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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三)根据有关规划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有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连续性测试;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设施和系统进行了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三)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其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分类审批或备案制度。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数据辅助设备银行等,适用于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于备案制。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种类。

第十四条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三)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三)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或同意备案

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类型。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或者发出备案通知书;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办部分或全部已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其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情况,向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变更需要审批、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持其总行的相应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品种;

(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内,但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且与相关机构有直接数据交换的的业务品种;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第三方需要读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才能开展的;

(二)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公开网络系统重新开发设计的,与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传统业务品种有显著差异的;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开办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品种,不需审查批准或备案。

增加或变更不需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在开办该品种后一个月之内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查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或变更应当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在收到正式备案文件三个月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决定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三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决定终止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应于终止该业务品种前一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

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者终止经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后,金融机构又计划重新开办电子银行或者相关业务时,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一周予以公告,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1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2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特点,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电子银行在本机构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清晰的电子银行管理框架,制定并保证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已经制定的稳健性风险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总体风险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八条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则,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报告、审查和处置程序,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和技术,确保网上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证网络安全;

(三)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的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需要对相关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认证的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及时检查其电子银行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动作情况,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引发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连续性运营。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的服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在应急情况下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机构的反应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

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宜的入侵检测系统,对电子银行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对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其工作日志。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有的电子银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踪记录,并且采用了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对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必要的说明,明确启动电子银行服务的合法渠道与途径,以及意外事故报告方式、联系办法等。

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域名不一致的,应当由总行(公司)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接入站点,设置规范的不

同域名分支机构链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多个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数据交换转移管理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实时跨行资金转移。

第四十七条建立电子银行数据交换机制的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银行平台实现相互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行间的业务风险管理。

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数据交换或电子银行平台连接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有关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签订范围明确、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管理和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等。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有关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监督机制,严加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外国银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转移有关电子银行数据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有关数据用于与本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中。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应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将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有关数据向第三方转移。

第五章业务外包管理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和服务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金融机构在进行有关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技术或服务外包潜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外包服务供应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和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立一套完整的检测程序,审慎管理电子银行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产生的风险。

外包及合作业务都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并建立针对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健全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并制定适宜的变更第三方机构过渡方案。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设计开发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和传递系统等进行外包时,应在业务外包实施前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涉及客户隐私问题的信息数据,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章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十条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并应以下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别,以及该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内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或客户数据转移至境外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合作协议,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出于业务需要,需要将部分业务数据转移至国外的合作伙伴、总(集团)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就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七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发展或管理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系,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

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由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由总行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的同时,其分行应向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外资金融机构等,向中国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电子银行发展报告,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报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客户数等业务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

(二)电子银行主要业务和业务发展与增长情况;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投入与收益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制度变化情况;

(五)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六)下一年度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预测;

(七)其他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电子银行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独立或者聘请外部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有关结果,不得将有关结论用于宣传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中国银监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国银监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应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外,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应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外包服务商的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为客

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先予以垫付,然后向相关机构追偿。

第七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二)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和网上银行,不需再行审批或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手机银行等以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或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官支行

2015年1月1日

网银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 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银行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几 点思考 一、电子银行发展目前存在问题分析 、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外部认知不足客户的认识偏差直接影响推广力度 从实际营销工作中的反馈情况来看,客户不接受网上银行主要有3大问题。一是对网上银行安全顾虑重重。由于网络中存在的众多安全隐患,加上大众及媒体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负面宣传,客户对虚拟银行存有怀疑和戒备心理。二是对网上银行功能知之甚少。由于我行营销宣传网络的建设尚不健全,特别是电子银行示范网点数量少,且示范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大部分客户主要依赖于客户经理的简单讲解,对网上银行功能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查询和转账结算上,网上银行银企互联、集团理财、在线支付、贵宾室、收费站、代报销等优势功能却不甚了解。 2、内部驱动不够员工的认识偏差成为业务推广的阻力 企业网上银行作为分流柜面压力、优化客户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重视,但我行在实际发展中却出现动力匮乏与不足,部分领导和员工对网上银行发展的认识偏差已成为业务推广的一大阻力。

首先,就基层负责人而言,目光停留在短期效益上。网上银行作为全新的业务处理平台,赢利模式尚未出现,短期效益体现不足。而网上银行在稳定客户、提高竞争力、降低营运成本、转移结算风险、改良业务运作模式上有着传统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而支行人员却对此缺乏足够认识,长远规划不足,对电子银行的认识仅限于是一项单纯的业务,能够增加电子银行客户,增加电子银行交易额,产生中间业务收入,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分流柜面压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方面的优势,以及为全行带来的巨大的整体效益。支行业务发展目标仅限于分行下达的指标,自发营销的意识淡薄,致使网上银行营销陷入被动局面。 其次,就基层客户经理而言,营销意识亟待转变。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由客户自行操作,银行不能直接监测客户资金动向,给收贷、收息、资金管理和资金监控带来难度。特别是目前我行存款指标仍是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最看重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开通,必然造成月末、季末存款实点数无法控制。对此客户经理常常不会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更多的是在营销时顾忌太多、底气不足、力度不够。大多数客户经理将网上银行营销作为成功营销客户后的捆绑产品来进行推销,而未将其作为对传统柜面业务处理的渠道弥补和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有效竞争客户的得力手段,从而使网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某银行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各事业部,总行各部室: 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8日 **********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账户盈业务管理办法》、《**********网点销售提升指引》、《速融宝之“税金贷”产品操作指引》等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金融平台是指利用无线互联技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平板电脑)建立集营销受理、产品销售、内部办公、信息发布于一身的立体营销管理平台。包括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和移动设备管理平台。

第三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分为移动运营、智能厅堂、私人银行、预填单、小微宝等模块、信用卡申请等。 移动运营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高效的对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信息收集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办理户外个人实时开卡、个人综合签约、单位开户及签约、盈商宝业务。 智能厅堂作为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在厅堂客服和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进行大堂排号情况实时监控、客户排队时间预警、一页纸广告展示、产品展架、金融计算器、风险评估等。 私人银行可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介绍及查询,展示我行高端产品。 预填单是利用客户等待叫号的时间,让客户在平板电脑上进行要办理业务的单据填写,客户填写完毕,平板电脑将数据发送至后台bsbank系统,待客户被叫号时,柜员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填写的单据。 小微宝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对小微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能够实现实时快速进行小微贷款进件的需求。 信用卡申请作为客户经理进行信用卡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主要包含信用卡申请、业绩查询、进度查询等。 第四条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主要实现对移动设备及移动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五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使用对象为我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客户。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对象为管理员。 第六条各机构开办移动金融平台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移动运营单位开户业务须参照《**********对公移动开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电视银行业务处理,保障客户及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电视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以双向数字电视网络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客户通过电视银行可以自助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缴费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总行提供统一的电视银行服务界面,统一负责电视银行系统开发和维护,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各分行开发分行特色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由总行组织开发。 第四条电视银行服务对象为在我行开立有借记卡(绿卡通副卡、军人保障卡等除外)、信用卡(附属卡除外)、本币结算存折的客户。 第五条各级机构(含邮政代理机构)经办电视银行业务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六条电视银行业务发展相关各级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其中,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营业机构包括所有邮政金融网点和一、二级分行营业部或直属支行营业厅。 第七条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电视银行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二)负责对电视银行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 (三)负责全国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章程协议的制定; (五)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功能场所、设备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办理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资格; (七)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及技术人员培训; (九)负责电视银行品牌的创建; (十)负责电视银行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组织电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电视银行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精选3篇) 20**年,我行按照市分行制定的工作重点与计划,扎实开展市场营销,在行领导对电子银行的重视与各部门与网点的共同配合下,保持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一、完成市分行下达的各项任务 年,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任务45个,实际完成49个,完成率为108.89%,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任务2000,实际完成3483个,完成率为174.15%;对公电话银行任务20个,实际完成22个,完成率为110%;个人电话银行任务900个,实际完成157个,完成率为17.44%;手机银行客户任务数12个,实际完成12个,完成率为100%;网上银行交易额任务为52亿,实际完成78.18亿,完成率为150.35%;电话银行交易额计划为0.6亿,实际完成0.65亿,完成率为108.33%;电子银行中间收入任务为14万元,实际完成15.22亿元,完成率为108.71%;全年电子银行交易笔数为49948笔。同时加班加点免费完成电子银行业务的几次升次与测试工作。 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电子银行的营销工作 1、我行将公司业务部定为电子银行业务的联系部门,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负责做好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安装与日常维护工作。下辖各网点共同努力做好宣传。因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为我行减少了大量的柜面压力。 2、营业部为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具体办理电子银行的业务处理,如信息录入、落地处理、联机打印、制卡发卡、手续费收取等,以及客户在业务方面的咨询等。并按制度规定做好各项电子银行业务的处理。 3、会计结算部门做为会计结算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部门,向下辖各网点做好业务培训、制度落实,以切实保证我行在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中的安全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加大营销力度,提高我行电子银行品牌的美誉度。首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有公司业务部的副经理负责,并在公司业务部设立电子银行专职人员与各网上银行使用单位进行联系,处理对公网上银行的安装与售后的系统维护,保证了我行电子银行的稳步发展。 2、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电子银行业务从受理客户的申请资料开始,便存在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便开始受操作流程与规范制度的约束,我行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流程与制度办理业务,并建立检查、通报、奖励、处罚等考核机制。保持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经营。 3、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行针对各部门对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 (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 (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 (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兰花卡(或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前往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注册业务。 第十四条临柜人员在客户申请业务前须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让客户对开办的业务有所了解。向客户说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开户需要在SIM/UIM卡上打孔安装贴片式芯片(又称手机银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网上银行管理,保障网上银行健康有序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是指农发行通过互联网为在农发行开户的对公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坚持“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客户、安全高效”原则。围绕全行战略目标,在确保业务发展依法合规、风险整体可控基础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考核评价,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开办机构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四)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参数配置、机构及省级分行管理员维护、角色设定与分配等。 (五)负责制订网上银行价格标准与收费管理。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支持,配套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网上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收集、分析与产品创新。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 - 2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演讲稿

‘金融服务惠城乡,电子银行伴身旁’。当我第一次拨打农商行的电话,听到这亲切、承诺般的声音,我对以后的工作生活更加满怀期待。参加工作后,才明白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一代代农信人付出多么大的努力,而我们作为新一代农信人,更要加强工作,贯彻服务三农的宗旨,让广大客户在家就能享受全天候的金融服务。 刚开始实习的时候,主管就给我强调了电子银行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我们社的电子银行产品,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深入我心,在查询资料及咨询单位其他员工后,总结了我们农商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的几方面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优势 1、农村信用社网点多,分布广,且深入城乡,客户群体众多,这对做好电子银行的宣传工作有很大优势。 2、在城乡以及农村基层,农信社服务和支持的贷款户较多,这些客户对信用社依赖性较强,是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客户群; 3、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网络科枝的覆盖,农村市场的人口优势将日益凸显势必成为电子银行业务未来的增长点。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劣势 1、网点主要分布于乡镇,服务对象文化水平不高,观念淡薄,大多基层农民客户对新业务开发的认识不够,了解不深,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必要的认知水平,甚至不愿接受电子银行新兴业务,他们感觉在柜台办理业务比较踏实,使电子银行产品的接受程度受到限制。 2、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日趋饱和,此时要抢占市场电子交易,面临的竞争是巨大的。 3、我们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对低端,在技术水平上与各大银行都有很大的差距,竞争力较弱。还有营销机制、管理经验还是服务手段和市场策略等方面,我们和各大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 (三)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的营销手段要有针对性 1、我行为客户垫付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是比较有竞争力的一点。基层的客户比较注重细节,在他们给生意伙伴或上学的孩子异地转账、打款等时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国外发展情况 20世纪60年代,电子银行以ATM、POS的形式初次体现在人们面前。随后,以自助语音和人工客服为主要形式的银行渠道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的兴起,20世纪末期,美国率先成立了世界上首家网络银行,这是电子银行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欧洲其它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在世界围掀起了电子银行领域开拓创新的浪潮。随着网络银行概念逐渐深入人心,1999年,美国再次领先推出手机银行,开启了移动便民金融新时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电子银行服务种类持续完善,用户体验更加人性化,并将业务创新的触角重点延伸至移动支付领域和中间业务领域。从国外电子银行展开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渠道和传统营业网点并驾齐驱式发展。第二种是不受传统营业网点的依托,单纯利用电子化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模式。其中第二种纯电子银行模式因为其服务的局限性在国外发展得并不顺利,绝大多数经营该模式的公司逐渐遭到大型银行的并购重组。对于国外小的地方性银行,如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社区银行,其业务领域随着大银行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而逐渐被蚕食。所以,绝大多数小型银行也随即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跟进大银行电子银行最新动态的同时,小型银行努力寻求自身的差异化创新,着重在客户关系管理上下功夫,维持了较好的区域优势。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态势良好,电子渠道的使用几乎遍及所有消费支付活动,

已大大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客户日常业务办理的首选渠道。据资料显示,在欧洲,75%以上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办理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系统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 (二)国发展情况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大型商业银行才陆续开始发行银行卡、推出ATM、建设并推出网上银行。在此之前,各家银行的主要经营渠道为柜面服务,随时随地办理银行业务只出现在人们的想象中。因为服务渠道单一,过去银行柜台业务办理窗口总是排着长队,因柜面人员服务质量不稳定而引发的客户不满事件时有发生。而到如今,排队叫号功能让顾客合理安排自己的等待时间,自助银行机具无处不在,并逐渐出现VTM、ITM等新型智能柜员机,银行流程服务更加完善,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手机银行也已经普遍为客户接受,用户随时随地体验到的都是友善的界面及便捷、安全的交易方式。多年来,电子银行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客户感受到的不但仅是账户管理、缴费支付、实时转账、业务办理、理财投资等随时随心的安全快捷,更是金融生活移动电子化这个质的转变,体验到了网络科技平台下的现代金融生活。数据显示,2013年,国电子银行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银行柜面业务的增长速度,全年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达1231.6万亿元,同比增长23.7%②。与此同时,2013年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11.8%,比2012年增加近3个百分点,预测2014年将达15%③,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表现出巨大潜力。同时,2013年上半年绝大多数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我行现行其他有关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端手机银行服务是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服务、自助预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本行账户查询、他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关联卡(信用卡)/折、账户别名设置、挂失、换卡、积分管理、限额查询及修改、公积金查询、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 (二)转账汇款服务:包括行内(同名)转账、二维码转账、普通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收款、手机号转账、手机转账交易明细查询、收款人管理、生成转账二维码等。 (三)投资理财服务: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业务、储蓄增值账户、银证转账、黄金业务(暂未开通)等。

(四)充值缴费服务:包括电信缴费、行政事业收费、交通罚款、联通缴费、充值缴费查询等。 (五)信用卡服务:包括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卡片管理、还款管理、我要申请、积分管理等。 (六)个人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账户查询、还款明细查询等。 (七)自助预约:包括手机预约取款、大额取款预约、网点预约、(大额)预约明细查询等。 (八)签约管理:包括银信通业务(暂未开通)、羊城通签约、手机支付管理等。 (九)安全中心:包括登陆密码修改、客户信息修改、注销手机银行、动态令牌校准、设备绑定等。 第五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适用于使用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移动电话以及ipad平板电脑。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陆客户端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与客户手机号码绑定,手机交易的短信验证码会发送到绑定的手机号码。客户如更换手机号码,需要到我行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仅适用于个人用户,用户可通过移动设备自行注册或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签约手续。自行注册的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查询及合并等业务,网点或网银签约的客户(签约客户)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 第八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分为普通版与动态令牌版,普通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50000元(含)。动态令牌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20万元(含),实时跨行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GY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GY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GY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我联社”,下同)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下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 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等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联社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 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 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我联社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我联社实行电子银行年度评估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事件,按事件性质和专项制度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我联社由监察稽核部对电子银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确定全社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监察稽核部、安全保卫部、合规部、银行卡部、信息科技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操作风险管理缝隙,建立涵盖全社范围电子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七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我联社风险管理体系。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银行卡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电子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辖内营业网点提供客户服务,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工作;负责提出电子银行业务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确保电子银行业务严格按照国家会计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 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 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 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 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 (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 (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 (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 (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 (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 (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 (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单收单付、自管帐款;自我复核、人机核对;大额现金双人清点、特殊业务双人办理;个人负责、独立对外;授权操作、人机制约。 第七条柜面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道德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态度规范;服务仪表规范;服务技能规范;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纪律规范;服务环境规范等。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为改善柜面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我行将有计划地招聘部分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聘用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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