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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条款

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条款
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条款

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条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6.2 职业的确定与变更6.3 合同内容变更6.4 联系方式变更6.5 续保

7.10 机动车7.11 医疗事故7.12 非处方药7.13 潜水7.14 攀岩7.15 探险7.16 武术比赛7.17 特技表演7.18 有效身份证件7.19 未满期保险费附表一:退费比例表附表二:保险费率表

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条

2009年8月经嘉禾发[2009]315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

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若主险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

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

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

险单或在保险单中批注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

效。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

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若

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

险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以我们在保险单中批注的为

准。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

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

婴儿)至60周岁。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见7.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要求被保

险人在投保单中填写是否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填写

的,我们将按“6.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的规定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2 保险期间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

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

主险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末。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2.3保险责任

任:

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3)在医疗机构(见

7.4)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

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

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

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

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

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我们按照上述医

疗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五(65%)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

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

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

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

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

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醉酒(见7.6);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7.10);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1)、药物过敏或精

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

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

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2)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

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

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3)、跳伞、攀岩

(见7.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见7.15)、摔跤、武术比赛(见7.16)、特技

表演(见7.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

3.2 保险事故通知

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 保险金申请

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

明细单等;

(4)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

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

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须提供医疗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病历、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

用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及已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

明,我们凭此证明承担保险责任;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

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

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

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

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若我们已给付过医疗保险金,则您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职业的确定与

变更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见7.19)。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

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

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

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

金,但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

6.3合同内容变更

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6.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您。

6.5续保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时自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

当时的职业和年龄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

并为您办理自动续保手续,本附加险合同自保险期间

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顺延1年;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

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决定,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本附加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

止。

若您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申请终止自

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的,本附加险合同

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被保险人最高可续保至65周岁(含65周

岁)。

6.6合同效力终止的其它情况 除“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之

外,发生下述情况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中止或终止;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

的,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

列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

6.7争议处理本附加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7.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

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

不计。

7.2社会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目前国内城镇居

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农

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

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4医疗机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机构:

(1)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

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前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

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

床除外);

(2)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

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7.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

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6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

于80毫克。

7.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

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

7.1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2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

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

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动。

7.15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7.1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

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8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

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19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不计。“经过天

数”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

的天数。

退费比例表

最近一期保险费已经过的

退费比例月数

不满1个月60%

满1个月不满3个月45%

满3个月不满4个月40%

满4个月不满6个月30%

满6个月不满9个月15%

满9个月不满12个月0%

保险费率表

(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元职业等级1类2类3类4类5类6类费率121518274254注:以上为年交保费费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公司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

一、公司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二、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 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住院医保报销流程

1.什么是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职工医保是在工厂、单位上班的人,也有自行购买的,也就是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是国家要求企业单位为个人购买的保险,这个医保使用范围广,可以买药,看门诊,住院,还可以享受大病门诊报销和生育保险。这个医保费用比较多。 2.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目前已经简化了报销流程,患者不需要去社保中心报销,可以直接在医院现场结算的。 流程是: 入院时:有医保的患者,凭身份证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然后到病房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患者出院,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什么是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是针对城市失业人员、没有医保的小孩、老人等,每年缴纳固定的费用,一般在30-60元不等,根据各地方政策不一样。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少量的门诊费用报销和按比例的住院报销。

4.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目前也是可以直接在医院的设立的医保办直接办理结算的。 流程是: 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出院,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报销条件一定要符合居民医保报销条件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等级报销,还有医院设立了报销起点的。具体根据各地政策不一。

5.什么是新农合医保 新农合医保是国家对农村户籍的人员设立的一种医保制度,是目前我国涉及面最广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医保。每年缴纳50元左右费用,能够享受住院费用的报销。门诊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目前有些地区已经推广到农村医生看病都可以报销部分费用的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医保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门诊报销 报销范围: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门诊和犬伤门诊。 报销地点:大观镇医院医保办公室或学校医务室。 报销所需材料:医保卡、身份证、学生证、发票、病历(均为原件)。 注:1.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就医:我院参保学生凭身份证或者医保卡在学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产生的门诊费用,由学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按规定的门诊报销标准,统筹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 2.非校医务室或大观镇卫生院就医:学生需持转诊证明(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领取)、发票、病历、处方(含药品明细和单价)至校医务室或大观卫生院报销。 二、住院报销: 1.在大成都范围内的社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该医院刷卡报销。未拿到医疗卡的学生产生的住院费用在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 2.如在异地住院,住院费用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持报销材料到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所需资料与流程如下: (1)住院发票(报销联)、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2)身份证(或户口本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邮政储蓄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空白处填写卡<存折>主姓名、卡号、联系电话)。 (5)住院医院的等级证明和是否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温馨提示: 1.大学生异地就医病人限回户籍所在地和大学生毕业实习地,且时间限为寒暑假或者学生实习期间。大学生异地就医另需提供病人所住医院等级证明和定点医疗证明,大学生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或住院时间证明(住院时间为我院放假时间并加盖学生处公章)。 2.外伤除以上手续外需提供受伤经过情况说明(加盖学生处公章)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特殊门诊需提供步骤一里的2、3、4,以及每次购药(治疗)发票、处方签、药品费用清单(都需医院盖章)和特殊门诊申请单。 4.如报销其他商业保险请复印好您所需的资料,办理完结算业务后所有单据无法寻查。 5.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病种:(1)自伤自残(2)打架(3)交通事故(4)整形美容(5)婚前怀孕(6)性传播疾病等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

附: 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申报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患者 姓名性 别年 龄户主 姓名 合作医疗证 号家庭住址镇(区处)村组病就诊医院: 就诊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情受伤经过: (意外伤害原因)概门诊诊断: 况首诊医生签名: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乡镇合管办意见市合管办意见 备注: 此表调查对象最少三人,直系亲属不属调查对象。且必须有卫生室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签章,如出现与事实不符,被调查人需负连带责任和经济责任。合作医疗外伤病因调查事先告知书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的信任与支持,如果你属外伤患者需要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前,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外伤病人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的伤害。《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以及其它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造成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核销。在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及参合农民切身利益,使合作医疗基金公开、公平、公正惠及参合农民,涉及到外伤参合患者要求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符合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参合农民其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核销,对不符合政策的由患者本人承担责任。 二、外伤病人入院后,参合患者及其亲属应于住院3日内,凭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的《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申请乡镇合管办对外伤病因进行调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的权利。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 副本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 ↓ ↓ ↓ ↓ ↓ ↓

住院报销提醒与告知 1、办完出院后,到5号窗口打印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并妥善保存。 2、自行复印并留存以下凭证复印件(未复印留存的后果自负): 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 3、每个城乡居民医保病人,医院只提供一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请妥善保存,丢失不补。 医保窗口发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后,报销结束。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注意: 1、生育有关、意外伤害事故(无第三者责任人)等在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报销,不在医院直补范围。 2、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吕梁市人民医院执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标准 1、基本医疗报销计算规则(三甲医院): [合规费用- 500(起付线)]* 2、大病保险报销: 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大病基金按75%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 医院直报:

1、基本医疗报销 2、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起付线由10000元降为超过5000元,报销比例7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3、补充医保报销 4、136兜底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救助 24类大病关怀救助。在参保地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咨询申请. 附:24类重特大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 城乡居民慢性病申报及评审程序 1、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疾病

意外伤害事件的防范措施

南阳市肿瘤医院 意外伤害事件的防范措施 一、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的防范措施: 1告知患者家属,要求24 小时随身陪护,家属如需要离开患者时应通知在班的医护人员。 2 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没收锐利的物品,检查病房的窗户, 做好防坠落措施,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3 发现患者有自杀念头时,应即刻通知主管医生,并第一时间联 系患者家属,即刻向上级领导汇报。 4详细交接班,同时多关心患者,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给予心理疏导。 患者自杀后的防范措施: 1 发现患者自杀,应立即通知医护人员,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 药品奔赴现场,立即开始抢救工作。 2 抢救无效,保护现场(病房内及病房外现场)。 3 立即通知通知家属及院总值班,服从领导安排处理。 4 配合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5 做好各种记录。 6 保证病室常规工作的进行,以及其他患者的治疗工作。 二、患者坠床/摔倒时的防范措施: 1 医院硬件设施配套到位,如地面防滑处理,通道无障碍铺设, 病床添加护栏,拖地时快干处理,并设置警示牌提示注意地滑。 2 患者不慎坠床/摔倒,医护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病情允许时将 患者移至患者床上或抢救室。 3 进一步检查患者的情况,如测量血压、判断患者意识、查看有 无骨折等外伤情况,安排并陪护患者做相应检查及治疗。 4 认真记录患者坠床/摔倒的经过及抢救过程。 5 通知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如有骨折等严重情况,应向医务科 汇报(夜间通知院总值班)。 三、患者自行离院时的防范措施 1 患者入院宣教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出院前不得擅自离 院,并签字。 2 发现患者擅自外出应立即通知病室主管医生及病房护士长。 3 通知医务处和护理部,夜间通知院总值班及护理部值班。 4 查找患者和患者家属联系,告知患者自行离院情况,嘱其协助 查找。 5 尽一切可能查找患者去向,在院内协助寻找患者、院内不见患 者、家属亦联系不上时拨打110报警寻找。 6 患者返回后立即通知院总值班,由主管医生及护士长按医院进 行处理。 7 若确属外出不归,需二人共同清理患者用物,贵重物品、钱款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医保报销流程

医保报销流程 (一)门诊: 在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 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1000元的门诊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 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0%。 退休(退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 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700元的门诊起付 线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务员医 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5%。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历年帐户中支付,个 人历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 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 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

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2、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部分之和(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全额)。 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不存在自负部分,也就是说自理和自费。自理原来是自己垫付回单位报销,目前的操作是医院直接挂帐操作,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结算,自费部分仍然由自己承担。 看病以后,拿着发票和医保卡,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报销,按照报销比例领取报销启用。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意外伤害(烫伤、自杀、走失等)登记、报告制度

意外伤害(烫伤、自杀、走失等)登记、报告制度 一、患者入院后,责任护士全面评估患者病情,了解病史、用药史及功能状态,并依据住院病人意外事件危险因素评估表,评估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程度。 二、对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高危患者,要及时报告病区护士长,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同时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告知家属患者潜在的安全风险,使其高度重视并专人陪护。 三、发现患者有自杀意向时,建议家属24小时陪护,协助医护人员共同防止意外的发生。加强病区物品,药品的管理,对剪刀、体温表、注射器等危险品及毒麻药品应严格交班,发现遗失及时清查;禁止患者单独使用刀,叉,剪刀等危险工具;抗焦虑,抗抑郁,镇静安眠药物由护士代为保管,每次发放,送服到口。 四、对疑有走失危险的患者,病历上应预留两个以上的联系电话号码,详细家庭地址,并告之家属患者外出一定有人陪同,并办理请假手续,防止走失。为痴呆患者制作写有患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的安全卡,放在患者的口袋内,以备急用。有精神症状的患者应减少其外出的机会,防止失控。 五、对意识不清或感觉障碍的患者,慎用热水袋,冰袋,如需使用热疗、冷疗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热疗时水温应在50℃以下。 六、减少应激,防止患者发生激越行为。将锐器、热水瓶置于患者不能拿到的地方,将电源插口戴上保护套,避免伤害患者自己或误伤他人。 七、对于有发生意外伤害高危风险的患者或病情原因可能出现难以防范的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护理部备案。若患者发生意外,先口头汇报,在24小时内将意外发生经过汇报,科室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护理部,护理部现场查看,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制度

患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患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一、学校医保基本情况: 1.2013年起医保缴费每人为120元。 2.一个月门(急)诊最高限额可报300元。 3.门诊就医发票一学期内报销有效,报销成功后2个月可到账。 4.医保卡丢失:拿身份证到广州农行补办,约需15天可办好。 二、门诊报销流程: 1.校区门诊就医:门诊就医自付10%+挂号费4元(即可报销90%) 2.校区外医院就医:需外院就诊必须经校区门诊部转诊方可报销。医保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可报销50%。报销所需资料:1)校医门诊转诊复印件(急诊除外)2)当次病历复印件。 3.发票原件。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三、住院报销流程: 1、出示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若未带应3天内完善手续) 2、医保连续两年参保缴费者报销比例增加5%。各等级医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自付480元,报销比例65%;二级医院自付240元,报销比例70%;一级医院自付120元,报销比例80%。 3、报销所需资料: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由学院开具学生为顺德校区就读学生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外伤或意外伤者需由学院或相关单位开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证明并加盖公章。 4、报销地点:学生持上述相关报销资料,自行到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38号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中午不休息。 学生参保相关工作流程 一、新生参保、缴费相关流程 1、办理新参保手续: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填写“大中专学生报盘增员表”→学生门诊部医保办公室汇总→报送白云区医保局报盘→医保局反馈报盘信息→转各学院重新核对整理未成功信息报盘再报送医保局报盘(重复多次)→新增报盘成功。 2、缴费工作:由校本部门诊医保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提供学生医保缴费表→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送学生医保缴费资料到中行划扣医保费(120元/人/年)→中行反馈缴费划扣信息→转各学院重新核对整理未成功信息或督促余额不足学生存款并重新制表→由财务处送中行划扣医保费(重复多次)→缴费成功。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 及相关问题(昌平区)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医保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需要办理报销手续;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报销。 第一部分注意事项 一、报销比例: 注:①每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②三种特殊病、精神病患者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3、住院、7日留观及三种特殊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限额后,在职职工大额互助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大额互助基金支付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付限额为20万元。 4、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处方底方 1、报销门急诊费用必须提供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要求的处方。若收据有药费而无处方或不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要求的处方不能报销; 2、申报医药费用时需提供品收费清单或明细,参保人员要注意留存。 三、收据 1、必须是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即“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机打收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四、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1、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附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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