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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 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 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 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 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注释: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农业行业税务概述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减免措施

农业行业税务概述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税收优 惠政策与减免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 凸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者,促进农业行业的发展,我国针对农业行 业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减免措施。本文将对农业行业的税 务概述以及农业生产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减免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业行业税务概述 1. 农业行业税种 农业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农业税等。其中,增值税是农业行业最常见的税种,通常按照销售额和生产成本 之间的差额征收。 2. 农业企业纳税义务 农业企业作为农业行业中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农业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并完 成相应的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 3. 农业行业税务管理 针对农业行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管理政策 和措施,加强对农业企业的税务监管和税务服务。税务机关会定期进 行税务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 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农业生产者减免增值税政策 针对农业生产者的特殊情况,我国实行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具体措施包括: (1)农业生产者发生的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3%征收增值税,获得减免优惠。 (2)农业生产者销售生产者消费的产品,可以按照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 农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农产品进口和农业国际贸易,我国对进口的农产品实行了关税优惠政策。农产品的进口征收的关税较低,有利于农业生产者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税收减免措施 1. 农业土地税收减免 农业生产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制,对农用地和林地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免征,减轻了农业生产者的负担。 2. 农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具体的减免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进行调整,通常以鼓励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为导向。 3. 农产品贮藏保鲜税收减免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而 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农民合作社减轻了经营负担,提供了更多 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收入增加。本文将 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多种挑战 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合 作社的经营成本,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 速发展。 第二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 入股资金免税:农民合作社的入股资金不纳税,这为合作社的正 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这一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分享发展红利。 2. 产品销售免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同时,也促使更 多农民将农田投入到农产品生产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农民合作社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根据投资 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这项政策激励了农民积极投 资兴办农业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宣传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得到农民合作社的关注和支持。为了 使政策更好地为合作社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使农民了 解并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便捷的 办税服务,简化合作社的纳税流程,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税收遵从度。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它提高 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然而,也要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 不够等。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加强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 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增加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农 民了解政策,激发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 完善政策细则: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的细则,让政策更加明确,更好地满足合作社的需求。 3. 强化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确保政 策的顺利实施,防止滥用和失信行为的发生。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作者:张格杨王成艳 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1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时代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增强发展实力,引领农民步入农业市场中,提高生产收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动力。国家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不少减免优惠税收的政策,本文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助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以此来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帮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兼具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不只是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角色,其社会功能体现在能够带动小型农户实现共同富裕。为了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应从税收优化、金融支持、财政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扶持。现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应如何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成员以生产的方式提供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时,可将其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自产的农业产品,以此对增值税采取免收政策。一般纳税人若从合作社处采购免税类农产品,可依照9%的增值税扣除率,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合作社在向社员销售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以及农膜时,可免除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渔业、牧业、林业以及农业项目时的所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可享有一般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若合作社能够被有效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有暂免征收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养殖业、种植业方面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 合作社社员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赊销合同后,可对印花税实施免征政策。 除了上述几个税种之外,农业专业合作社还享有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操作性有待增强 当前涉农税收优化制度与政策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还有完善空间,对其的引导、指导以及支持力度亟需增强。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社中成员本身仍旧具有较为独立化的市场地位,因此合作社成员能够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合作社自身是否能够享受尚不明确。若直接按照涉农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合作社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范围会受到限制。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条款,明确优惠范围,以此确保合作社能够切实获得政策扶持。 (二)重点不够突出 尽管国家为农民提供税收、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如取消农业税,但是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与经营主体仍旧需要承担各类税费带来的税务压力。当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且涨幅相对比较大,税收惠农的力度有待加强,重点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突出。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主体可借助物价上涨这一市场现象,将负担向农业生产者转移,导致农业税收优惠给农民带去的好处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抵消,影响了农民收入。因此在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背景与农民的需求。 (三)管理问题带来的阻碍 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核算未落实到位,缺少专门的成员账户,与个人、其他单位进行的经济业务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账务处理得相对混乱,应税、免税类项目核算体系不清晰。其他财务问题还包括发票管理效果不佳、发

促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六)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一)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五)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生物有机肥NY88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

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 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 -2002)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 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

关于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汇总

关于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农民自愿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旨在通过协作合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了鼓励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下是一些关于农业合作社优 惠政策的汇总。 第一,农业用地政策。为了鼓励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社,许多地区提供 土地资源供给和土地使用补贴。这使得农民可以更容易地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低廉的租金或者免费使用土地的机会。此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农 业用地保护政策,以保护农业用地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财税扶持政策。为了减轻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负担,一些地区给 予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比如,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另外,一些地区 还给予农业合作社财政补贴,以支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三,金融扶持政策。为了解决农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一些国家和 地区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机构,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信贷支持。通常, 这些金融机构会给予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以帮助农业合作社提 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促进农业合作社的集体销售和市场准入, 一些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比如,给予农业合作社市场准入优先权,支持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电商平台等。此外,一些地区 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和市场推广活动,帮助农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和提高产 品竞争力。 总之,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愿组织的集体经济形式,对于提高 农业生产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非常重要。为了鼓励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

展,许多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涵盖了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技术支持政策和市场准入政策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实现可持续农业发展。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2023年农税科工作总结揭秘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2023年农税科工作总结揭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这项重大决策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好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2023年的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也正式发布,这份总结将揭示农业科技工作成果及其对农业发展的贡献,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部分。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公布 农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民收入和发展农业产业,新的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细则于近日正式公布。本次调整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对村规民约及其他农业合同的认定和征税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县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税收奖励措施,鼓励农民依法纳税。 2. 对于农业种植、畜牧、林业、渔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税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透明的税收政策支持。 3. 鉴于当前农业从业者数量的不断增加,新的税收政策调整将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更加优异的税收政策,包括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 4. 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有所优惠,为广大农民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这一系列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的细则,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加优异的税收政策,为广大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繁荣。 2023年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揭秘

农业是民生产业,也是国家的命脉所在。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现代科技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农业也不例外。因此,随着无所不在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中国现代农业,2023年的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税收科技工作总结揭示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及其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业现代化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大数据+智能化”生产方式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农业产出,降低了成本,也使农业的管理更趋科学化,减轻了农民的劳动负担。 2. 全国广大农业从业者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能力不断提升,为国家税收安全提供了保障。 3. 出现了众多创新型农业企业,不仅推动了农业现代化,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也为国家创造了更多税收。 4. 农业现代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得益彰,既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食品与经济收益,又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贡献。 总之,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农业税收科技工作的开展不光是对农业的发展贡献,更是为中国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未来,会有更多的科技打破农业发展的瓶颈,许多科技成果将会更密集地渗透到中国大地的农业生产之中,中国的现代化农业发展一定能够有力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

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产方式也在逐渐转变。种植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促进种植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种植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一、政策背景 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传统的家庭农场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而种植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等优势,逐渐成为农民选择的首选。为了促进种植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种植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二、补贴政策内容 1、土地使用补贴 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补贴,每亩土地将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加入种植合作社。 2、生产资料补贴 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购买的生产资料进行补贴,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购买量进行核算。 3、技术服务补贴 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补贴,包括培训、技术指导等。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次数进行核算。

4、销售补贴 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产品销售,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税收优惠 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免税等,以降低种植合作社的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 三、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通过对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补贴政策鼓励了更多的农民积极加入种植合作社,提高了种植合作社的规模和效益;另一方面,补贴政策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同时,补贴政策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农资生产、农产品销售等,形成了良性的循环。 四、补贴政策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1、补贴政策过于分散,缺乏整体性 目前,补贴政策存在着过于分散、缺乏整体性的问题,导致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因此,建议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应该加强协调,将各项补贴政策整合为一个整体,提高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补贴政策缺乏长期性 补贴政策的长期性不足,容易导致农民对补贴政策的依赖性,而不是依靠自身的努力获得更好的效益。因此,建议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应该考虑到长期性,制定长期可持续的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发

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等于减少合作社经营成本,国家与各地方政府连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社发展,分别从税收减免、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用水用电、农产品流通等多方面予以优惠。 优惠政策之注册费用减免 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收取费用,包括登记费、执照工本费。有条件的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优惠政策之四项税收减免 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l p牛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从事农、林木、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之金融政策优惠

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货款提供担保服务。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2009年上半年,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货款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怅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 优惠政策之土地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合作社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优惠政策之用水用电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朴牛产水电价格标准。 优惠政策之农产品流通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前往城市 谋求生计。然而,农业依然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民的生活依旧与农 业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国家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扶持政策逐渐成为政策的热点之一。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根据职业特点和经济利益的需要,自愿组成的、以开展农村经济合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最终目标,依据共 同认识和原则约定,共同利益;集资、募集社员资金;集体经营、统 一决策和统一管理的经济组织。 二、国家的扶持政策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方面: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实行“即报即办”、“一次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2、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国家通过金 融机构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利率、优先考虑等等,使其获得更多的 资金支持。 3、税费减免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可以为其免 除一些税费。

4、科技创新支持方面:国家提供科技创新支持和技术指导,并且在农 业领域,开展“三农”科技专项,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5、示范推广方面:为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国家将优秀 的合作社进行示范推广,并且在提高政策宣传和组织培训等方面给予 指导和支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的发展 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的意义如下: 1、带动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集中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 结构、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从而大大提升农业的竞争力。 2、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可以在生产规模优势和行业竞争力强的同时,更好地获得经济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股权、分红等方式来 增加农民的收入。 3、推动新农村建设:合作社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内部治理等方面 可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四、总结 随着国家扶持政策的逐渐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强劲的经济 力量,对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农民、政府、企 业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

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1.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畜、母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1.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1.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1.4储备粮油、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1.5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改革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收入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2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

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2.3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 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2.4乡镇企业加速折旧 对于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 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5林业所得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 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农产品初加工免税 对重点农产品初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 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3.1农业税缴纳税目免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青苗补偿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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