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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6〕388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3日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并编制形成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有计划地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于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采购单位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申报;对于在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第九条为了更加严格的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按照申请预算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基本配置要求等具体需求。

第十条原则上同一预算资金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一次性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拆多次申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行〔2015〕219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

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 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预[2015]117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琼财预〔2015〕1178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政策重点 (一)全力“保运转、保重点、保改革、保民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坚持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重点保障工资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等部门基本支出、政策性增支、省委省政府改善和发展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实,全力支持十二大产业发展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行政成本。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三公”经费分项预算原则上零增长,总量严格实行零增长,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结合公车改革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公车购置经费。一律不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资金以及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资金。各部门经常性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预算规模。 (二)大力整合专项资金,避免财政资金的碎片化 1. 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对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期限到期或者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已不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专项资金,按为完成同一目标、使用方向类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教育、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整合。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一个部门项目支出规范体系中同一活动层级下最多只能保留一项专项资金。 2. 集中财力支持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一是除保留现行面向所有企业的专项资金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园区发展资金等外,其他各类面向企业的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原则整合为十二类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各自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二是将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纳入省本级中期财政规划,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结合省级财力状况予以滚动安排。 (三)推进四大预算的统筹协调,增强财力统筹能力 一是从市县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 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财产[2010]596号 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 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 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 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 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 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 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 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 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 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 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 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具体为:(一)产权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

2017年度海南省省本级财政决算

2017年度海南省省本级财政决算 说明

目录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1)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4)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5) 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7) 五、“三公”经费支出汇总情况 (9) 六、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10) 七、政府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12)

2017年度海南省省本级财政决算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 2017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412.6亿元,增长8.4%(与2016年同口径相比,下同),为预算的116.1%,其中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1亿元,增长12.9%,为预算的104.5%。分税种看: 增值税收入79.0亿元,增长9.4%,我省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较高,销售量价齐增,2017年全省房屋销售额增长82.1%,带来增值税较快增长。 企业所得税收入31.2亿元,增长24.9%。我省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多个行业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全省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增长65.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也分别增长31.3%、23.3%和45.6%。 个人所得税收入10.3亿元,增长34.7%。主要是我省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尤其是房地产销售情况较好,其从业人员收入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幅高于全省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幅。 契税收入12.6亿元,增长34%,房地产市场销售火爆,

该税种随之大幅增长。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10.7亿元,增长15.6%。该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随着增值税的增长而增收。 土地增值税收入32亿元,增长10.3%。房屋销售量价齐增,房地产增值幅度较大,带来该税种收入较快增长。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8.9亿元,增长30.2%。房产税收入7.1亿元,增长24.3%。主要是地税部门调整了这两个税种的征期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上年多收一个季度税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 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58.4亿元,增长0.5%,为预算的101.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金融支出、其他支出未完成年度预算,主要原因是: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1亿元,完成预算的86.8%。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留的省财基建资金安排3.8亿元转列其它科目支出;二是年底收回盘活约2亿元资金。 节能环保支出2.7亿元,完成预算的85.0%。主要是年初预算列省本级的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0.4亿元,年度预算执行中分配给市县,转列市县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0.5亿元,完成预算的-90.6%。主要是用省本级收回存量资金1亿元补助市县特色产业风情小镇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 豫财农〔2009〕27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省级预算(草案)的通知》(豫财办预[2009]175号)精神,为保障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现将2010年河南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报,各地农

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做好项目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各地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申报项目数量和项目承担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按项目分类联合行文,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统一上报省农业厅财务处,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hnsnytcwc@https://www.docsj.com/doc/c42816519.html,信箱。 附件:1.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项目指南 5.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7.2010年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二、项目实施内容 该项目依据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优势生态区域布局,重点突出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作物高产、高效优良品种的引进与生产示范。 (二)优质农作物品种增产增效综合配套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 (三)优势农作物品质形成机理、病虫害生物防治及保优节本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三、立项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实施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意见》、《河南省小麦品质区划》等规划要求,有较好的生产条件。 (二)具有自然区域优势,适宜进行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 (三)项目单位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完善的技术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 指导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其服务城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引领社会向上向善的专业优势,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区和谐、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以来,我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由于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推进力度不够、专业氛围不浓、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效果不强等问题,与我省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以及广大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党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培育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为基础,以普及应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为关键,以深化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为保障,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构建和谐吉林、改善基本民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立足省情、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服务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科学设置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构建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力争到2020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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