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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九讲卫生法概述

12.第九讲卫生法概述
12.第九讲卫生法概述

第九讲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二、卫生法简史

医学事业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古今中外,都曾制定过有关医学方面的法律和法令。中国地处东亚大陆,是古人类的著名故乡之一,具有五千多年未曾中断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因而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文明古国。在医药管理法制方面,中华民族也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我国便诞生了较为完备的医事制度。

1.奴隶制时期

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即要求对于死亡的病例应分别记录死亡原因,报告给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是要求医师在年终详细汇总各项治疗情况,以便根据其工作成绩确定其待遇。对于医师工作成绩的评定原则为:“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就是说,治疗中出现的失误率越高,待遇越低。这一原则,就其本质而言,是规定了对于医疗失误应依其程度予以惩处。

2.封建制时期

1957年有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大批秦代竹简。云梦秦简的发现对于研究战国时秦国法律与医学的关系具有重大的价值。如关于畸形儿的处置问题,云梦秦简规定:“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关于卫生防疫的法律规定,“城旦,鬼薪疠,何论?当迁疠迁所。”(城旦: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鬼薪:秦汉时的一种徒刑。指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麻风病,古代叫疠病。“处以城旦,鬼薪刑罚的人得了麻风病,如何论处?应当送往麻风病人收容所”)。秦简运用了祖国医学取得的成就,不但提出了麻风病的检验方法,还规定了麻风病人应当送往疠迁所进行隔离,并有法律保证施行。

了医生道德、选任、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法律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医生的社会地位及行医职责。例如,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其中就有许多篇章涉及到医疗法制和医疗事故方面的犯罪规定。如第三卷职制律中有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凡调制御用药物,因过失而同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处绞刑。药物料理时拣选得不精细的,处一年徒刑,未送上服用的,各减一等处罚。此外,如医生不能欺诈病人。“诸医违方疗疾病而取得财物者,以盗论。”医生检验不实要受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故入人罪:使无罪的人或罪轻的人成为有罪或罪重的人。)还有关于卫生保健方面的律令,如同姓不得结为婚姻,“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

,是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其中对于医生、卫生机构、药品管理、法医勘验、禁止庸医等都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有关医药的刑法律令在沿袭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减轻。如合和御药有误,由唐宋时期的判处绞刑改为杖一百;其他环节上的医药失误也减轻了量刑。明律在行医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责令别医辩验药饵穴道,如无故意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处,不许行医。若故意违反本方而致死及因事故意用药杀人者,斩”。再如,“转雇庸医冒名顶替(如随军出征等),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规没有新的发展,主要是继承了唐宋元的律令。只是在《新刑律》中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生而业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之罚金。”

济疾苦”,严格挑选医师,“必考取数场然后聘用”,以免庸医误人;医师替群众看病“不受谢金”等。

3.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内务部发布了《解剖规则》,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病变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死亡之由者,得指派医生执行解剖。”规则虽然只有5条,但却是我国最早实行解剖尸体的法定条文。

中华民国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曾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全面实施,而且也缺少完善的监督执法体制,但它却是中国医事法律初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4.革命时期的解放区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医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医事法规,在中国医事法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的医事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的医事法就是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

三、卫生法的特点:

卫生法除了具备法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1.卫生法融入了大量的医学技术规范。

卫生法以维护人体健康为目的,决定了卫生法中大量的规范体现了医学科学技术的特点,这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典型特征之一。因此,要理解、运用好卫生法,就必须娴熟地掌握医学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2.卫生法反映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价值取向。

卫生法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消灭疾病,改善人们的劳动和生活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一目标是不同国家地区的人们所共同追求的。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在国家社会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达成许多反应各国共同利益的协议、协定和规范性文件。这也正是卫生法特点的具体体现。

3.卫生法内容分散,调整手段多样。

卫生法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卫生行政法、传染病防治、卫生检疫检验、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食品药品卫生、化妆品卫生、医疗器械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等等。卫生法的调整手段多样,包括: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民事和经济手段。

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卫生法的精神,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共同要求。

1.维护公民健康的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获得健康的权利。卫生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健康。因此,维护公民的健康是卫生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过程中,也体现在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更要求所有和公民身心健康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牢固树立维护健康权利的意识,切实维护人类健康。

2.公平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

这里的卫生资源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提供、医学检疫等可供人们用来治疗疾病维护自身健康的物质资源和服务。卫生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如何合理配置这种资源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现代社会要求相对公平地配置卫生资源,这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3.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必须保护公民个人的健康权,但同时又要维护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健康。为此,在因个人行使健康权而导致公共健康受到威胁时,有必要对个人健康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如:2003年非典型肺炎肆虐我国时,政府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被医学观察者实施一定的隔离措施,目的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4.预防为主的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五、卫生法的法源

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来源于哪些法,其表现形式及效力是怎样的。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在我国宪法中有许多条款对保护公民健康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这些宪法规定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基础,也是卫生法的基本法源。

2.法律

法律作为卫生法的法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非基本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卫生基本法律,但在一些已经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已有与卫生有关的条款,如《刑法》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采供血罪、医疗事故罪等;《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等,都与卫生法有着重要的关系。除基本法律外,我国还有许多以卫生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这些法律是我国卫生法最重要的渊源。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3.卫生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旨在解决卫生问题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等。

4.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时,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决定、决议、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

5.卫生规章

卫生规章分为两种: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6.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标准的地位十分重要,是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补充。

六、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

1.卫生法通过规定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

①禁止性规范:

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②义务性规范: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③授权性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④一个条款包含两种规范:(禁止、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卫生法的规范作用是通过卫生法律规范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作用来实现的。

①指引作用: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

②预测作用:预先估计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③评价作用:对自身和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

④教育作用: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

⑤强制作用: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二)社会作用:

我国卫生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发展卫生保健事业,除了科学技术、医药教育,还要求卫生事业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而法制化极其重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卫生监督,对于保障卫生工作开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2.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卫生机制正常运行。

卫生机构设置、变更,卫生机构的主要责任都需要卫生法规来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各级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卫生机制正常运转。

3.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国际交流。

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医药卫生国际技术交流、国际贸易交流日益频繁。保证人们生命安全和健康,对食品、药品、设备等质量严格把关,必须依法规范,从而为促进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和人类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推动医学科学进步

医学对人类发展延续、进步发挥着重大作用,医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卫生立法的前提条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通过立法把新的科学技术引进到医学科学领域,对医学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卫生法学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 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 生法, 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 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 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 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 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卫生法典, 但已经有涉及面广、 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 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以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 生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卫生法, 如果没有作出特别说明, 皆指广义的卫生法。
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事业单位、 个人、 国际 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 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 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多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 事业单位等) 、 多群体 (上述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等) 、 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 织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特殊人群健康保护、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 监督、 疾病预防与控制、 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环境污染防治、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 现代医学 科学与立法等) 。所以,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 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 说, 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 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 隶属 关系、 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 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这一活动, 国 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他们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 在我国,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 疗机构、 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 血站、 医学会及医学协会、 红十字会等。 — 8 —

【卫生法学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思想社会关系 B.物质社会关系 C.政治关系 D.道德关系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 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 智力成果 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卫生权利 B.行为 C.卫生义务 D.智力成果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广义的卫生法 D.狭义的卫生法 三、名词解释 1(卫生法 2(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法律事实 8(法律事件 9(法律行为 10(合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12(患者自主原则 13(公平原则 14(生命健康利益 15(行为 16(物 17(智力成果 18(卫生权利 19(卫生义务 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五、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B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 3.ABCD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卫生法概述练习题

一、A1 1、下列各项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 A、《执业医师法》 B、《医疗机构处理条例》 C、《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以上都不是 2、下列各项中,在整个卫生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以上均不是 3、卫生法的概念是指 A、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卫生法律 B、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卫生法规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 D、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 E、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下列关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错误的是 A、公平原则 B、尊重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卫生保护原则 E、患者自主原则 5、下述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药品管理法》 B、《执业医师法》 C、《传染病防治法》 D、《红十字会法》 E、《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行政法 B、卫生法 C、卫生规章 D、卫生法规 E、地方性卫生法规 7、卫生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法

C、卫生法规 D、卫生规章 E、行政法规 8、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标准 C、卫生规章 D、基本法律 E、行政法 9、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B 1、A.卫生标准 B.卫生法规 C.卫生法律 D.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规 <1>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 、由卫生部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A.《食品安全法》 B.《执业药师法》 C.《麻醉品单一公约》 D.《精神药品公约》 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 、属于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非基本法律的是 A B C D E <2> 、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 B C D E

2020年合同法实务讲座概述

合同法实务讲座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合同法实务讲座 合同,又叫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是我国对合同的法定的定义。现在也有人别出心裁地称之为合约。总之,不论怎么称呼,其性质都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共同的意思表达。 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内容,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简单点儿说,主体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体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说行政机关里上下级之间发生的工作上的关系,虽然他们都是自然人,但是他们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设立、变更、终止是三种行为,“设立”很显然是创制,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形成;变更则是原来有,现在改一改;终止就是原来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终止。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实际上,我们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他的则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内容而附加的条件而已。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 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3、电子合同(也就是 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三种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比如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效率 极高,可是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无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是非曲直;电子合同的优点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是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电子形式如传真件等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没有其他可以作证的证据法院不会确认;所以,总的说来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好,虽然签署时有些繁琐,但是出现问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裁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无数次地遇到,达到公 司之间以传真件签订合同,小到公民个人之间借钱借物等等。xx年,我曾经代理过五矿公司下属的一个在香港开办的公司的一个案子。那

卫生法学期末试题

2009级医学检验专业2011—2012学年上学期卫生法学概论期末试题(闭卷)姓名学号专业 一、选择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除了; () A.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力 B 人 C.物 D.行为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A. 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C. 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件 4、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5、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 )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6、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审理的是:() A. 该行政工作人员 B.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 C.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所组织的复议机关 D.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7、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的是:( ) 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C.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D.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8、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 16周岁至40周岁 B、 18周岁至28周岁 C、 18周岁至55周岁 D、 18周岁至45周岁

医疗卫生法规

最新医疗卫生法规 目录 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 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 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 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 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 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 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 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 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 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 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疫法规 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 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 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 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 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控制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 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 (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卫生法-1

第一章卫生法的概述 1.卫生法学 (1)卫生法学的概念 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2)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卫生法学学科发展需要,医学学科发展需要,保护公民健康,规范卫生执法 方法:知识储备,比较借鉴,理论联系实际 2.卫生法 (1)卫生法的概念 是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包括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是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其中的一方。 卫生民事关系时卫生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比如医患关系。 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3)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的外部表现和根本来源。包括: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益,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规章 卫生标准 法律解释 卫生国际跳远 (4)卫生法的5个基本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公平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 3.卫生法律关系 (1)卫生法律关系概念 指卫生法律法规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卫生法确定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2)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3)卫生法律关系的组成(主体和客体) 1)主体: 国家机关(比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医学院校、医学研究所)社会团体(比如红十字会) 自然人(公民和境内外国人) 2)客体: 人的生命健康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卫生权利: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卫生义务:义务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4.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卫生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主要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2)法律事件(被动)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但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主动)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某种活动。 5.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1)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 (2)时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3)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4)对人的效力 是指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2)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外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利益。 6.卫生法律责任 (1)卫生法律责任概念 是指卫生法律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 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②地方

病防治;③非传染病防治;④免疫接种;⑤国境甲牛检疫;⑥妇幼卫生;⑦计划生育;⑧青少年卫生;⑨老年卫生;⑩生殖健康;⑩健康教育;⑩口腔卫生;⑩精神卫生;⑩职业卫生:⑩食品安全;⑩营养;⑩生活饮用水卫生;⑩环境卫生;⑩化妆品卫生;⑩学校卫生;⑨放射卫生;②化学品安伞;②爱国卫生;①药品和生物制品;③医疗器械;③传统医学;⑤医疗服务;③康复;◎卫生规划;⑩卫生政策;⑨卫生组织;③卫牛人员;③卫生技术;⑩卫生立法;⑤卫生伦理;③卫生信息;⑤卫生监督;③卫牛国际合作;⑦医疗保障;⑩医学教育。 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

《卫生法概论》第1、2次作业

卫生法 班级:2013级成教护理本科五(2)班姓名:学号: 作业一 案例分析: 某妇幼保健院,有一男子30岁,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男方怕女友得知此事会同自己分手,要求医院为其保密(他认为这属于自己的隐私权利),准备以其它理由向女友解释为何没有通过婚检。医师十分为难,建议男方等到疾病治愈后再结婚。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师告知详情,因为她认为这也是自己的权利。最终女方还是知道了男友患有性病的事实,并愤然与其分手。男方责问医师,为什么将其个人隐私告诉别人?最终引起纠纷。问:该案中患者的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如何取舍? 这一案例值得医务人员借鉴的是,在婚检中查出涉及当事人隐私问题,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对待。 本案例反应强烈的是受检双方中,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出现冲突。认真的理解我国法律不难发现,对有些隐私的保护是存在限制的,保护隐私应当以不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威胁为前提。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衡量利弊的标准是个人平等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本案例中医生如果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不将实情告诉其女友,实质上是侵犯了其女友的知情权。 防范要点 1.医生首先应明确患者的病情对他人有无影响、威胁,有无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对他人、对社会构成威胁,个人隐私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2.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医护人员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以正当的方式公开隐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本案中婚检一方要求保护隐私,另一方要求知情,医务人员应当站稳立场,从医学角度向有关当事人陈述利弊,宣传科学的健康观、道德观、力争双方能够接受现实,稳妥应对。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到,有情、有义、有理、有据。 作业二 案例分析 张某因病在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次诊断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医院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但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7月14日,张某先后9次在该医院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2009年10月9日,张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院治疗,该医院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考虑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建议密切随访,如临床不能除外肿病,必要时重取活检,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张某起诉该三级甲等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的损害。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相关联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目的一致)。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或统一的才能成立合同。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 4

卫生法教学大纲

《卫生法》教学大纲 (含自主学习内容的课程) 课程编号:07200018 学时与学习时间:28(其中理论8学时,实验4学时)(建议学习时间80小时) 学分:1+ 课程类别:专业平台课程 面向对象: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 课程英文名称:Health Law 一、课程的任务和目的 任务:卫生法学是由医学、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生加强卫生法学的学习,是依法治国,发展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护理专业学生来讲,为将来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学好卫生法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卫生法学的本质、特征、作用及我国当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实质和条文释义,认识到我国卫生立法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能够解决医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绪论 1.目的要求 掌握:掌握卫生法的本质、时代特征及学习方法。 熟悉:卫生法和相关学科的相互关系。 了解:了解国内、外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 2.教学内容 法的含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卫生法与法学、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本质、时代特征及学习方法。 3.难点 如何通过研究国内、国外、国际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来正确把握卫生立法的发展规律。 (二)卫生法概述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卫生法律关系。 熟悉:卫生法的概念、含义和特征。 了解:卫生的释义、卫生的范围、卫生法的意义。

2.教学内容 卫生法的概念、含义和特征。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3.难点 如何领会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三)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1.目的要求 掌握: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熟悉:我国卫生法的法源。 了解: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教学内容 我国卫生法的法源,教学重点在于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3.难点 在于如何把握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法的适用规则和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熟悉:卫生法适用的特点和效力范围。 了解: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基本原则和程序。 2.教学内容 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制定的程序。卫生法适用的特点,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适用规则和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3.难点 在于如何把握卫生法的解释方法。 (五)卫生行政执法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和实施条件。 熟悉: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 了解:卫生行政执法的相关概念。 2.教学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及有效条件。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和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执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和实施条件。教学重点在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和实施条件。 3.难点

卫生法课后习题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什么是卫生法它有哪些特征 卫生法: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行政 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医学发展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专门法律;强制性 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2、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即卫生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 释;卫生国际条约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4、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门;先发的实施法 5、什么是卫生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卫生法学:法学的分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 发展与规律;卫生法的内容形式与本质;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 1、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为是呢个发确认的具有 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体现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机构为最 主要主体。 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为卫生行政主体,非对等性,权利义务一般法定,权利 义务重合;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一方为取得特殊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双方法律地 位平等,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构成 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客体:公 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4、什么是法律事实 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 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和依据 卫生法制定概念: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 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原则:遵循宪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 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民主立法;从实际出发。依 据:保护人体健康;医药卫生科学;社会经济条件;卫生政策;宪法。 2、卫生法律制定的程序 准备(编制规划,作出决策;起草法律案);提出和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 3、卫生法的实施 通过一定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4、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卫生法学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其中包括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和墓本原则,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卫生法律关系。 第一节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这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发展而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后期。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 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争议的解决.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成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话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川也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卫生条款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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