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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2016年第1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282期

Serial No .282

No .1,2016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的互联网支付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主体,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本文主要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所需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判断方式、影响取得的现实因素及未取得而开展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第2条,即“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且该条款明确“网络支付”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

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该条同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途径

(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系统查询根据《办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第13条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可查询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信息。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可查询到全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住所或网站了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收稿日期:2015-08-17

作者简介:曾凡波(1977-),男,四川达州人,合伙人律师,从事金融法律研究。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

曾凡波1,李

莉1,崔山磊2

(1.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10;2.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4100)摘要: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其次,分析如何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再次,基于数据分析、监管形势和申请实际等方面,探讨影响业务资质取得的现实因素。最后,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6)01-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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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取得的现实因素分析

(一)2011年以来,《支付业务许可证》颁发呈“先增后减”之态势

经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信息公告查询,2011年以来,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共审批许可270家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发证日期先后进行统计分析,2011年审批许可34家;2012年审批许可48家;2013年审批许可89家;2014年审批许可84家,2015年(截至2015年7月6日,下同)审批许可15家。

由此分析,《支付业务许可证》发证数量在2011—2015年呈先增后减之态势(或规律)。2011—2013年历年递增,且2013年达到峰值,较2012年有大幅度增长。2013—2015年历年递减,且在2015年达到历史最低(最后一次发证仅1家),较2014年有大幅度减少。

(二)201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趋严《支付业务许可证》审批收紧

一方面,2014年以来支付行业一系列乱局(如2014年12月,深圳瑞银信违规发展商户;2015年1月,上海畅购被曝挪用备付金、资金链断裂等)让监管层压力很大;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的牌照数量已经足够多,而支付机构盈利模式相对不清晰及可拓展盈利空间小致使竞争惨烈,迫使监管层开始收紧政策、整顿市场,限制牌照发放。

201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要求“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持续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实施支付机构分类、分级监管”。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发布相关文件或通知明确不发或减少发放牌照事宜,但据《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相关权威媒体报道以及2015年3月26日仅颁发1张牌照等信息综合研判,监管层可能会强制性控制牌照数量。因此,申请牌照会比以往要求更高、限制更多、难度更大。

(三)排队申请者众,通过并购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选择

很多大型企业(包括多家上市公司)都意欲进军支付行业,筹划成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申请支付牌照,希望借助支付牌照实现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转型,比如TCL、上海钢联、泸州老窖、平安集团、海尔集团、民生电商、大唐高鸿等企业。为了快速合理地进入支付市场,一些企业走上并购之路。比如,2014年12月,万达集团以20亿元代价获得快钱公司控股权。

四、不具备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据悉,鉴于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支付的兴起,目前存在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游走在互联网金融边缘,通过打擦边球及其他不合规甚至非法形式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亦即,目前存在不具备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现象。对此,本文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两个视角简要提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条款)

1.《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办法》第47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不具备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个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因欺诈或不能实际履行合同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比如因谎称具备支付牌照而被工商部门以虚假宣传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比如因扰乱市场秩序而触犯非法经营罪)等。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http://https://www.docsj.com/doc/537262405.html,/.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S].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S].

[6]长江商报,2015-03-30.

[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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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2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78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4,2012 (CumulativetyNO.478) 金融风险是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导致经济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领域关系着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命脉,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规避和管理,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妥善规避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 一、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评估体系残缺 金融业的展业活动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金融机构为人们提供的不只是产品和服务,而更是一种信用。诚信原则始终贯穿着金融领域的各项活动,但是在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致使金融机构很难进行信用审核,严重的束缚了金融业对风险的规避活动。 (二)承担风险的主体不明确 风险无处不在,有风险就必须要有承担者,想要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避和管理,首先必须要明确承担风险的主体,只有确定了风险的承担者,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承担风险的主体不够明确,结果导致国家财政代替银行成为了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当财政出现了巨额赤字,最终就会引发通货膨胀。因此,承担风险的主体不明确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风险管理的理念陈旧 在发达国家里,金融机构非常重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他们把风险规避和创造利润结合在一起,在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注重创造收益。而在我国,人们通常把风险和盈利放在相互对立的角度,不能正确的认知风险,阻碍了自身的发展。规避不等于逃避,风险管理是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转嫁与管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许多机构为了逃避风险而放弃自身的业务,不仅导致业务大量流失,最后反而降低了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我国的风险管理活动需要创新理念,只有打破传统理念的束缚,风险管理才会在实践中取得效果。 (四)风险管理的体制不完善 健全的体制是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保障,我国的金融体制经过多年来的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够健全,尤其是在风险管理这方面,缺少完善的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没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使得在规避风险的时候各部门之间无法顺利的衔接,导致风险管理活动很难取得实效。 (五)风险管理的方法落后 从全球来看,风险管理的旧方法已经逐渐开始向风险量化管理转变,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研发出了计量模型。在人类的社会里,只有掌握正确的处事方法才能让问题迎刃而解。现阶段,我国对风险的量化分析能力比较薄弱,对风险的识别和度量不够精确,导致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无法做出科学准确的决策,没有正确有效的方法手段,自然不能够成功的规避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问题就要有对策,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机构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领域将会更加繁荣,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古代的镖局到今天的保险公司,人类一直在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与风险进行斗争,在21世纪的今天,风险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金融领域,要确保金融机构在这场斗争中取得胜利,就要及时的处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一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上的支持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健全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利用广泛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国家要支持金融机构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诚信建设 我国的金融领域中,不良信贷现象非常严重,致使金融风险高发。因此,要解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问题,必须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在金融市场中全面落实诚信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避免由于信用问题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隐患。 (三)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评价体系和决策体系,面对金融风险的威胁,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健全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之适应金融市场的复杂局势,积极调整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建立良好的组织框架。 (四)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 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就是要正确处理经营和风险之间的的关系,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注重创造利润,把风险管理的过程演变为增加收益的过程。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开创风险管理的新技术,并且把创新的理念和技术相结合,使之在实践中得到充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王骊璞 (陕西省兵器工业管理局,陕西 西安 71005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风险规避意识越来越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在通过各种形式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现今世界,金融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金融机构面临的压力日益加重,而金融危机的出现,更是让金融业承受着巨大的威胁,想要在严重的竞争威胁中立足,就必须及时的规避风险。本文研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金融市场的稳定提出新思路。 【关键词】金融机构 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 70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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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核心概述 一、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汇丰银行的风险管理针对不通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汇率、利率和股票及价格变动产生的市场风险,主要采取估计亏损风险限额的方法: ●外汇风险由各地的财务中心按核准限额一并管理,或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利率风险按已核准限额由但的财务中心或ALCO管理。 二、花旗银行(Citibank) 花旗集团致力于成为营业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务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极为谨慎。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设计整个集团的重大风险的检查和管理。 集团风险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1)依靠内、外部专家对全球外部环境进行评估。(2)对集团现有的风险加以评估,尤其重视潜在的重大风险。(3)决定集团所承担的风险级别和相应的调整措施。 集团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为:(1)制定管理政策和程序。(2)高层管理人员通过详尽的风险分析和报告制度对风险进行监控。(3)设立独立的风险挂历部门。(4)从第一线人员到最高层领导,实行层层负责制度。(5)定期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 ●美洲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方式是由相关的信贷产品部门设计贷款,最终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金额超过该信贷管理经历的权限,则由上一级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直至总行的信贷管理委员会。 ●美洲银行较早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开发了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RAROC)管理系统。RAROC系统是美洲银行内部用来核算和控制整体经营风险于效益,以及各类各项各笔业务的风险和效益的主要方法。美洲银行利用RAROC测量银行经营的风险/回报平衡点,并公正地计量各部门,以至每个人的成本费用及其对整个经营效益的贡献。 ●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通过内控帮助业务部门对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合检查。四、标准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渣打银行的风险管理是集团的业务中心,有效的管理也是该行的主要能力优势所在,该行风险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实现: ●贷款风险由贷款部和贷款运作部共同负责,贷款部主要负责审核跟踪贷款的质量,贷款运作部则监控贷款的发放和归还情况; ●日常操作性风险由操作部门的主管负责; ●员工的权限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并通过密码进行控制; ●设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总行和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违规风险则由法律及监察部负责,其职责主要是监督管理银行的运作是否符合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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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已经提过了。 2.资金安全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提供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过程中,资金包括两类,第一类结算,第二类虚拟帐户的资金,两类资金怎么保证,谁来担保等风险点。 4.洗钱的风险。 《反洗钱法》在明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对服务机构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机构要求更高了。法律实施之后,对我们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a)支付宝交易量是很大的。 b)支付宝的交易没有成本的交易,并不是支出支付宝的网络交易是免费的,其他家也有,据我个人所知,不收手续费的交易服务应该是从淘宝的支付宝开始的。 如果有成本,套现就会不一样了。 c)支付宝的优点,是淘宝的密切的衔接,很便捷,另外要想进行欺诈套现,利用淘宝中的支付宝实行自买自卖是非常容易的。违反犯罪确实是需要反思的。 6.连带责任的风险。 电子商务的纠纷。 7.欺犯风险的案例。 我们提出这些风险,并不是否定这个场,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有效的预防这些问题。这是重要的主题,产生存在确实有必要的,

生存空间非常广阔的。如何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法律规定?我们 建议是从六个方面开始,但没有时间展开了,从完善法律规定可以 简单提一点,有一些法律规定,法律效益层次必须提高。 相关阅读: 第三方支付模式 纵观国内当前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经营模式: (一)支付网关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充当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接口,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商家,第三方支付为商家提供一 个可以兼容多银行支付方式的接口平台。 (二)信用中介模式 看过“七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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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签章; (五)假作废、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私自留存银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私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不按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 (六)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私自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或业务印章,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账户及相关操作管理 (七)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等手段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投资人的身份,违规离柜办理开户手续或将已受理的开户资料违规交回客户;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 (八)预留印鉴卡的受理、办理和保管为同一人;印鉴卡保管人违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提下将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九)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代理客户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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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信贷风险监管和全面风险管理课后测试

信贷风险监管和全面风险管理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9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信贷监督管理,属于()√ A 事前控制 B 事中控制 C 事后控制 D 都不对 正确答案: C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评估。√ A 一次 B 两次 C 三次 D 四次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3. 对客户的贷后跟踪管理包括()√ A 贷款用途检查 B 还款能力检查 C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D 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正确答案: A B 4. 集中模式下信贷监督管理的特征表现为()√

A 专职机构 B 集中监控 C 分级监督 D 责任分明 E 以非现场监督检查为主,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正确答案: A B C D E 5. 信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架构包括()√ A 机构设置及职能 B 风险分析例会制度 C 贷后管理责任体系 D 监督管理流程电子化 E 贷后管理考核机制 正确答案: A B C D E 6.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包括以下哪些要素()√ A 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B 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 C 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D 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 E 全面的内部控制 正确答案: A B C D E 7. 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需遵循的原则为()√ A 全面管理的原则 B 集中管理的原则 C 垂直管理的原则

D 独立管理的原则 E 程序管理的原则 正确答案: A B C D E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的原则有()√ A 匹配性原则 B 全覆盖原则 C 独立性原则 D 有效性原则 正确答案: A B C D 9. 客户贷后管理体系,包括()√ A 对客户的贷后检查 B 对客户的贷后分析 C 客户和贷款的分类管理 D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0. 新型信贷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目前,大部分的银行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金融机构操作风险案例

金融机构操作风险案例 《银行操作风险识别与智能化防控的金融研究-基于银行案例分析》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银行业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代表行业之一,风险防控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的命脉,现在风险防控已然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堪称生命线。进入21世纪之后,商业银行在风险防控中投入了大量资源,风险防控对于金融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导致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双方都在逐步加强对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今年银保监会还正式出台了资管新规,大大地加大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时间不算长,对操作风险的量化也还相对不够成熟。近些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频频发生的大案、要案,基本都起源于操作风险,给银行自身收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给银行业造成了声誉影响。因此如何尽快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操作风险管理水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头号课题。研究表明,中国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银行在操作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主要体现为人工防控为主、智能防控为辅,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分析国内中小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识别机制与改善防控手段,借鉴先进金融机构的研究成果,结合防控上的实际情况,显得尤为重要。中小银行现面临多元化风险,包括政府监管、市场动荡、行

业内竞争和内部管理,急需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操作风险识别管理系统,探索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以及加强智能化防控手段。 1.1.2 研究意义 20世纪90年代末,操作风险逐渐受到银行业重视,伴随着银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如何快速精准识别、衡量、防控化解操作风险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新的研究课题。目前,不论国内还是国外,银行业由操作风险引起的案件一桩接一桩,损失惨重,许多商业银行因操作风险而发生损失的案例需要进一步整理归类研究。 1.2 国内外研究 1.2.1 国内研究 21 世纪以来,国内关于银行操作风险的研究逐渐增加,大量学者和银行从业者通过对银行操作风险案例的研究和探讨,发现银行操作风险会重演,2006 年以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9 亿元的票据大案为代表,国内银行业先后发生多起票据大案,中国银保监会为此专门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在通报案件情况、分析案发原因的同时,提出监管意见。然而近几年来,由于操作风险引起的票据大案仍然不断发生,2016 年农业银行39 亿元票据大案又一次拉开票据案件多发期的序幕,天津银行、中信银行相继爆出票据案件,一度引起金融界的恐慌。最近发生的包商银行被建设银行接管事件在业界引起了巨大震惊,纵观背后,包商银行发展到如此境地归其根本主要还是由于长期的业务操作方向及风险不断累积引起的爆发。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安全 问题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的,必然是一系列亟需我们解决的重要安全问题。我国支付方面的法律相对比较落后,在支付过程中容易留下许多漏洞,使许多不法商人有机可趁。目前存在的数百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用户的交易安全和个人信息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 1.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导致信用卡套现、洗钱问题层出不穷 第三方支付技术门槛较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搭建中没有对安全防护能力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系统可能存在信息管理,支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专业安全系统的不定时抽量检测,发现了许多存在的重要隐患,如SQL注入、跨站脚本、网络钓鱼以及登录方式不安全,用户信息泄漏等。显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环节是相对不受重视的,太快的发展与不过硬的安全防护措施必然会使安全防护环节显得很薄弱,让存在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并造成很大的信用危机以及一种不健康的交易状况。根据资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安全设备以及防火墙不完善 (2)没有对平台部署实施监控系统 (3)重要网络设备的物理环境不安全,容易出现人为操作篡改数据 (4)应对突发事件的处(4)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不足并且,在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比如腾讯公司的O 币,移动通讯公司的话费充值等,不排除有些人通过设立多个账户,从事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以此转移不法资金,已达到洗钱的目的。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保障的技术手段需要改进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采用的技术安全保障手段一一数字证书,其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第三方CA认证,而是内部建设一套符合实际要求的证书注册审计系统,是自身具备证书申请、审批、下载、证书状态在线查询、证书撤销等功能。然而这种数字证招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且,从当下的网络现状来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还不成体系,没有建立总体方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策略存在着很大的不完整。 3.个人信息不能得到保护造成了许多账户资金被盗,网络诈骗时有发生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约责任教学文案

第三方支付的违约责任 ——从消费者视角出发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①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模式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开始被越来越多的隔面异步交换所取代。但是,在异步交换的过程中,若无信用保障,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迎合市场异步交换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第三方充当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②在此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通过支付托管实现异步交换的支付保证。 ①赵锡军:《扫描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论与逻辑》,载《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2014; ②徐迎阳:《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策略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规划研究院,北京100191》2014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整个交易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交易各方的积极配合。具体来说,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支付要涉及到消费者、网络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支持。其一般交易流程如图所示: ①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提交订单; ②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向第三方平台提交支付信息; ③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买方支付信息并向相关银行发送支付请求; ④—⑤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验证消费者账户,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消费者账户; ⑥资金从消费者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账户; ⑦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消费者的转账信息传递给商家,并通知商家发货;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基本策略与机制

第四章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和机制 第一节基本策略 风险策略是指金融机构面临风险时可以选择采用的应对方法,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对冲、风险转嫁、风险补偿和风险准备金。 一、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策略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来消除本机构对该业务或市场的风险暴露,简单地说,就是不做业务,不承担风险。1本书第一章第一节分析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选择问题,指出金融机构在宏观上和战略上都应该选择风险承担,而不能选择风险规避,金融机构从本质上是以承担风险为基本使命并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特殊企业,在总体上都是风险承担者。但是,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承担却不是盲目的,而是有目的,有标准的。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根本的目的在于获得风险溢价形式的回报,选择风险承担的标准在于三个方面。首先,该风险应该是本金融机构的目标风险,即金融机构擅长承担和管理的风险;其次,本机构应该具有足够的资本金用于支持对该风险的承担,即该风险是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的风险;再次,该风险应该具有与其相匹配的预期回报(风险溢价),即该风险是金融机构值得投资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微观上和面临具体业务风险时可以选择规避风险,风险规避是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基本策略之一。根据上述三项风险承担的标准,风险规避策略的应用对象相应是金融机构不擅长承担和管理的非目标风险、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承受范围的过度风险和不具有适当风险溢价的不当风险。 在现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实践中,风险规避主要是通过经济资本配置来实现。经济资本配置过程首先将金融机构全部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量化,然后依据董事会所确定的风险战略和风险胃口确定经济资本分配,最终表现为信用限额和交易限额等各种业务限额。对于不擅长因而不愿意承担的风险,金融机构设立非常有限的风险忍耐度(即风险胃口),从而决定了对该类风险非常有限的经济资本配置,迫使业务部门降低对该业务的风险暴露,甚至完全退出该业务领域。风险规避策略的实施成本主要在于风险分析和经济资本配置方面的成本支出,此外,由于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规避风险的同时自然失去了在这一风险和业务方面获得收益的机会和可能。风险规避策略的局限性在于它是一种消极策略,不能成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风险管理策略。 1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风险规避特指不做业务,不承担风险,不包括先做业务将风险承担下来,再通过期权和保险转嫁出去,或者通过期货、远期或互换交易对冲掉,最终做到不承担该风险。而后者在第一章第一节的风险规避中是包含在内的。

浅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

浅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 摘要: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近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一批支付平台推出各种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留下了法律风险,如在法律机制、金融犯罪监控与客户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对此,应当对加强有关立法,落实监管主体,强化风控与联动以及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体系方面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法律规制 1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日益壮大,逐步的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支付手段成为了电子商务运作中的重要一环。以往上面这一步骤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来实现的,尤其因网络业务上的经验不足与保守的天性而无法为发生在网络中的交易提供既便捷又安全的渠道,这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空间。随着1998年电子商务工程启动,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以及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的出现,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式进入试水阶段。2003年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了“支付宝”,它具有信用、支付与虚拟账户功能,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环节的独立奠定了基础。2008年以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局限于金融中介角色,开始对保险理财、公共事业缴费、航空、出租车领域进军。从这时起,兼具融资特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诠释了包罗万象的资金管理前景。可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支付习惯,成为了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尚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以央行主导制定的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不断出台。这些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而“支付宝”平台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法律层面不断研究对策,从而促进电商行业的有序发展。本文将以“支付宝”为例探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问题。

考试题库: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题

考试题库:《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全部为多选) 1、《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所列风险包括():答案ABCDE A 信用风险 B 市场风险 C 国别风险 D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E声誉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答案ABD A 匹配性原则 B 全覆盖原则 C 相关性原则 D 独立性原则 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答案ABCDE A 风险治理架构 B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C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D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E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答案ACDE A 建立风险文化; B 制定发展战略; C 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D 审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E 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5、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BCDE A 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B 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 C 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D 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E 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答案ABC A 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各类具体风险管理部门 B 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C 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D 实施全面资本风险管理 7、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 )。答案BCD A 交易对手B风险集中度C 流动性D资本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2016年第1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282期 Serial No .282 No .1,2016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的互联网支付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主体,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本文主要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所需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判断方式、影响取得的现实因素及未取得而开展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第2条,即“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且该条款明确“网络支付”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 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该条同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途径 (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系统查询根据《办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第13条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可查询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信息。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可查询到全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住所或网站了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收稿日期:2015-08-17 作者简介:曾凡波(1977-),男,四川达州人,合伙人律师,从事金融法律研究。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 曾凡波1,李 莉1,崔山磊2 (1.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10;2.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4100)摘要: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其次,分析如何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再次,基于数据分析、监管形势和申请实际等方面,探讨影响业务资质取得的现实因素。最后,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6)01-0082-02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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