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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自9月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均采取“无纸化”、“不见面”审批模式。企业需先申请开通“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账户,登录后在建造师模块下进行相应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4)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7)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

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证书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贴条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3)审批结束后进行贴条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贴条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审批结束。

(3)审批结束后进行贴条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三)姓名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5)《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3)审批结束后进行贴条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三、增项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3)注册证书;

(4)《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5)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贴条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贴条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四、重新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

(4)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7)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证书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申报要求

二、建造师注册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师初始注册 1)《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印姓名页和证书编号页); (3)学历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报考执业资格证书时的毕业证书); (4)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外省考出来的注册建造师来浙江省注册的,可不用提供); (7)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建设部要求暂免)。 2、建造师延续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并提供证章原件核对; 4)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①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③调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可从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⑤变更到新设立企业,审批意见表和附件材料要提供两份。 5)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建造师增项注册 1、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篇一: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 序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

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一、注册申报专业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注册申报范围 凡已取得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年龄在65周岁之内的人员,均可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须在资格证书取得三年内进行初始注册。 三、注册申报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报公路和水利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包括表1-1、表1-2); (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资格证书和增加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包含资格证书编号页和个人相关基本信息页且两页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将正反两面内容分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六)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聘用劳动合同需为劳动局制式合同); (七)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资质证书副本应复印有内容页且不得缺页); 将每人申报材料依照(三)-(七)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应为A4纸;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应分两个档案袋放置。 四、注册申报程序 申请注册人员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向聘用单位提供注册所需的书面资料及资料原件;聘用单位需认真核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并进入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在河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确认网上数据准确无误后上传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操作平台;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申请表和汇总表,连同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经市建委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注册办,省建设厅审查公示、公告、办注册证和印章。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及注册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考生须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考生须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 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 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 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 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 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考试流程全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流程全介绍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考试内容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含6个专业类别)。 (一)《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时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要求,在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作答无效。主观题部分采用网络评卷,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钢笔、铅笔、签字笔和圆珠笔,客观题部分采用机读评卷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题型题量满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整理)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

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

2019-2020年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含本科专科).doc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含本科专科) 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 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 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 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物理电子和光电子 技术 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 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 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 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 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 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 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 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 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 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 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 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 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 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

二级建造师预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预注册流程 网上部分: 1、登陆“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http://124.128.19.211:81/),(适用浏览器:IE8、FireFox(火狐)、Chrome(谷歌) ),进行单位帐户注册(注册后无需主管部门审核),再进行执业师帐户注册。 2、先进入执业师帐户,选择“预初始”或“预变更”,进行材料填写,选择上报单位。然后进入单位帐户,找到上报人员,进行上报,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进行填报时,要注意,聘用日期要与劳动合同日期相符。 材料部分: 一、初始注册:1、《二级建造师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审批表(见附件);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包括交费发票和明细,明细加盖社保单位公章);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注册:1、《二级注册建造师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审批表(见附件);2、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4、新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包括交费发票和明细,明细加盖社保单位公章)。5、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企业准备好材料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高新区东方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二楼市住建局3号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080962。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初始注册说明 一、初始注册前提条件: 1、必须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并获得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人员从未进行过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初始注册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给注册企业审核; 2、注册企业审核后,提交给地市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3、地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加入汇总批次,将批次上报给省厅主管部门审核; 4、省厅主管部门终审通过后打印证书并发放。 三、网上上传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须扫描上传)或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对接(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社保证明; 6、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7、个人承诺扫描件。 四、窗口办理所需携带材料: 1、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变更注册说明 一、注意问题: 1、执业企业变更:需要上传个人承诺扫描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社保证明; 2、人员姓名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承诺扫描件; 3、企业名称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函复印件。 二、执业企业变更(同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新册企业审核并提交至企业所在地市审核; 4、变更人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新单位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三、执业企业变更(跨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现企业审核并提交至原企业地市审核; 4、原企业地市审核提交至现企业地市审核; 5、变更人携带证书原件到现企业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四、人员姓名变更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姓名变更申请;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住建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年6月)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本科) 98年-现在专 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 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选矿工程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 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 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 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钢铁冶金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安全工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就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得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得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得,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得,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就是否上报; 2.所提供得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就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就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就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瞧复审材料就是否齐全; 2.查瞧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就是否加盖齐全; 3.查瞧区(县)住建委数据就是否提交; 4.查瞧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就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得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得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就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得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得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就是否一致; 3.复印件就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就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办事指南自9月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均采取“无纸化”、“不见面”审批模式。企业需先申请开通“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账户,登录后在建造师模块下进行相应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4)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7)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中发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并

上报该申请; (2)省住建厅注册中心自收到申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3)公告过后进行证书制作,按照企业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派发。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1、申请人需要在省监管平台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注册证书;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建造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在省监管平台导航栏简易说明内下载模板)。 2、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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