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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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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业务管理、设备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贷款、查询、转账、缴费、理财和货币兑换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助服务终端(含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IC卡圈存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网银机等)和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

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全行3510发展战略为纲,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标准,规范发展: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逐步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功能界面、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集约经营,提高效益:以全行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自助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业务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从简单规模扩张向集约精细管理的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转型。

渠道整合,协同服务: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转账电话业务管理办法总行另行发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会同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采购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保卫、

产品研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自助银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电子银行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考核、业务审批和业务培训;负责制定自助银行应用规范和功能规范;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物理外观、功能界面等形象标准;负责自助银行业务验收测试、功能部署和营销推广工作;负责自助设备的投放、安装、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和集中监控工作;参与自助设备选型和集中采购;组织实施自助设备维保工作,负责自助设备运行及厂商维护情况的评价;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牵头组织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配合制定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参与实施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与废止、变更管理和投资建设。

(二)个人金融部门

牵头制定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自助设备年度需求计划;牵头编制自助设备分配计划及分配指标;牵头组织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撤销、变更管理和装修建设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门

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技术规范;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相关软件的开发和版本管理;负责自助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的技术支持,定期组织自助银行的技术安全检查;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负责自助银行业务测试环境、测试数据和测试卡片的管理;负责卡表更新,

设备参数录入与维护;负责已报废自助设备存贮模块的数据清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采购管理部门

负责自助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集中采购。

(五)运营管理部门

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现金管理、账务处理、钞箱管理、钥匙和密码管理、系统柜员参数分配、异常交易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等相关后台运营工作。

(六)安全保卫部门

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自助银行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自助银行视频安防监控报警工作;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巡查和押运钞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自助银行相关案件,定期组织自助银行的安全检查。

(七)产品研发部门

负责自助银行产品的计划、立项审批、需求评审等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写自助银行产品的业务需求。

(八)财务会计部门

负责自助银行分配计划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及指标核定下达和价值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七条业务发展规划

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网点建设规划统一制定,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交易种类、交易规模、业务收入、设备布放、系统建设、功能开发、风险管理等内容。各级行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放自助设备,有效分流柜台业务,优化渠道交易结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收入。

第八条业务规定

自助银行业务按照交易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交易类(存款、取款、转账、贷款)、理财服务类、代理缴费类和其他金融服务。主要业务规定如下:

(一)基本交易类

1. 取款

自助银行取款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他行卡、国际卡的取款服务。借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10次,日累计取款限额为20000元;准贷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5次,日累计取款限额为5000元;贷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5次,日累计取款限额由贷记卡的应急提现额限制;他行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及日累计取款限额由发卡行限定;本行卡、他行卡的单笔最高取款金额由各行根据设备类型和业务特点自行规定;国际卡单笔最高取款金额为1000元,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及日累计取款限额由发卡行限定。

2. 存款

自助银行存款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活期

存折的存款服务。我行账户日累计最多存款次数为10次;日累计存款限额为20万元;单笔最高存款金额由各行根据设备类型和业务特点自行规定。

3. 转账

自助银行转账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的转账服务。客户开办自助银行转账业务须与银行进行签约,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签约账户日累计转账限额为5万元。贷记卡转账视同取款业务,日累计转账限额不得超过贷记卡取款额度。使用一卡多账户的借记卡进行的转账交易,只针对主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交易控制,子账户资金不能直接转出。

4. 贷款

自助银行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和惠农卡小额农户贷款的查询、自助借款、自助还款等服务。

(二)理财服务类

自助银行理财类业务包括基金买卖、银证第三方存管转账、银期转账、保险代理销售等金融服务。

(三)代理缴费类

自助银行代理类业务包括代缴各种行政事业性、公共事业性缴费、各种通讯类费用、税务保证金、社会保障金等金融服务。

(四)其他

自助银行其他业务还包括货币兑换、存折补登、密码修改、查询等金融服务。

自助银行各项业务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办法中未提及的自助银行其他业务和分行特色业务,按照相应业务规定操作。

第九条业务开办和准入

总行负责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开办的审批工作。各行自助银行特色业务研发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写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向总行电子银行部报告;业务对外开办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总行电子银行部进行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业务流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具体内容。对全行统一的自助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开发推广。分行特色自助银行产品,应按照总行确定的统一界面和功能规范自行开发。自助银行技术标准和业务功能需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相关规范。

第十条收费管理

自助银行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中间业务产品项目价格标准》执行。在总行确定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各行可以按照客户等级、风险程度和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收费价格,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客户调整和结构优化,提升中间业务服务水平。一级分行有权进行权限范围内的收费标准调整;超出一级分行权限范围收费标准的调整,要按照相关流程向总行报批。

第十一条科目核算

各行要按照总行制定的自助银行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自助银行业务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真实反

映自助银行业务的收入情况。根据自助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适时增设或更新自助银行业务会计科目和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统计分析

各行要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和统计标准,对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总行。各行要建立自助银行业务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对于数据虚假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分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差错处理

自助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按照《中国**银行银行卡差错风险处理规程(试行)》和电子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

总行按照“效益优先、业务导向、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行自助银行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当年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评,并与次年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挂钩。各级行要根据总行考核指标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三农”业务的特殊性,制定适应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考核指标组合。

自助银行业务的主要考评指标包括:效益指标、质量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自助银行运营效率及收益情况。包括自助银行渠道分流率、台日均金融性交易笔数、台均手续费收入等指标。

(二)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自助银行运行质量。包括正常运行率、安装投产率、低效设备占比等指标。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落实各项自助银行制度的情况。包括自助银行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业务报批、报备执行情况、各项统计数据及业务报告上报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设备购置规定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案件上报情况等指标。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每半年须对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执行情况、业务开展中存在问题以及下阶段工作重点等进行总结和评价,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向总行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自助银行业务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

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包括纸质交易流水、相关业务登记簿(表)等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交易流水等电子会计档案。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调阅、销毁按照《中国**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自助银行业务相关软件、技术参数及技术资料由信息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购置需求编制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牵头,电子银行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已有自助设备运行状况、网点布局规划、财务资源情况等编制下年度自助设备购置需求,于每年12月

底前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并同时抄送总行电子银行部。

第十七条设备投资指标审核

总行个人金融部牵头,电子银行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各行上报的购置需求,编制自助设备年度投放需求计划,提交总行财务会计部。

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全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自助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对自助设备投资需求进行审查,并将自助设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提交财审会进行审议。

投资预算经行长批准生效后,总行个人金融部牵头,电子银行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核批的自助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编制一级分行自助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分配方案,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十八条设备集中采购

自助设备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总行电子银行部根据自助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结合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运行管理和风险防范等要求,制定自助设备技术标准和服务需求,并向总行采购管理部提出自助设备采购申请。

总行采购管理部牵头,电子银行部配合,组织自助设备采购工作。每年一季度完成全年自助设备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设备布放

总行电子银行部牵头,个人金融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设备采购结果,制定自助设备品牌和机型分配方案。全年自助设

备采购结果和设备分配情况由总行个人金融部、采购管理部和电子银行部联合发文下达。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门组织,电子银行部门配合,根据自助设备采购结果和设备分配情况,编制网点自助设备布放方案。其中电子银行部牵头编制品牌和机型布放方案;设备布放数量由个人金融部与电子银行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设备购置合同签署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根据自助设备配置指标及布放方案,与设备供应商联系,签署设备购置合同,通知设备供应商发货安装,并根据到货签收及上线运行验收结果履行付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审批

各级行在自助设备安装前须按照当地业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及我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备到货签收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统一组织设备到货签收工作,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适用于无二级分行的行,以下同)电子银行部门、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及设备供应商三方同时到场完成设备到货签收。

第二十三条设备与配套设施的安装与调试

自助设备的安装由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组织,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安全保卫、运营管理等部门分工协作,根据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及时进行土建、装修、电力、通讯、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的安装与调试。

第二十四条设备安装验收与业务开通

自助设备必须通过安装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安装验收由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统一组织,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行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验收由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根据《中国**银行网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业务开通前,电子银行部门要及时将投产自助设备信息录入自助设备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并按照当地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设备撤销

自助设备开通运行一年后,若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达不到设备运行标准,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后予以撤销,并由电子银行部门按照当地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备迁址

自助设备的迁址由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设备运营等情况组织实施。设备迁址视同设备撤销和重新安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设备暂停

自助设备不得随意暂停服务,对因发生故障或网点装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且暂停服务时间超过3日的自助设备,经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后暂停。自助设备暂停服务要按照当地业务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并在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设备停运

自助设备停运是指由于硬件或其他原因导致设备不能连续正常运行而做永久停机处理。自助设备的停运需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并由电子银行部门根据当地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报备报批手续。停运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不再更新的要予以撤销。自助设备的报废和处置办法总行另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助设备可以申请停运:

(一)服务期满7年以上。服务期指从设备安装日起,至提出永久停机申请日止。

(二)运行稳定性差,且经过多次维修(每月维修3次以上、持续3个月以上)仍无法正常运行。

(三)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或维修成本高于设备残值的。

第二十九条设备日常管理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包括设备巡检维护、钥匙和密码管理、现金管理、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及吞没卡处理等工作。

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由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每台自助设备必须设置2个自助设备管理员岗,至少配备2名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可由网点柜员兼任。一级支行必须设置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全辖自助设备运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监控管理

各级行须对自助设备系统运行、耗材资源、设备故障、处理跟

踪等状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系统自动监控自助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自助设备管理员或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解决。

现金类自助设备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对出钞口、持卡人面部和加钞作业区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各级行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和落实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巡查和回放制度。

实现自助设备集中管理的机构要逐步建立远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信息实时传输等功能,由安全保卫部门安排专人24小时集中监控。

第三十一条设备维保

自助设备维保包括软硬件安装、硬件故障处理、设备定期保养、软件系统维护、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内容。设备维保由设备供应商或设备维护商负责具体实施。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要加强设备维保的管理,做好维保合同签署、履约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自助设备质量和维保工作评价。

总行每半年开展一次自助设备质量和维保服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设备及维保服务采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离行式设备管理

各行应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集中管理离行式自助设备,不具备集中管理条件的离行式自助设备由就近网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节假日设备管理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各级行应统筹安排好自助设备加钞、巡查、设备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助银行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自助设备安装、测试、运营、维护等环节的操作风险。自助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在自助银行业务开办过程中须按照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办理自助银行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本行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要按照公安部下发的《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要求,严格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落实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责任,提升自助银行案件防范能力。

第三十七条自助设备钥匙、密码和密钥等安全部件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领用、保管、交接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解送和保管等,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银行运钞安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定期对自助银行的相关设备、系统和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自助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各级行要定期组织对自助银行的安防设施及场所全面巡查,对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安防设施及场所应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要将自助银行技术安全管理纳入计算机安全管理范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自助银行相关技术设施安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行在发生自助银行业务风险事件时,要按照《中国**银行风险报告制度》、《中国**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进行上报。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要按照《中国**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自助银行业务的自律监管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自助银行的相关案件,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处理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各级行主办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章客户服务

第四十五条自助银行客户服务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引导、投诉处理等。

第四十六条各级行要加强自助银行业务宣传营销工作,积极通过网站、媒体和网点现场宣传等方式,促进客户使用自助银行业务。

第四十七条自助银行业务现场咨询和引导由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管理网点应设置引导员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咨询和引导工作,客户服务中心应设置专职客服代表集中受理自助银行的业务咨询。

第四十八条客户对自助银行业务的现场投诉,由自助设备管理

网点负责处理,通过95599电话或其他渠道的投诉由客户服务中心联动处理。发生自助银行客户投诉并需要现场应急处理的,由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银行银行卡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中国**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XX银行自助设备(ATM)维护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自助设备(ATM)维护管理操作规程

————————————————————————————————作者:————————————————————————————————日期:

XX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自助设备维护管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LT-0562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次号: 生效日期:2010年5月14日

目录 修改记录 (5)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职责分工 (6) 第三章操作管理 (7) 第四章更换钱箱 (8) 第五章错款的处理 (10) 第六章日终结算 (11) 第七章账款核对(清机) (11) 第八章吞卡处理 (12) 第九章附则 (12) 附件二 (13) XX银行自动柜员机服务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13) 附件三 (16) XX银行自动柜员机解钞车出车管理暂行规定 (16) 附件四 (18) 附件五 (19) 附件六 (20) 附件七 (21) 附件八 (22)

修改记录 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1.0 2010.05.04 内控制度文件,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自动柜员机的管理,根据《XX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自动柜员机业务操作包括附行式和离行式的ATM/CDM自动柜员机。 第三条全行自动柜员机实行编号管理。凡已安装、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必须由其管辖行统一编号,编号统一为八位数字(机构号+3位数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分支行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管理(离行式自助柜员机由电子银行部指定相关分支行进行管理),设置操作管理员和钱箱管理员,并设定AB角,负责自动柜员机的机具管理,保证机具正常运行。 第五条操作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保管ATM/CDM的钥匙; (二)负责每日登记自动柜员机运行日志、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登记簿;负责登记银行卡吞没及处理登记簿、银行卡错账处理登记簿;负责钥匙交接时登记柜员交接登记薄; (三)负责ATM/CDM管理交易,发出加钞的指令,监督ATM/CDM钱箱管理员的领现,交现,清钞,加钞等工作;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农银发[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管理,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提升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职责,健全营销管理体制,规范营销管理流程,统一品牌形象,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增强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相关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销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促进个人业务快速发展而运用的手续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个人金融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个人业务营销组织分为三层:总行,分行,各支行。组织原则:总体规划、分层实施、上下联动。 第五条总行负责对全行个人业务营销工作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中长期个人业务营销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年度营销计划和全行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组织; (三)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行个人业务营销信息收集和营销效果检查。 第六条各分行负责辖内个人业务营销计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总行统一组织的营销活动在辖内的实施;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XX银行内控制度文件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R5562-5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次号:1.0

生效日期:##会年10月20日

目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4) 第三章管理规定 (5) 第四章附则 (6)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规定其管理程序和控制要点,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与运行、维护、移机、报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银行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指独立于营业网点之外单独设立的机构(离行式)或在已有营业网点内部开辟一块专门的服务区域(附行式),利用多种自助设备,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网点。 自助设备: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自助终端等专用电子设备。 第四条本行自助设备的管理实行双人分管、双人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本行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银行卡营销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社自助银行业务的规划指导和组织推动。 1、负责全社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研发全社自助银行业务新品种,提出业务开发需求。 3、负责管理全社自助银行业务资料数据库的设计、建立和维护,定期汇总分析全社自助业务的报表和资料,为各类相关业务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提出自助设备采购申请。 5、负责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业务审批。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银行对自助设备管理现状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管理现状 目前银行希望加强对自助设备管理员、设备、服务商的管理和监督,准确掌握具体情况,但仅靠制度和人员积极性,而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达到高标准管理要求难度较大,银行面对问题主要存在于下文中的所列的内容。 1.在安全性方面,由于行业特点,银行面临不安全因素较多,资源投入较多,但针对性 不强、及时性较差、效率较低 银行对自助的安全非常重视,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视频录像、巡检、巡查等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自助设备的增加,人力和物力的瓶颈会日益明显,同时花费巨大,针对性不强。如果依靠在安全技术和管理上有明显优势的管理系统,能对自助设备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的监控,并实时发现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或者预警,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预防、处理出现的安全问题,本系统提高了针对性,且积极有效。 2.没有有效、科学、可靠的自助设备管理工具,无法为银行及时处理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影响自助设备的效益。 银行需要实时监管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但仅靠目前的技术手段、工具、人力去进行,所了解的信息明显滞后,延误了银行及时处理出现问题的时机。严重情况下,或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3.银行上级领导无法及时了解、监督下级人员、设备等相关方面的情况,无法进行优选 汰劣的目的,影响了银行工作更好的开展。 银行上级领导需要了解下级银行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助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对比来判断人员的工作效率,设备质量、性能等的优劣。但是目前的方式和手段,无法提供客观、准确数据供银行领导参考,达不到优选汰劣的目的和效果,影响了银行在自助设备领域进一步发展,无法体现银行通过自助设备来体现银行形象的目的。 4.银行无法良好的监控和管理自助设备,对银行绩效的影响明显 自助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故障,设备维护公司及软件开发商进行维修,银行相关人员需要对维护的效果和时效进行了解和监督,但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做到这一点,就无法达到银行的自助设备开机率、效益最高的目的;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GA《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GA745-200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745-2008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2008-01-02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除5.1.1~5.1.8、5.2、5.3.1、5.4.1、5.5.2~5.5.8、5.6为强制性条款外, 其他均为推荐性条款。 请注意,本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 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青岛海的智商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凯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声迅 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万希忠、施巨岭、鲍世隆、徐志伟、李多、李 光强、王纲、聂蓉。 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要求。是开展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其他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银行自助设备 bank self-service equipment 银行提供,由客户自行完成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的专用设备,如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货币兑换设施、自助存储保险柜、安全柜员系统等。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话银行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三条本行电话银行统一使用客户服务电话号码“96599”,提供7*24小时服务。 第四条电话银行系指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行内转账、口头挂失、修改密码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一)自助语音服务系指客户按照电话银行语音提示,通过电话键盘选择服务功能,并输入业务处理所需要的各项数据,自助完成业务处理的服务方式。 (二)人工服务系指由业务代表通过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代客操作等服务的方式。 第五条电话银行的运营模式为自建模式。自建模式系指本行电话银行服务由本行自行提供和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六条电话银行客户按客户类型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和企 业客户。 第七条电话银行客户按是否签约可分为签约客户和非签 约客户。

第八条电话银行个人未签约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 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密码重置、短信银行签约、账务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个人签约客户除以上功能均能使用外,还可使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 第九条电话银行签约企业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未签约企业客户能使的功能仅为业务咨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支行营销的模式。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电子银行二级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品种、功能的申报、开发、规划、标准设计。 (二)负责制定电话银行业务及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的发展计划、营销组织、检查、考核和报表制作。 (五)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安全和风险监控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国银监、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往来和交流。 第十二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制定电话银行业务营销、宣传方案。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XX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R5562-5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次号:1.0 生效日期:##会年10月20日 目录 修改记录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3 第三章管理规定5 第四章附则6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规定其管理程序和控制要点,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与运行、维护、移机、报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银行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指独立于营业网点之外单独设立的机构(离行式)或在已有营业网点内部开辟一块专门的服务区域(附行式),利用多种自助设备,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网点。 自助设备: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自助终端等专用电子设备。 第四条本行自助设备的管理实行双人分管、双人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本行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银行卡营销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社自助银行业务的规划指导和组织推动。 1、负责全社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研发全社自助银行业务新品种,提出业务开发需求。

3、负责管理全社自助银行业务资料数据库的设计、建立和维护,定期汇总分析全社自助业务的报表和资料,为各类相关业务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提出自助设备采购申请。 5、负责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业务审批。 6、负责开展自助银行业务的相关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考核各项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信息技术部门是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的技术保障与管理部门。 1、负责自助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联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负责对自助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对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故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除。 3、负责对自助设备的网络安全管理。 4、负责设备及其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的出入库工作,及时登记,按月查库。 5、负责自助设备的选型、软件开发、自助设备的升级改造实施等工作。 6、负责对报废后的自助设备内的系统信息和数据进行妥善处理。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网络资金清算、账务核实和调整以及日常运行和监控、相关费用的审批等工作。 (四)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自助设备及现金押运的安全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行自助银行设备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机构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自助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组织推动。 (三)负责本辖区自助设备的申购、报废申请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交易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检查、统计和通报。 (五)建立和维护本机构自助银行业务资料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本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的报表和资料,并上报总部。 第七条各营业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登记本部门自助银行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向银行卡营销管理部门上报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业务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处理有关轧账、对账、调账等业务。 (三)负责自助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四)负责处理自助设备日常配钞、装钞、清机等业务; (五)负责协助科技部门处理自助设备的吞没卡、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负责自助设备内外部工作环境的清洁和保养。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 【章名】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 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 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 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

、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 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 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 、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xx银〔xx〕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银行卡与自助设备安全风险管理研究报告(doc 17页)

括银行卡伪造、信息盗取和利用银行卡和ATM机的欺诈交易等三类: 银行卡伪造主要包括直接编造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信息之后伪造银行卡,其中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用户信息后再进行银行卡伪造,也包括利用工作之便盗取储户信息后进行的银行卡伪造。 对客户银行卡和AMT机信息盗取的案件其中多数是利用先用电子银行信息系统的漏洞,设置盗取客户信息的应用程序或者直接破解客户交易密码等窃取客户信息,也有银行内部人员直接作案的案例。 利用银行卡和ATM机的欺诈交易主要包括冒名交易、欺诈交易和对客户的直接欺骗等,其中多数是利用电子银行现有业务信息系统的漏洞执行冒名消费、恶意注册、恶意消费、虚假交易等简单的欺诈行为,少数通过对银行卡消费者欺骗来实现,还有银行内部人员利用业务之便进行的恶意交易。 根据当前对24家银行的调研,有5家银行存在银行卡账号信息泄露的情况,占到总数的20.8%,其中2家银行由于暴力破解银行卡密码

引起,1家银行由于修改监听用户交易数据引起,5家银行由于盗取用户信息引起。 当前犯罪分子的银行卡犯罪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 1、暴力破解。黑客对银行卡实施暴力破解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针对的系统是只需要账号加密码(或再加简单图形码)的输入即可通过校验的模式;二是被针对系统没有对用户输人有校验失败次数限制或访问控制。归纳起来,暴力破解的实施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固定某账号,采用穷举密码方式试探该账号是否能登录;固定密码,采用穷举账号方式试探该账号是否能登录。 对于暴力窃取银行卡账户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情况分析,2家银行都认为被针对的系统是只需要账号加密码(或再加简单图形码)的输入即可通过校验的模式,1家银行认为被针对的系统没有对用户输人有校验失败次数限制或访问控制。 2、信息盗用。不法分子实施信息盗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盗读磁条及摄录密码,不法分子利用自制机具在ATM银行卡槽口外安装读卡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 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 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 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 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 (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 (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 (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 (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 (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 (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 (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单收单付、自管帐款;自我复核、人机核对;大额现金双人清点、特殊业务双人办理;个人负责、独立对外;授权操作、人机制约。 第七条柜面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道德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态度规范;服务仪表规范;服务技能规范;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纪律规范;服务环境规范等。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为改善柜面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我行将有计划地招聘部分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聘用对象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银行自助设备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张龙生 2014年很快过去了,回顾去年一年的工作,作为一名老同志,我坚决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克服各种困难,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1、负责所属自助设备的管理及运行环境的检查工作,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每日都要对自助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检查,重点检查现金库存和打印纸,保证正常支付和打印机正常工作。 2、严格按照自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加钞、清洁保养、耗材领用与更换、巡检、报障、宣传引导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及时清除自助设备机身或周围的非法张贴物。 3、对新投入运行或排除故障后再投入运行的自助设备进行测试验收后方可对外开放使用。 4、发现自助设备故障时,立即检查自助设备工作状态,一般性故障及时排除,遇有技术上的故障,立即通知上级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上级行排除故障,并做好相关记录。 5、负责自助服务业务日常账务管理,配合做好自助设 备发生的差错核对和账务调整。 6、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做好柜面分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7、负责自助设备电子摄像监控设备的日常操作与维护,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支行保卫部门。 8、利用空闲时间积极营销,超额完成营业部分配的保险等各项任务。 以上就是2014年个人工作总结。在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离优秀的银行员工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改进和提升自己,发挥自己最大的工作潜能。篇二: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设备应知应会部分 涉及内容: 自助设备简介 自助设备转账业务的相关内容 北京管理部错账处理时限 自助设备简介 一、atm自动柜员机(自动取款机) (一)简介:atm是英文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即自动柜员机,也叫自动取款机。 (二)基本功能:取款、查询余额、民生卡更改交易密码、民生卡与民生卡转账(每天最多转10万元,次数不限)、本行卡的历史名细查询。 (三)相关说明 1、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借记卡通过atm取款的交易上限由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我行自助设备实现单笔取款最高3000元,当日累计2万元,最高取款次数为10次。 2、atm上取现以50元和100元为基本单位; 3、送出卡片30秒后未取,设备将自动将卡吞回 4、我行atm系统支持4到6位密码,对于境外卡四位密码的情况,直接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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