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大血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大血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大血管

损伤分类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大血管损伤作为一个重要的分类之一,对于判断人体损伤的程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进行大血管损

伤的鉴定时,需要考虑伤情的特点、组织的受损程度、伤者的生命危

险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遗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大血管损伤的程

度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以便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1. 大血管损伤的定义

大血管损伤是指在人体血管系统中,直径大于3mm的血管受到外力

作用而导致的机械性破坏。大血管包括主动脉、主静脉、肺动脉、腔

静脉等重要的血管。一旦这些大血管受到损伤,就会引起大量的出血,危及伤者的生命安全。

2. 大血管损伤的临床表现

大血管损伤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取决于受损的具体血管位置、

程度及伤者自身的生理状况。常见的症状包括剧烈的疼痛、进行性的

肿胀、皮肤呈现青紫色等。在严重损伤的情况下,伤者还可能出现头晕、恶心、呼吸困难等危及生命的症状。

3. 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标准

针对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外

伤部位、伤口的大小和形态、出血的程度、周围组织的受损情况等。

应结合MRI、CT等影像学检查,以确保对大血管损伤的全面评估和鉴定。

4. 个人观点与理解

作为一名医学专业人士,我深知大血管损伤对伤者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大血管损伤的严重程度,

对疑似大血管损伤的伤者及时进行评估、处理,以避免不可逆的严重

后果的发生。我认为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大血管损

伤的鉴定标准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使其更符合临床实际,更有利

于医务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

大血管损伤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要分类之一,在提

供对伤者损伤程度的科学评估和鉴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的

工作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一鉴定标准,提高对大血管

损伤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以便更好地保护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如何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大血管损伤评估方面,还

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我相信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

提高对大血管损伤的鉴定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以上就是我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大血管损伤的理解和个

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大血管损伤是一种严重的生理损伤,对

于伤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大血管损伤的鉴定和评估尤

为重要。在进行鉴定时,除了考虑伤情的特点、组织的受损程度、伤

者的生命危险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遗症等因素,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

医学影像学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和鉴定。

现代医学影像学技术,如MRI、CT等,为对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这些技术能够为医务人员提供高清晰度的影像,帮助他

们全面了解伤者大血管损伤的位置、程度、以及周围组织的受损情况。通过这些影像资料,医务人员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伤者的大血管损伤

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救治方案。

另外,对于伤者大血管损伤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也是十分关键的。医务

人员需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伤口的大小和形态、出血的程度等方

面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他们还需要密切关注伤者的生命体征,及

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以减少不可逆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在进行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伤者的生理状况、预后

情况等因素。医务人员需要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包括

对心血管系统的检查,以了解伤者整体生理状况,为伤者制定科学合

理的救治方案提供依据。

在医学领域,对于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标准的完善和细化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不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完善大血管损伤的鉴定标准,使其

更符合临床实际,更有利于医务人员的判断和决策。这样可以帮助医

务人员更加准确地判断伤者大血管损伤情况,更有利于提高对大血管

损伤的鉴定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对于伤者大血管损伤的治疗和康复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严重大

血管损伤的伤者,医务人员需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尽可能止血,修

复损伤的血管,减轻伤者的痛苦。在伤者康复工作中,医务人员还需

要进行有效的康复治疗,协助伤者进行身体功能的恢复,帮助伤者摆

脱身体上的困扰,并减少可能的后遗症。

在医学实践中,对于大血管损伤的鉴定和评估需要医务人员掌握科学

的鉴定标准和技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对于大血管损伤的鉴定

标准,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完善和细化标准,更

好地为医务人员提供判断和决策的依据。

在医务工作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并持续关注大血管损伤的相关知识

和技术,提高对大血管损伤的鉴定和治疗能力,以更好地保护伤者的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相信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于大血管

损伤的鉴定和治疗工作也会不断的提高,为更多的伤者提供更好的救

治和康复服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4.04.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4.14 【正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2019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国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

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前言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是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制订的,旨在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提供相关参考标准。本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正确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维护社会公正。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1.1 总体分级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轻伤、轻伤后遗症、重伤、重伤后遗症、特别重伤。分级依据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受损程度、损伤后的生理功能异常程度等因素。 具体分级如下:

1.2 分级依据 本标准的伤情判断,应该以受伤时的对象体质为基准,考虑如下因素: 1.2.1 损伤部位:同等条件下,伤及特定器官或人体部位时应该较其他部位更高一级; 1.2.2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的面积和深度等因素; 1.2.3 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

二、鉴定标准 2.1 鉴定程序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通过以下程序: 2.1.1 现场鉴定:现场可以由就诊医生现场鉴定,或者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1.2 报告提交:将现场鉴定报告提交至相关调查或保险部门,如需要进行评估,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2.1.3 终审:由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核,评估结果对争议解决和诉讼有一定作用,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合法。 2.2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以现场鉴定报告为依据,结合受伤人的医疗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评估。具体标准如下: 2.2.1 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2 轻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部位有轻微持续异常,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3 重伤:受损组织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停止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4 重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造成的异常较重,持续一段时间反复发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5 特别重伤:受损组织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短期内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血管、神经等持久性损伤,如挫伤致颈椎骨折、造成高 度色素沉着等。 三、特殊情况说明 3.1 人体局部受损因素的影响 当人体部位重要器官受到轻微损伤时,其等级的判断以致伤器 官的重要程度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如:鼻子畸形可能属于轻微创伤,但如造成残留永久性盲等,则需要判定为重伤或以上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22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22 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统一鉴定标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相信分级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 高兰考律师特别提示: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 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头皮与颅骨损伤 5.1颅脑、脊髓损伤 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扩散。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不安全区”。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 停止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2)条文中所 指的头皮缺损,既包含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 含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 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暴露。当大量的毛 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依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前者被撕脱的 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 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 称之为内撕脱。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含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 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依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 失去生存本领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可以造成严重的残疾效果,给受害者的生活带来了重大的负担。为了精准认定伤者的残疾程度,让相关当事人获得应有的权益,国家颁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 该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生效。该标准对受到人体伤害致残的病人,进行致残程度、致残类别、医疗护理补助和住院经费补助等方面进行了标准化鉴定。 该标准分为总则和具体实施细则两部分,其中,总则对致残程度的确定、致残类别的分类、医疗护理补助和住院经费补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具体实施细则则以脑损伤、泌尿系损伤、呼吸系损伤、消化系损伤、循环系损伤、肢体缺失和其他损伤为主体,具体描述了每种情况下残疾的程度。 此外,该标准还对致残程度的鉴定方法和病人就医的补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补贴标准分为三种: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每级的标准不同。一级残疾的人享受最高的补贴,也就是月补贴标准最高的;二级残疾的补贴次之;三级残疾的补贴最低,也就是月补贴标准最低的。 鉴定致残程度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从医学、法律、心理以及社会等多个角度来综合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视力记录等技术,对伤者的致残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并给出精准可靠的结论。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人体伤害致残鉴定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这将有助于更准确地对致残者的程度进行确定,使致

残伤者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强化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出台,为致残者的医疗、社会和心理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有助于更加公正地对受伤者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给受伤者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社会保障,从而有效地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 2017-03-25麻醉MedicalGroup 麻醉MedicalGroup 微信号 MZYSJT 功能介绍麻醉MedicalGroup公众平台致力于推广前沿医学知识,汇集高端麻醉人才、塑造品牌麻醉医生,助力国内各麻醉医生集团成立,与国内各大医生集团紧密合作,助力医生集团事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目录 1范围 1.1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重伤 2.2轻伤 2.3轻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颅脑、脊髓损伤 4.2面部、耳廓损伤 4.3听器听力损伤 4.4视器视力损伤 4.5颈部损伤 4.6胸部损伤 4.7腹部损伤 4.8盆部及会阴损伤 4.9脊柱四肢损伤 4.10手损伤 4.11体表损伤 4.12其他损伤 5附则 6附录A 7附录B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考版解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安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那么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根底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编辑本段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成心伤害他人身 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19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那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轻伤重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轻伤重伤) LT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定义编辑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编辑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