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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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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

论文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法学家首先掘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犯罪构成是刑学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事件和主观事件的总和。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事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事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事件。它们互相作用,互相联系。科学认定犯罪构成对每一起具体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发展沿革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地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能法定要件?这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与其他事物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纪的欧州就已经产生,但当时只是诉讼上的意义。继而传到德国,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发展,到二十世纪真正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才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开创,由麦耶完成。传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学者对此加以发展,形成了目前资产阶级国家中最具特色与代表性的犯罪构成。该种理论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另外一种性质、特点、内容都与之不同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代表社会主义国家系统,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前苏联学者经过多次大的争论,最终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而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广泛采纳了前苏联的理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动荡,

我国学者终于在批判的继承下,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1 当我们要追究某一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时,首先就要查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犯罪构成正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个的总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是认定犯罪的规格的标准。某一行为只有符合了某种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时,我们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当然更无刑事责任可言。

2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标准,是准确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性质,判断罪界差异的重要尺度。任何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总则性规范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但同时,犯罪又总是具体的,因此,它又必须符合刑法分则性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就刑法规定上来看,就是由刑法分则规范所确定的犯罪特殊构成要件的差别所形成的。

3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刑法是保护人民,惩罚罪犯的有力武器,严格按照罪犯构成定罪,有利于防止出现错案没有名区的犯罪构成,就不可能有t统一的定罪标准。所以犯罪构成为无罪的人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点,所以可以进行各种分类的划分。1 根据犯罪构成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2 根据犯罪构成在刑法中表述状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3 根据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等等。因此犯罪构成的理论分类有助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各种类型的犯罪构成,指导我们准确定罪量刑。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某一犯罪的基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基本刑法的犯罪是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而它又是由刑法典分则等又成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规定的某种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犯罪形式变化的或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典总则性规范之中,而它又要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所以,在确定这类犯罪构成时,要把犯罪规范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加以认定。这种分类的意义在说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类型的犯罪也有犯罪构

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即完结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简单或详细描述,

完整表明该犯罪事实特征的犯罪构成,在认定这种犯罪构成时,只需根据刑法的已有规定。空白的犯罪构成,即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明确描述,仅指出应授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通常用“违反……法规”,“违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这主要是说明要全面把握犯罪构成,不仅要了解刑法的条文,同时还要掌握有关的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管理法规。简单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或单纯的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如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罪过形式所成立的犯罪的构成即是如此。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这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有可供选择,或者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择的复杂构成;另一类是重叠的犯罪构成,按选择要件的不同,前者又可分以行为、对象、结果主体、目的等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构成;而后者则可以饮食两个客体。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认识各种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防止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犯罪构成的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各种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历来有不同观点,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构成,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组成部分。现分别进行阐述。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用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要侵害一定的客体,不侵害客体的行为就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由此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问题可言。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根据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范围或性质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三类:犯罪一般客体、犯罪同类客体、犯罪直接客体。犯罪一般客体又称犯罪的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这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而不是某些具

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它一般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集中表现,在我国,无论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从不同的侧面和在不同程度上对我国和人民的利益构成了危害,都侵害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一般犯罪客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规定。犯罪一般客体是否存在,是罪与非罪区分的原则界限。研究犯罪一般客体,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清犯罪的本质,充分认识到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任何犯罪都会构成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危害,认识到犯罪不单单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个人之间的矛盾,也不是局部性的问题,而是同国家、人民利益之间的强烈冲突,是与整个现存法律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对抗的问题。

犯罪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方面。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各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也不尽相同,而有些犯罪侵犯的客体内容又有很多相同之处,因此,根据某些客体内容的共同性,可将犯罪客体归纳为若干类。从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同类客体。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和设备,破坏通讯设备等犯罪,它们在行为方式,侵害对象罪过形式及危害程度上存在某些明显差别,但它们侵犯的客体性质却具有共同性,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公共安全”就是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将犯罪划分为十类,并

在分则中规定十个罪章,就是依据同类犯罪的客体的基本原理,研究它能为司法机关和刑法与理论工作者探索完善分则体现理论依据,也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准确地定罪和量刑。

犯罪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各类犯罪都是具体的,具体的一种犯罪行为只可能侵害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这些被侵害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直接客体,犯罪直接客体能够最直接地揭示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强奸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每一种犯罪行为的性质,首先就是由其直接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不了解犯罪的直接客体,就无法从其客体的性质上把某些犯罪的界限区分开来。例如,同样是盗窃价值较大的枕木行为,一种是盗窃库存的枕木,另一种是盗窃正在使用之中的铁轨下的枕木,犯罪的目的,行为手段,犯罪对象都是相同的,但就其犯罪的客体来讲,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的是盗窃罪;后者既侵害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主要地侵犯了公共交通的安全利益,构成的是破坏交通设备罪,因此,研究犯罪直接客体,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然,这不是说它能把所有的犯罪的界限都区分开,只是能把某些犯罪之间的界限区分开。因为有些犯罪的界限不是以犯罪直接客体进行划分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

罪之间的区分,侮辱罪,诽谤罪之间的区别,就主要表现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同时具备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因此,我们在分析某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时,首先要分析行为是否侵犯了犯罪的一般客体,如果行为侵犯了一般客体,说明这种行为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分析其侵犯了哪一类客体,是哪一类犯罪,这就是确定犯罪同类客体的过程,最后,还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哪一种客体,根据犯罪直接客体,确定具体的犯罪罪名和应适用的刑罚。由此看出,犯罪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是一般与具体,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是不能分开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犯罪都有这三种客体的存在,是有机的统一体。

犯罪直接客体在理论上还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这是根据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数量所进行的一种分类;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这是根据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状况所作的一种分类,另外还可根据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能否表现为物质性形态将犯罪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等类型,这些理论上的分类,对于深化犯罪客体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归纳,分类和系统编排都是根据犯罪客体理论研究中同类客体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进行的。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的首要条件,刑法中主要对其进行了如下的规定:1、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2、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3、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4、规定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5、规定犯罪行为特征。

(二)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这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这就是说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这是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对刑法没有规定的客观事实,就不是犯罪客观要件。其次是它的客观性,这是它的客观事实特征,指人的外在活动及其结果,是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只包括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第三是它的规定性,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在任何条件下,采用什么样的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举个例子:妨碍公务罪的客观要件,说明行为是通过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责,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不能说明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观事实,刑法将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客观要件。第四就是它的重要性,这指的是犯罪客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没有它就构成不成犯罪。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另外,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也是它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一,是检验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标准之一。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但只有行

为能引起外界改变,造成社会危害,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思想表现为外部客观事实,就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也就不成立犯罪。犯罪是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它含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二是指具备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这一种行为是纯客观的身体外部动作。仅有这种意义的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则绝对不成立犯罪。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这行为,更不能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控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因而与思想有原则区别,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形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社会关系;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发表言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否具有危害行为还必须根据言论的内容以及发表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予以确定。虽发表有害的言论,意在实现其思想时,煽动人民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就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只有行为才能侵犯它;刑法是行为规范,只有行为才能违反它;罪过是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主体是实施行为的人。在刑法理

论中,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有多数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备条件,它要解决刑法规定的犯罪人本身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基本要件问题。每一种犯罪都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的人,即刑事责任承担者,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行为,更没有刑事责任可言。犯罪主体就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刑法上,对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使其成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类个体,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单位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组织,既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能力并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2、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是人的意识和意志能

力的表现,是一种对行为辩认、控制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主体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更不能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受自然人个体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只有当其达到一定年龄,具备正常精神状况时,才能认为其具备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通过单位意志之上的独立的集体意志来体现的,在本质上是单位内个人意志的集会,虽来源于个意志,但又高于个人意志,一旦形成,便成为超越纯粹个人意志之上的独立的集体意志。表现为单位负责人和领导机构的决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同样体现了以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3、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只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才能构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研究犯罪主体,对正确定罪和量刑有直接的影响。加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作为犯罪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就构不成刑法规定的相应的犯罪。例如,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未满14周岁的人,均不成犯罪主体,其行为也不成立犯罪。例如一些刑法典中规定为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偷税、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等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中未规定为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次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罪之间的重要界限。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主体中,很多犯罪在把罪构成的诸多方面都有相同性或类似性。此时,犯罪主体情况就是区分之的一个重要界限。第三犯罪主体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又聋又哑的犯罪处罚从宽的规定。而对某些犯罪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量刑的轻重严重影响。

(四)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说明主观恶性的特点,是犯罪构成条件。主观恶性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内容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故意表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持一种敌视或蔑视态度。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有故意或过失,不是在故意或过失下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犯罪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它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还制约着行为的数量,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由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系统包含了上述四个不同层次,其不同的排列和组合形成了千差万别的犯罪构成结构形成。这使得犯罪构成的结构异常复杂,并以此适应了社会中犯罪现象的种种情况,为认定各种复杂形式的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和标准。充分认识到它的多层次性和结构形态的复杂性、全面理解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和特殊规定,才能科学地认定每一种具体的犯罪。(作者:李俊辉)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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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秉志等主编《刑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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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格《比较刑法学》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重点: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类型;意外事件的概念,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刑法中认识错误及其类型、意义。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难点: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的课时安排:5课时。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1.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第三,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四,它是刑事责任的 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主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至于意外事件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由于它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阐述。 (四)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1.二者同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缺一不可。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来,而且只有行为时的罪过才是犯罪主观方

学院系主任个人工作总结

学院系主任个人工作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学院系主任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即将过去,一年来,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一年的 德:在工作中时时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主动、认真地服从和配合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能:作为一名教师,深知自己肩负的重任,因此认真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言传身教,用自己勤奋工作的行动去影响和教育学生,并适时地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到教学过程中去,以科研带动教学,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勤:本年度担任图学中心主任一职,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在本科教学评估中,积极组织和协调了图学中心的迎评工作;此外,08年年初起开始组织教师进行建立机械制图开放式实训室的论证与资产申报,目前实训室已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作为教学管理委员会及学位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学院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管理,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领导的鼓励支持下,在教研室全体老师的热情协助和积极配合下,教研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教学中,本人认真备课,授课过程中注重工程训练和工程思想的挖掘,认真做好课后的辅导环节,坚持在答疑中对个别学生进行质疑,对课后作业全批全改,下大力气抓学生的作业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绩:在教学方面,本年度承担了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工程制图Ⅳ、 第 2 页共 2 页

画法几何以及计算机辅助绘图等4个门次累计约400人的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指导硕士生一名,指导了制图大作业以及毕业设计,其中有一名学生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当年院内纯教学计算工作量约570学时,超额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在科研方面,和参与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一项,其中一项即将完成;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等期刊上发表B类科研4篇,其中1篇已被ISTP检索,其余几篇待检;及参与校级及院级教研项目5项,发表教研1篇;在xx年xx 月于天津举办的第八届海内外青年设计与制造科学会议ICFDMxx上做学术报告一次。此外,本年度继续担任机自0605、0606的班主任工作,通过对学生的专业引导、生活习惯引导使学生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和生活观念,效果显著,在学院的励志成才活动月启动仪式中被评为优秀班级,本人也获得济南大学优秀班主任称号。 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有成绩也有不足,在新的一年将继续努力,争取在教研室课程建设以及科研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第 2 页共 2 页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系主任岗位职责

系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本系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的专业和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教研科研等,工作的规划报学校批准组织实施。 2、审定所属专业教学实践计划(包括实践教学)和各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系人员的定岗定编和拟定人员调配计划,推荐本系副主任名单,聘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审定各室聘任人员,负责安排教师、实验员的业务进修、业务考核和聘任等工作。 4、负责组织审核各专业学期授课计划和教职工人员工作量,制度并执行系奖金分配办法。 5、组织各类教材、讲义、题库、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的编写、订购等工作。 6、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7、主持全系性的科研学术活动和教学法及教书育人经验交流活动。 8、组织教研室活动和教学检查评估活动。 9、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的奖、酬金分配和学校下拨各项经费的使用。 10、负责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德、智、体及全面发展,负责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1、负责学生招生、毕业、就业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安排与实施。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系副主任岗位职责 协助系主任分管教学科研、成教等行政工作。 1、协助系主任抓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 2、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各课程教学大纲。 3、组织各类教材、讲义、题库等教学资料的编写、订购等工作。 4、分管教研室工作和教学评估活动。 5、安排教师教学活动及业务考核。 6、分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系成教工作、各项经费的核算。 7、配合抓好科研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系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系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抓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教育工作管理。领导党支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人事安排、人员奖惩;德育工作和毕业生的就业方案等,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党支部制定党员教育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与转正工作。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 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或称前提条件,犯罪内容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层涵义“[2]。简单来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就是认识方面的因素。这种明知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1.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要求犯罪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行为人的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系主任工作职责与考核

xxx学院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 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系(教研室、工作室)是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开展教学、科研与创作工作的基层组织,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是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学、科研与创作活动的组织者,为加强全校基层教学、科研与创作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二条、热爱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了解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和教学规律,熟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办事认真,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四条、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教学管理 1、制订本系(教研室、工作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划与措施; 2、定期召开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会议,研讨教学活动(每学期至少4次); 3、制订每学期的课程开设计划; 4、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检查;

5、统计、上报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科研、创作管理 1、组织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申报各类科研、创作项目; 2、组织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参加各类学术、创作活动; 3、参与本单位学科建设方面的活动; 4、统计、上报本系(教研室、工作室)教师科研、创作工作量。 第七条、其它工作 1、制订系(教研室、工作室)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制订并实施本系(教研室、工作室)对外交流计划; 3、完成本单位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属于兼职教学管理岗位,其行政上受所在教学单位领导。 第九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兼职工作量的计算,按南艺院发[2000]3号文件执行,所需经费在各教学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系(教研室、工作室)主任每学年考核一次,分为称职与不称职两档。考核不称职者不得再担任此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系主任工作内容及要求

系主任工作内容及要求(草案) 一、负责本系行政管理工作 1、负责制订系部年度和学期的各项工作计划,并提交给分管副院长审核。 2、负责建立、完善本系部的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参与学院重大的教学管理制度、办法、规章、方案的制订与监督执行。采用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的方式搜集本系部教师对学院行政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院和系部的发展需要,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4、对系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向学院提出奖惩建议。 二、负责本系的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系所属专业的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2、负责本系部每学期课程的安排。结合本系部教师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提出教师任课建议,协助学院选聘授课教师,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报学院审定。 3、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并审定本系部教师拟定课程授课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或者编写教材教参,制定实验或者实习方案。 4、负责组织开展教学教研活动,组织教师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每月至少1次。每学期组织至少1次教学公开课。 5、负责听课制度的落实,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6、根据教学质量监控规程,做好教师的备课、授课、实验、辅导、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检查。 7、开展本系部的常规教学检查,期中、期终教学检查,协助学院组织学生、教师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师教育教学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本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8、负责考查、考试试题、评分标准的审核,交学院领导审定,检查阅卷、评分、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及安排试卷复核工作。 9、做好实践(实习)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系学科和专业建设工作 1、协助实践中心主任抓好本专业实验室建设,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添置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的建议,不断充实教学设备。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丁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 引言 (3)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 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 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 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 *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系主任工作计划

系主任工作职责 1、系主任在院长与主管院长领导下主持系的全面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决定、实施、处理本系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 2、主持制订系年度工作计划及系发展规划。负责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 3、主持教学、教育改革工作,专业建设与专业开发工作。审查专业申报计划、课程安排计划与教师授课安排计划,检查教学进程,指导教学管理、考核教学质量。 4、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安排教师进行培训、主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申请师资引进。 5、主持本系学术及教研、工作。制订教研计划、组织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审查、评议、推荐教师职称资格的申报。确定教师的推优评先与表彰、奖励。 6、配合党、团组织做好教师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7、在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调整、调配本系教职工的工作。 8、完成主管院长及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并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教学工作副主任工作职责 1、教学副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协助系主任工作。分管教学与教研、工作。安排、实施、布置本系教学和教研、工作范围内事务。对分管的工作承担责任。 2、负责制订有关教学、教研、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教学文件、参与制订本系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3、负责对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和总结。组织听课、,检查教案、教学进度及收集学生与同行的反馈意见。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4、负责组织教师业务学习,提出相应进修送培计划。负责教师业务考核,提出教师推优评先、职称评聘的意见。 5、协助提出专业建设,开发计划,拟定专业的课程计划、教改计划和实施计划。帮助确定教师课程安排和外聘教师人选。 6、拟定教研、科研计划,主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组织教研、科研成果申报,总吉教研、科研经验,并提出奖励办法,决定奖励对象。 7、协助党、团组织开展工作,完成系主任安排的有关工作。当系主任外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教学工作副主任代理系主任履行负责全面工(转载于:系主任工作计划)作的职责。 学生工作副主任职责 1、学生工作副主任受行政系主任领导,在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系的学生管理和教育。 2、参与系的建设,协助行政系主任开展工作,密切配合教学工作副主任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及其它与学生工作有关的教学活动。 3、加强学生工作与院其它部门工作的联系,负责或协助处理发生在本系学生中的问题。 4、负责本系班主任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选拔和考核班主任,做好一年一度的优秀班主任评比,并将考核结果归档。 5、督促班主任做好期末对班级学生的鉴定,要求其认真填写好学年评议表,并将鉴定表、评议表按规定归回学生档案室。 6、安排班主任完成班级期末德育分的评比,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组织完成上一个学期的各类评优及奖学金评比发放的工作;配合班主任做好以学年为单位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与摸底,完成特困补助的评比发放和安排特困生在校勤工助学的工作。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系主任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系主任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主任在学院领导下主持所辖系的全面工作,决定、实施、处理本系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 第二条主持制订系有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系发展规划。负责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 第三条主持负责本系的课程及教材建设。协助学院认真落实各项教学和教改任务,定期听课、督促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组织制定(修订)本系内承担课程教学大纲。动员并组织本系成员积极开展研究性教学(双语教学),积极申报各类教改课题。定期(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开展教研活动(或召开系成员会议),组织本系成员学习有关教学文件精神,开展集体备课,研究学生学习情况和对课程的意见,研究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和方案等。动员组织本系教师积极主持或参与各类规划(统编)教材的编写。组织安排实施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四条主持负责本系的科研工作。积极开展以系为单位的对内或面向全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推进与兄弟院校相应系科和地方政府、企业的学术交流合作。切实加强本系成员教风、学风建设,开展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精神教育,组织本系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推进科研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全系成员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五条主持负责本系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本系教学科研需要和师资队伍现状,提出人才培养、引进、晋升、晋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系成员对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学院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准确、负责地向本系教师通报学院的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协助学院积极做好本系成员的思想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注意倾听收集整理本系成员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一)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 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职业技术学院系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职业技术学院系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 编写日期:2017年7月27日岗位名称系主任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七级 工作职责 主持系(部)行政工作。负责开展教研、教改、科研和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本系(部)工作计划、岗位职责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本系(部)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与学院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1、负责本系(部)目标管理考核和教师日常业务考核、年度考核; 2、负责协调内外关系; 3、组织制定与实施本系(部)学期、年度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 4、负责教学质量工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教学改革立项、精品课程、学生创业实践)建设; 5、承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工作标准1、目标管理落实到位; 2、师资队伍建设要有全局观、发展观; 3、能与其他部门有效沟通,有效激励本系教师的工作热情; 4、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任职条件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在下一级职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 5、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有吃苦耐劳、廉洁奉公的精神。

工作职责(1)熟练掌握教学规律,系统地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指导中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组织和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论著,主编或参编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组织和指导教研室、专业建设工作。 (4)从事师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发挥带动作用。 (5)在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参与和指导本系(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1)任期内应承担两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年平均授课量不少于320课时(周均8课时)。 (2)任期内应认真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应在良好以上。 (3)任期内承担并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以研究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验收为准)。 (4)任期内指导并参加教研室建设,革新教学方法。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指导者或合作者)。 (5)任期内指导两名青年教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经过三年的教学实践,在师德和业务能力方面有明显进步,并在校级以上刊物上有专业论文发表。 (6)任期内至少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7)掌握本学科学术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任期内每年至少向全校师生或社会相关人员作2次学术报告。 (8)任期内至少指导1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设计、选题、写作或指导1次教育实习。 (9)每学期听课4节以上。 工作标准5、目标管理落实到位; 6、师资队伍建设要有全局观、发展观; 7、能与其他部门有效沟通,有效激励本系教师的工作热情; 8、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任职条件6、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7、在下一级职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8、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9、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 10、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有吃苦耐劳、廉洁奉公的精神。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一)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一) 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刑法以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因此,犯罪问题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它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点,犯罪构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犯罪构成罪行法定主义 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索,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即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二个是探索阶段,即对引进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学说进行理论上的评判,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某些问题上有了突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见解。下面笔者试就犯罪构成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及发展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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