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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

解答

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

本政策

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问:什么是混合销售业务?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

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5.问:固定资产的概念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6.问: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应税货物与劳务的确认7.问: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吗?答:汽车服务店除提供汽车改装、修理业务及销售汽车零配件等业务外,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的,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应单独核算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8.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

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产品时只转让软件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9.问: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的营业厅或代办点有销售手机、存话费赠送手机、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等业务,对这类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

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414号和国税函[2006]1278号)等文件的规定,联通、电信、移动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10.问: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和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不征收增值税。

11.问:某公司是从事家电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为新客户提供新产品展销场地并按年收取10万元的场地费,该公司收取的场地费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收取的10万元场地费不征收增值税。

12.问: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

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13.问: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公司如果仅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对外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有赠送礼品的行为,则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发放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企业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

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问: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1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生产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应按下脚料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下脚料为增值税免税货物,则可免征增值税,即下脚料是否免税与企业销售的主要货物是否免税无关。

17.问:代购货物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

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

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8.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拍卖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问:甲公司欲将一批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抵减甲公司

欠乙公司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如果甲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那么甲公司将租赁给乙公司的固定资产永久转让给乙,属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问: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代收取的保险费,不征

收增值税,收取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21.问: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月饼、鲜花等礼品,负责运送并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礼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先确定其是否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如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应当征收增值税;如以非应税劳务为主,则不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确定

22.问: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4.问:某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属于返利收入,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调整应冲减进项税金,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25.问:某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是否适用销售旧货

政策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的旧包装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纳税类型来确定是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26.问:商业企业以各种形式开展促销活动,如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业企业采取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方式进行促销,对于最终顾客以现金券、购物券等换取了商品及用积分换取了商品的,应作为视同销售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7.问: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包括商场赠送的打折券)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8.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库存货物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货物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9.问:销售方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0.问: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分包及晒干,出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为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

植物,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分包及晒干的香菇仍属于农业产品,应按1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1.问:砂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砂石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问:一般纳税人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自来水”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 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 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 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 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 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 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 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1-192 (更新至2011年2月18日192个问答录) 问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 问题内容: 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2016-05-16 14:40:40) 转载▼ 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6/05/10-1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6.02 •【文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 •【施行日期】1995.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第十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 题解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

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 前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 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增值税与服务业务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服务业务的税务问题随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持续崛起,增值税成为服务业务中不可 忽视的一环。然而,增值税对于服务业主体来说,常常伴随着一系列 的税务问题。本文将就增值税与服务业务相关的税务问题展开讨论, 包括增值税计税方法、减免税政策和税务合规建议等方面。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是指将服务业务的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作为税务计 算基础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计税 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1.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货物的服务业务,这类业务涉及对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加工、改造或组装的过程。一般计税方法要求服务业主 体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交纳增值税。此时,服务业主体需要 严格掌握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核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2.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提供劳务的服务业务,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设计、技术开发等无形劳务。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便捷的计税方式, 服务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 交纳增值税。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简化了计税程序,减少了税务上的 负担。

二、减免税政策 服务业务中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特定服务业务减少或免除增值税的政策安排。目的是在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提高服务业主体的竞争力。 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择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或者按照销售额的6%提取预缴款项,后续再根据实际利润决定申报税款。这种政策有助于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促进其良性经营。 2. 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服务业中的一些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例如,文化创意、健康体育、教育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服务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务申报时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这有助于鼓励服务业在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和发展。 三、税务合规建议 在面对增值税与服务业务的税务问题时,服务业主体需要注意以下合规建议,确保自身合法纳税并降低税务风险。 1. 及时了解税收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 (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2.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可参考

附件范本提供); 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 4.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标准、证书、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存在有效期的,其备案有效期不应超过证明资料有效期。到期后纳税人再次取得证明资料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经进行了备案,且条件和备案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备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直接登记。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理 (一)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当月起,可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二)纳税人可在每月纳税申报结束后或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并提交相关资料。对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规定,且退税资料完整、数据计算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退税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税额、应退税额、是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等内容; 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督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关联性和完整性核对,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在每年2月底前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按有关文件规定公示上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相关举报或反映将组织核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书面声明(范本)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我们企业最近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听税务人员说最近可能会将我们单位的发票带回税务局接受检查,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允许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含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 编(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20题) 1.某公务员王某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需要费心解决的问题应付了事,这种行为违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A.清正廉洁 B.勤政为民 C.诚实守信 D.品行端正 2.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3.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 B.60% C.70% D.80% 4.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 E.但可以课及V部分 5.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 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 B.查阅本人档案 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 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 6.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 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政策讲座及问题解答

增值税法律讲座 十分荣幸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辛雪松律师的邀请,来跟大家探讨和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税务知识;我本人从事税务工作多年,现在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局从事稽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和需要企业注意的事项也很希望与在座的各位企业主管人员进行交流;我先简单讲一些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如果各位有问题,欢迎随时提问;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二、增值税的优越性; 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来看,它具有许多优点:1税负公平,有利竞争;2税基广泛,收入稳定;3自动审计,征管严密;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 增值税因其固有的优越性,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它那年在几十年内传遍世界各地;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改革旧的营业税,创立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

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5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年到1986年,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它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 三、增值税的缺陷: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20世纪末中国的增值税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对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为实行营业税,对农业实行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是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三是征收管理困难多,在各种联结点都存在划分和区别问题;因此,应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达到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和简化; 2增值税的类型选择问题;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不予扣除;这样一来,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税负就较重,不仅产生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的更新和进步,而且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与国际惯例有差异;因此,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60问答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60问答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2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针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2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范围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 导资料及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20题) 1.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 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 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 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2.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 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 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 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 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C.参加集体活动 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4.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A.试行年 B.推进年 C.提升年 D.见效年 5.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

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 B.纳税人 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几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正确的是()。 A.3.0 B.7.0 C.15 D.30 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 B.15 C.30 D.30 8.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 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 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 9.杏仁油、葡萄籽油,适用()增值税税率。 A.17% B.3% C.13% D.6% 10.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及委屈,不要埋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诉说出来或大哭一场,这种可以释放内心郁积的不良情绪的方法是()。 A.宣泄 B.转移注意力 C.自我安慰 D.心理放松 1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增值税问答

增值税问答 答:增值税转型是指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花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对进一步除去重复收税要素,降低公司设施投资税收负担,鼓舞公司技术进 步和促使产业构造调整,促使我国经济安稳较快增加拥有十分重要意义。增 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方案和详细内容是: (1)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 施所含进项税额。建筑物、修建物和其余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以及应征花 费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2)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致调低至 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17%。 (4)撤消入口设施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公司采买国产设施增 值税退税政策。 2.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如何规定?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供给给税劳务纳税人,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供给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许零售纳税人,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除本条第一项 规定之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供给给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年货物生产或供给给税劳务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

3.问:公司现为指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尾指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答:指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切合以下条件,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检验结果正常; (3)公司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公司能够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获得和开具专用发 票和其余合法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问: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能否能够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余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公 司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 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 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所以,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然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5.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公 司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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