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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100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事后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致死,而是被火烧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最后,甲的放火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成立放火罪。

5、A 女下班后与关系比较好的男同事甲在餐馆喝酒聊天,期间,A 女喝醉,但甲未喝。之后,甲开车送A 女回家。途中,A 女要求与甲发生性关系,甲未同意,继续开车。但是,A 女之后反复请求与甲发生性关系,于是甲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A 女后悔,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遭甲强奸。问:甲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答案:甲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难以认定甲实施了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也难以认定甲利用了 A 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强奸,更难以认定甲的行为在当时违背了A 女的意志。在A 女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也难以认定甲具有强奸故意。

6、甲有三支枪。甲用第一支枪与乙交换了一支不同型号的枪,用第二支枪从丙处换取了子弹,用第三支冲锋枪从丁处换取了两支手枪。问:甲的三个行为是否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为什么?

答案:甲的三个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刑法规定此罪旨在防止枪支、弹药的泛滥。“买卖” ,不限于以钱换物,还包括以物易物。还可参见

7、乙向甲求购一辆摩托车,甲看到路边正好停放了一辆摩托车,就指着这辆摩托车说:“这辆车卖给你了”,乙将

车开走。事实上,乙也知道甲并不是这辆摩托车的车主。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物主对停放在马路上的摩托车的占有是比较松弛的,当甲出现在这辆摩托车旁并声称将该车卖给乙的时候,其已现实地支配了该摩托车,应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该摩托车系甲盗窃所得仍购买,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8、甲教唆乙说:“丙是个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个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3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本案中,乙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意思是由甲的教唆行为引起的,甲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9、A 为普通公民,B 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甚密。A 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 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两周后归还。B 信以为真,便将50 万公款挪给A。A 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于两周内将50 万公款归还给B。问:A 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A 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实行数罪并罚。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须从属于正犯的故意。本案中,A 引起了B 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意思,且 B 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B 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A 依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补充:A 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理由在于: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成立正犯。本案中,A 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和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从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教唆犯。

10、甲以杀人故意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随后,甲看到了躺在血泊之中的乙的痛苦表情,顿生悔意打算立即叫救护车将乙送往医院。此时,无关的第三人丙却极力劝阻甲,唆使其放弃救助念头,甲遂放弃救乙。最终,乙因失血过多死亡。问:甲、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与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是共同犯罪。根据命题人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故意犯罪可以成立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案中,甲因其故意杀人行为而具有了救助义务,其后来的不作为也属于故意杀人,丙教唆甲实施不作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本题是2014/2/5 之B 项的前身,几乎一模一样。

11、A 想杀死C,便在C 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将C 水壶里的水换成无味的毒药。B 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的晚些时候溜进C 的房间,在C 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洞。次日晨,C 穿越沙漠,欲喝水时发现水壶是空的,因口渴而死。问:谁与C 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答案:B 的行为与C 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实行行为合法则(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就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C 是因脱水而死,这一结果是由B 而非 A 的行为合法则的引起的。4

12、甲明知丙坐在自己家的某贵重物品后面,依然唆使乙开枪毁坏该贵重物品,不知情的乙开枪致丙死亡,同时毁坏了该贵重物品。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直接正犯)。在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故意而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同样成立间接正犯。本案中,乙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没有杀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应归责于甲,甲成立间接正犯。

13、甲以伤害的故意砍了乙两刀,乙说:我以后杀你全家!于是,甲又以杀人的故意砍了乙两刀。乙死亡。经查,乙仅因甲的一刀而死亡,剩余的三刀连轻微伤都没有造成。但不能查明该致命的一刀来自之前的两刀还是之后的两刀。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犯罪既遂。本案虽然存疑,但乙的死亡毕竟是由甲的行为造成的。只有承认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才能妥当处理这一案件。亦即,凡是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也是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基于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14、被告人甲组织乙、丙、丁等三名妇女在某市大街招揽嫖客,然后带至事先准备好的出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此期间,甲多次趁机潜入室内用假币调换嫖客衣服内的现金,共计5000 余元,后甲被抓获。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构成组织卖淫罪和盗窃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甲成立组织卖淫罪,自不待言。至于其用假币调换被害人现金的行为则不成立持有假币罪,该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成立盗窃罪。其向被害人的衣服口袋装入假币,只是掩盖盗窃事实的行为而已,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15、被告人甲欠了丙巨额债务,无钱归还,便到当地富翁乙的家中,强行控制了乙的妻女。甲命令乙的妻子给乙打电话,让乙为甲准备470 万人民币。乙为了救自己的妻女,就交付给了甲470 万元,但甲给乙写了一张470 万元的借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既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有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换言之,绑架罪成立条件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可,即使行为人未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绑架罪既遂。

16、甲带着乙去找甲的仇人丙报仇,找到丙之后,甲乙二人将丙绑在树上毒打。在之前绑丙的过程中,乙发现丙的口袋里有3000 元钱,于是在二人打丙期间,乙提议把丙的钱拿走。甲说:我不稀罕,你要是想要就拿走!乙遂将该钱拿走。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5

答案: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首先,甲乙二人在实施暴力时,只具有伤害故意,不具有取财故意,不能成立抢劫罪;其次,乙在伤害过程中将钱包拿走,是公然公开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甲赞成乙拿走钱包,为乙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帮助,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17、甲入户盗窃了乙的一张信用卡,但该信用卡内不仅没有存款,还因为透支而欠了银行几万元钱,已经不能再用该卡进行支付和消费。问:甲的行为是否还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本案中,应将信用卡本身认定为盗窃的对象。信用卡本身就是财物,与卡内存款多少、欠款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入户盗窃并非一律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入户窃取了他人需要经常使用的财物或者对他人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时,即使交换价值很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18、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之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其负责捆绑该被害妇女,并制止该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能否对丙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答案:应对丙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另请注意:1、如果是因为丙的捆绑行为才使甲乙二人得以轮奸被害人,就不能将丙认定为轮奸的从犯,只能按轮奸的法定刑量刑;2、如果丙只是参与了望风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帮助行为,则

应将其认定为轮奸的从犯,在对其适用轮奸法定刑的同时,还须按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量刑

19、甲男与乙女是网友,二人虽素未谋面但聊的火热。乙将自己的很多隐私告诉了甲,后来,甲以在网上散布乙的隐私为要挟,要求乙和自己裸聊:乙在电脑前实施自慰行为、做各种下流动作、进行淫秽表演。而甲则在电脑前即时观看。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什么?

答案: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罪与强奸罪都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都侵犯了妇女性的羞耻心,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行为人可以强迫妇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但行为人却不可能强迫妇女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网络传输具有即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不在现场,但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0、甲某晚侵入某大厦的办公室,原本打算盗窃,但发现办公室内有一名职员正在加班,便使用暴力将其打成轻伤,劫取5000 元现金。甲刚出大厦的大门,便被保安抓获,为抗拒抓捕,甲对保安使用暴力,导致保安重伤。问:对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与抢劫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亦即抢劫中包含了盗窃,从而认定为事后抢劫。再者,如果把本案中的第一个行为改为盗窃,甲自然成立事后抢劫。既然如此,本案中的第一个行为是抢劫,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更应认定为事后抢劫。6

21、某夜,身材高大的某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该女子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1 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妇女两耳光。经查,该女子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构成侵占罪。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胁迫”,故不能成立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应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1 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则可被视为酌定的从严量刑情节,供法官量刑时参考。

22、甲驾车不慎将一老人撞倒,然后开车送老人就医。去医院途中,甲将老人移至一偏僻的地方。为防止老人报警或其他人查出其身份,甲将老人的手机拿走。路人发现该老人并将其送医后,由于联系不上老人的家属而无法签字同意进行手术,老人最终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首先,甲不构成盗窃罪。单纯地妨碍他人利用财物的意思,不能评价为盗窃罪中的利用意思,只有自己利用才是这里的利用意思;其次,由于甲将老人手机拿走,导致无法联系到家人,进而导致医生不能及时为被害人做手术,因此,应将被害人的死亡归责于甲,从而成立故意杀人罪。

23、一妇女丧偶后,曾遭到同村一男子四次强奸。某天,这名男子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该妇女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男子来后就哄他说:吃个包子吧,吃了以后更有劲。男子吃了包子后中毒身亡。问:该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构成。该妇女曾多次遭到强奸,这次也不会例外。当男子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男子实施正当防卫了。妇女给男子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实施强奸才允许妇女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

24、某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只要购买某商品,就可以享受一折优惠。在活动期间,甲将几乎所有剩余的该种商品都放进了自己的购物车,排在甲后面的乙为了也能享受该优惠,便强行将甲购物车里的该种商品放入自己的购物车,然后去柜台结了账。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乙的行为无罪。张明楷老师认为,在超市购物时,只要还没有结账,顾客放在购物车或者购物篮的商品就依然归超市所有。据此,在甲还没有结账时,购物车内的商品就依然归超市占有,那么乙拿走甲购物车内商品的行为就没有侵犯任何财产法益,不构成任何财产犯罪。7

25、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遂将乙移至某偏僻路段。为防止乙报警,甲将乙手机拿走,但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远远观望,甲心想:如果没有人救乙,我就会救乙。后乙被某路人送医,但由于无法联系到家人进行同意手术的签字,最终乙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遗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甲不成立盗窃罪,因为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其次,甲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表明其并未追求或者放任乙的死亡,其之所以一直守在附近,就是为了确保被害人乙不会死亡,待其发现乙已被路人送医后才离开,故不能认为故意杀人罪。

26、甲乙是好友,两家关系甚好。由于乙有车而甲没有车,乙在上下班时会经常顺带接送一下甲的妻子。在这个过程中,乙对甲的妻子不时有调戏行为,但从未发生过性关系。甲为此非常生气。某日,甲请乙吃饭,席间,甲拿出事先准备好了的水果刀对乙说:兄弟你不够意思,竟然对我老婆这样!为了让你长点记性,我得在你腿上做点记号!是我来还是你自己来?乙说:大哥我对不起你,我自己来!乙夺过刀一下子就扎在了自己大腿的动脉上,血流不止,甲马上将乙送医,但乙依然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甲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次,甲也没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该罪的成立要求轻伤以上。甲的本意仅仅是让乙在腿上做个记号,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不会导致轻伤以上的后果。不要把刑法中故意伤害的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伤害故意相混淆。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合适

27、甲男是乙女的前男友。某日,甲经过乙的宿舍时,发现乙不在宿舍,只有乙的室友丙在宿舍里。于是,甲走进宿舍对丙说:我是乙的男朋友,她的电脑坏了,我要帮她修一下。丙没有吭声,一直在做自己的事情。甲趁机将乙的手提电脑拿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盗窃罪。作为室友,丙没有处分乙财物的权限和地位,故甲不构成三角诈骗的诈骗罪。甲的行为系公开盗窃。请注意: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一定是秘密窃取,只要是非暴力的平和手段,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28、甲乙丙三人实施重大犯罪之后,各自逃匿。过了一段时间,甲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如果我先投案,他们俩就会杀害我亲属,我告诉你们他们的藏匿地点,你们赶紧去抓他们俩。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抓获了乙丙,后来甲也被抓获。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为什么?

答案:构成立功。张明楷老师认为,将立功限定为到案后的表现,并不合适。行为人在犯罪之后所实施的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行为人对8 犯罪的痛恨,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经减少。因此,应将行为人犯罪后到案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29、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对乙说:丙欺负了我,我过几天一定要杀了他!乙说:你不要太极端,把他打残算了,明天就去,我支持你!甲觉得乙的话有道理,第二天就将丙打成重伤。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而非教唆犯。首先,甲原本就具有杀丙的故意,杀人的意图是完全包含伤害的意图的,二者是层级递进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其次,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如果只是强化他人已有的犯意,则是帮助犯。本案中,乙对甲的伤害行为具有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帮助犯

30、某冬日的一个上午,甲与乙在一船上游玩。甲对乙说:我往水里扔100 块钱,你要是跳下去捞,钱就是你的

了。乙说100 太少了。甲说那就200。乙说好,跳下河水去捞200 元钱,终因河水太冷而被冻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无罪。首先,导致乙死亡的原因,是其自己的跳入河中的行为,甲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对乙形成心理或物理方面的强制,其行为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其次,乙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该罪中的“人”,只能是他人而不能是自己,故甲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以无罪论处。

31、甲、乙二人在散步时,遇到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后双双逃离现场。经查,甲系以强奸的故意、乙系以抢劫的故意对丙实施的暴力,发现丙死亡后便逃离现场。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首先,共同正犯是违法形态,甲与乙共同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在违法性层面肯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在有责性层面,如果具备其他要件,甲承担强奸致人死亡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

32、乙正在对丙实施一般伤害行为,甲对此毫不知情。甲出于杀人的故意对乙开枪,将乙打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伤害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防卫过当,系故意犯罪。首先,甲虽然在主观上没有保护丙的防卫意图,但在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系偶然防卫。根据命题人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其次,由于甲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请注意: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9

33、甲以杀人故意掐住妻子乙的脖子,在乙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时,甲以为乙已经死亡,进而松手观望。随后乙苏醒要水喝,甲便倒水喂给乙喝并放弃了杀乙的念头,乙最终并未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张明楷老师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的短暂进程中,行为人一度误以为或者估计已经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34、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对乙说:丙欺负了我,我明天一定要杀了他!乙说:你不要太极端,把他打残算了,过几天再去打吧!甲不听,第二天就将丙打成重伤。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乙无罪。首先,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其次,乙降低了甲的犯意,并建议其不要立即实施伤害行为,其对甲的最终伤害行为没有“加功”,即没有原因力,故应认定为无罪。

35、司机甲在驾驶面包车时,让邻居6 岁的男孩乙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行至某商店门口,甲停车购物,但忘记将发动机熄灭。乙好奇心重,开车前行,甲发现后立即大叫停车,但由于车速过快,甲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乙撞死一行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过失犯罪。张明楷老师认为,即使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 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B 点)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如果 B 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仍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36、某日傍晚,甲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乙将要进入丙家盗窃,便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望风。乙盗窃了丙的 1 万元财物,但在此过程中,乙始终不知道甲在为其望风,而且盗窃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无罪。甲虽具有帮助乙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望风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窃取 1 万元财物的结果之间,既没有心理的原因力(乙不知道甲在为自己望风),也没有物理的原因力。所以,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甲,甲

不成立帮助犯。

37、甲明知乙醉酒后驾车,仍然坐在乙的车上,乙交通事故导致甲受重伤。问:甲的承诺是否有效?乙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成立交通肇事罪。张明楷老师认为,只有当法益主体承诺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才能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法益。如果只是承诺了侵害人的行为,但没有承诺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则不能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故不能阻却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10

38、甲绑架了乙的儿子,要求乙去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就杀害乙的儿子。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问:乙的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为什么?

答案:成立紧急避险。本案属于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即受他人强制而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对此,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是,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只要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成立条件,且系不得已而为之时,应认定为紧急避险。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39、甲绑架了乙的儿子,要求乙去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就杀害乙的儿子。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职员丙对乙的抢劫行为进行了反击,致乙重伤。问: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属合法行为。如果银行职员丙不知道真相而实施反击行为,属于假象防卫。此时,由于丙不可能有过失,故不成立犯罪。当然,如果丙知道真相,就只能再实施紧急避险了。

40、甲误认为乙想毒死自己的丈夫,于是将毒药谎称为普通药物交给了乙。乙认为该药物具有疗效,于是给丈夫服了此药,丈夫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张明楷老师对共犯采限制从属性说,换言之,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非从属于正犯的故意。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也应认定为帮助犯。

41、某城中村面临拆迁,只有具有该村户口的老年人才会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甲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就与自己的妻子离婚,转而与自己的丈母娘结婚。为此,甲多获得了9 万元的补偿款。随后,甲与丈母娘离婚,与妻子复婚。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无罪。认定犯罪必须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而不是先主观后客观。将这个案件中的甲与其丈母娘登记结婚认定为“假结婚”,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观点,实际上是先主观后客观的认定思路,是错误的。

42、某日,乙在一偏僻处拦住行人丙,将其绑在树上,欲劫其财。甲路过,闻丙呼救,就将乙赶跑,随后将丙身上的5000 余元现金拿走。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共犯,系抢劫罪既遂,乙成立抢劫罪未遂。甲利用了被害人丙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可以理解为甲认可了乙之前的抢劫行为,其具有单方面与乙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的故意,成立片面共犯没有疑义。至于乙,其并未获得财物,系抢劫罪未遂。11

4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丙。在抢劫得手之前(丙未受轻伤),二人因意见分歧而相互厮杀,甲将乙杀死。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导致他人的重伤、死亡,上述两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所谓

重伤、死亡的结果的,不属于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本案即属这种情况。

44、甲、乙、丙三人在森林里游玩。甲看到远处有一个人,却故意对乙说:前面是个野猪,你赶紧开枪把它打死。乙信以为真,举枪就要射击。丙知道甲在说谎,立即将乙打成重伤,阻止了乙的行为。问: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丙的成为成立正当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以及无过失的不法侵害,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命题人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本案中,甲利用了无过失的乙实施不法侵害,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45、乙欲一周以后杀丙,甲对乙说:夜长梦多,不如尽早下手,明天就去杀!乙第二天将丙杀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引起犯意、从无到有的,是教唆犯。强化犯意、从弱到强的,是帮助犯。但强化他人提前实现犯意的,依然成立教唆犯。

46、乙冒充妇女甲的丈夫,在黑暗中上了甲的床,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在嘿咻过程中,甲突然发现对方姿势不对,断定其不是自己的丈夫,怒杀乙。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 条第 3 款,只有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才能成为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针对非暴力的上述行为,只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此时,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47、甲溜进乙家,发现乙的客厅有一部手机(价值2000 元),甲非常喜欢该手机,于是将3000 元现金放在乙的客厅,将手机拿走,并留一纸条:哥们你没亏,还赚了1000 块。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犯罪既遂。只要行为人使被害人丧失了财产,即使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包括更大的利益),也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盗窃手机的行为违背了乙的意志,毕竟,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据此,甲成立盗窃罪,其犯罪数额是2000 元。

48、甲生性暴躁,成天在家里嚷嚷要杀死自己的仇人乙,但从未付诸实施。甲15 岁的儿子丙,受此“熏陶”,决定“为父报仇”,并买来了杀人工具。甲虽知道此事,但并未当回事12 ,认为小孩子不会惹出大麻烦。后儿子果真将仇人乙杀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帮助犯,而非教唆犯。张明楷老师认为,如果A 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B 的犯意,B 事实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能够认定A 因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了阻止义务,虽然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教唆犯,但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帮助犯。

49、甲为勒索财物而将乙扣押,并成功地从乙的亲属丙那里获得了财物。甲正欲将乙释放,乙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走着瞧!甲恼羞成怒,拿刀刺向乙腹部,乙鲜血直流,甲傻眼并逃之夭夭。乙后来被救治,并未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绑架杀人未遂,依然成立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张明楷老师认为,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结合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这样认定,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鼓励绑架犯及时终止自己的杀人行为。

50、甲无所事事,某日欲上街行抢,遂将家里的硫酸装入一小瓶内,揣在兜里,在街上抢夺了他人价值3000 元的

手机一部。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劫罪。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这里的“凶器”,不限于固定物,具有杀伤力的液体(如硫酸)乃至凶猛动物(藏獒),都可以被评价为“凶器”。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51、甲欲上街行抢,于是从家里摸了一把菜刀,开车上街寻找目标。甲将车停在路边,物色“合适人选”。一会,路人乙走来,甲径直上前对其实施了抢夺(3000 元)。在此期间,菜刀一直在甲的车里。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的“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52、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乙女昏迷期间,甲男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后,乙女死亡。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至于乙女的死亡,则是影响量刑的情节。13

53、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没想到乙女当场死亡。甲男“一不做二不休”,又对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男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并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但甲男并未实现强奸目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至于后来的奸尸行为,自然应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且应数罪并罚。

54、孕妇甲在2014 年5 月1 日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因事后非常害怕,致使在同年的5 月3 日流产。该案件直到6 月1 日才被发现,甲随后被立案羁押。问:对甲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被告人只有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才不得适用死刑。本案中,甲的流产发生在被羁押之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55、孕妇甲在2014 年5 月1 日杀人,该案于5 月3 日被立案,甲随后被羁押。甲因非常害怕而导致自然流产。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甲还曾实施过一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伤。于是,司法机关将杀人和爆炸两案一并移送起诉并交付审判。问:对甲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只有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能被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时才可以免除死刑。本案中,孕妇甲实施了两起行为,对杀人罪虽不得适用死刑,但对爆炸罪则可以适用死刑。

56、甲因犯强奸罪和绑架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 年和8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 年。问:对甲能否适用假释?为什么?

答案:不得适用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八种人,无论是因单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是因这八种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不得假释。

57、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把这块石头推下去能不能砸中那老头?乙说:别吹牛,哪有那么巧!甲说:不试怎么知道?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下去,恰好将老人砸死。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系犯罪既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本案中,甲、乙二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结果发生,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至少,甲、乙二人都接受了老人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14

58、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深夜溜进乙家,将在卧室睡觉的乙反锁在屋内,甲“如愿”地取得了财物(价值4000 元)。但事后证明,乙一直处于熟睡状态,对此一无所知。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暴力、胁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是本罪未遂。本案中,甲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获得财物,其获得财物系由盗窃行为所致,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9、甲有饲养宠物狗的嗜好,平日上班时都将狗锁在家里,周末自己不上班时,也给狗“放个假”,将锁链打开。一周末,狗突然冲出屋外,对路人乙欲实施撕咬,乙无奈对狗进行了反击,将狗打死。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客观违法论的立场,在动物完全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主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也是由其客观疏忽行为所致,应认为主人存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不作为)。此时,打死或打伤该动物的行为,属于对主人进行的正当防卫。

60、司机甲醉酒后驾车,在县城主干道上将乙撞成重伤后仓皇逃走。在逃逸过程中,因高度紧张、车速过快,甲又将另一行人丙撞死。问:甲对丙的死亡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对丙的死亡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7 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61、乙对甲实施暴力侵害,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致丙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丙并未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却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62、警察甲在追捕歹徒乙的过程中,乙突然掏出随身短刀,朝甲刺去。甲不得已进行反击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使丙受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进行紧急避险,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因正当防卫而导致第三者遭受伤害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进而阻却责任故意。15 63、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夺,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马上就要制服乙,但乙却“急中生智”地大喊:警察来了!甲回头一看,乙趁机溜走,丙的价值1 万元的项链被乙夺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自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时,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

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64、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下毒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请注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

65、列车员甲受托将一件行李(价值4000 元)交付给素不相识的乘客乙,交接地点是列车员休息室。在约定的交付行李时间,乙并未出现。这时,乘客丙刚好路过,甲误以为丙就是乙,说了一声:过来拿东西来了?丙二话没说,就将行李拿走。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成立诈骗罪,系作为犯罪。在列车员甲误将丙当作乙认定为行李的主人,并说了“过来拿东西来了?”这样的话之后,丙已经知道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他当时接受行李的行为实际上以作为的方式向列车员甲表明自己就是行李的主人,进而让甲对行李做出了处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66、甲到某森林盗伐林木4 立方米,刚欲将林木装上车开走,被森林看护员乙拦住。甲为了逃跑,用利器将乙刺成重伤后离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认定为事后抢劫。

67、在一个人数很少的小镇,有一对夫妻经常吵架。一天,丈夫到镇上的药店购买灭鼠药,店主明知该人的房子很小根本就没有老鼠,购买者极可能会用这些老鼠药来毒死妻子,依然将大量灭鼠药卖给了购买者。后丈夫果然用这些药毒死了妻子。问:店主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店主无罪。购买者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所以店主出售老鼠药的行为应认定为中立的营利行为,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反之,如果购买者已经把自己的妻子带到店16 门口,告诉店主自己买药就是为了毒死妻子,此时店主依然向其出售老鼠药的,则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对此,可参见2013/2/55 之C 项。

68、甲在14 周岁生日当天中午,大摆筵席。席间,甲与好友乙发生争执,当晚,甲偷偷溜进乙家,在其水杯中投放了剧毒物质。第二天早7 点,甲醒酒,懊恼不已,但想到乙在生日宴会上当众与自己争吵,就没有理会投毒之事,后乙中毒身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因而不必具有有责性。甲在生日的第二天已满14 周岁,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了结果防止义务,故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9、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大醉,仍劝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被警察查获,经查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甲明知乙已喝醉,仍劝其开车,这与一般的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无异,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70、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大醉,仍劝说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经查,乙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乙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甲的教唆行为不仅与乙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甲对此也是有预见可能性的,甲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71、甲平素爱收藏,近日收藏了伪造的人民币、美元、英镑若干,引得几个朋友前来观看。其中乙表示想购买,被甲断言拒绝,声称自己根本就不想卖,只是出于个人爱好收藏而已。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持有假币罪。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因此,“以使用为目的”就不是持有假币罪的责任要素。假币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否则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2、乙正在举枪射击丙,为了确保丙的死亡,甲在乙的背后于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被谁击中。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17

答案:甲和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注意:如果知情一方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片面共犯。本案中,由于不能查明甲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所以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73、甲在网上开了一个虚假网店,一旦消费者进入甲的网店点击购买商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往支付宝账户转账时,甲就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将消费者转往支付宝账户内的购物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甲通过此方法共计非法获款10 万余元。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认定消费者是否仍占有已转往支付宝内的购物款,如果依然占有,甲成立盗窃罪,否则,将认定消费者已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甲成立诈骗罪。事实上,消费者是可以控制自己支付宝内的款项的,并未处分该款项,故甲只能成立盗窃罪。

74、甲追杀乙,乙无处可逃,跑进了丙的房间进行躲藏。丙目睹了甲追杀乙和乙跑进自己屋内的过程,但仍然强行将乙推出门外,结果乙被甲杀害。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系片面帮助犯。本案中,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中,被避险人对具有正当性的避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丙是被避险人,其明知避险人乙的行为是正当的,还将乙推出去,导致乙被杀死,应认定为杀人罪的帮助犯。

75、甲追杀乙,乙无处可逃,跑到了丙的房间门口并叩门求救,丙目睹了甲追杀乙和乙跑到自己房间门口的过程,但执意不开门,结果乙被甲杀死。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无罪。在紧急避险中,被避险人对具有正当性的避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中,乙尚未开始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相应地,丙并不是被避险人,其对乙的行为无容忍义务。

76、甲为了向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 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 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A 还钱。半小时之后,丙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烟,但不小心点燃了A 身上的汽油。A 立即掏出手机

准备报警,丙就把手机夺了过来扔在了地上,甲、乙、丙等六人仓皇逃跑,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如果甲等六人立即扑救,火本可以被扑灭。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汽油刚起火时,A 还能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说明火势并不是很大,甲等六人尚具有扑救的可能性,事后查18 明的情况也证明了这点。因此,甲等人的行为系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且应与之前的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77、甲为了向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 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 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 A 还钱。半小时之后,丙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烟,但不小心点燃了 A 身上的汽油。火势非常凶猛,甲、乙、丙等众人逃跑,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即使甲等六人留在现场扑救,A 也必然会被烧死。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从本案案情看,当时并没有避免 A 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丙的抽烟行为,该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甲等六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实行数罪并罚。

78、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将乙女强奸。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在实施奸淫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必须与行为同在,这便是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只有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才需对该罪负责。本案中,甲在实施暴力时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与强奸行为无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79、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对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就已经丧失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只有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才需对该罪负责。本案中,甲的喝醉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和抢劫行为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上述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80、甲为了向A 讨债,纠集乙、丙等五人,对A 实施了轻微暴力,然后将A 拉上面包车,行驶至一个几乎无人经过的小巷子,继续向 A 讨债,但 A 仍不答应还钱。乙为了吓唬A,把事先准备好了的汽油泼在了 A 身上,继续催 A 还钱。此时,巷子里走来一个叼着烟的路人,烟头上溅出的火星恰好点燃了 A 身上的汽油,甲等见 A 身上着火,仓皇而逃,A 最终被烧死。事后查明,该路人根本不知道甲等六人的行为以及A 身上已被泼汽油的事实。问:甲等六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19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路人对A 的死亡没有认识的可能性,A 被烧死的事实,对于 A 来说属于意外事件。乙在泼汽油时,应当预见到汽油遇火后会点燃,具有预见可能性。所以,应将 A 的死亡归责于乙等众人的泼汽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81、甲得知其前妻与乙结婚后特别生气,经常隔三差五地去乙家谩骂,还多次扬言要杀光乙全家,乙为此非常害怕。

一次甲又来谩骂,还扬言要灭门,乙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刀朝甲砍去,但被身材高大的甲将刀夺走,甲用该刀将乙砍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做一定限制。甲多次侵入乙的住宅谩骂并扬言杀人,乙用刀捅甲是甲的事先挑拨行为所致,所以甲夺刀捅乙的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82、甲在给自己的手机充值时,不小心将1 万元话费充到了乙的手机上。乙明知有人往自己的手机里误充了1 万元,遂多次拨打国际电话,很快将这笔话费用完。问: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乙无罪。乙在明知他人给自己手机充了话费之后,还是可以照常使用该手机的,不能因为别人给乙的手机误充了话费,就禁止乙使用自己的手机。当然,如果甲找到乙后,要求乙返还 1 万元话费,乙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为侵占罪。

83、甲在银行汇款时,误将1 万元汇入了乙的银行账户。乙得知后马上将该1 万元提取了出来。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这个问题,有一定争议。命题人的观点是:如果乙是在银行柜台将钱取走,成立诈骗罪。如果乙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则成立盗窃罪。

84、甲女在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正准备付钱时,乙男冲过来朝甲女扇了一耳光,并大声说:又花了这么多钱,真是败家娘们!话音刚落,乙男便将甲女的钱包(内有一万余万现金)夺走。甲女非常吃惊,当时没反应过来,大约半分钟后,甲女大喊:抓贼啊!我根本不认识那个人!此时,乙男早已无影无踪。经鉴定,甲女被打成轻微伤。问:乙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乙男构成抢夺罪。乙扇甲一耳光是为了配合自己说的那些谎话,使旁观者相信他与甲是具有夫妻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的人,而且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甲的最终伤情,扇一耳光并不会压制被害人甲的反抗,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应成立抢夺罪。

85、甲按照事先的踩点,来到某彩票店,从老板手中夺走了1200 张价值2400 元的彩票(这些彩票本可兑奖2 万元),并前往兑奖点去兑奖。老板见1200 张彩票被夺走,立刻20 就与彩票中心联系,将甲抢走的彩票作废。问:甲的行为和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犯罪数额是2400 元,而非 2 万元。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当无异议。甲在夺走这些彩票之时,彩票是有价值的,共计2400 元,已经可以成立相应的财产性犯罪了。认定财产犯罪的数额,要以行为当时取得的财产价值为标准。至于2 万元,由于根本不可能兑换出来,故不是犯罪数额。

86、甲本为A 快递公司的员工,由于B 快递公司缺少快递员,就向A 公司借调人员到B 公司派送快递。于是,甲被借调到B 快递公司派送快递一个月,并在 B 公司领取了一个月的报酬。在此期间,甲将自己负责派送的B 公司的价值6000 元的财物据为己有。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职务侵占罪。本题的关键在于甲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否则,成立盗窃罪。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其所在的被害单位的员工,就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案中,甲虽只在B 公司借调一个月,但依然可以被视为B 公司的员工,当成立职务侵占罪。

87、甲以订购6 部手机为由,约见了被害人乙。在乙拿出手机给甲查验时,甲谎称要将手机拿给领导过目,让乙

在原地等待,欲携手机逃走。乙警惕性很高,始终跟随甲,甲见无法摆脱乙,就跟乙说:领导不喜欢,还给你吧!乙将甲扭送至公安局。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诈骗罪未遂。甲在拿到乙手机后,为了顺利拿走手机,谎称要将手机给领导过目,这是诈骗行为。但是,甲的欺骗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乙也未处分这6 部手机,所以,对甲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88、甲以订购6 部手机为由,约见了被害人乙。在乙拿出手机给甲查验时,甲谎称要将手机拿给领导过目,让乙在原地等待,甲欲携手机逃走。乙警惕性很高,始终跟随甲,甲快速逃离,终于摆脱了乙,将6 部手机占为己有。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盗窃罪既遂。在乙跟随甲期间,手机其实是一直归被害人乙占有的。甲看诈骗未成,就想通过逃跑的方式最终占有这6 部手机,这显然是欲违反被害人乙的意志将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罪,系公开盗窃行为。

89、甲利用网络胁迫13 周岁的乙,逼迫乙猥亵了15 周岁的少年丙。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猥亵儿童罪,被害人不是15 周岁的丙,而是13 周岁的乙。本案中,13 周岁的乙表面上是加害人,但其同时也是受害人。让一个不满14 周岁的儿童猥亵他人,同样是对这名儿童的猥亵。21

90、甲在某商场专柜销售电脑。商场规定,销售量大时,销售人员可获得一定奖励。而且,销售人员可在商家定价的基础上,下浮10%销售电脑。甲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下调了50%销售多部电脑,导致商家损失惨重。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本案中的甲虽未在物理意义上毁坏电脑,但其超低价出售的行为导致商家本应获得的销售对价明显减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91、甲为了强奸乙女而进入乙女的住宅,但当天乙女恰好不在家,只有其父母在家。甲遂对乙的父母实施了抢劫行为。问:甲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命题人认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必须对其做限制解释。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并实施抢劫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本案中的甲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92、甲乙二人预谋实施抢劫,遂以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了丙的住宅。进入之后,二人将丙捆绑在了椅子上,当着丙的面拿走了财物若干。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命题人认为,除了要求抢劫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还必须在客观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以对人或对物暴力的方式入户。据此,行为人以平和方式进入被害人住宅,进而实施抢劫的,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只能是一般抢劫。

93、甲抢夺了被害人的财物2000 元,被害人大喊“抓坏蛋”,旁边店铺的乙丙等人出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甲以为乙丙要来抓自己,遂掏出水果刀朝乙丙等挥动威胁,然后骑摩托车跑了。事实上,乙丙等人只是来看热闹,并没有要捉拿甲的意图。问:甲是否属于事后抢劫?为什么?

答案:属于事后抢劫。刑法第269 条对事后抢劫的描述中,要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为了”,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意图即可,至于是否在客观上起到了上述作用,在所不问。

94、甲是财政局局长,某单位欲让甲给本单位拨款30 万元,这一要求本来是合理的,但该单位担心甲局长不拨款,就对甲说:我们只需要30 万元,如果你给我们单位拨了40 万,我们就给你10 万。甲照办,拨给了该单位40 万,

该单位给了甲10 万。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认定甲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判断10 万元的属性,如果是单位财物,则成立贪污罪,如果是他人财物,则是受贿罪。本案中的10 万元,本来就归财政局占有,甲借给该单位拨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22

95、甲、乙二人经常吸毒,近来该地举行声势浩大的禁毒行动,甲、乙二人很难找到地方吸毒。丙是甲、乙二人的朋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宾馆的房间,专供甲、乙二人吸毒。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的房间是丙开的,没有丙的允许,宾馆的服务人员和甲、乙等人是不能进入该房间的,所以丙对于该房间具有支配权。在自己具有支配权的场所内让别人吸毒,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96、乙到甲家做客,席间乙突然拿出毒品吸食,主人甲并未制止。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无罪。甲单纯地不予制止的行为,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命题人认为,应将“ 容留”解释为作为,即必须要“留”了一段时间,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单纯地不制止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容留”。

97、甲、乙二人看到一戴着金项链的女子后,甲上前将女子抱住,乙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剪断了该女子脖子上的项链(价值1 万余元)。随后,二人立即逃离现场。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抢劫罪。本案成立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关键在于能否将甲、乙的行为评价为用暴力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从本案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不能反抗,是由于被甲抱住了,从这一点看,可以将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

98、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主人A 的抓捕而将A 打晕,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是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的帮助犯,二人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99、甲与乙共同入室盗窃。乙在里屋行窃,甲在外屋行窃。适逢主人A 回家,甲为了抗拒抓捕,对A 实施暴力并将其打晕,乙知情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没有为甲的事后抢劫提供帮助,仅成立盗窃罪。甲、乙二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由甲独自承担。

100、丙欠甲的钱,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钱,如果不还,我就关押他的妻子” 。乙明知丙会立即还钱,仍然对甲说:“丙不还钱”,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在他人具有附条件故意的场合,原本不具备条件,但行为人创造条件或者谎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教唆犯。据此,本案中的甲是非法拘禁罪的直接正犯,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二人成立共犯。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 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qz,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qz。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qz罪既遂(并罚)。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拼多多面试经验总结成功案例分享98%通过

本题库是拼多多集团面试经验总结 -拼多多集团内部真实面试案例,总计有100个题库。物超所值,学会本文面试通过率提高98%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面试经验总结: 拼多多集团是4轮 一面组长:会问到一些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会离职,为什么来拼多多集团,婚姻状况,与此同时有没有想问面试官的问题。 二面经理:偏向于部门业务服务。有业务上的试卷需要考试。 三面经理:这一轮会谈到一些业务目标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大概聊一下工作的想 法,部门的价值和目标,对这个岗位的期望等等以及拼多多集团和行业的情况。聊天的内容与面试者个人有关,可多可少。(二三是交叉面试防止作弊)。 四面职业:通道委员会,这一轮的面试非常专业,为技术专家面,目的是定级。确定你面试者的水平大概在什么位置。直接影响后面的收入。各个击中要害。不要想着有简单跳过的部分。在介绍工作内容的过程中,要先介绍自己在组织团队所处的位置,发挥的作用,工作绩效等,条例要清楚。这一轮的面试专业性最强。最后是HR谈薪资的部分,因为行业都有规则,所以时间不会太长。 5面背景调查,主要是面试者在填写简历时提供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其中包含领导。HR最后offer。 步骤四、五、六每个一个星期,比如三面完后得到职业通道委员会的面试的通知约一周,四面完后,得到通过与否的消息是一个星期。如果某一步一个星期多没消息,那就是没戏了。 面试的重点分享: 面试的气氛需要注意的: 1面试不能一脸严肃,显得很紧张,要适当微笑。给面试官的印象好。 2面试官提问的问题,不能对抗反驳提问。即使面试官的问题比较苛刻。

细节决定成败,面试如同相亲,面试官会注意到每个细节,身上有没有烟味,头发是不是整齐,说话条例要清晰,一定要集中精神,面试等待的时候也不能看手机。自我介绍的时候要强调身体健康可以加班。可以在最后自己介绍的时候,表示出强烈的来工作,一展抱负的意思。让面试官感受你的积极一面。 面试最重要的3点 1要高度认同面试公司的工作文化和理念。事先要在公司官网了解面试公司的文化理念。2要强调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成长,能承受压力。(如果连这个主动意愿都不表达,给老板的印象现实会更懒) 3千万不能说因为自己考试,希望的工作是轻松的,清闲的。(可以说自己在努力学习,不能说会占用工作时间,) 最重要的2点要高度认同面试公司的工作文化和理念。面试前要上公司网站查看下这个公司的文化理念,如果在面试过程把这个点说出来,是要加分非常多的。 收尾阶段 面试官一般会问:“你还有什么问题想问我们?”这个时候千万别不问,有啥没啥的都一定要问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可以涉及技术层面,另一个可以涉及应聘职位的发展问题. 前公司的离职原因是必问的问题,不能说前公司太多的不好,可以说因为其他原因, 离职原因:优秀回答: A:原来公司亏损,减员,所以申请离职。 B:原来的公司,更换股东,战略有调整,人员调整。 C 原来的公司,因为搬家,搬家到很远的地方,过去不方便。 D 原来的公司,调整作息时间,周二放假,周日上班。 E 自己想要成长,希望可以更换岗位,挑战新的岗位,新的工作。 学会本文的100个问题,绝对可以让你在面试的赢在起跑线上,本文是总结多年最实用的面试问题。 自我介绍: 是被面试者在纸面之外最能够呈现能力的一个地方。一般情况下,也是被面试者在整个面试过程中惟一一次主动展示自我的机会 第一,考察自我介绍内容和递交简历内容是否相冲突?如果简历是真实的,口述自我介绍就不会有明显出入。如果简历有假,自我介绍阶段一般就会漏马脚。如被面试者反问:“我的经历在简历里都写了”,面试官会认为这人得瑟,印象分一下子降为负数。 第二,考察被面试者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总结提炼概括能力。 第三,考察被面试者是否聚焦,是否简练和精干,现场的感知能力与把控能力。 第四,考察被面试者初步的自我认知能力和价值取向。因为被面试者要叙述职业切换关键节点处的原因,尤其要考察最近职业变动的原因。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司考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 1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 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 《刑法 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序说,Ⅰ) 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

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 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浏览一下关于法律方法论及与其相关的著作,可以看到其讨论基本上是围绕“法律适用过程中,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顾盼”而展开的,最终欲达成的正是文首提出的:裁判者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法律意义。这项工作是这样进行的:法律方法论的论域首先分为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司法裁判问题三个范畴;法律问题中又包含了法律发现和法律推论(推论是为了裁判之外部证立)二端,事实问题包含了事实确定和事实推论(推论是为了裁判之外部证立)二端,司法裁判问题即指三段论之适用,即内部证立。内部证立是必须的,然而它是简单的;困难的则在于外部证立;而法律发现和事实确定是外部证立之前提,二者通过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往返顾盼”而作出。[4][5]对于论域,不因其是在法理论学或法哲学层面上讨论,还是在部门法层面讨论,而发生变更,因此讨论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需要借鉴法律方法论的理论框架——虽然正如下文要说的,框架之内的内容有所差异。我把这种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

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

创业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创业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每个人的成功都是经过了不断的努力,付出的汗水才收获的。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创业案例分析报告总结,一起来阅读学习吧! 篇【1】:创业案例分析报告总结最近一位普通创业者在Venturebeat上分享了他自己的一段创业经历,文章如下: 今年初我和我的合伙人开始了一次创业过程,我们的业务是为中小型企业解决商务旅行问题。但是在经历了3个月的时间投入以及XX美元的金钱投入的基础上,宣告放弃,原因是我们的几个基本假设错误了。 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在创业之初的6个月中,验证自己的假设,哪怕最终失败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成功的。 我的创业公司叫做TravelCarrots,创业的灵感来源于我和朋友之间的一次谈话。他是IT行业的一名顾问,因此需要大量的出差,他自己负责订旅店经常要住在一些很贵的旅店,他想找到便宜的住处,这样可以省下一些额外的差旅费。 但是对于这种工作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财务利益和出差员工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TravelCarrots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会提供机票和酒店的标准价格,如果出差员工定的酒店低于标准价格,那么公司会将节省下的部分金额

分给员工。 之后我们制作了一个不到两分钟的视频,通过这个视频向商务人士解释我们的创业想法,结果发现我们的假设有问题。 我们的假设是公司的老板和经理希望和员工分享节省下的出差成本。但是实际得到的反馈是: (1)我感觉我的员工会操纵这个系统的,这样不但没有省钱反而浪费了很多钱。 (2)我不想让我的员工乘坐低价的飞机和住便宜的酒店,这样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 尽管反馈不好,但是我们发现小公司对于减低出行成本还是很有兴趣的,于是我们修改了我们的想法,我们改做推荐。根据员工的输入信息,做机票和酒店的推荐。 之后我们又一次进行了市场验证,尽管有几家公司表示愿意尝试,但是其他的反馈并不理想: 这个业务没有解决我最大的问题,我真正需要的是能够提前预定的业务。 我使用的是公司的消费卡,你们的业务会增加报销的麻烦程度。 排斥我们业务的具体理由多种多样,但是基本上是因为不能接受我们的产品理念。综合考虑之后,我和我的合伙人决定放弃这个计划。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 2016-07-26 张明楷悄悄法律人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 来源于公号法律出版社、检事微言 (南京玄武湖) 01 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 张明楷教授点评 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以前,刑法中因果

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02 正犯是过失,共犯是故意 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张明楷教授点评 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听刑法大家嘚啵嘚 ——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事后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致死,而是被火烧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最后,甲的放火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成立放火罪。 5、A女下班后与关系比较好的男同事甲在餐馆喝酒聊天,期间,A女喝醉,但甲未喝。之后,甲开车送A女回家。途中,A女要求与甲发生性关系,甲未同意,继续开车。但是,A女之后反复请求与甲发生性关系,于是甲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A女后悔,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遭甲强奸。问:甲是否构成强奸

珠宝销售成功案例总结

珠宝销售成功案例总结 下面是XX为你带来的珠宝销售成功案例总结,欢迎阅读。 篇一:珠宝销售成功案例总结对于现代珠宝营销来说,销售就是一门艺术,而我们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对于珠宝商品来讲,广告宣传的作用主要是能带来更多的顾客,但顾客是否购买,是否能购买到满意的珠宝,是否能成为长期购买的顾客,关键是看我们的工作做的细不细致,服务到不到位,是否懂得揣摩顾客的心里。举个例子: 去年某天下午,由于外面下雨,店里比较冷清,这时进来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女士。这位女士漫无目的的在各个柜台前观看,好像给人的感觉就是进来躲雨、闲逛,没有购买的意思。而我却不这样认为,首先这位女士没有打伞,但是身上没有一点潮湿,而且穿着高贵得体,那么这位女士要么是开车来的,要么就是别人开车送来的。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她不是想购买珠宝,为什么会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还出门逛街,而且对其他商品不关注直奔珠宝区域呢?当这位女士走到我柜台时,我面带真诚的微笑问候到:“您好,欢迎来到星光珠宝,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么?”这时这位女士只是抬头看了我一眼笑笑并没有说话,于是我立刻拿纸杯倒了一杯茶端到了女士面前继续说道:“您好,请喝茶。”也许是

我的真诚打动了她,女士接过纸杯笑着对我说:“谢谢你,小丫头。”我说:“不用客气,这是应该的。”这时同一柜台的同事适时搬来了椅子说道:“您请坐,休息一下。”这位女士看到我们如此热情,于是便开始坐下与我们聊了起来:“你们服务真不错,谢谢你们。”我说:“不用客气,我们就是为您服务的。”女士继续说道:“其实我今天来是想看看项链的,也不知道我带什么样的好看。”我心想果然如此,说道:“没关系的,您可以多看看,多试几条,我们帮您参考一下,正巧我们这里来了许多新款项链,一定达到您的满意。”“你们这叫什么牌子?”女士问道,“我们的品牌叫百年同心,我们主打黄金饰品。。。。。。”于是我开始耐心的向她介绍我们的品牌,从品牌的历史,公司的信誉到做工的精致,款式的多样化一一介绍。介绍时,女士听的很仔细,频频点头,终于说道:“行,挺不错,那么我就试试,看能不能找到喜欢的款式。”于是我们开始耐心的帮女士挑选,试带。经过10几分钟的挑选,终于找到了一款与她相配的项链,这位女士也很是满意,爱不释手,于是说道:“就它了吧,给我包起来吧。”我感到很惊讶,这位女士对价格问都不问,就要包起来,看来经济比较富裕,但是我并没有立刻开票,而是继续耐心的为她介绍我们的价格以及优惠政策,女士听完以后很是高兴,于是说:“可以,就按你们的价格,包起来吧,你们真负责。”虽然销售完毕,但是我并没有放弃,因为从这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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