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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纳税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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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

概要: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中体现,税前扣除的抵扣依据建议企业规范,比如有公司统一下发的现金折扣制度,采购双方的协议,现金折扣计算表,银行支付凭证,审批流程完整,相信税务机关能够认可。

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在税收征纳双方间一直存在着争议。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也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该准则还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收上,却没有规范性文件来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可能会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

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不错,国税函〔1997〕472号文确实对有关折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正是这一文件的规定,很多税务人员才认为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一般都是在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后才发生的,即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基本上不可能与销售额一起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而也就不能税前扣除。当前这一观点可谓是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之类的权威教材也都主张这一观点。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国税函[1997]472号文所规定的只是销售折扣,而不是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不能划上等号的,最起码两者的发生时间是不一致的,销售折扣基本上是在货物销售发生时发生的,而现金折扣则是货物销售之后,在收款过程中发生的。也许正是因为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间的这种差异,所以很多的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特别是税务稽查机关将纳税人发生的现金折扣调整增加应税所得的做法非常地不满。

新申报表启用后,有关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在表面上将不再是争议,因为新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规定: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项目的填报上,纳税人现金折扣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数确定。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恰恰是在财务费用中反映的。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也明确了现金折扣的税收政策,允许纳税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现金折扣。

但是,新的问题却随之产生,因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而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很难有正式发票的,通常都是根据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取的款项间的差额确定。那么这种依据差额确认现金折扣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税务部门的承认呢?显然很难。因此,新的问题又将产生,税收征纳双方的争议将继续。那么解决此争议的唯一途径就是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

有关政策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但“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与“免除应收账款”性质不完全一致。如符合现金折扣规定应在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自行扣除,如具有债务重组性质,则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收入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收入的差异及其增值税会计处理

摘要: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所得税确认收入基本上没有原则性的差异,除了会计准则上有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是所得税上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确认收入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相对而言增值税确认收入的范围更加大些。比如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以及“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所得税上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属于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对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继续控制商品、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回、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要求这些条件在全部满足时予以确认。

现行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实现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依据是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依照会计准则。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人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以及受增值税“链条”特征和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所制约,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认定的时间性差异无法消除。

[例]A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预收B公司电梯款150万元,款到帐即将电梯发出。

该电梯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售价300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电梯由A公司负责安装,B公司在电梯安装完毕并检测合格后支付余款。假设不考虑销售运费等其他因素。

分析:A公司此笔电梯销售业务是采用预收货款的销售结算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在电梯发出时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并申报纳税;根据收入准则规定,由于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电梯发出并不表示该电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己转移给B公司,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为会计收入并体现

纳税义务。电梯从发出到安装完毕需要一段时间,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与会计上纳税义务的实现在时间上不一致,其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帐外调整法。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会计上不作应纳增值税帐务处理,仅作预收电梯款和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这样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和财税分离的原则,维护了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的指导地位。其缺陷是:

(1)不符合增值税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从税务管理的要求出发,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该详细全面地反映增值税的计税过程,增值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在内容、数据上应当相吻合。在帐外进行调整,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帐户与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分户税收台帐不

相符,给增值税的管理造成混乱,形成避税空隙,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2)增加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在某一纳税期限申报当期应纳税款时,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申有多少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并予以扣除,还有哪些业务在会计上末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并予以申报。企业该类的业务量如果较多的话,这样逐笔分析就不胜其繁。

二、影响会计法。这种方法是将应纳增值税纳入会计核算,但不设立专门帐户集中进行反映。在会计收人和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性差异末消除之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要对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产生影响。在预收电梯款时,作为增值税的对应关系,必将冲减预收帐款帐户,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预收帐款B公

司9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万

同时作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

这种处理方法消除了“帐外调整法”的弊端,但是,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产生影响,直接造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符:A公司帐上反映预收了B公司电梯款99万元,B公司帐上反映预付了A公

司电梯款150万元。如果A公司与B公司往来款项目和内容较多,时间一长,势必给双方的对帐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集中处理法。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一级会计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可在“递延税款借项”类下设置),将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的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在该科目进行处理。借方核算按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而收入准则规定在以后期作会计收入所产生的增值税差异;贷方核算依照收入准则在本期作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确认为计税销售额并已作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应纳增值税差异额。A公司收到B 公司的预付电梯款,发出电梯时,作预收款和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同时:

借:增值税递延税款

51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

在电梯安装完毕并由B公司检验合格后,收回余款201万元,确认为会计收入,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1万

预收帐款B公

司 1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

增值税递延税款

51万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发出商品

100万

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将会计收人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集中进行处理,可以弥补“帐外调整法”和“影

响会计法”的缺陷和不足,也不会对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带来影响,是实际操作中的首选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把税法规定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T

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对外进行投资等,所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记人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无法转销。同时,在初使用该科目时,要注意与以前此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相衔接。

浅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明确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从中不难看出,新《通知》已充分考虑会计的核算原则,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已基本趋于一致。但对照《通知》中具体收入确认条款,却发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方式以及确认时间的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必然给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和基层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影响,这应引起基层税务干部的高度重视。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差异容易引发的问题

1、容易引起企业利用差异进行避税。新《通知》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了企业较大的收入确认选择空间和余地,使企业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方法,利用这些差异来筹划合理避税。而由于所得税核算、申报与增值税核算、申报的分离,基层税务干部难以及时进行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2、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增加征管成本。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确认差异的增多,预示着纳税调整项目的相应增多,由于调整业务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一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很难按税法的意图准确填列纳税

申报;另一方面,对收入确认时间和确认比例的差异,极易引起纳税争议,这不仅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加大了基层的审核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了基层的征管成本。

二、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差异协调的建议

既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短期内不可能消除,我们就必须弄清差异所在,按照“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方便合理、降低成本、规避避税”的思路,在实际工作中积极研究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协调好两个税种计算的关系,减少两者的差异。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在基本不违背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相互借鉴吸收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合理规定,对一些能预见和明确的事项,两者的收入确认应尽可能保持统一。

三、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部分差异协调的具体阐述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差异协调涉及到所得税与增值税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在当前的情况下,两者协调的难度极大,但笔者认为局部的协调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1、《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这里面就存在着安装和检验完毕时间确认的问题,何时算安装和检验完毕,又由何部门检验,如果企业长时间安装和检验不能完毕,怎么处理,不确定因素较多,企业筹划选择的空间较大。而增值税无此方面的规定,在发出商品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时必须确认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应对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进一步细化明确,对锅炉、大型机械设备等需安装、检验后才能使用的商品应逐项列名,或者规定一个安装和检验的时间上限,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增值税销售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便于基层操作。

2、《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售后回购业务本质上是一项融资业务,在会计核算中也不确认收入。新《通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得税处理与会计一致。但增值税对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不承认售后回购的融资行为。因为,企业在销售时已经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本身已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在目前“以票管税”的情况下,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仍然可以不确认收入,实际执行中肯定有很大争论,何况“有证据表明及售后回购时间”也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同时,由于售后回购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不排除企业滥用条款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尽可能做到两税处理的统一,或者对售后回购融资的方式、条件再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3、《通知》中“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里面存在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差异完全可以做到一致,所得税处理可参照增值税规定执行。

4、《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收入的实现”。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细则》中均无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一般跨度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以及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同时考虑加强基层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原则,增值税处理应尽量做到与所得税处理的统一。对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合同未注明付款日期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为纳税人收讫预收款

的当天,或者按纳税期间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增值税收入,等到完工结算开票后,再作相应的收入冲减。

5、《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货物,必须确认收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以对方购买商品为前提,本质上说是一种从属赠与,并

非无偿赠送,实际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捐赠是指单一无偿的赠送,必须确认收入,两者还是能够明确区分的。

6、另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精神,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已存在较

大差异,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国税函[2008]828号文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文中规定“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仍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明显比企业所得税要宽泛一些,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可按照“企业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这一标准来进行判断,只要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得税就不确

认收入,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金或作进项税金转出,如果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所得税与增值税则均应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确保国家税款不被流失。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部分资产的处理在增值税上也有相关处理规定,专家提醒企业,视同销售问题“两税种”的纳税原理不同,政策也各有差异,企业应该对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勿混淆。

据介绍,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

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丧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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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5) 15、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计征? (6) 16、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能否差额计征营业税? (6) 17、个人转让域名是否需要征收营业 税? (7) 18、境外公司租赁境外网络给境内公司使用,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吗? (7) 19、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如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7) 20、公司房产出售,营业税如何征收? (8) 21、股权或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8) 22、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在计算营业税时,原价如何确定? (9)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职业,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 的税法政策,以便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税务咨询和服务。在实践中,税务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热点问题,下面将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解答。 1.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的收入和相关扣除项目进行计算的。首先,需要 确定个人的收入类别,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然后,根据个人的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最后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2.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根据个人 的具体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项目。例如,如果纳税人有子女正在接受学前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如果纳税人赡养了年满60周 岁的老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减免。 3.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 机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或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税务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解答。 1.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的利润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的。企业的利润是指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 工作人员。 2.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费用和税前损失等。生产成本是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工资、制造费用等。费用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租金、水电费、办公费用等。税前损失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3. 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 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或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三、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1. 增值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货劳税热点问题解读

关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解读 一、增值税方面 (一)“营改增”运行情况及热点问题 1.1—6月“营改增”运行情况 截至6月底,本省(区、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2.9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6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11.25万户。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29.13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3.44亿元,小规模纳税人5.69亿元。试点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19.87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16.08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3.79亿元。“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应税服务抵扣16.72亿元,其中:接受省内应税服务抵扣10.17亿元,接受省外应税服务抵扣6.55亿元。 2.电信业增值税预征率及申报纳税方式 截止6月底,电信业“营改增”登记户数99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626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四川公司等4户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入库模式。经测算,预征环节预征率为1.3%。该预征率是按保持原营业税3%的税率计算的,比其实际税负略高(4大电信业营运商2013年营业税税负分别为:电信2.85%、移动2.94%、联通2.99%、铁通2.92%),此外,实行营业税时,预收款没有作为计算营业税的税基,改征增值税后预收款应作为预征环节计税依据,即预征环节计税依

据为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比原营业税扩大。据统计,四大电信业纳税人销售额与预收款合计1083亿元,其中预收款为574.7亿元,占预征环节税基的53%,考虑税基的扩大,预征率为1.3%。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从全省整体看预征环节的税负比原营业税税负略高。 电信企业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市(州)或县级分支机构为预征单位,按月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原则上,分支机构在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缴税款应在该县(市)入库,按照该县(市)分支机构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占本市(州)应税服务收入的比例计算税款。扣除扩权试点县(市)入库税款后余额的入库地点,由各市(州)国税局、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 为简化申报缴款流程,电信企业可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由市(州)或县级分支机构分别与开户行签订扣款协议,在市(州)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后,按前述的方法进行税款的分解和入库。此种方式既有效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负担,又有效解决了基层区县的收入问题。 3.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纳税地点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凡在施工现场工作超过180天的,应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增值税,发票也由当地供应。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何交税? 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2011年11月8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120万元,内容是签合同时对方支付该公司20%定金,货到后支付40%货款,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其他内容与结算方式无关)。该公司11月8日收到对方支付的20%货款,计入预收账款,12月份该公司将货物全部送往对方企业,有人认为按照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按照收款时间分期作收入。具体怎样判定? 答:建议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判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具体业务参照相关会计处理判定业务类型。 4.外购商品已被淘汰,我公司将其自行报废销毁,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为没有具体证据判定贵单位的资产损失的类型。建议采用以下方法:一、贵单位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转出。二、如果贵单位确定不是“管理不善”产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如果贵单位自己不能判定,建议携带证明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是否需要稽核比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铁路运输发票不需要稽核比对。

2023年11月税务个人总结:税务热点问题解答与案例分析

2023年11月税务个人总结:税务热点问题解答与案例分析2023年11月税务个人总结:税务热点问题解答与案例分析 一、引言 2023年11月是我国税务领域关键的里程碑之一。税务制度的变革和深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不仅为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公平的税收环境。然而,随着税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依然存在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对纳税人而言,了解并合理应对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2023年11月税务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和案例分析,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导,以助力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相关议题。 二、税务热点问题解答 1. “双减”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何? 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受益匪浅。一方面,降低企业税负、取消行业资质限制等政策措施为企业减负,并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策效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然而,“双减”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面临税务问题。如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如何保证报税准确性,如何合理避免税收风险等都需要企业谨慎对待、精心筹划。纳税人应通过学习税法,加强自身税务管理能力建设,遵守税法原则,规避纳税风险。 2.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个人的影响如何?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税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增加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等方式,旨在从根本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者而言,个人所得税改革将直接减轻他们的税负。然而,对于高收入者,税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更高的税负。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税务负担,了解个税改革政策,选择适当的纳税方式,并咨询专业机构或税务部门以获取正确的纳税指导。 3. 跨境电商征税政策有什么变化? 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对其征税政策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升级,对于个人跨境购物者和电商平台均有重要影响。 根据最新政策,个人跨境购物者需要首先申报,并且按规定缴纳税款。电商平台也要履行相关税务义务,对个人跨境购物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纳税人需关注最新征税政策,遵守相关申报、缴税义务。此外,购物者也要警惕虚假宣传和不合规的产品,确保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税务案例分析 1. 应如何正确处理财产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较复杂,但纳税人可以通过了解税法和咨询专业人士来规避风险。 例如,房产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在进行房产转让前,纳税人可以对所得税法规进行调研,确保符合税法规定并合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3)、《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 (4)除以上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二、科技创新企业 4.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月)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2012年3至4月,总共受理各项业务共130条,处理各项业务共130条。根据纳税人咨询电话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咨询发票的认证、代开、咨询发票流向、使用36共条;咨询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共40条。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咨询纳税申报方面问题共10条,咨询其他方面问题共44条,如,电话查询、投诉等,其中投诉类总9条,全部涉及消费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此类问题已全部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处理完毕。 2012年3至4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如下,仅供参考: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非独立核算的不能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反映专管员只给配售机打发票,现在是不是只有机打发票,没有手工发票了呢? 答:有机打发票与手工发票两种类型的发票。对于如何选择使用哪种发票德阳市国家税务局是不做相关规定的,对于专管员只予以配售机打发票,是管理分局为了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做出的相关规定,建议纳税人与管理分局取得联系。 4: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统一开票软件在哪里下载? 答: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5:李女士去年在一家药店购买了药,今年可以一次性累计索要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 增值税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税务问题之一,下面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增值税的,各位纳税人人们一起来看看吧。 0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2、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需待大体上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以计算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交易额比重,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0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钢铁业连续6个少于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除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仍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奇数,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 04、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曾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驾

车者车主选择了实物理赔方式,那我减免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 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外国游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 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服务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抵 扣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 保险业务如果你合资企业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 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 定进行抵扣。 05、出口退税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四条 的规定,各别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06、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按照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 的收费金额取得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交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用注明注明的金 额÷(1+5%)×5% 07、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应如何 处理?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司公告2021年第1号)文件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 发票选择确认服务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 人提供贷款纳税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

纳税问题(讲义)-2022-2023学年小升初数学精讲精练专题汇编讲义(通用版,教师版)

温馨提示:图片放大更清晰 某店营业额是40万元,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应缴2万元。( ) 答案:√ 解析:此题主要考查了纳税的知识,营业额×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据此列式解答。 40×5%=2(万元),原题说法正确。 故答案为:√。 我国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栋 小升初数学 通用版 《纳税问题》精准讲练

月工资6700元,他要按应纳税部分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确列式是()。 A.5000×3% B.6700×3% C.6700÷3% D.(6700-5000)×3% 答案:D 解析:先求出刘栋月工资超出5000元的部分,用超出部分×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数。根据分析,列式为:(6700-5000)×3% 故答案为:D 李阿姨想购买一套11月份时标价为150万的商品房,12月份时这套商品房的价钱比11月份下降了8%。如果12月份购买,她还要按照实际房价的2%缴纳契税,李阿姨应缴纳的契税是多少万元? 答案:150×(1-8%)×2% =150×0.92×2% =138×2% =2.76(万元) 答:李阿姨应缴纳的契税是2.76万元。 解析:把这套商品房11月份的标价看作单位“1”,12月份时这套商品房的价格占11月份价格的(1-8%),用乘法表示出这套商品房12月份时的价格,应缴纳的契税=这套商品房12月份时的价格×2%,据此解答。 一、填空题 1.我国目前购买摩托车需要缴纳10%的购置税,周先生花了550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需要缴纳( )元购置税。 答案:550 解析:用购买摩托车的钱数乘税率,即可求出购置税的钱数。

纳税问题分析总结汇报材料

纳税问题分析总结汇报材料 纳税问题分析总结汇报材料 摘要: 纳税问题一直是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持续完善的方面。本次纳税问题分析总结汇报材料,将聚焦纳税问题的原因、影响、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旨在促进纳税制度的改革和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一、纳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缺乏公民纳税意识: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缺乏认识和理解,往往以逃避、规避税款缴纳的方式来减少负担。 2. 税法法规复杂难懂:税法法规体系庞杂,常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导致纳税人普遍存在理解困难。 3. 税务管理部门效率不高:税务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纳税人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二、纳税问题的影响分析 1. 社会公平问题:纳税问题的存在,使得缴纳较多税款的人感到不公平,从而加剧社会不公。 2. 纳税积极性下降:纳税问题的存在,使得部分纳税人对纳税制度失去信心,纳税积极性下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3. 企业发展受限:纳税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纳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1. 加强纳税教育宣传:通过开展纳税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纳税

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法规的理解,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 2. 简化税法法规:将税法法规进行简化和梳理,提高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能力,减少纳税人面对的困惑和困难。 3. 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税务管理部门需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回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积极解决纳税人的困难。 四、纳税问题解决方案的实施效果及评估 1. 纳税教育宣传的实施:通过纳税知识普及活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得到提升,纳税人普遍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2. 税法法规简化的实施:税法法规简化后,纳税人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能力得到提高,对纳税义务的履行更加主动和自觉。 3. 税务管理效率提高的实施:税务管理部门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及时回应纳税人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五、纳税问题解决方案的未来展望 1. 加强纳税教育宣传:持续加强纳税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法规的理解能力。 2. 深化税法法规简化:进一步简化税法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理解能力,推动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3. 提升税务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 本次纳税问题分析总结汇报材料对纳税问题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了加强纳税教育宣传、简化税法法规和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等解决方案,并对这些解决方案实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递延纳税政策热点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递延纳税政策热点问 题 近年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递延纳税政策一直备受关注。这个政策的推出为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更好的落地条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热点问题,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和解决。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确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格。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非上市股权激励事项个人所得税递延应税办法的通知》,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允价格是非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可比交易的成交价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寻找到可比交易并确定成交价格并不容易。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相对封闭,交易信息不透明,很难找到直接可比的交易。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更加明确的操作细则,为企业提供可行的方法和指导,确保公允价格的准确确定。 其次,对于个人所得税递延认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在行权时不支付个人所得税,而在解禁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然而,如何认定个人所得税的递延时间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递延的时间为期权行权之后五年内,但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灵活的递延时间。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递延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该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此外,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激励措施,通过股权激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然而,当前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存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税和公司代缴双重征收。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政府应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目的,建立合理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以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集萃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集萃 1、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答: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2、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租的房产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6]135号文件规定,对转租房产的,免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1.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一般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根据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一般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照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2.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供应生活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详细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解释》(财税〔2023〕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解释》(财税〔2023〕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供应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供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待。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当根据小微还是根据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根据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5.湖北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免税优待,2023年4月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20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托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能够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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