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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的渊源:即国际商法的法律表现形式,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民商法或判例,前两个属于国际法渊源,最后一个属于国内法渊源。

大陆法系:从十三世纪开始到十九世纪初,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特点:1.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判例法原则上不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在法官审理案件中期解释法律,参考处理案件的作用,但也有例外2.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条文的抽象概念为依据,由法官加以引证和解释3.深受罗马法的影响4.大陆法各国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

英美法系: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初步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后美国及其他过去为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受其影响效仿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1.主要渊源是判例法,成文法也是重要渊源,但必须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起作用,不能直接引用2.法律的实施是以判例为依据3.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法院组织分为高等和低级法院,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和检察官制度。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作为国际商法主体:1.必须是民事主体,即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拥有与其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才能够取得权利并且能够承担在商业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主要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本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投资主体,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企业财产的性质,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3.企业责任的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主体资格,仍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法律上称作非法人组织。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前者由自然人出资,后者由法人2.主体资格不同。前者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是企业法人,有法人资格3.责任的承担不同。前者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前者,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后者有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要求,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5.在所得税的适用上不同,前者只交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6.设立及运行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依照《公司法》。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2.具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制度的作用或意义:1.可以方便进行交易活动2.可以限制法人的责任

法人机构: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特征:1.具有自主的意志2.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4.为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连续性。

法人的民事责任:1.外部责任:指法人用它的全部财产对它的债权人独立地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法人的独立责任(指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和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指法人成员仅仅以其对法人财产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制度里,就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优越性:对投资者来说,是减少投资风险,给予投资安全保障的一种有效形式;对社会来说,能够提高效率,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2.法人内部责任划分的标准: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法人成员、法定代表人、法人的雇员)的活动,必须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标准为:这些人的活动必须是以法人的名义或者在法人的授权之下所进行活动,这些人的活动涉及到法人的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或者执行职务的活动

法人的独立责任的财产范围:应该以法人实际独立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包括法人设立时法人成员投资于法人的财产和法人成立后增值的财产。

公司:从社会学方面看,公司是一种团体,是一种社会组织,是由多数自然人为追求一定的目的而结合成的一种社会组织。特征:1.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团体2.是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3.是一种利益团体、营利组织。从经济学方面看,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作用:1.是资本与劳动力的高度集合2.投资者个人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和减轻3.具有永续性。从法律方面看,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

社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区别:设立行为、设立程序、设立人的地位、变更和解散的条件、内部组织不同。

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母子公司、相互投资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叫有限公司,指特定人数以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1.全部资产不分成等额的股份2.股东人数受到限制,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3.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4.资本具有封闭性5.设立程序及管理机构简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又叫股份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1.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2.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资本具有开放性4.股东人数有下限,没有上限5.是典型的资合公司6.实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7.应当公开自己的财务8.设立程序及管理机构复杂。

无限责任公司:又叫无限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每个股东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1.是人合公司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股东应当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4.股份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

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又叫控股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同子公司相比,居于主导、控制地位)

子公司:又叫从属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相互投资公司:又叫姐妹公司、兄弟公司,是指彼此存在股权投资关系,而且各自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但并非控制程度的公司。

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的公司本体,又叫本公司。分公司:接受总公司组织上、业务上管辖

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子公司独立法人2.财产关系不同。分公司无独立财产,属于总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不享有权利3.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不同。分公司由总公司财产承担;子公司独立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可以自己全部承担4.控制程度不同。分公司直接决策权管理和服从关系;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控股地位对子公司加以影响5.纳税义务主体不同。分公司不能单独纳税。

普通合伙:依法设立,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法律特征:1.依合伙合同而设立2.具有人合性质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4.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组织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故合伙组织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也不完全独立。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法律特征:1.在合伙的对外债务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组织内部分担合伙的债务上,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承担责任,而不以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2.在合伙的经营管理上,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对外代表合伙,普通合伙人投入资金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3.在出资方式上,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通常以知识产权和劳务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甚至远低于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普通合伙人在死亡或退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应解散。

普通合伙人:权利:经营管理权,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义务:无限清偿责任、忠实义务、善管义务。

有限合伙人:权利:知情权,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咨询权。义务: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有限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参与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前者是合伙协议,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后者是公司章程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是人和,后者是资金。3.主体地位不同。前者相对独立;后者是独立法人,绝对独立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前者是无限连带;后者是有限责任5.规模大小不同。前者是中小企业,后者为大企业6.出资方式不同。前者可劳务出资,后者不可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前者无;后者有。

代理:通过他人缔结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取得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权:为了便于被代理人充分行使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使其欠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得到补救,而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资格,代理人所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独立地为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分类:1.以产生依据,分为意定代理(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指代理权根据法律直接赋予的代理)2.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和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实际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其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是由代理人以后再通过另外一个合同将其权利转移给被代理人)/显名代理、未显名代理(显名代理和未显名代理与直接代理含义相同)和隐名代理(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可由代理人承担也可经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之后,由被代理人承担。与间接代理的异同:同为代理人在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是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和被代理人的名字,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后果可由代理人承担;异为两者在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上不同)3.根据代理权来源不同分为本代理(代理权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而由代理人亲自行使的代理)和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授他人来行使,其后果仍然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特征:代理权由代理人授予他人,复代理人以被代理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能随意转委托。)

代理授权方式:明示授权(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默示授权(被代理人虽然没明确表示将其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可按照某些客观情况或事实推断他实际上是默许他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和追认(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批准或承认)

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处理: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方(被代理人)与受托方(代理人)约定,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的协议。法律特征:1.客体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的行为2.订立和和履行是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接受委托,其义务是与第三人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并且是诺成合同。内容:受托方(代理人)的义务: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不得擅自转委托;委托方(被代理人)的义务:1.应向代理人支付酬金和必要的费用2.应对代理人依委托代理合同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3.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业务中因被代理人的过错早横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的关系:委托授权行为: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依据,也是第三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联系: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都是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其中委托授权行为是直接依据。区别: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作用不同。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关系,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系。区别:1.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2.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代理就是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3.委托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重点解决的是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4.委托是单方行为,代理是双方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行使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由国家法律强令由被代理人承担,或者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而与他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特征:1.有表见事实存在。即在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某种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要件:1.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首要条件2.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理由/表见事实),客观条件3.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失,主观条件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但没有代理权,而且客观上也不存在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相同:都是无权代理,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法律特征。区别:1.构成条件不同。表见代理中,有表见事实存在,即无权代理人虽本质上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具有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中却无表见事实存在,即无权代理人不仅在实质上无代理权,而且在表面上也没有能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的发生的原因大多在于被代理人,而狭义无权代理在于无权代理人2.后果的归属不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处于确定状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特征:1.具有“国际性”或“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合同2.标的物是货物3.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4.要受到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措施的影响

买卖双方共同义务:1.履约中的通知义务2.保全货物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1.交货: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地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合同未作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①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即货物应符合其通常用途②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即是货物应符合其特殊用途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其他义务①将货物特定化②安排货物运输;③应买方的要求协助买方办理保险2.交单(象征性交货)①卖方应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单③如果卖方提前交单,在正确的交单时间来到之前,他可以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⒊转移货物所有权:卖方对货物的权利瑕疵的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售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①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②卖方所交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两点限制:时间上的限制(卖方承担责任的时间标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会对其货物提出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国境上的限制(①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知道或能预料到货物将在某国使用或销售时,第三人如果依据该国的法律提出,卖方所售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这时,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责任②其他情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卖方所售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责任)

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①付款依据,根据《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买方应当按照合同或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支付货款;②对价格待定的合同的付款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

价格。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③付款地点,卖方的营

业地,如果凭交货或交单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④付款时间,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其他特定时间内付款,他必须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货款后才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在没有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以及接受货物。

风险: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以外损坏或灭失。风险转移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它是划分风险责任的依据。

风险转移的时间:1.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①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②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在这个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2.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①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②如果情况表明有些需要,则从货物移交给能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③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遭到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给买方,则风险不转移。3.其他情况下:是指买方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或买方到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①买方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第一、如果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货物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第二、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从货物已经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②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则只有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风险才能转移给买方。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1.尽管货物已经损坏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支付货款2.如果货物受到损坏,则买方必须接收受损的货物3.买方无权对风险造成的货损,以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为由,向卖方索赔。(但是,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卖方的责任并不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的影响: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如请求损害赔偿,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即卖方根本违约,其违约责任不随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备受关注。国际商法 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不仅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受到法律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推动。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以及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贸易活动。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复 杂化,商法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商法的发展主要以国家法为基础,通过国际条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商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20世纪初, 国际商会成立,并制定了《国际商会规则》等国际商法准则,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国际商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 1. 法律多元性 国际商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律多元性。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 的差异,国际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商法需要兼顾各国法律的差异性,通过国际公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各方的权益。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就是一项旨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它 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和灵活性 国际商法相对于国内商法来说更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国际商事交易往往面临 复杂的情况和多元的当事人,因此需要一种灵活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各种情况。国际

商事仲裁就是一种典型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它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裁决。此外,国际商法还倡导在商业交易中采用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以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未来趋势 1. 数字化和技术化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和技术化已经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趋势。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跨境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国际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和技术化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国际商业交易的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议题。国际商事交易不仅需要关注经济利益,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社会公正和人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国际商法需要加强对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以推动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社会责任。 总之,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是一个不断演变和适应的过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国际商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需求,并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国际商法

大陆法系 概念: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国家: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日本、泰国 特点:1、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2、大陆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3、大陆法各国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 4、大陆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非常明确 5、大陆法系有较统一的司法体系 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4、学理 英美法系 概念: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在普通法的基础和传统上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南非 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2、重视程序法 3、法律结构上,具有二元性的特点 4、法院组织复杂 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3、习惯 两大法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受其影响在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在经济基础,对法治的立场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二)区别: 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 的基础,在次基础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律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特别是近代 以来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而英美法系从总体上看不倾向于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法律的思维方式不同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 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 而英美法系则才有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主要为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它们的主要区别点在于,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它保证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规范和有序。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履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得以平衡的基础。因此,信用原则对于国际商务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形成的重要基石之一。自由原则强调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各国应该保证贸易自由,并应该允许私人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购买和销售货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国际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公平的合同期望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 1.合同规则 国际商法的合同规则有很多。首先,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互相认可的文件,合同内容应该清晰、明确、准确。其次,合同应该规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价格等必要事项。 2.运输规则 运输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规则。包括FOB、CIF、CFR、DDP等规则。 3.支付规则 支付规则是国际贸易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则。包括T/T、L/C、D/P、D/A等规则。支付方式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现纠纷,一般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国际商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主协商原则。 2.等价交换原则。 3.中立原则。 4.设不合理条款无效的原则。 5.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原则。 结论 国际商法是确保国际贸易有序、规范、公正、公平的重要法律规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信用、自由、公平、合同、运输、支付等方面,贯穿整个国际商法应用的过程中。当企业从事跨国 贸易时,必须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国际商法

1 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 2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根本区别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是以法国和德国法为主发展起来的 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系为基础。分为英,美两国法律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特点是惯例法 3 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4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及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个人出资个人占有资产个人享有利益承担风险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同承 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两个两个以上出资,合伙占有资产合伙享有利益共同承担风险无限责 任) 公司是以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企业法人。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义务。(股东出资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有限责任) 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有限性 5 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是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的救济的诺言,英美合同要对价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即合同各方的意思一致。大陆是契约

6对价的定义对价是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对价的含义 1对价的作用在于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作出的承诺,承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 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对价:它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行为。 充分完好的对价构成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 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7 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1 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8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9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住所联系方式 )

国际商法

1.论国际商法体系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着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它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方面。但国际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贸易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处于不断地更新完善中,主要表现为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有关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商法体系越来越完备和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国国内法日趋一体化。 在国际上,国际商法体系用于解决各国家,各地区间的商事纠纷,调节各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为各国间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法规准则。在国内,国际商法更是各国制定有关经济活动法律的模板,成为各国完善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间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各国法律差异造成的国际摩擦,国际纠纷也不在少数。而且由于国际商法涉及过于广泛,有时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在多国家间有多个不同规定,难以统一。 又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们认识国际商法的困难主要来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运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国际商法进行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商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论英美合同法的“不当影响”规则 “不当影响”规则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有衡平法院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的利益进行剔除,在英美法中,不正当影响指的是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自由,独立的判断而与另一方可从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在英国,可分为双方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实际不正当关系和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密切往来的关系的推定不正当关系。 传统英美法对不正当影响的界定,只限于对契约当事人人身施加或威胁施加暴力,监禁时使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威胁已经越来越少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经济上,精神上和道义上的威胁,故不正当影响制度也将各种不正当商业压力纳入威胁范围内。 由于不正当影响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意义重大,自确立以来,在英美等法系国家被广泛运用,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借鉴。 不正当影响制度不仅有效地消除了由于各种由于胁迫造成的不公平协议,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补充各经济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完善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凸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的特点。但是,不正当影响制度却没有给“影响,压力和控制力” 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而是指向一个很广泛,很抽象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这一定义进行把握。而且虽然在法律体系中有很大的应用空间,许多国家法律却对不正当影响或其相似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于现如今来自世界各方各面的胁迫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不正当制度在界定方面也应该更加明确有效,完善制度自身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各国也应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中行之有效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在处理涉及不正当影响因素纠纷时,一方面根据本国法律进行标准判断,另一方面,在本国法律难以涵盖的时候,应充分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1.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 1.仲裁 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 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https://www.docsj.com/doc/db19211123.html,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3.Equity :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 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原因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中,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 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corpaoration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devidend 股利又称股息,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报酬。3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享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4.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 5.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https://www.docsj.com/doc/db19211123.html,mon share普通股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

国际商法解读

国际商法解读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 商业关系的法律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国际商法进行解读,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体系。它不同于国内商法,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因此,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点: 1. 法律多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这意味着在国际商法中,可能存在多个适用法律的情况,需要进行选择和解释。 2.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鼓励各方自由订立合同,并尊重各方的意愿。这是 因为商业活动需要灵活性和效率,各方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3. 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国际商业交易的复杂性,争端解决成为国际商法中的重 要问题。国际商法提供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诉讼,以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商法适用于各种跨国商业交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运输、国际金融等。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1.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商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 违约等事项,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统一和可预测的法律规则。

2. 国际投资:国际商法在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协定和双 边投资条约等文件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投资活动提供了保护和稳定性。 3. 国际运输:国际商法中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等文件,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运输双方的权益。 4. 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在国际金融领域也有广泛应用。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 则和原则,如信用证、担保、国际支付等,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三、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 国际商法依据一系列重要原则来调整商业交易,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 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等。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各方在商 业交易中的自主权,允许各方自由订立合同,并尊重各方的意愿。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信用和善意。这是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商业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3.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平等对待,并遵守公平 的竞争规则。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环境。 四、国际商法的前景和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新的前景和挑战。一方面,国际商法 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跨国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国际商法需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如电子商务、区块链等,以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 国际性:商主体的国际性(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的营业地跨越国界) 商行为的国际性(商主体所从事的营业行为跨 “商”:商是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财物之交换。《布莱克法律词典》 “商事”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括。《拉威尼当代商法》 现代商法理论:商事是指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 二、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1、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2、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 3、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责任法 4、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 三、国际商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1)区别:商法属于私法,主体主要是各种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2)联系:国内法国际化 国际公法上有关调整商事之法规也应属于国际商法包含的范畴。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超出一国管辖范围,要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等。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是指一个国家处理和调整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 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1)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2)联系:二者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是针对跨国贸易中各种商务活动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因此了解国际商法知识成为了一项必备的技能。本文将从合同法、保险法和仲裁法三个方面对国际商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合同法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普遍的法律文件,其作用在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商务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等因素使得合同法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以下是国际商务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注意事项: 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对于条款的同意为前提,一般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更能够确保各方权益,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其语言、格式、签字等细节。

2. 合同中的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应具有明确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在合同中应包含货物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发生纠纷时,这些条款将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3. 合同的变更 由于国际商务交易一般涉及比较复杂的条款和法律体系,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变更前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变更的合同条款上签署书面同意。 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履行合同时,应尽可能避免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保险法是指商业保险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也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体系。以下是国际商务中保险法的一些知识点: 1.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保险合同应准确描述每个要素,阐明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2.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和相关风险进行的保险赔偿。 3. 保险理赔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的渊源:即国际商法的法律表现形式,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民商法或判例,前两个属于国际法渊源,最后一个属于国内法渊源。 大陆法系:从十三世纪开始到十九世纪初,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特点:1.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判例法原则上不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在法官审理案件中期解释法律,参考处理案件的作用,但也有例外2.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条文的抽象概念为依据,由法官加以引证和解释3.深受罗马法的影响4.大陆法各国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 英美法系: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初步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后美国及其他过去为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受其影响效仿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1.主要渊源是判例法,成文法也是重要渊源,但必须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起作用,不能直接引用2.法律的实施是以判例为依据3.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法院组织分为高等和低级法院,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和检察官制度。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作为国际商法主体:1.必须是民事主体,即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拥有与其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才能够取得权利并且能够承担在商业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主要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本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1.投资主体,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企业财产的性质,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3.企业责任的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主体资格,仍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法律上称作非法人组织。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前者由自然人出资,后者由法人2.主体资格不同。前者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是企业法人,有法人资格3.责任的承担不同。前者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前者,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后者有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要求,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5.在所得税的适用上不同,前者只交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6.设立及运行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依照《公司法》。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2.具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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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而且也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国际在这里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action),国际商法和一般私法的区别就在于传统的私法是冲突法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而国际商法是实体法。 2大陆国家商法的发展:最早的国际商法是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与十一世纪出现在威尼斯→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法国商法典在英美法国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3渊源: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是统一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4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两个体系:1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system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他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其特点是是强调成文法的作,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特点:①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②大陆法国家都主张编纂法典。渊源:①法律②习惯③判例④学理2普通法c ommon law 一英国和美国为代表a英国法结构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equity 特点判例法渊源①判例法②制定法③习惯 b美国法沿用英国法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把成文法做为补充和修正,但在美国法中也包括联邦法和州法渊源①判例法②制定法 5中国的法律第一部成文法典魏国李悝《法经》→唐太宗《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律》清朝→《大清律例》民国时期的《临时约法》建国初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a新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发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⑤特别行政区法规二法律解释①立法②司法③行政 简答题 A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跨国性和统一性2解释和应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的来执掌3程序坚毅迅速4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B大陆法和普通法比较:1大陆法的私法大都法典化二普通法国家则实行判例法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影响较大 C英国先例约束条例原则的含义上议院的判决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机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D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合同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合同分为2个体系:1大陆法系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2英美法系判例法和不成文法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3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①当事人之间必需达成协议②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③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④合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⑤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⑥当事人的表示必须真实 三要约定义: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符合的要求:1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2内容不必须明确。3要约不许传给受约人才生效。约束力:1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法律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与完善的,欧洲大陆、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日本、泰国、旧中国主要法律渊源:法律(宪法、法典、法典以外的法律及法规)特征:特别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普通法系:在继承和发展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以诺曼王朝的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香港主要法律渊源:判例特征: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典为辅助,注重实际问题的处理,灵活性强。 两大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欧美法学界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及其渊源关系对各国法律的分类。 大陆法系: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所属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家,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等,还有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苏格兰和中国的澳门。主要法律渊源:法律,包括宪法、法典和法典以外的法律及法规条例。主要特征: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所属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等也都是属于普通法系,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等国原属大陆法系,后受普通法的影响很大,故他们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法律渊源:判例。主要特征:分为衡平法和普通法。 ▲合同的有效成立: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协议,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合同个必须合意且真实,合同必须合法,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约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②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④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是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成立,也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①要约要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受到要约约束。②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问题复杂,牵涉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概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s the body of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business activities carried outside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states. In particular, it regulates the business transactions of private persons internationally,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国际私人商事交易关系和国际商事组织间的关系. Chapter one 第一章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国际商法总论) III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国际商业法的渊源 A. National law 国内法 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 Take China as an example: The Contract Law Trademark Law 商标法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 (Cooperative) Law,中外合资企业(合作)法律 The Civil Procedure Law民事诉讼法 Arbitration Law仲裁法律 B.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国际条约和惯例 Differences between treaties and convention: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the Hague rules,海牙规则)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Paris Convention,巴黎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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