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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概念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概念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概念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概念

1、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达小康,

建设新南京”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

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

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市民

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决心。建立“全覆盖、多渠道、专户存、保大

病、补门诊、属地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

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使

所有的居民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发生重大疾病时

基本的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2、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坚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

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三是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四是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是什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任务是对城镇非职工居

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制度保障,制度覆盖的主要对象包括:具有本

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

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

筹集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办法。对老年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

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孤儿及特困家庭子女等人群,给予参保缴费部分

补助和全额补助的优惠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的重点,主要是

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门诊,确保为参保居民在患大病、重病时提

供基本保障。通过区、街道、社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实现公平的公共服务。

二、参保登记

4、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可以按规定申请

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对象分为:“老年居民”、“其他

居民”和“学生儿童”。

5、“老年居民”指的是哪些居民?

“老年居民”是指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无养老退休待遇的城镇居民,以及以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无能力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6、“其他居民”指的是哪些居民?

“其他居民”是指16周岁以上,或男60岁、女55岁以下,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居民,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

份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但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7、“学生儿童”指的是哪些人员?

“学生儿童”是指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

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

技校等在校学生;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

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8、还有哪些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除上述“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和“学生儿童”三类人员可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凡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人员(原参加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及无缴费能力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本人有意参保,可直接到户籍地的街

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0、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南京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属于财政补

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街道劳动保障所根据本人申请及

提供的相关凭证材料为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打印《参保登记表》由

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现场采集人像办

理制作《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手续,并发给银行缴费卡。

11、参保居民如何申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

城镇居民参保个人信息档案建立后,即可申领《南京市社会保障

卡》,由本人在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现场采集照片,并按规定支付

制卡工本费,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制卡工本费单据及领卡通知单,参

保人员根据领卡通知单上的领卡时间,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南京

市社会保障卡》。

1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年

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还需携带《学生证》;

13、享受财政补助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

料?

享受财政缴费全额补助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除携带本人

身份证、户口簿以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携带《南京市最低生

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职工

子女需携带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需由其

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4、外来务工子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外来务工子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学籍证明。

15、家长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是指当期12个月内出生的婴儿,可携带户口簿到户

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16、我市江南八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登记?

原老浦口区、大厂区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

县的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居民医疗保险。

三、缴费和补助

17、如何缴费?

医疗保险费按年缴费,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街道劳动

保障所发给的银行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当期

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

18、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年办理参保的居民2007年的缴费期限为7月1日至8月31日)

19、哪些居民可以享受财政补助?

?对“老年居民”、“学生儿童”可按照筹资标准分别享受225元和50元的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对当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

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孤儿,按照筹资

标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0、对财政补助对象参保时公示和认定有何规定?

被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重

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办理参保,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

保障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办理参保手续,享受财政补助。补助对象中低保人员以民

政部门当年10月底的低保人员名单为依据;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为依据;特困职工子女以市总工会发放的有效期内的

《特困职工证》为依据;孤儿以民政部门或街道出据的证明为依据。

21、财政补助对象每年续保时,如何办理复审认定?

财政补助对象,每年应由其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劳动保障

所办理资格认定。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对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

件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可办理续保并继续

享受财政补助;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停止财政补助,参保费用由个

人全额缴纳。

22、“老年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

23、“其他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全部由个人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24、“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

2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后,缴费补助有何规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

凭证,到其供养单位按照供养单位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6、孤儿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学生儿童中的孤儿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27、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有何

规定?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缴费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由财政进行补助,但不重复补助。

28、新生儿缴费有何规定?

新生儿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如果新生儿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29、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

30、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对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不需缴

纳医保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按照各自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31、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45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由财政

全额补助。

32、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凡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子女,参加医保缴费

全部由财政按照每年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3、户籍关系迁入我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保后,缴费有何规定?

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财政不予补助。

34、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参保后,缴费有何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每人每年150元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城镇居民参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览表

类号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元/年)

个人缴费标

(元/年)

财政补助标

(元/年)

1 老年居民450 225 225

2 其他居民450 450 0 3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人员

450 0 450

4 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450 0 450

5 学生儿童150 100 50

6 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50 0 150

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7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150 0 150

8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50 150 0

35、中断缴费后,办理续保缴费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参保后,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当年缴费期

结束后,仍未参保或参保中断后未办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

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期结束次月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保险关系变更

36、城镇居民保险关系发生变更后,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中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

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37、城镇居民退出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原缴费用如何处

理?

城镇居民退出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

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原缴费用不再退回。参加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的年限不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

38、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有何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的,不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再次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首次参加。

五、就诊、转诊及费用结算

39、居民参保后如何持卡看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

诊制。参保居民看病应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

院就诊,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保险待

遇。

40、为什么要开展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首先,可以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

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格局,为居民提供安全、有

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次,是深化城市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再者,是加强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

重要内容。

41、在哪些情况下,首诊医院应办理转诊?

(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3)缺少必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4)诊断明确,参保居民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

疗的。

42、如何办理转诊?

参保居民应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的要求

在自己选择的定点医院首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办

理转诊手续。

43、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院?

参保居民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选择定点申请(变更)

表》,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

人的首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无特殊情况的,一年内不得

变更。

44、“学生儿童”如何选择定点医院?

“学生儿童”可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选择定点申请(变更)表》,在城镇居民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院,同时可增选一家设立儿童专科的医院作

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无特殊情况的,一年内不得

变更。

45、患有专科疾病的参保居民如何选择专科医院?

参保居民因患专科疾病需要办理专科医院定点准入手续时,凭三

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向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由首诊

定点医院审核并办理专科定点准入手续。

46、看普通门诊费用如何与医院结算?

参保居民看普通门诊,应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本人选定的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刷卡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

费用累加计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全额负担,起付标准到

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60%,超过封顶线后,个人全额支付。看

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在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

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作累加计算。

47、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

(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8、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

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人身意外伤害(限医疗费用)。

49、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申请准入手续?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

批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和专家会审后,办理准入手续。

50、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要注意什么?

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就诊必须主动声明其病种,即要做到“三处告知”(挂号处、就诊医师处、门诊收费处),讲明本次就诊病种。

患者就诊时注意所持发票的名称,因“门诊大病”就诊,发票上注有

“门诊大病”字样。

51、看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与医院结算?

参保居民看门诊大病,应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刷卡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大病

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超过起付标准至最

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45%,如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分摊比

例,则须预先支付。

52、住院患者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住院患者或家属凭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登记

处,填写住院登记表、出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明确患者参保身

份、交纳住院押金。

53、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与医院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凭《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按首诊规定到本人定点

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如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参保居民

应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后,到指定的转入医院住院,出院时,按

政策规定,付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

54、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出院时开药有什么具体规定?

定点医院根据门诊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1 5日量,中药煎剂不得超过7剂的原则给药,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

药品品种数不超过5种。出院带药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治疗本次住院

疾病相关的药品,一般为1周量。

55、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有何规定,需办理哪些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仅限北京、上海两地)就诊

的,须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

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报办理参保登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

备案。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

担10%,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作零星报销。

56、参保居民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转往外地(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治疗的,

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南京市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

发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事宜。

57、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办理哪些

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携带居住地的

《暂住证》,到办理参加医保登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并限选当地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就诊的定点

医院。未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

本人自理。

58、长期驻外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长期驻外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

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本人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

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南京市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以及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到参保登记的街道劳动

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事宜。

59、城镇居民是否能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药店购药?

城镇居民只能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医,不能到

药店购药。

六、保险待遇

60、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有何待遇?

参保居民看普通门诊应到本人选定的医院就诊,并出示《南京市

社会保障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300元以内

的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门诊费用,基金按40%给予补助,6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理。

61、“学生儿童”的普通门诊有何待遇?

“学生儿童”看普通门诊应到本人选定的医院就诊,并出示《南

京市社会保障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全部由个人支付,3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62、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有何待遇?

办理过门诊大病准入登记手续的参保居民,须持《南京市社会保

障卡》到本人选择的医院就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费

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全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

金支付55%,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63、长期在外居住的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有何待遇?

长期在外居住并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

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全部由个人支付,起

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45%,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64、参保居民住院有何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须出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生的住院费用,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

限额8万元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55%;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60%。

65、什么叫“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

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

费。

66、居民门诊大病“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1000元,由个人支付,1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按55%支付。

67、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住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住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住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在一个自

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68、转往外地住院及长驻外人员在异地住院有何待遇?

办理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住院以及从本市转往外地

(限北京、上海两地)住院的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

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

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4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45%;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基金

支付50%。

69、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报销医疗费用有何规定?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居民住院相关标

准执行。

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用药和医疗服务上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在用药和医疗服务上,按照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71、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办理零星报销?

(1)长期驻外人员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

医疗费。

(2)转诊外地(限北京、上海两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

(3)本地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死亡)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

(4)其他符合零星报销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72、如何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零星报销,可凭相关凭证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

73、办理零星报销需要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参保居民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南京市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及

医疗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性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

件):

(1)住院: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2)门诊大病、抢救: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就诊起付标准与自付比例表

就诊类别起付标准费用段自付比例

普通门诊300元老年居民

和其他居

300~600元60%

600元以上100%

学生儿童

300~500元60%

500元以上100%门诊大病1000元1000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45%

住院

三级医院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以

50%

二级医院8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以

45%

一级医院6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以

4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说明1、参保居民转往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上述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2、参保居民办理长期驻外手续后,在外地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上述规定的待遇办理零星报销。

七、医疗服务管理

74、什么是城镇居民定点医院?

城镇居民定点医院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经本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与本市统筹地区

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

医疗服务的医院。

75、定点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是什么?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

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以社区、家

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

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

76、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是什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区(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

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77、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职能是什么?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

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

78、参保居民对定点医院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

料具有怎样的知情权?

定点医院在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

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时,必须

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无法事先确

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事后必须补办告知签字手续;

住院期间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

开支情况。

79、对城镇居民的定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哪些要求?

(1)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

量和数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2)建立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都应建立相互协作关系,并签订双向

转诊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

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搭建科

学便捷的转诊平台。另外,要严格掌握双向转诊的基本原则,确保医

疗安全和质量。

(3)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标准化建设,优化就诊流程,改善服务环境;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不断强化基

本理论学习和技术操作训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

康复跟踪服务;全面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制度,强化综合服

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理念。

积极开展“健康社区行”、“健康零距离”和“卫生进社区”等活动,

通过义诊、健康教育咨询、讲座、健康检查、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知识竞赛必备软件,提供多媒体和多媒体电脑,!是,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2、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5、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6、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原则。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六盘水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城镇居民。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 3、暂时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

休人员; 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是多少? 1、少年儿童及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家庭(个人)缴纳50元; 2、非从业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0元; 3、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重度残疾的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元; 4、“三无”人员家庭(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平台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 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颁发的《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怎样缴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说明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完整word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研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未实现应保尽保。 制度安排的广覆盖不等于现实中的全覆盖。目前很多地区对于是否应该 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没有明确 规定.导致他们的参保率不高。广大弱势贫困群体经济收入非常微薄,无力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大多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贫困人员,由于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比较差,获取的经济收入或靠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得到的教助金紧紧能够勉强吃饱饭。但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加人 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层次低。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 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

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导致现有保障水平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所以许多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医疗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逐利要求.带来医疗行为不规范.如过度用药、滥检查、乱收费等,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暴涨。个别地方还出现医疗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问题。此外,部分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妨碍了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服务体系,政府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完善政策,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他们的特点。要想方设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居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提高支付水平.在物价及生活水平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成为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因而不能将医疗保障标准定得过低,否则,将使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使人民病有所医。在此,针对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较为全面地分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讨论。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6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景谷县情况来看,在三年多试点工作中,,参保面不断扩大,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从实际出发确定了缴费标准,2010年统计,全县居民人数3.5万人,参保人数11000人,主要参保人员集中在县城四个社区。每年个人交纳费用和材政补贴共计150万元,每年发生报销费用110万元,处于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状态。在工作中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目前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对策作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基本做到了“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但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镇居民参保意识不强 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引导和推动,忽视了增强城镇居民自觉参保的意识;二是基层部门在引导社区居民参保时的宣传不到位;三是实行首诊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和对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西药部分 分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限制使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分类编号药品名 称剂型限制使用 一、西药部分 限制药品名称使用分类编号剂型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范围 1 抗微生物药 1.1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1.1.1 青霉素类 甲类 片剂、胶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Amoxicillin 囊剂 2 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 Ampicllin Sodium 注射剂 3 苯唑西林钠(苯唑青霉素) Oxacillin Sodium 注射剂 4 氯唑西林钠(邻氯青霉素) Cloxacilin Sodium 注射剂 Benzylpenicillin 5 青霉素[钠盐、钾盐] 注射剂 [Sodium,Potassium] Phenoxymethyl [Penicillin 片剂、颗 6 青霉素V钾 Potassium] 粒剂 乙类 7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Azlocillin Sodium 注射剂 * Amoxicilin and Clavulanate 8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剂 * Potssium Amoxicillin Sodium and 9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剂 * Clavulanate Potassium Ticarcillin Sodium and 10 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剂 * Clavulanate Potassium Ampicllin Sodium and 11 氨苄西林钠舒巴坦纳注射剂 * Subactam Sodium Bemzathine 12 苄星青霉素注射剂 Benzylpenicillin

13 氯唑西林钠(邻氯青霉素) Cloxacillin Sodium 颗粒剂 14 美洛西林钠 Mealocillin Sodium 注射剂 15 派拉西林钠 Piperacillin Sodium 注射剂 16 普鲁卡因青霉素 Procaine Benzylpenicllin 注射剂 限制药品名称使用分类编号剂型 范围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17 阿莫西林钠 Amoxicillin Sodium 注射剂 18 他唑巴坦/哌拉西林钠 Tazobuctam/Piperacillin Na 注射剂 1.1.2 头孢菌素及碳青酶烯类 甲类 片剂、胶囊 19 头孢氨苄 Cefatexin 剂、颗粒剂 片剂、胶囊 20 头孢拉定 Cefradine 剂 21 头孢噻肟钠 Cefotaxime Sodium 注射剂 22 头孢唑林钠 Cefazolin Sodium 注射剂 乙类 23 氨曲南 Aztreonam 注射剂 * 缓释片24 头孢氨苄 Cefalexin 剂 25 头孢呋辛 Cefuroxime 片剂 * 26 头孢呋辛钠 Cefuroxime 片剂 * 片剂、胶囊 27 头孢克洛 Cefaclor * 剂、颗粒剂 28 头孢美唑钠 Cefmetazole Sodium 注射剂 * 29 头孢哌酮钠 Cefoperazone Sodium 注射剂 30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Sodium and Sulbactam Sodium 注射剂 * 片剂、胶囊 31 头孢羟氨苄 Cefadroxil * 剂、颗粒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表态发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从XX年截止今年,全镇城镇居民已有人参保,参保率达 %。为确保城镇医保参保率,完成参保任务,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继续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落实。 要明确今年的目标任务,继续加强领导。在各社区指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医保对象摸底、登记等相关工作。每周及时向镇相关负责人报进度,镇工作人员及时向县医保公司报进度,做到一级级互动,环环相扣抓落实。 二、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 镇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要吃透政策,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把城镇居民医保意义讲清、政策讲透、程序讲明。在尊重城镇居民意愿的同时,注重工作方法和态度,让老百姓充分了解和理解居民医保政策,引导群众广泛支持和主动参与居民医保工作,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从而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要继续加强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居民参保率。 在明确参保范围的前提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摸底排查,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同时及时掌握人员动态,对新增参保对象要及时通知其参保。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确保财政投入。要将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做到足额预算配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挤占、不截流,努力把这件事关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同志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造福民众的崇高事业,关系我县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让我们履行好执政为民的神圣职责,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documents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2、篇章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篇章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 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基 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 重视,以及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XX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性, 采取以政 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不断完善医疗 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 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 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

2007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规范引导, 稳步 推进。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 、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 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 、 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 , 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 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 单位缴大头 , 个人缴 小头 ; 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 , 建立的基本医疗 保险。 3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每月扣缴 ( 一般每月一两百元 ),

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年缴一次 ( 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 ), 二 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 、 在保障范围上 , 相差以很大 , 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 30 左右到个人 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 , 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

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一) 作者来源浏览发布时间2012-04-19 1.我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成就有哪些,还存在哪些不足?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在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加速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积极进行了对其他社会群体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尝试。1999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我省各地普遍建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已经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已经覆盖了1,900多万人,居于国内前列。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东莞、佛山、中山等地相继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验,珠海市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到2006年底,上述四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参保已达358万人,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但是,目前在我省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普遍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还缺乏制度保障,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仍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和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在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需要。因此,各市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2.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是为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关爱我省千家万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工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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