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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一级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一级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南(2017年版)

目录

一、初始注册 (2)

1.申报材料 (2)

2.申报份数 (2)

3.申报流程 (2)

二、变更注册 (3)

(一)执业企业变更 (3)

1.申报材料 (3)

2.申报份数 (4)

3.申报流程 (4)

(二)企业名称变更 (5)

1.申报材料 (5)

2.申报份数 (5)

3.申报流程 (5)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5)

1.申报材料 (5)

2.申报份数 (5)

3.申报流程 (5)

三、增项注册 (6)

1.申报材料 (6)

2.申报份数: (6)

3.申报流程 (6)

四、重新注册 (7)

1.申报材料 (7)

2.申报份数 (7)

3.申报流程 (8)

五、注销注册 (8)

1.申报材料 (8)

2.申报份数 (9)

3.申报流程 (9)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9)

1.申报材料 (9)

2.申报份数 (9)

3.申报流程 (9)

七、信息修改 (10)

1.申报材料 (10)

2.申报份数 (10)

3.申报流程 (10)

一级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2017年版)

一、初始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后打印);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后打印);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继续教育事项暂停,暂无此要求)

2.申报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同时申请两个专业以上,若其中包含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简称“部系统”)填报:

①在“建造师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网址:)填报相关信息,生成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文件;

②企业系统管理员将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导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写好相关信息后点击上报,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

(2)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简称“省系统”)填报,上报数据后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

(如在外省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在省系统内查询无结果的人员,需先带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备案,备案完成后按照流程申报)

(3)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至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4)经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审批过的有关材料可以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

(5)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材料,将报送至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会在中国建造师网()进行公示和公告;

(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后合格人员的注册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各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交通厅、水利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企业携带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盖章)和一张一寸照片,至银城广场A座8楼13号建造师窗口领取),具体通知及名单发布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造师管理”栏目内。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1.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3-2)》(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上报后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5)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需原单位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盖章);

(7)如外省调入我省的还需提供建造师的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份数

(1)进省变更、省内变更材料一式一份;

(2)出省变更,江苏省收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另外需多准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3-2)》,具体份数参考外省省厅要求。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聘用企业变更申请,填报相关内容后保存;

(2)原单位企业系统管理员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审批申请,并同意调出;

(3)新单位企业系统管理员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审批申请,填写相关内容,并同意调入,同意调入之后点击上报,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3-2)》;

(4)如省内变更、出省变更,则需带上述材料至原单位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核实有无在建工程;

(5)如省外调入本省,则需按照外省要求,先行去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6)带上述材料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7)原则上当场办结,并至指定刻章厂登记刻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

1.申报材料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后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份数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单位企业系统管理员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企业名称变更,上报后打印《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带上述材料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3)原则上当场办结,并至指定刻章厂登记刻章。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1.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后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2.申报份数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姓名变更申请,填报相关内容后保存;

请,并上报,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

(3)带上述材料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4)原则上当场办结,并至指定刻章厂登记刻章。

三、增项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接收表(4-3)》(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上报后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由于继续教育事项暂停,暂无此要求)

(4)如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还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注册印章)、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同时申请两个专业以上,若其中包含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个人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增项注册申请,并保存;

增项申请,并点击上报,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接收表(4-3)》;

(3)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至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4)经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审批过的有关材料可以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

(5)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材料,将报送至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会在中国建造师网()进行公示和公告;

(6)公告合格的人员,持证书及增项合格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领取增项贴;

(7)原则上增项贴当场打印办结,并至指定刻章厂登记刻章

四、重新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接收表(6-3)》(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后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继续教育事项暂停,暂无此要求)

2.申报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重新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同时申请两个专业以上,若其中包含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个人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重新注册申请,并保存;

(2)企业系统管理员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审批同意增项申请,并点击上报,打印《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接收表(6-3)》;

(3)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至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4)经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审批过的有关材料可以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

(5)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材料,将报送至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会在中国建造师网()进行公示和公告;

(6)公告合格的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一张一寸照片至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领取注册证书;

(7)原则上重新注册证书当场打印办结,并至指定刻章厂登记刻章

五、注销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即为注销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注销原因为离职,则需附上离职证明复印件)

2.申报份数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注销申请,填报相关内容后保存;

(2)单位企业系统管理员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审批申请,同意后上报,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3)带上述材料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4)原则上当场办结,证章收回。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申报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后打印);(2)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4)如办理污损更换,则需提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申报份数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3.申报流程

(1)建造师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发起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申请,填报相关内容后保存;

(2)单位企业系统管理员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审批申请,同意后上报,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3)将上述材料带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篇一: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 序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

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一级建造师注册及变更流程

一级建造师 初始注册流程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有三个下载地址[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点击任意一个进行下载,下载后进行安装至本地电脑,然后从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个人版打开进行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方保存,弹出保存路径对话框,将信息保存在指定位置即可(建议可存放在至桌面)。 第二步:企业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进入企业版(企业如是第一次注册需要填写企业的详细信息后保存提交即可),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初始注册—注册审查”,在申报状态旁边点击“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网页中,浏览个人信息保存位置并上传数据文件,导入成功后,个人信息便处于待报状态。 2、审查: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查”按钮,核实此人员的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 3、上报:将人员姓名前面的方框反选,同时点击上报按钮(上报按钮在申报状态的右侧横栏中黄色字样),人员便已上报至主管部门,上报成功的人员处于审查中状态。 所需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个人资料证明(含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3、聘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含劳动合同) (可在网上申报)

变更注册流程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第二步:企业版填写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及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新聘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劳动合)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原件及复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参考模板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基本流程详解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基本流程详解(附流程图) 作者:建造师挂靠网时间:2011-11-10 阅读:315 次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基本流程详解 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当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想注册到单位,但是不知道初始注册应当如何操作,中间应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发生,在这里建造师挂靠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该走的程序,希望有不了解的朋友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注意:必须在建设部和建设厅两大一级建造师注册网站都注册才行。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e513160485.html,/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考生须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考生须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 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 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 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 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 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019-2020年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含本科专科).doc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含本科专科) 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 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 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 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物理电子和光电子 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 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 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 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 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 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 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 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 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 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 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 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 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 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

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

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 出guo为大家提供《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更多一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1、《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增项注册还需提供注册证书 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和印章上交。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5、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获取资格单位申报注册,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贴在附表2照片纸上)。 申报材料第2、3、4、5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面(见附表1)。 7、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打印一份单独提交。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

三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及印章上交。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聘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合缝介绍信并加注省建设厅建管处 意见。 6、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申报材料第2、3、4、5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面(见附表1)。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操作流程

(网址http:/https://www.docsj.com/doc/e513160485.html,),一.登陆“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 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二.左键单击“企业版用户”进入“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所有企业必须要用资质锁进行登录,如没有资质锁或不能用资质锁进行正常登录,请写明情况发邮件告知系统主管部门。 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确定提交→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变为只读状态→如需修改请申请修改企业基本信息。 三.左键单击“个人版用户”进入“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的“建造师初始注册登录入口”,下载保存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压缩文件personalreg.zip),在程序目录中选择“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打开“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在项目树中打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进行申请表录入,建议使用程序自动生成的文件名称保存。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一级建造师考试时申报信息一致,企业名称应与待导入企业名称一致,个人信息导入企业版时需进行验证,否则个人信息不能正常导入到企业版中,个人申请表保存时如出现“录入验证错误”请检查个人信息录入是否完整、正确。 四.左键单击“企业版用户”进入“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单击项目树中的初始注册→导入个人信息→浏览→选中后上传数据文件→申报状态待报状态下选中申请人进行审核→填写企业意见保存→选中上报→打印报表。 打印报表内容: 1.点“申报状态”中的“审查中”→生成汇总表→导出EXCEL 文件保存→打印。 2.点“申报状态”中的“审查中”→选中查看→打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从这里打开新窗口查看表格→文件打印预览看效果→页面设臵→打印。

一.登陆“浙江建造师网”(网址http:/https://www.docsj.com/doc/e513160485.html,),进入“浙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二.企业版用户进入登陆入口,一级企业可用资质锁登录,其他企业必须用密码形式进行系统登录。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陆入口→申请注册→登录→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 企业基本信息只有通过企业所在地直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个人信息的上报。 三.个人版用户个人信息录入:申请人登陆入口→注册(查询)二级建造师考试或考核合格人员已建立数据库,注册信息必须与数据库信息查询一致,注册中单位名称选择必须是企业基本信息已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在查询中搜索到→登录→申报信息录入保存→基本情况录入保存→考试情况录入保存→主要业绩录入保存→数据上报确认个人信息数据上报给企业→报表打印→打印注册报表的所有页。 四.企业版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上报:选中→受理→双击姓名→申报审核保存审查意见→选中→同意→选中→上报。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住建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年6月)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本科) 98年-现在专 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 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 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 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 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安全工程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自9月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均采取“无纸化”、“不见面”审批模式。企业需先申请开通“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账户,登录后在建造师模块下进行相应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4)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7)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

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证书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一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流程

一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流程-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程序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从个人版操作到企业版操作,是什么样的程序?怎么操作? 转注册流程: 变更注册第一步:个人版填写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原始密码为7个0。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第二步:原企业版操作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网上变更 第一步:我们进入中国建造师网的个人版,将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单位换为要注册的新单位名字。 第二步:您原来的用证企业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同意调出申请。 第三步:新单位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同意接收。 第四步:新单位打印出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将申请下来的诚信金10000.00元汇到到您本人账户。 准备材料 第一步:新单位将打印出的变更注册申请表、相关材料和三方协议,一起快递到您手上。 第二步:之后,原单位开出解聘证明、在岗承诺书,并将变更注册申请表盖章。 第三步:将以上材料送到当地建委盖章。 第四步:再将盖好章的材料和上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一起快递到新单位。 原材料审核 新单位拿着以上材料送去当地建设厅注册审核。 大概十个工作日注册上了,网上公示公告就给所有余款。 建造师需要向原单位索要的材料:三份解聘证明、3在岗承诺书、注册证书原件和注册印章原件 建造师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毕业证扫描件、执业资格证原件、一寸照片8张(白底蓝底均可) 我们需要准备的材料: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清单、变更表格)

一级建造师注册及流程

一、初始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后打印);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后打印);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继续教育事项暂停,暂无此要求) 2.申报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同时申请两个专业以上,若其中包含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简称“部系统”)填报:

①在“建造师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网址: https://www.docsj.com/doc/e513160485.html,/CocHelper/JzsGrcszcbdb.html)填报相关信息,生成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文件; ②企业系统管理员将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导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写好相关信息后点击上报,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 (2)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简称“省系统”)填报,上报数据后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 (如在外省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在省系统内查询无结果的人员,需先带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备案,备案完成后按照流程申报) (3)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至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4)经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审批过的有关材料可以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 (5)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材料,将报送至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会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s://www.docsj.com/doc/e513160485.html,/)进行公示和公告; (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后合格人员的注册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各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交通厅、水利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企业携带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盖章)和一张一寸照片,至银城广场A座8楼13号建造师窗口领取),具体通知及名单发布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及注册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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