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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DA/T 20.3 -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对民国时期各种类型、各个级次的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国档案目录中心和各级档案馆编制民国档案分类目录、索引以及建立民国档案数据库的档案分类标引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5418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l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8档案著录规则

DA/T l9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上位标引

也称整体标引。对案卷或文件所反映的属于同一个上位类目的若干个主题依它们的上位类目进行概括性的标引。

3.2分解标引

也称全面标引。对案卷或文件所反映的各个局部主题分别进行标引。

4分类标引基本规则

4.1分类标引的依据是民国档案内容和《分类表》。

4.2分类标引时,要正确地理解《分类表》内类目涵义和范围,避免脱离类目之间的联系和类目注释的限定片面地理解类目涵义。

4.3分类标引应多提供检索途径,案卷或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主题者,一般标引两个以上的分类号。

4.4分类标引应力求准确,根据案卷或文件的具体内容给出恰当的分类号。

4.5分类标引必须符合专指性的要求,凡有恰当的类目,一般不要标引上位类目。当《分类表》中无恰当的类目时,可以归入上位类;无上位类时,可以归入含义相近的类目。

4.6分类标引应保持一致性,确保相同内容的案卷或文件归类的一致。

5分类标引细则

5.1主题单一的案卷或文件,应按《分类表》主表中相对应的某一类目标引。例:“江苏省政府工作计划”,归入“政务总类”中“计划”项,标出“B322”。

5.2案卷或文件的主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般作分解标引。如是《分类表》主表同一大类中三级(不含三级)以下、一级大类是组合类目时为四级(不含四级)以下类目的,应依它们的上位类目作上位标引。

例1:“各省县举办土地陈报及收复区县市田赋征收”,应分别归入“内政”类“地政”项和“财政”类“田赋”项,标出“C41-3”和“L131”。

例2:“上海和汉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棉花、桐油、茶叶、农畜产品检验的来往文”,应作上位标引,归入“商业”类“出口检验”项,标出“P32。

5.3主题单一的案卷或文件,在归入《分类表》中相对应的类目后,其内容又涉

及到其他类目的,且涉及的类目又末注明“参见”的,应标引其涉及的类目。

例:“国库署拨付军令部经费”,在归入“财政”类“公库支出”项时,也应再归入涉及的“军事”类“军费”项,标出“Ll9124”和“G5l”。

5.4主题单一的案卷或文件,按《分类表》主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应的类目供选择标引时除按5要求标引外,也可以标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目。

例:“工商部长陈启天与经济合作总署洽商美援棉贷的往来文书”,该主题关系到“经济总类”的“外援”项和“财政金融”类的“外债”项,可以标出“K31”和“L1922”。

5.5综合复分表类目的标引

5.5.1案卷或文件在依其主题内容归入主表中某一类目后,还需要使用综合复分表两次以上复分的,应分别使用复分符号,而不能重叠使用。

例:“昆明海通酒精厂业务会议和厂长交接”,应归入“工业”类“化工”项,再分别复分,标出“N13-23”、“N13-44”,而不能标为“N13-23-44”。

5.5.2案卷或文件在依其主题内容归入主表中某一类目后具有综合复分表形式特征类目和内容特征类目双重属性且只需一次复分的,应选择内容特征类目进行复分。

例:“江苏教育林场人事条例”,应选择“人事”复分,标出“M322-4”。

5.5.3案卷或文件在依其主题内容归入主表中某一类目后,具有综合复分表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分类目的且属于综合复分表同一级类目以下的,应作上位标引。例:“公路总局七区公路管理局人员任免、调派及员工福利事项”,只标出“Q21-4”。6分类标引工作程序

6.1研读《分类表》

标引人员在标引工作开始时,应系统研讨《分类表》的编制说明、主表、附表,

了解该表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分类原则、体系结构、标识符号、类目注释,辨清上位类、同位类、下位类等关系,深入透彻地掌握其使用方法。

6.2分析档案主题

一般通过案卷或文件的题名就能确定其主题内容。在分析题名时,应充分考虑立档单位的性质、职能和任务,以帮助确定案卷或文件的主题内容。通过以上分析仍不能确定档案主题时,则应浏览正文,有次序地阅读案卷封面、文件版头及文件的正文,从而了解档案的主题内容,以便判明其属性特征正确归类。对于其中案卷或文件中反映的隐含内容的主题,应予揭示。

6.3判定类别

进行主题分析后,须确定哪些主题应予标引,能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途径,然后依据主题性质,到《分类表》中查找其所属的类目。

6.4标引分类号

将判定的类别赋予分类标识,给予分类号。应依据案卷或文件内容的属性、主题多少、检索需求,准确、一致、适度地进行标引。

6.5审校

审校是分类标引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确保标引质量的最后关口。审校可采取总校、互校等形式。总校必须选派熟悉业务、通晓目录工作的人员担任。在不具备采取总校形式的情况下,宜采取互校的方式。审校内容包括检查验证档案的内容是否得到全面的分析,主题概念是否准确、恰当,辨类是否准确,同类档案归类是否一致,标引的类号是否充分、完整、准确,书写是否正确无误等。

DAT 17.2-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DA/T 17.2-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资料篇各级机读目录。编制其他革命历史资料目录可参照使用。 1.3 本标准不包含资料目录组织的方法。 2 引用标准 GB 3792.1 文献著录总则 GB 3792.5 档案著录规则 3 名词术语 3.1 资料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提供给社会各界工作和学习参考用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出版物以及某些文件、档案的复制品。 3.2 革命历史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党政军群机构及其他革命团体和个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3.3 资料著录在编制资料目录时,对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3.4 著录项目揭示资料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3.5 著录格式著录项目在条目申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6 条目资料著录标引的结果,是反映一个著录标引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标引项目的组合。 3.7 资料目录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组合,是资料检索和报导的工具。 4 著录项目 4.1 档案馆代码

4.2 书刊名称 4.3 出版日期 4.4 出版者 4.5 书刊号 4.6 资料状况 4.7 载体类型 4.8 密级 4.9 资料时间 4.10 卷期号 4.11 资料首页4.12 责任者 4.12.1 个人责任者4.12.2 团体责任者4.13 受文者 4.13.1 个人受文者4.13.2 团体受文者4.14 题名 4.15 主题词 4.16 自由词 4.17 分类号 4.18 地名 4.19 人物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DA/T 20.3 -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对民国时期各种类型、各个级次的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国档案目录中心和各级档案馆编制民国档案分类目录、索引以及建立民国档案数据库的档案分类标引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5418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l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8档案著录规则 DA/T l9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上位标引 也称整体标引。对案卷或文件所反映的属于同一个上位类目的若干个主题依它们的上位类目进行概括性的标引。 3.2分解标引 也称全面标引。对案卷或文件所反映的各个局部主题分别进行标引。

4分类标引基本规则 4.1分类标引的依据是民国档案内容和《分类表》。 4.2分类标引时,要正确地理解《分类表》内类目涵义和范围,避免脱离类目之间的联系和类目注释的限定片面地理解类目涵义。 4.3分类标引应多提供检索途径,案卷或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主题者,一般标引两个以上的分类号。 4.4分类标引应力求准确,根据案卷或文件的具体内容给出恰当的分类号。 4.5分类标引必须符合专指性的要求,凡有恰当的类目,一般不要标引上位类目。当《分类表》中无恰当的类目时,可以归入上位类;无上位类时,可以归入含义相近的类目。 4.6分类标引应保持一致性,确保相同内容的案卷或文件归类的一致。 5分类标引细则 5.1主题单一的案卷或文件,应按《分类表》主表中相对应的某一类目标引。例:“江苏省政府工作计划”,归入“政务总类”中“计划”项,标出“B322”。 5.2案卷或文件的主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般作分解标引。如是《分类表》主表同一大类中三级(不含三级)以下、一级大类是组合类目时为四级(不含四级)以下类目的,应依它们的上位类目作上位标引。 例1:“各省县举办土地陈报及收复区县市田赋征收”,应分别归入“内政”类“地政”项和“财政”类“田赋”项,标出“C41-3”和“L131”。 例2:“上海和汉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棉花、桐油、茶叶、农畜产品检验的来往文”,应作上位标引,归入“商业”类“出口检验”项,标出“P32。 5.3主题单一的案卷或文件,在归入《分类表》中相对应的类目后,其内容又涉

档案学

档案学 档案的沿革:最早的是甲骨档案;商代、西周出现简牍档案;春秋战国出现缣帛档案;西汉出现纸张。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形成者的类型: 1、官方性质的各种机关 2、半官方或非官方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宗教、公司等) 3、一定的个人(著名人物、著名家庭和家族) 这三种类型的形成者,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档案是由文件材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第一,办理完毕的文件才能作为档案保存,正在承办中的文件不是档案。 所谓办理完毕是相对而言的,主要是指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序,不能理解为一切文件都要把文件中所说的事情全部办完,才算“办理完毕”。情况有以下三种: 1、文件中所说的事情需要近期办理的,很快就办理完毕。 2、文件中所指的事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完或者需要长期执行的,只要将文件经过签收、传阅、研究讨论和贯彻之后,也算办理完毕。 3、不需要具体承办的文件,只要经过收发、圈阅等文书处理手续结束,就算办理完毕。 第二,对日后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活动有一定的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才有必要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才能最后成为档案。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事最本质的属性。 档案的作用:档案凭证作用、档案参考作用。 档案种类划分:时间次序;形成者的性质;内容;所有权;载体形式;常用档案种类。 国家档案全宗是指归国家管理、监督和控制的一切档案财富的总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档案 国家档案全宗/ 革命政权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的档案 \ 旧政权档案 档案工作的基本性质:管理性、服务性和政治性。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 2、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根本目的) 档案室的类型: (1)机关档案室(全国最普遍,数量最多) (2)科技档案室 (3)音(声)像档案室 (4)人事档案室 (5)综合档案室 (6)联合档案室 (7)档案资料信息中心 档案馆的种类: 1、综合档案馆:目前已建立的中央级档案馆,有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负责保管明清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负责保管民国档案)。地方档案馆,有省、地、县档案馆,分别集中保管具有省、地、县意义的历史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形成的需要长远保存的档案。 2、专业档案馆 3、部门档案馆 4、企业档案馆 5、事业单位档案馆 档案收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全面地把档案收集进馆(室) (二)加强馆(室)档案来源的调查研究 (三)推行入馆(室)档案的标准化 (四)保持全宗的不可分散性 档案馆(室)藏建设的标准: (一)数量充分,质量优化 (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您的位置:档案政务--政策法规*提示: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法规类不标准名称<<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公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1994-12-28 主题词档案分类档案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T15418-9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2-28批准 1995-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正确进行档案分类标引,选用恰当的标识表达档案文献的主题,保证档案分类标引的质量, 提高检索效果,实现档案资源共享,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使用《中国档案分类法》对所藏各种类型的档案进行分 类标引。 1.3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档案分类目录、索引以及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和数据库的档案分类标引工 作。 2 引用标准GB 3860 文献主题标引规则GB3792.5 档案著录规则ISO 5963-1985(E) 文献工作──文献审读、主题分析与选定标引词的方法 3 术语 3.1 档案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 史记录。 3.2 《中国档案分类法》(以下简称《中档法》)用于对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工具。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清代档案分类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及《新民主主义 革命档案分类表》。 3.3 主表档案分类法的主体,是一种文献分类体系的具体体现。《中国档案分类法》的主表

档案分类与著录标引

档案分类与著录标引 档案分类与著录标引 一、档案分类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档案著录标引 三、档案实体分类 四、档案分类方案的编制 档案事业及其构成 广义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教育工作、档案科学研究工作、档案宣传工作、档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等。 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收集(接收、征集)—整理(分类、有序化)—鉴定(内容、价值、技术状况)—编目与检索—保管—统计—编辑与研究—利用(查询服务、举办展览) 一、档案分类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概念 1、类和分类 类就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个体集合。 分类即根据事物的异与同,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区分开来。 2、档案分类 档案分类即根据档案内容和形式的异同,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使用一定的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划分。 3、全宗 全宗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构成的有机整体。 基本含义: (1)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 (2)全宗是在一定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3)全宗是以一定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构成的。 全宗类型:组织全宗、人物全宗两种。 全宗形式:独立全宗、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四种。

4、立档单位 形成档案全宗的单位,又称“全宗形成者”。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就是一个立档单位,一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就构成一个全宗。 构成立档单位的条件: (1)能够依法独立地进行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社会职能活动,单独行使相应的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已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 (2)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奖惩权。 (3)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制预算或财务计划。 (二)分类的意义 分类是档案整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档案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浩繁杂乱的档案文件,分门别类,组合成保管单位,固定排列顺序,实现档案的有序化,可以给排架提供依据,为档案检索提供有利条件。 在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中,分类也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应用计算机是为了能够更快、更准确、更全面地查找所需要的档案信息,档案只有经过科学分类,才能在检索过程中达到应用的目的。 (三)两种档案分类 两种档案分类 1、档案实体分类 为适应档案整理和排架需要的分类。是实实在在地对每一份档案文件划分或组成保管单位,使档案文件从无序到有序,固定排放位置,便于查找和利用,实现档案实体系统化,便于科学管理。 2、档案信息分类 是将每一份档案文件或每一个保管单位乃至所含的信息内容,著录成条目,然后再对条目进行分类。把著录形成的条目按一定的体系组织起来,其主要功能是揭示档案的内容和成分,为利用者提供统一方便的档案检索途径,使其迅速、准确、系统地获得所需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分类 按照《中国档案分类法》、《档案著录规则》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所

1.1档案著录规则

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份或一组文件、一个或一组案卷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的著录。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不包括以全宗和类别为对象的著录,也不包括目录组织的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92.1—1983 文献著录总则 GB/T 7156—1987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 9704—1988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 GB/T 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3860—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DA/T 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著录 在编制档案目录时,对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DA/T1中5] 3.2 著录项目 揭示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包括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与提要项、排检与编号项。 3.3 条目

又称款目,档案著录的结果,是反映文件或案卷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项目的组合。 3.4 著录格式 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5 档案目录 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汇集,是档案管理、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4著录项目 档案著录项目共分七项,每项分若干著录单元(小项)。 4.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4.1.1 正题名 4.1.2 并列题名。 4.1.3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4.1.4 文件编号。 4.1.5 责任者 4.1.6 附件。 4.2稿本与文种项 4.2.1 稿本, 4.2.2 文种x 4.3 密级与保管期限项 4.3.1 密级。 4.3.2 保管期限。 4.4 时间项 4.5载体形态项 4.5.1 载体类型。 4.5.2 数量及单位, 4.5.3 规格, 4.6 附注与提要项 4.6.1 附注, 4.6.2 提要,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DA/T 17.1-1995 为了进一步提高革命历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建立国家级的革命历史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计算机检索体系,健全馆际之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 GB 3792.1文献著录总则 GB 3792.5档案著录规则 3名词术语 3.1革命历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 4.1档案馆代码 4.2档号 4.2.1全宗号 4.2.2目录号 4.2.3案卷号 4.2.4文件号

4.3份数 4.4页数 4.5缩微号 4.6密级 4.7文件状况 4.8载体类型 4.9文件时间 4.10责任者 4.10.1个人责任者 4.10.2团体责任者 4.11受文者 4.11.1个人受文者 4.11.2团体受文者 4.12题名 4.13分类号 4.14主题词 4.15自由词 4.16地名 4.17人物 4.18组织机构 4.19会议 4.20备注 5标识符号 + 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 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 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7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 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8著录使用文字 8.1著录使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 8.2档案本身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和非标准字时,在所著录条目中予以改正。 8.3著录中所用数字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8.4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著录时必须依照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中文(外文亦同)。 8.5各著录项目使用文字类别见附表1。 9载体类型标识 革命历史档案的载体类型分为:纸、录音、录相、照片、印信、缩微制品、机读磁性制品等。10著录来源 10.1著录来源是被著录档案的本身。 10.2在著录的档案本身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参阅其他有关资料。

民国水利档案的管理

民国水利档案的管理 1932年开始了对长江干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恽震、曹瑞芝、宋希尚、史笃培等人组成的勘探、水利、电力工程师在长江三峡段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测量,最终的《勘测报告》提出了长江干流兴建大量水电站的两处坝址葛洲坝和黄陵庙。1944年又由美国垦务局总设计师萨凡奇勘察认定,提出了包括葛洲坝、黄陵坝在内的六处坝址。1945年成立了以钱昌照为主任委员的“三峡水力发电研究委员会”,进入初步设计及三峡坝区水文地质钻探阶段,但终因经费问题而全面停工。民国时期最大的农田水利工程是“陕西八惠”水利,“陕西八惠”是引泾水、渭水、洛水等河流的八个灌溉工程的统称。“陕西八惠”是在近代着名水利家李仪祉的倡导下修建的,1928—1930年陕西连续三年大早,1930年冬李仪祉再次回到陕西主持水利工作。在陕西省政府和华洋赈会的资金支持之下,关中水利计划于1931年正式开始。李仪祉亲自动手设计了一座混凝土拦河大坝,抬高了上游水位,然后又在左岸开挖引水口。四年后中国第一座应用近代技术的大型灌溉工程泾惠渠成功建成,关中农田灌溉面积从原来的两万亩猛增到59万亩。此外,还有大型的洛惠渠、民生渠、黄河下游的虹吸淤灌工程的修建以及新疆的新盛渠、天池蓄水库、红盐池蓄水库工程、宁夏的云亭渠工程、内蒙古的河套渠工程等,都大大改善了当时的农业水利条件,增加了农田灌溉面积。 民国水利机构 民国之初,水利事务分属于内务和工商两部。1914年才有了全国水利局。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水利部门的归属相当杂乱:防洪事务归内政部;水利建设归建设委员会;农田水利归实业部管;河道整治由交通部主持。这种混乱的水利管理局面致使各部局之间相互掣肘,工作起来损耗甚大。1934年,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水利委员会主持全国水利事宜,自清末以来庞杂紊乱的水利行政系统才开始实现了统一。自1938年1月起,全国经济委员会等撤销,水利业务均又移交新成立的经济部。1941年国民党政府为统筹全国水利建设,又将经济部水利司撤销,设行政院水利委员会主持水利事宜。1947年行政院水利委员会改组为水利部,至1949年4月,国民党政府南迁,又将农林、水利两部改为农林署与水利署合并入工商部,不久再度改名为经济部。民国的水利部下辖淮河、黄河、长江、华北、珠江、东北等工程总局,以及海河、江汉、径洛工程局和中央水利实验处。此外还有办理某种特定任务的机构,如新疆水利勘测总队、甘肃河西和绥远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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