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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 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2;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2;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2;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2;

第2.0.5条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2为宜。

第2.0.6条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3.1.1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第三节建筑设计第3.3.1条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2);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2/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第3.3.3条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2/位;

二、一级:5~6 m2/位;

三、二级:3~5 m2/位;

四、三级:2~4 m2/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3.3.4条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3.3.6条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第3.3.7条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1至1.5:1为宜。

第3.3.9条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5~8 m2;

二、一级:4~6 m2;

三、二级:3~5 m2;

四、三级:2.5~4 m2。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3.3.24条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第3.3.25条工具室面积为1~2 m2;,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详见图3.3.27-1、图3.3.27-2。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第3.4.4条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第3.4.7条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第一节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式中: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式中:W--化粪池容量(m3);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3/位)。

第4.1.6条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第4.1.14条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2水泥砂浆。

第4.1.15条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第二节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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