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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人员管理体制下司法辅助人员定位刍议

分类人员管理体制下司法辅助人员定位刍议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一轮司法改革拉开帷幕。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内容。根据改革方案要求,上海等试点地区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辅助人员占法院总人数50%左右。本文立足司法辅助人员改革在本轮司改中的定位及前景,研究分析司法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技术保障、现实目标和细节把握,以期提高审执事务性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质量提升。

标签:司法改革;分类管理;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两轮司法改革的铺垫后,当代第三轮司法改革的步伐也在提速。与以往两轮司法改革不同的是,得益于中央的改革决心和顶层设计,第三轮司改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受到的重视程度方面都与以往不同。

习近平主席指出,完善司法人員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第48条又明确规定:“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轮司法改革有四个重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无论从改革的彻底性上还是业内外人士的关注度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无疑都最为吸引人眼球,它将司法人员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1)法官:从事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

(2)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主要从事审判执行中的事务性工作,如调查、取证、记录、卷宗整理等。

(3)司法行政人员:法院中从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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