) 七、门卫制度 (22) 八、治安保卫制度 (23)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xxxx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xxx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xxx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x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xxx 工程地点:xxx 建筑面积:28787.2m2 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 总工期:xxx 二、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和环境管理按规范、省市文明施工标准、安全生产工地以及环境管理标准进行布置和管理,实现以下目标:确保合格,并获“宁波市标化工地”。 三、施工平面布置图 见附图1 第二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一、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农科[20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特)局: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生产粮食、油料、茶叶、水果、瓜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以县、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省农业厅统一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 (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基地内农产品质量达到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内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一)基地环境检测由省农业厅委托的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二)产品检测由省农业厅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查总结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四)基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自查报告; (五)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六)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为原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推荐: (一)县及县以下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审核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农业厅。 (二)市级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 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 类标准。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 行)等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现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 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3.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 4.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25日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规范公正 权责统一 附件2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执法严明、团结协作、廉洁公正。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权责清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不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3.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4.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救济等法定权利。

5.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6.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用语规范、文明,不得使用粗俗、禁忌语言。 7.调查处理农业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处理公正。 8.办理农业行政审批,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对提供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使用对象 (2) 1.5 导则定位 (3) 二. 建设任务 (4) 2.1 资料整编 (4) 2.1.1 组织管理 (4) 2.1.2 工程信息 (5) 2.1.3 管理设施 (5) 2.1.4 划界限权 (5) 2.1.5 注册登记(备案) (5) 2.1.6 档案资料 (6) 2.1.7 安全鉴定 (6) 2.1.8 工程面貌 (6) 2.2 信息采集 (6) 2.2.1 台帐信息 (6) 2.2.2 实时信息 (9) 2.3 平台建设 (15) 2.3.1 平台定位 (16) 2.3.2 总体描述 (16) 2.4 环境建设 (16) 2.4.1 系统软件 (16) 2.4.2 硬件环境 (17) 2.4.3 系统安全 (17) 三. 建设要求 (19) 3.1 工作要求 (19) 3.1.1 建设主体 (19) 3.1.2 实施方式 (19) 3.2 技术要求 (19) 3.2.1 数据要求 (19) 3.2.2 平台要求 (21) 3.2.3 接口要求 (22) 3.2.4 安全要求 (22)

附录 (23) 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 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 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 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 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 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 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 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 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 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 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 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 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 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 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 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 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 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 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 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 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 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 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 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 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 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 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 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 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 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 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 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