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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省内:3千万;国内:1亿)

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

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两年

4.最近三年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负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

出罚

四、至少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讯、信息安全等

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

电子通讯、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讯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

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就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

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

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公告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海口中心支行2010-12-24 15:08:04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已受理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 2010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 二、公告内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由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和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出资人名单及持股比例: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捌仟万元,持股比例80%;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出资额 为贰仟万元,持股比例20%。 财务状况: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出资人截至2010年12月,连续盈利2年以上。其中,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度营业总收入3,450,073,997.24 元,营业利润87,969,046.54元;2008年度营业总收入2,977,857,559.85元,营业 利润140,101,926.71元;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2009年度营业收入 45,634,239.12元,营业利润3,499,419.44元;2008年度营业收入29,233,242.85 元,营业利润7,204,856.57元。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申办第三方支付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a113717123.html, 申办第三方支付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核心内容:我们了解到申请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严格要求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条件限制。那么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申办需要哪些材料?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材料,赢了网为您详细介绍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申办材料。 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第三方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如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上述规定内容。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

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2016年第1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282期 Serial No .282 No .1,2016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的互联网支付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主体,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本文主要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所需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判断方式、影响取得的现实因素及未取得而开展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第2条,即“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且该条款明确“网络支付”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 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该条同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途径 (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系统查询根据《办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第13条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可查询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信息。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可查询到全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住所或网站了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收稿日期:2015-08-17 作者简介:曾凡波(1977-),男,四川达州人,合伙人律师,从事金融法律研究。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 曾凡波1,李 莉1,崔山磊2 (1.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10;2.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4100)摘要: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其次,分析如何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再次,基于数据分析、监管形势和申请实际等方面,探讨影响业务资质取得的现实因素。最后,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6)01-0082-02 82——

第三方支付的申请与许可

第三方支付的申请与许可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 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人民银行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a113717123.html,)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提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二、领取受理意见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通知,领取受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三、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公告规定事项 申请人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办理公告事宜。

五、接受现场核查 申请人接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核查通知的,应当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六、说明被举报事项 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表: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 附表: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 编号*:年第号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新浪科技讯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第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及业务范围、联系地址 许可证编号公司名称发证日期 Z2004111000017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211000016 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343000017 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431000010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512000012 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632000017 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742000014 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844000011 广东银结通电子支付结算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4951000010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011000015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150000016 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213000011 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314000019 山西万卡德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423000017 哈尔滨轮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533000014 浙江商盟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634000012 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741000012 河南汇银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852000017 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5921000014 大连中鼎资讯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Z2006033000017 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省内:3千万;国内:1亿) 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 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两年 4.最近三年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负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 出罚 四、至少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讯、信息安全等 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 电子通讯、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讯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 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就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 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 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1

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 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2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它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经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经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它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 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 目录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背景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元,同比上涨102.6%。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49.56%。 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需符合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编辑本段颁发情况 2011年5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刚刚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其中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快钱等悉数获得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今日公布的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总计为27家单位获得,并未像此前外界预计的32家公示单位全员获批。另外,有5家申请企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他们分别是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首批获得牌照的公司企业名单

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支付牌照 概要 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要求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 背景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元,同比上涨102.6%。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49.56%。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需符合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

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支付许可

N、《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1019 (三)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了“支付清算组织准入”行政许可项目,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权限。2013年,遵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建议,该项目名称调整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继续保留该行政许可事项,并报请国务院同意。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六)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3)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零支付公布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_27家单位获批

零支付公布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27家单位获批 央行公布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5月26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刚刚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其中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快钱等悉数获得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今日公布的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总计为27家单位获得,并未像此前外界预计的32家公示单位全员获批。有5家申请企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他们分别是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博立针纺商行网络有限公司。 另外,5月17日才提交申请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入围本次的发放名单。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元,同比上涨102.6%。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49.56%。

(木木) 详细名单如下: 许可证编号公司名称发证日期 Z2000133000019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231000010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311000013 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531000015 上海博立针纺商行网络有限公司 2011年 5月18日Z2000444000013 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531000017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611000010 开联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711000019 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831000014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0931000013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031000010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111000013 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231000018 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344000012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444000011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511000019 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611000018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731000013 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811000016 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1912000014 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044000013 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131000017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211000010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346000018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431000014 上海捷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511000017 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Z2002631000012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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