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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本省建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委托机关按照前款所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区域;

(三)证件编号;

(四)有效期限;

(五)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信息二维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核发执法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并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公告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信息及持证情况应当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核发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

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

(二)行政执法证件破损或者所载信息需要变更,需要补办、换领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五)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收回并由核发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九)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最长期限为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证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收回并上交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允许被暂扣或者被吊销、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6月21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 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政府法制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所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 (二)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 (三)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五)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5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持证培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持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参加持证培训人员符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 在行政执法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一)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批表; (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汇总表。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申领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申领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核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2-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定市满城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

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区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司法局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2019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1

行政执法人员模拟考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決克服有案不移、有家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4.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国。()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果A 6.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ニ项制度”,是大力推进执法規范化、信息化的重大举措。()。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7.推进综合执法应当大幅减少省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抗法,严格执法责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所有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1.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4.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5.行政处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

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灵石县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培训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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