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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第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分类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第三章审批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条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为以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机关出具文书时,应列明债务人、被投资人名称和相应的损失金额,便于以后年度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类项目分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第十八条事前备案包括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在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在年度中间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纳税人应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首次确认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新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本规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企业首次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确定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5、3-6、3-7、3-9、3-10、3-11),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纳税人有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事前备案项目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企业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在汇算清缴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第五章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1)。

5、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2)。

第三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1、3-2、3-3、3-4、3-8、3-12、3-13、3-14),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对自行申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第六章台账

第四十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中,对跨年度项目建立台账。

第四十一条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四十二条基础台账是指本规程第三十一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见附件3-1至3-14)。

第四十三条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见附件3-15),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里。第四十四条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见附件3-16),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

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的台账均从2008年度填起。涉及2008年度以前项目内容的,按照台账填写要求从老台账中取得相关内容和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1:————事项备案报告表

1-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

1-3: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明细表

附件2-1: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2-2:企业所得税过渡项目税前扣除申报表

附件3-1:亏损弥补台账

3-2: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管理台账

3-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3-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3-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台账

3-6:固定资产净残值管理台账

3-7: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管理台账

3-8:境外所得抵免管理台账

3-9: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台账

3-10: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账

3-11: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台账

3-12:坏账准备台账(过渡扣除项目)

3-13: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过渡扣除项目)

3-14:职工福利费余额管理台账(过渡扣除项目)

3-15: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

3-16: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台账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统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台账(以下简称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均应设立台账实施连续跟踪管理。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项目在实施审批、备案或申报后,相关数据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由核心征管系统形成台账。

第四条第一批纳入核心征管系统台账管理的包括以下6类12个项目:

(一)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高新技术企业

4.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7.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五条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六条基础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或由纳税人另外填报基础数据表(附表1-9)。

第七条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附表10),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内。

第八条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账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附表11),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内。

第九条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台账均从2008年度起建立。对已过年度数据情况必须进行补填。

第十一条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台账项目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日常及汇缴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谈几点浅见。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所得税业务文件,吃透政策精神,领会其操作要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将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举行培训班的方式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尤其在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和辅导,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使纳税人明确自行汇缴与税务部门汇缴检查的责任界限,增强纳税人自行汇缴的主动性;二是宣讲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之能够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三是加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进行年度申报,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台帐,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管理费用 一、工资及福利费 (一)正常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四)会计政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

苏地税发〔2009〕6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苏地税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分类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高企业所得税如何后续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意:文件中取消了大学专科学历的限制,对于研发人员没有学历的具体要求。)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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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重点行业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发(2016)100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和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税收信息 政策辅导 2005年 12 月 30日(第 24 期) 宁 波 中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电话(传真):87179210 87179200 (原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 E -m a i l :info@https://www.docsj.com/doc/e212753077.html, 目 录 税收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号2005-12- 15)………………………………………………………………………………… (3) 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 14)………………………………………………………………………………… (6) 内部信息 仅供参考 欢迎 咨询

3、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 [2005]225号2005-12- 16)………………………………………………………………………………… (10) 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通知(甬地税一[2005]220号2005-12- 05) (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5-12- 13) (13)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005-12- 09) ……………………………………………………………………………… (15) —2—

税收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www.docsj.com/doc/e212753077.html, 免费论文网未知点击量:312 【收藏论文】【打印论文】- -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加强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至关重要。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否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第三,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惹企业所得税。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治理工作的几点考虑文章作者:秋之晓霁文章加入时刻:2005年8月15日20:53 新接手治理所得税,这是分局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自己工作的一具挑战,我很乐意去承担这份责任,也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往常因为各种原因,所得税治理没有形成十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对往常的状况,我想谈几点浅见: 1.加强税务登记治理。加强税务登记治理是做好税源治理工作的前提。一具区域究竟有多少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应该了如指掌。对所有企业户进行备案,包括电话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等。另外当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性公司的税务登记治理。 2.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应当加强重点税源治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事情,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进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拱依据。未来每个季度对我们属下的大户(如:子公司,股份公司,实华,存续公司等)纳税事情进行备案,掌握各种相关数据。 3.需要备案的事项: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⑵纳税人采取计算机计账有关资料;⑶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比例;⑷纳税人采纳的存货计价办法;4.需要建立征管台账的事项:⑴财产损失,呆帐等税前扣除项目台账;⑵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⑶纳税人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⑸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因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广告费能够无限期向未来年度结转。(6)减免税台帐;(7)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台帐等。 5.大力清理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建议分局每个季度由大厅打印出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名单,后移交执行股进行追缴和补申报。 6.强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税务稽查一方面能够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咨询题,从而催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发觉日常征管工作的漏洞,从而寻出存在的咨询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分局定期抽取一定量的企业,进行检查。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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