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本公约于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全文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
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因此
确信需要制订一项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法律文书,
决定为此缔结一项公约,并因此协议如下:
第1条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
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以下简称担保物权),如符合下述条件,应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a)此种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已根据船舶登记国法律设定和登记;
(b)登记册和根据船舶登记国法律需要交存于登记处的任何文书均公开供公众查验,而且,登记册摘要及这类文书的副本可向登记处索取;和
(c)登记册或(b)款中提到的任何文书中至少载明在其名下设定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者的姓名和地址,或已向持有人颁发,登记国法律要求载明的最大担保金额,或者,该金额已在设立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文书中载明,以及按照登记国法律用以确定相
对于其他已登记之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排列次序的日期和其他事项。
第2条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排列次序和效力
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彼此间的排列次序及其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第三方的效力应根据登记国法律确定;然而,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应遵守执行国法律的规定。
第3条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
1.除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所有其他将导致船舶从一缔约国登记册中被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不得允许所有人注销对船舶的登记,除非事先已注销了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登记,或已得到这种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在非属船舶自愿出售而按照缔约国法律必须注销船舶登记的情形下,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应该得到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以使这些拥有人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除非拥有人同意,否则这种注销登记的执行不应早于一段合理期间结束后,这段期间不应少于对上述拥有人发出有关通知后三个月。
2.在不妨害第12条第5款的情况下,已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船舶不得在另一缔约国登记,除非:
(a)已由原登记国颁发证件,表明该船已注销登记;或
(b)已由原登记国颁发证件,表明该船在重新登记的同时将立即注销原登记。注销登记的日期就是该船重新登记的日期。
第4条船舶优先权
1.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的下述各项索赔可通过对船舶的优先权得到担保:
(a)就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船上在编人员由于在船上任职而应得到工资和其他款项的索赔,包括遣返费用和应为他们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b)就直接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无论是在陆地或水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提出的索赔;
(c)就船舶的救助报酬提出的索赔;
(d)就港口、运河和其他水路规费和引航费提出的索赔;
(e)根据侵权行为提出的索赔,该索赔是由于船舶营运直接造成的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但不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2.由于以下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第1款(b)项和(e)项中规定的索赔不得以船舶优先权予以担保:
(a)与海上承运石油或其他危险或有毒物质有关的损害,已有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严格的赔偿责任以及强制保险或其他为索赔担保的手段,可据以向索赔人支付赔偿的;或
(b)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废料的放射性或放射性兼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特性。
第5条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顺序
1.第4条所列船舶优先权应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任何其他索赔均不得优先于此类船舶优先权或优先于符合第
1条规定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但第12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者除外。
2.第4条所列船舶优先权应按顺序排列,但由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关于船舶的救助报酬的索赔应优先于引起该船舶优先权的作业之前对船舶提出的任何其他船舶优先权。
3.第4条第1款(a)、(b)、(d)和(e)各项中所列船舶优先权相互之间,应按相同的顺序排列。
4.由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关于船舶的救助报酬的索赔应按所担保的索赔发生的时间逆序排列。这项索赔应被视为在每一救助作业结束之日即已产生。
第6条其他船舶优先权
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规定其他船舶优先权,以担保除第4条所规定者之外的对船舶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的索赔,但这些船舶优先权:
(a)应遵守第8条、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
(b)应在下列时间消灭:
(i)自其担保的索赔发生后六个月的期间届满时,除非这一期间届满之前该船舶已被扣留或扣押,而且这一扣留或扣押导致强制出售;或
(ii)该船舶出售给善意购船人后60天的期间届满时,该期间自按照船舶登记国法律在出售后进行出售登记之日起算;
以上列两个期间中先届满者为准;而且
(c)应排列在第4条所列的船舶优先权和符合第1条规定的已登记
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之后。
第7条留置权
1.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下述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a)造船厂,以担保与造船有关的索赔;或
(b)修船厂,以担保与修船有关的索赔,包括在其占有期间进行的船舶改建;
2.在船舶不再为造船厂和修船厂所占有时,这种船舶留置权应予取消,但船舶由于被扣留或扣押的原因除外。
第8条船舶优先权的特性
除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船舶优先权随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或船旗有何变更。
第9条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1.第4条所列船舶优先权一年后即行消灭,除非在这一期限终止前,船舶已被扣留或扣押,而这种扣留和扣押导致该船舶的强制出售。2.第1款所述一年期限:
(a)对于第4条第1款(a)项所列船舶优先权,自索赔人从船上离职之时起算;
(b)对于第4条第1款(b)至(e)项所列船舶优先权,自所担保的索赔产生之时起算;而且这一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但法律不允许扣留或扣押船舶的期间不得计算在内。
第10条转让和代位
1.第4条所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索赔发生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
2.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
第11条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
1.在一缔约国强制出售船舶之前,该国主管当局应保证按本条规定向下述各方发出通知:
(a)登记国负责登记当局;
(b)未向持有人颁发的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所有拥有人;
(c)已向持有人颁发的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所有拥有人,和第4条所列船舶优先权的所有拥有人,但以进行强制出售的主管当局收到他们各自的索赔通知为条件;以及
(d)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
2.这种通知应当至少在强制出售前三十天发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a)强制出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由实施程序的缔约国决定的、足以保护有权得到通知者利益的有关强制出售或导致强制出售程序的事项;或
(b)无法确切决定强制出售之时间和地点的情形下的约略时间和预期地点以及由实施程序的缔约国当局确定的、足以保护有权得到通知者利益的有关强制出售的事项。
如果已按照(b)项发出通知,则在强制出售的确切时间和地点通知后即应再发通知,但无论如何,该通知的发出不得晚于强制出售前七天。
3.本条第2款所指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
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发给已知的第1款所指有关人员。此外,通知应在进行强制出售的国家报刊上公布,如果进行强制出售的当局认为适当,也应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布。
第12条强制出售的效力
1.船舶一旦在一个缔约国被强制出售,除经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同意由船舶购买人承担外,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以及所有船舶优先权和无论任何性质的其他债权均不再与该船有关,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出售时,船舶在该缔约国管辖范围之内;以及
(b)出售系根据该国法律和第11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
2.由于扣留或扣押和随后船舶出售引起的费用和开支应在出售所得款项中首先支付。这些费用和开支应包括特别是船舶被扣留或扣押之时起所引起的船舶维修保养费用和船员生活费用以及第4条第1款(a)项所指工资、其他款项和费用。出售所得的余下部分应按本公约的规定以满足有关各项索赔的程度进行分配。在所有索赔人都得到满足后,出售所得如果尚有任何剩余,应交付船舶所有人,并且该款项应可自由转移。
3.缔约国可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在公共当局为航行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而清除的搁浅或沉没船舶被强制出售的情况下,在由该船舶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所有其他索赔得到满足之前,应首先从出售所得中支付此种清除费用。
4.如在强制出售时,船舶为一造船厂或修船厂所占有并按照出售地所在缔约国法律享有留置权,这种造船厂或修船厂必须向买方交出其
占有的船舶,但有权在第4条所指船舶优先权拥有人的索赔得到满足后,从售船所得中得到赔偿。
5.当在某一缔约国登记的船舶在任一缔约国成为强制出售的标的时,主管当局应按购船人的要求开具证书,说明除购船人所承担者外,该船之出售不附带任何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以及一切船舶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但必须符合第1款(a)和(b)项的要求。在出示这种证明时,登记处必须注销除购船人承担者外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并以购船人的名义登记此船或视情况为重新登记开具一份注销登记证明书。
6.缔约国应当保证强制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均可实际得到并能自由转移。
第13条适用范围
1.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登记的海船,但后者的船舶必须是受缔约国管辖的。
2.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国家所有或经营并且仅充作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任何船舶产生任何权利或对其行使任何权利。
第14条缔约国间的联系
就本公约第3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言,缔约国主管当局有权彼此直接联系。
第15条公约的冲突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规定责任限制的任何国际公约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律的适用。
第16条船旗的暂行变换
如果在一国登记的海船被准予临时改悬另一国国旗,应适用下列规定:
(a)就本条而言,本公约中提及的“船舶登记国”或“登记国”应被视为在船舶刚换船旗前的船舶登记国,提到的“负责登记的当局”应视为在该国负责登记的当局。
(b)就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承认而言,登记国的法律具有决定作用。
(c)登记国应当要求在其登记册中载有相互参照的项目,指明船舶被批准暂时悬挂其国旗的国家,同样,准许船舶暂时悬挂其国旗的国家也应要求负责船舶记录的当局在记录中以相互参照项目指明该登记国。
(d)缔约国不得准许在该国登记的船舶临时悬挂另一国的国旗,除非该船舶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e)有关第11条的通知也应提供给准许船舶暂时悬挂其国旗的国家负责船舶记录的主管当局。
(f)按照第12条第5款出示注销登记时,批准船舶暂时悬挂其国旗的国家负责船舶记录的当局应按购船人的要求,开具一份悬挂该国国旗权利已被取消的相应的证明。
(g)本公约中任何规定不应理解为对缔约国强加任何义务,准许外国船暂时悬挂其国旗或本国船舶暂时悬挂外国国旗。
第17条保存者
本公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第18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应自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在联合国总部向任何国家开放以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2.各国可按照下列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签署、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保存者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第19条生效
1.本公约应在有10个国家已经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对于在本公约生效条件满足后才示明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这种同意应自示明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20条修订和修正
1.经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以修订或修正本公约。
2.对在本公约修正案生效后表示同意接受公约约束的,这种同意应视为适用经修正的公约。
第21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可随时退出。
2.退出应向保存者交存退出的文件。
3.退出应于保存者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该退出文件中规定的更长
期限后生效。
第22条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订于日内瓦。
为此,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具名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INDEX 1. GENERAL INSTRUCTION FOR SEA TRIAL 航行试验概述 (3) 1.1 Test Condition and Place 试验状态及试验地点......................................................................3 1.2 Test Item 试验项目.. (3) 2. DESCRIPTION OF EACH TRIAL AND TEST 试航试验说明 (4) 2.1 Progressive Speed Trial 航速试验..........................................................................................4 2.2 Endurance Test 续航力试验...................................................................................................8 2.3 Steering Gear Test 舵机试验................................................................................................10 2.4 Zig-Zag Test ‘Z ’形试验........................................................................................................13 2.5 Turning Test 回转试验..........................................................................................................18 2.6 Crash Stop Test 急停试验....................................................................................................23 2.7 Bow Thruster Turning Test 首侧推回转试验.........................................................................25 2.8 Anchoring Test 抛锚试验......................................................................................................27 2.9 Noise Level Measurement 噪音级别测量............................................................................29 2.10 Inertia Test 惯性试验. (31) 6450DWT OIL PRODUCT/CHEMICAL TANKER SEA TRIAL PROCEDURE VCS565 B2-0401 R0 2/32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要求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有关物权登记的效力,以法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对抗主义和以德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生效主义之间的优劣之争由来以久,而且近来又回归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的趋势。由此可见,对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是比较可采的。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所有权人都要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缺乏这一登记,船舶根本无法取得其他的船舶证书,更不能进行营运。 船舶除了所有权登记以外,最常见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虽然不是抵押权构成的要件,但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实践中,抵押权人为保护其实现债权的优先性都会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权登记。而船舶优先权仍然会影响到已登记的被抵押的债权的优先受偿。以船舶作为
合同编号参考范本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二篇)目录: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一 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 1 -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一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篇一 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6 / 6
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1 总则 试航船舶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由于各项设备尚处在调试中,可能发生机器故障、失电、造成船舶失控等现象,同时由于作业的需要,还可能出现火警、人身伤害等事故。因此,试航船舶在申请巡逻艇护航的同时,必须制订各种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有序指挥救灾、及时排除故障,从而保障船舶、人员、水域的安全。 2 职责 应急总指挥:船长,副总指挥:赵先国(船厂负责人,现场指挥)(船岸联系手段:手机电话、VHF、卫星通讯电话)。 2.1总指挥负责船舶安全驾驶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操作使用。狭水道航行时,督促主要设备维修服务人员必须在设备附近安全值守,保证在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抢修,最短时间恢复设备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时间,应正确判断局面的危险性,沉着果断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时报当地主管机关、必要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求助。 2.2副总指挥负责抢险工作的现场指挥,根据试航随船人员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情况下的各专业抢险分队,有利于应急情况下抢险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2.3抢险分队: 2.3.1 消防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负责火警地点的灭火,控
制火势扩大,控制火灾区域,力争最短时间内扑灭火警; 2.3.2 堵漏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一旦船舶发生破损,负责抢险堵漏; 2.3.3 医疗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备妥急救医疗器械及急救药物,负责伤员、病员的抢救。 3 紧急情况的信号: 3.1 火警……………………短声连放一分钟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机舱、五机舱) 3.2 人落水——————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3.3 船进水——————二长一短连放一分钟 3.4 解除————————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4 紧急情况的操作:(参考导则) 4.1 火警:立即采取减速措施,并将着火点置于船舶下风一侧,发布火警紧急信号, 副总指挥集合消防队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扑救;同时报告主管机关。 4.2 人员落水:总指挥按照国际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放救生艇救助;医疗队作救护准备。 4.3 船舶失控:总指挥根据当时环境及局面,沉着应对,果断操作,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1)主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余速及对舵的操作,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主机服务人员和厂方工人,尽快恢复主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联系: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国际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的帮助。 来源:(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472818.html)精彩推荐: 外贸转内销的六大技巧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30.html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性质分析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9.html 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介绍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8.html 大马10年居留证助单亲妈妈合法居留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7.html 新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6.html 出口退税联报关单签发的操作流程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5.html 进口清关通关工作程序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4.html 贸易性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介绍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3.html 移民美国有哪些优势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2.html 新西兰建筑类专业大有市场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l/gj/503721.html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949009241.html,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作者:夏雯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 的影响。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 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 (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围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 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 (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这种观点存在两个
建设银行诉万进集装箱航运公司、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在座船舶抵押纠纷案 被告万进集装箱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万进航运”)为扩充业务,决定向被告舟山元通造船厂(以下前称“元通造船厂”)、被告宁波康达造船厂(以下简称“康达造船厂”)订造10艘集装箱船舶。双方依据中船总公司公布的《造船合同》范本订立了《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造船合同》)。万进航运在支付第一笔购船款后,因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在多次业务沟通之后,万进航运决定向原告小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09年10月9日,建设银行与万进航运、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签订7一份《关于10搜集装路船舶买卖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10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此两份文件共同构成“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为万进航运订造的在建船舶(均已安放龙骨)提供贷款,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将其建造的船舶抵押给建设银行作为万进航运按时偿还贷款 的担保。同年10月25日,建设银行与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正式签订抵押合同,办理7相关手续,并于之后办理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同日,建设银行依协议约定向万进航运发放贷款3,000万美元。N月13日,万进航运依“贷款协议”的约定,偿还7部分贷款,由此万进航运应偿还的贷款木金减为2057万美元。到20l0年5月14日,即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还款日,万进航运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6
日,建设银行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万进航运发出传真,宣1月.布其违约.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877万美金。建设银行在多次要求万进航运偿还款项未果后,于10月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拍卖在建船舶,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 [事实提炼】 被告向造船厂订造船舶,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贷款,井由造船厂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标的物担保被告按时还款。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其享有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 [争议问题提炼】 1.建设银行是否享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 2.建设银行能否实现其享有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枚? 一、建设银行享有理造中船舶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造中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即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拥有这10艘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进行抵押。因此,元通造船厂、康达造船厂作为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能够将其享有所有权的建造中船舶进行抵押。 由于建造中船舶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规定的船舶,因此抵押不能依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只能依据相关的行中华
试航总结 试航工作介绍: 海上试航是指:船舶制造过程从最初的钢材切割开始后,分段组立、引擎的安装、船员的居住舱、船舶的航行、包括控制室在内的船室在内的船室的组装等、涂装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确认其性能发生在实际航行条件下是否与船主的契约书相符的过程。 船舶的试航分为以下几条: 1主机性能 2包括发电机在内的各种辅助机械的运转状态和热平衡 3船内供电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性能的确认 4船舶的调整性能和速度性能的确认 5如是运油船为了确认卸载装置的性能,用海水代替油装入货仓,实施与货物有关的实际运油等动作实验 1航速测试speed test 2轴功率测试shaft power test 3船体性能试验hull performance test 4回转试验turning circle test 5惯性急停试验inertial&crash stop test 6航向稳定性course keeping test 7Z形操纵试验zigzag maneuvering test 8威廉姆逊回转试验willianmson turn test 9噪声测试noise measurement 10船体结构和舱室震动测试hull structure and cabin vibration 11轴系扭振测试torsional vibration test 此次试航工作时刻表: 时间:2010.03.11 下午去马尾造船厂试航前给准备试航的新船安装无线电设备2010/03.12 早上8点起航 2010.03.13 下午试航完毕归航 试航仪器的安装: 1先用粗磨砂纸、在用细磨砂纸,然后用抹布蘸上油擦拭干净 2将感应片涂上强力胶黏上,再贴上塑料薄膜,然后铁片,最后用强磁压住 3在两边安装转换器,最后将感应片与转换器器连接 4装上无线电发射器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海商法也是如此,对船舶所有人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扣押拍卖船舶以清偿有关债务。但是海商法还有一项制度,即船舶在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某些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执行承租人或经营人本身的财产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扣押、拍卖与债务有关的船舶,并且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至于船舶所有人与该债务是否有关可以在所不问。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及其发展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十七世纪之前,船舶从事国际贸易需要更大型的船舶,而制造、装备和经营这种船舶都需要大笔的资金,单独个人的财力往往很难完成。当时欧洲的解决办法是,将那些愿意投资海运的富人召集起来大家共同进行风险投资。为了减少投资风险,于是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foenus nauticus,即船舶质押权(the right to hypothecate the ship)。根据这种机制,制造、配备或修理船舶的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既可以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船舶灭失,债务人不必偿还。到了十七世纪,这种船舶质押权的范围开始包括船舶风险抵押贷款(bottomry)、欠付的船员工资、欠付的修船费和救助费。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运输已不再被视为是海上冒险活动。“尤其是贷款人不愿意在船舶灭失时丧失其债权。”1作为船舶所有人筹措航运资金重要手段的冒险押船借贷,被人们渐渐地摒弃。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被其后的商法典所采用,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船舶优先权于19世纪末相对完备。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这个术语的最初本意是海上留置权,以区别于陆上留置权。二者虽然都称为留置权(lien),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留置权。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审理的The Nestor一案。2而对其含义进行全面考察的是英国1851年的The Bole Buccleugh案。该案例“并未发明船舶优先权,而是揭开了船舶优先权的面纱,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该案例奠定了英国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英国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审理该案中,Sir John Jervis法官给“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的定义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对物请求权或优先权,该诉讼程序是对物诉讼。这种请求权或优先权随该物的转移而转移。它从附着在该物的时刻起就已产生,当通过对物诉讼实现时,它溯及至附 1William Tetley , 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 , London Business Law Communication Ltd. ,1985,P.205. 2 [美] G. 吉尔摩 C.L. 布莱克著《海商法》杨昭南等译,2000年第一版,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P796-801, P.1029 : 美国大法官Story 1831年审理The Nestor一案中首次使用该术语,英国第一次使用该术语的判例是1851年的The Bold Bucc leugh案。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六)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船舶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二)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三)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四)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五)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一)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二)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 (四)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 (五)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六)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 (七)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八)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九)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十)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十一)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十二)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十三)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 (十四)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十五)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导读:本文是关于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您!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1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笔者认为,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
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5、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所扣押。这是针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方式而言。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为法院所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权,受制于国家主权,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没有域外效力,所以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处于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同时船舶还必须能为法院所扣押,如果因某种原因法院无法扣押船舶(如不能找到船舶,也不知道船舶的船籍港),则船舶优先权仍无法行使。所以,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征 依据上述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的观点及其特征的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有如下特征:
在建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是船舶所有人(航运企业) 为筹措资金而以船舶作为抵押品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船舶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设定抵押权,以作为自己 (或第三人) 所负债务的履行担保,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作为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船舶的价金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合同1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主债务人______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合计______元,该债务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同意在其所有的“______”号船(船舶识别号______,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作为抵押物的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_______,登记号码_______,产权为乙方所有的“______”号船(船舶识别号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
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船舶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船舶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船舶,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船舶;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船舶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一、船体部分航行实验sea trials for Hull part 1.航速试验(船装计程仪法):speed trials(log to be provided on board) a.试验条件sea trials condition: 试验海区有足够的助航距离和回旋余地。 sea trial area to be larger enough for navigation and making circle. 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海浪不超过3级,潮流平稳。 wind speed to be not over Beaufort 4 grade, wave not over 3 grade, tide smoothly 在压载状态下测速。 The tug to be tested speed in ballast condition b.试验内容及程序:sea trials content and procedure 一次双程往返,主推进马达100%转速(1600rpm)。 One double trip at M/E 100% revolution(1600rpm) 一次双程往返,主推进马达90%转速(1440rpm)。 One double trip at M/E 90% revolution(1440rpm) 一次双程往返,主推进马达75%转速(1200rpm)。 One double trip at M/E 90% revolution(1200rpm) 2.停船试验stopping trials: a.试验条件:sea trials condition 试验海区有足够的助航距离和回旋余地。 sea trial area to be larger enough for navigation and making circle. 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海浪不超过3级,潮流平稳。 wind speed to be not over Beaufort 4 grade, wave not over 3 grade, tide smoothly 在压载状态下测速。 The tug to be tested speed in ballast condition b.船舶保持正舵,测定主机在半速正车、全速正车情况下自停车令发出至船舶停止 前进时船舶滑行距离和滑行时间以及观察船舶方位变化。 With the vessel proceeding ahead on a straight course at full power and half power the main engine controls are to be moved from ‘full ahead’ to ‘stop’ and the following records taken: 1)Time to move controls from ‘full ahead’ to ‘stop’ 2)Estimate of distance run between initiation of order and stopping of vessel.
综述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
试航工作 (轮机部分少船体性能试验,舵机试验,电气的通讯等试验项目 另外克令吊试验完全可以在试航前做。) 一.试航前,应注意的问题和船舶应具备的条件 试航前轮机接船人员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要认真阅读轮机试航大纲,了解各项试验项目的内容及实验方法;其次,认真熟悉厂方制定的试航方案和试航时间表,合理安排轮机人员对试验项目具体分工;其三,对参加试航的轮机人员来说这是一次熟悉船舶设备的好机会,因此要抓住关键项目,利用暂短的试航时间来充分了解设备基本技术状况;其四,试航中轮机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设备,如有疑问可向厂方主管人员提出并要求解答直到完全明白为止;其五,对于试航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应记录下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监造组会同厂方协商解决。 试航前应具备的条件:首先,船舶所属机电设备/通导设备/生活居住设备应全部安装完毕,并完成码头系泊试验项目(对于首制船舶还应完成倾斜试验等项目);其次,储备足够使用的燃油/机油/物料,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必需的测量工具。二.试航中,轮机设备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注:为了陈述方便,根据厂方制定的试航计划方案和试航时间表逐项分析。)1.救助艇/救生艇下水试验:(此项试验约需1 小时)当主机转速开到45 RPM 且船速达到6.6 knot时,将救助艇/救生艇分别放至水面并脱钩自行运转,以分别检验救助艇/救生艇各项性能。各项性能均达到要求后收艇归位。 2.主机平稳运转试验:(试验时间约为4 小时20 分钟)当船舶在航行状态时,主机分别在50%/65%/75%/85%/90%/100%负荷下连续运转,以检查主机及直接为主机服务的辅助设备的安装质量,运转工作的可靠性,并测量主机实际产生的功率。同时观察并记录在额定工况下各缸的参数与标准参数相比不应超出规定范围。 3.通用和救火警报试验:(试验时间约为40分钟) 1)通用警报试验:航行中,在驾驶台按下通用警报试验按钮,全船各处警报均发生声响。 2)救火警报试验:航行中,分别在机舱主机缸头上方/付机上方/控制室/生活区各层走廊处进行试验,试验时全船各处警报均发生声响。(注:控制室为感热探测器,其它各处为烟雾探测器) 4.锅炉的蓄压试验:(试验时间约为15分钟)当主机处于100% 负荷下运行时,关闭蒸汽主阀,同时锅炉在连续点火燃烧的状态下,这时测定锅炉安全阀起跳能力。具体要求是,锅炉在安全阀起跳的15分钟内蒸汽压力升高不得超过锅炉设计的10%。 5.锚机试验:(试验时间约为45分钟)船舶应在备车情况下迎风停稳,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