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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作者:张亦工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更新时间:2008年05月15日

长期以来史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宋教仁起草的。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此说的是一九三一年二月出版的顾敦□著《中国议会史》。该书称:“《临时约法》由宋教仁等起草,经起草二次,会议亘三十二日,自二月初七日开始,至三月初八日,全案告终,即日宣布。”此后一些有关著作,如一九三六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立法史》(杨幼炯著)、一九六四年台湾出版的《民初之国会》(李守孔著)、一九八一年辽宁出版的《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李时岳、赵矢元著)和中华书局出版的《宋教仁集》(陈旭麓主编),以及近年国内报刊所载一些论文,均沿用此说。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史实的。

《临时约法》是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查《参议院议事录》(以下简称《议事录》)关于起草、审议《临时约法》的记录,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宋教仁参与起草的记载。当时的《民立报》诸人与宋教仁关系密切,该报曾报导宋氏的活动,发布宋氏主持制订的政府法令,也报导过起草和审议《临时约法》的消息,但并无任何有关宋氏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报导。当时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人士甚多,也未见何人提及宋氏曾参与其事。宋教仁遇刺后曾出版过多种宋氏传略、荣哀录,如《宋渔父先生传略·遗著·哀诔》(徐血儿等编,一九一三年四月。)、《宋渔父》(李铎编,一九二八年六月。)等,书中提及宋教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称“临时政府法令多出先生之手”(徐血儿:《宋先生教仁传略》,载《宋渔父》,民立报馆,一九一三年。),但未见一书提及宋氏参与起草《临时约法》之事。

以上事实表明,宋教仁并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

宋教仁是民初最为重视立法工作的革命者之一,曾经与汤化龙等人共同起草《鄂州约法》。当时的政府法令,大多由宋教仁主管的法制局起草,经临时大总统咨送参议院议决后,由临时大总统颁布。或许是由于这种立法程序使后人误认为宋教仁参与了《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然而,《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其立法程序与一般法令不同,提案权属参议院专有,不允许政府官员参与。元月十七日,汤漪提出“行政官不得兼为参议员案”,经代理参议院一致议决通过(《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十七日条。)。随着立法机关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机关互相独立的原则也日渐明确起来。当时,临时政府掌握在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手中,代理参议院及南京临时参议院也是革命党人居绝大多数。但是同为革命党人并不妨碍参议员坚持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南京临时参议院一直力图保持这种独立性,为此曾经受到部分革命党人指责。胡汉民认为“参议院议员以同盟会占大多数,故狃于三权分立之说,好持异议。”(《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一九八二年第二期,第五七页。)据说“数周之间,南京政府即累为参议院所□”,“政无由行”,时人以此做为立法、政府两机关互相冲突,参议院掣肘临时政府的“明证”(《民立报》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社论。)。从这种指责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立法机关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在这样的气氛和环境中,身为政府官员的宋教仁当然不可能参加参议院制订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的工作。对此,当时发生的一件事可以做为佐证:在酝酿起草《临时约法》期间,《民立报》于元月二十七日公布了宋教仁主持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七章五十五条。它反映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就内容及结构而言当是一部宪法草案。因还需提交参议院讨论,法制局于二十八日通电更正为《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民立报》,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八日。)。三十日,孙中山将这个以《鄂州约法》为蓝本的草案咨

送参议院“以资参叙”(《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号,《辛亥革命资料》第二十五页。)。政府的用心无可指责,但是参议院第二天即“将原案退回”,并郑重其事地议决了回复政府的咨文〈%《议事录》,一九一三年元月三十一日条)。该咨文原件现在国内已找不到,但据日文译文看,该咨文措词颇为严正地指出:“宪法提案权应属国会特权。而在国会召集前,本院为唯一立法机关。因此,该法当由本院制订。现在,法制局预为编订该草案是为越权。所谓‘以资参叙’,亦非本院必需”(《民国之精华》,一九一六年,九页。)。南京临时参议院既然拒绝由政府法制局主官宋教仁起草的《临时组织法草案》,又如何能在事隔几天之后转而约请宋教仁代为起草《临时约法》呢?

其次,从《临时约法》产生的过程看,也找不到宋教仁参与此事的记载。

起草、制订《临时约法》,可以溯源于修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是各省代表会在武汉集会时期匆忙起草通过的,内容多不完备。此后曾有代表多次提出修正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各种修正案都局限于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并没有越出《大纲》原来的范围。临时政府成立后,形势要求制定较为完备的临时宪法。因此,元月五日,“鄂赣闽滇粤桂六省代表提出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湘赣浙滇秦五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五日条。)。这些修正的要求显然超越了《大纲》的范围,是为《大纲》演变成为《临时约法》的肇端。

元月五日的各省代表会议决,将上述两个提案“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举定审查员五人如左: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五日条。)。

元月二十五日,各省代表会的第四项议程是“起草员提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当日议决该案“关系重要”,需“先付审查”,“应委任审查员九人限四日内审查报告”(《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条。)。据查《纪事》,元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期间,并无举派“起草员”起草《临时约法》的记录;而五日举定景耀月等五人进行的审查亦无下文。由此可以推知,二十五日提出的草案即是五人审查后拟具的修正案。据《民立报》元月三十日报道:“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一则昨由景君耀月、马君君武、吕君志伊、张君一鹗起草,共有四十九条,颇为完备,但参议院办事甚为慎重,仍未敢议决,故暂公推审查员九人将约法草案详细审查,一俟妥协,再为公决”。

这则报道可以证实上述推测,但有几点需要说明。一、参议员中并无张一鹗其人,当系张一鹏之误。

二、该报道使人误以为系景耀月等四人(而不是五人)于元月底(而不是自五日起)始起草《临时约法》(近年台北版《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即执此说。)。查《纪事》,自元月十七日通过前述汤漪提案后,吕志伊即辞去参议员职任,专任司法部次长(《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二日条。);景耀月、马君武二人就任次长后虽未向参议院辞职,但在元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期间,马君武已不参加参议院活动,景耀月仅有一次到会;张一鹏虽未任行政官职,但在此期间也仅出席参议院会议一次;至元月二十八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后,马、张二人均非参议员;当时五人中仅王有兰一人始终积极参加参议院活动,二十五日出席会议的也仅王有兰一人,景耀月等四人并未到会。因此,就起草《临时约法》而言,景耀月等五人都曾经参与其事,但始终其事的只是王有兰一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在于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它迫使部分兼任行政职务的参议员逐渐脱离了立法工作。《民立报》在此突出景耀月等四人,恰恰漏掉了始终其事的王有兰。这或许事出有因,但已难于查考,视为报道失误也未尝不可。

以上是第一次起草《临时约法》的情况。

第一个草案提出后,代理参议院议决“先付审查”。当时尚无常任审查委员会,遂由临时议长赵士北指定林森、陈承泽、凌文渊、刘成禺、汤漪、王正廷、张伯烈、杨廷栋、平刚等九人为审查员,限四日审查完毕并提出报告(《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条。)。当时,对各种重要法案均先付审查,所谓审查,即对原案进行推敲加工,审查报告等于是对原案的修正案。因此,林森等九人的审查报告当是《临时约法》的第二个草案。

然而,这个审查多日没有下文。元月二十八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二月六日,经刘彦动议,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案关系甚重,应先交审议会审议,俟讨究大纲后,再付特别审查会审查”(《纪事》,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条。)。二月七日,参议院第二项议程是“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根据前一天的决议,参议院决定将草案“先付审议会审议”(《纪事》,一九一二年二月七日条。)。所谓审议会,即以全体议员为审查员,公同审查,从而为每个议员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先讨论通过大纲,然后据以起草供三读会讨论的草案,这种郑重其事的程序,后来成为议会制订重要法律的通用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提出第二个草案的“编辑委员会”,正是林森等九人审查委员会。因为显然不可能另有一批参议员与九人审查委员会做同样的工作、提出另外的草案。

这是第二次审查、起草的经过。

二月七日下午至十五日,参议院举行审议会,由李肇甫任审议长。审议会通过的审议大纲决定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结构。如实行“责任内阁制”、“任命国务员需得参议院同意”等,都是在审议会上决定的。二月十五日,李肇甫做审议报告。十六日,参议院议决将审议报告交付特别审查,会议主席林森“指定特别审查员九人如左:邓家彦、李肇甫、熊成章、钱树芬、谷钟秀、殷汝骊、欧阳振声、张继、汤漪”(《议事录》,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六日条。)。

当时,孙中山已经辞职,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临时约法》的制订刻不容缓。因此,特别审查委员会于一天之内即将审议报告审查完毕,于十七日提出审查报告。当天下午,参议院开始举行二读会逐条讨论,至三月八日,全案三读通过。二读会据以进行的这个审查报告,则是《临时约法》的第三个草案。

上述情况说明,《临时约法》是由各省代表会和南京临时参议院起草制订的。其间曾经起草过三次,先后参与其事的代表和议员达二十三人之多,其中以革命党人居多数,也有过去的立宪派人士,但并没有宋教仁。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

风险刑法及其构造

风险刑法的构造及内在危险 传统刑法是以法益侵害和罪责作为归责的基础而建立起自己的体系,从而使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的责任领域。风险刑法的出现,改写了传统刑法体系,与传统刑法的价值体系产生冲突并向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发起挑战。 所谓“风险社会”,是指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掌控的一种状态。 风险社会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风险的全新特性表明,传统刑法的“理性范式”已难以控制新型的社会风险,人们不应也不能期望根据惯常的思维和传统的刑法理论来分析和解决现今所面对的风险犯罪问题。为了更严密有效地保护法益,弥补传统刑法在责任追究上的障碍与漏洞,就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刑法范式以处理风险犯罪问题。在风险社会的逻辑支配下,刑法应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关注的不能仅仅是实害,还应包括风险,应当确立风险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 ■风险刑法的构造 1.风险刑法保护之法益。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刑法的共同目标和基本任务。法益的存在不仅决定了立法上刑罚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决定了司法上处刑的合理性,就是说,法益为行为的入罪和处罚提供了基本依据。因此可以说整部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风险刑法虽也强调对法益的保护,但与传统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风险刑法是以防范风险发生为目的,不在意何种具体法益受到损害,因而不再预设法益的特定内容,不再以具体客体和对象存在为前提,仅仅是以一般危险性和预防必要性作为划定可罚性界限,并以义务违反取代法益侵害作为处罚的基础。这种方式对传统犯罪的本质进行了重塑,使得法益的侵害退居次席,社会危害的内涵弱化,违法性成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2.风险刑法之行为要素。风险刑法的立法意旨就是将社会已形成共识的典型的行为视为一种当然可能会造成实害的行为。为了防范实害的发生,就有必要将这些典型行为作为被禁止的行为而直接入罪,也就是通过事前的判断直接将该类行为拟制为风险行为,即行为拟制化。这意味着刑法评价或者非难的对象从行为的结果转为行为本身,即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行为不法将作为刑事不法的核心。在风险刑法架构之下,对风险的判断,只要查明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即可,因为该行为即代表风险的存在。因此,风险刑法所采用的是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即行为本身被加以无价值判断。风险刑法以行为为本位不仅凸显了风险刑法的安全维护功能和风险预防功能,而且将其作为立法的基础也是对传统刑法的一种颠覆。 3.风险刑法之主观要素。基于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风险刑法改变了传统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心态才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过错就不构成犯罪的做法,以反映认定风险行为的现实需求。因为风险刑法是要解决现代科技高度发展下风险行为的归责问题,由于风险的不可认识性与不可支配性,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往往缺

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习题01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选择题 1.为稳定局势,革命党人决定筹建临时政府,各省代表通过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文献主要借鉴哪国宪法精神()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解析:根据美国宪法中的有关精神,该大纲决定设“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等组织机构,尤其是总统制的要旨,体现得更明显。 答案:A 2.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最能体现“政权机构中权力的分立、制约平衡”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A.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B.国内各个民族一律平等 C.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D.国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解析:三权分立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原则。 答案:C 3.某导演准备拍电视连续剧《孙中山》时,需要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写一段“画外音”,如果要你为下列材料把脉,你看哪一项不适合() 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B.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和民主性 C.它特别规定实行总统制与三权分立体制 D.它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定的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目的之一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故它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C项表述不正确。 答案:C 4.“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下列对该条文的评述,错误的是()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B.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C.体现了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D.直接目的在于加速清王朝的灭亡 解析:《临时约法》制定于1912年3月,此时清王朝已经灭亡,故D项说法错误。

答案:D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是因为它() ①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③体现了革命派的建国主张 ④是中国近代民主化的一座丰碑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④ D.②③④ 解析:①②③④从意义、影响和地位等不同角度正确阐释了《临时约法》的革命性和民主性。 答案:A 二、非选择题 6.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注:《临时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孙中山 (1)据材料指出孙中山认为《临时约法》有何不足之处。 (2)为维护《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孙中山于辛亥革命后主要进行了哪些重大斗争?这反映了《临时约法》在孙中山心目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答案:(1)地方制度不完善;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2)斗争: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国民革命运动。 地位:《临时约法》是民国的标志,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7.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内容规定:(1)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依据该大纲的规定,孙中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材料二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主要内容是:(1)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中华民国领土为22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3)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4)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1)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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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从_立法理论_刑法典原理_看边沁的法律思想_向泽选

法律科学 1997年 第1期(总第77期) 从《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看边沁的法律思想 向泽选 李 伟 [摘要]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核心是功利主义。该文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 念及渊源入手,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关于犯罪,边 沁认为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对 于犯罪应根据其惊恐程度确定刑罚方法,惩罚的程序应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 系。但为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限度内,边沁认为刑罚适用应讲 究罪刑相称。指出当刑罚是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边沁的 犯罪控制理论由犯罪的事后处罚及事先预防两部分组成。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犯罪观 刑罚观 犯罪控制论 吉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17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767年取得律师资格。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其核心内容是功利论。在其论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一书中,他从功利的角度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哲学思考,这里论述的就是边沁体现在该论著中的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真知灼见。 一、功利主义的犯罪观和刑罚观 功利主义是一个十分古老的哲学命题。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的思想家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卢克莱等人的思想中可以见到功利主义的雏形。伊壁鸠鲁认为:“感情或情感是人体内在的感觉,小孩一降生就喜欢快乐、避免痛苦,……这种天生的人所共有的持续存在的感觉,带给我们趋乐避苦的思想——即追求快乐。”①这种享乐主义思想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始形态。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自然法学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等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霍布斯(1588—1679)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物运动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乐避苦。洛克(1632—1704)在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快乐论。他认为,道德的善恶最终决定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他指出:“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者给我们带来痛苦。”②而功利主义的最后得名应归功于英国哲学家哈契逊(1694—1747)于1725年提出的一项伦 ① 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译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43页。

大学语文说课稿

《大学语文》说课稿 一、说教材 我教的这门课程是根据国家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要求,从目前高职高专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精选国内外的文学名篇,为学生提供阅读欣赏并进行素质教育,锻炼学生的读、写能力,增强高职高专的综合人文素养,提高我校学生的实际语文能力。 第一是适用性 当下的大学语文教材,有的过于简单,重复学习高三的语文课程;有的则拔得太高,是一种脱离课堂教学具体情况的课外阅读。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优选了这本教材,在选录方面,侧重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高职语文教育的良性发展,优选具有高职特色的文章。做到选文经典、古今结合、中外兼顾。 第二是创新性 前六个单元一改以往的“以史为线”或“以文体为线”,而是“以主题”为线索,按照篇章的主题思想进行章节的划分,主要围绕语言的应用,对生命的思考、对理想的探索、对社会的反思、真情的流露及智慧的整合。既富有广度和深度,又注重文章内容和社会生活相贴近,提高学生的素质、陶冶学生的情操。高职大学语文不能像普通高校大学语文那样,较为全面的学习教材中的知识,所以我们对教材进行了删减,选择与职业院校学生联系密切的课文,如《我的母亲》与《我们因你而骄傲》这两篇课文,针对现在的九零后一代不懂得感恩,我们就从儿子对母亲的感情与父亲对孩子的感情两个方面入手,学生通过学习改变了自己的情感维度。同时我们选拔了一些好的篇章,提供给学生,让其阅读。我们都知道一定的阅读是必须的,它虽不能改变命运,但是却能改变一个人的性格、丰富思想、提高认识。这门课就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提高我们职业院校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二、说教学目标 大学语文课程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综合性最强的课程,许多篇目集文、史、

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案01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重点难点】 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难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基本目的。 【教材分析】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学生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主权在民”。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查的同时,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教学方法】充分运用史料和课本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其他信息,比如导言、“学思之窗”、“历史纵横”、图、表等都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教会学生把握史料和各种信息的内容和主旨,有效地促进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课时安排】1课时 【导入新课】 新课导入可以通过复习提问武昌起义前后的基本史实入手,然后过渡到组织大纲制定和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话题。 【新课探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1911年12月2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次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媾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原则,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2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他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尽扫专制流毒”的新精神。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固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那就是以法律手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维护民主革命成果。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高中必修Ⅰ中已有详尽介绍,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施上。 作为晚清政坛实力派代表,袁世凯一向以开明务实著称。拥有强大武装且深谙政治斗争经验的他不仅受到旧官僚、立宪派和部分倾向稳健的革命党人的同情,而且深得列强的赏识与支持。因此,在其恩威并施、“打”、“拉”结合的政治、军事攻势下,“南北议和”以革命党人的妥协宣告结束也就不足为奇了。 1912年2月12日,清朝末帝宣布退位。次日,袁世凯声明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对袁有所警惕的他在辞职咨文中提出了奠都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就职和遵守《临

大学语文必背课文

《大学语文》教材必背课文杨建波主编(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诗经.黍离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穗。行迈靡靡,中心如醉。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实。行迈靡靡,中心如噎。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老子》四章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夫唯弗居,是以弗去。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论语四则》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颜渊》)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政,孰敢不正,”(《颜渊》)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 乎,”(《学而》) 长恨歌 白居易 汉皇重色思倾国,御宇多年求不得。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天生丽质难自弃,一朝选在君王侧。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春寒赐浴华清池,温泉水滑洗凝脂。侍儿扶起娇无力,始是新承恩泽时。云鬓花颜金步摇,芙蓉帐暖度春宵。春宵苦短日高起,从此君王不早朝。承欢侍宴无闲暇,春从春游夜专夜。后宫佳丽三千人,三千宠爱在一身。金屋妆成娇侍夜,玉楼宴罢醉和春。姊妹弟兄皆列土,可怜光彩生门户。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骊宫高处入青云,仙乐风飘处处闻。缓歌慢舞凝丝竹,尽日君王看不足。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九重城阙烟尘生,千乘万骑西南行。翠华摇摇行复止,西出都门百余里。六军不发无奈何,宛转蛾眉马前死。花钿委地无人收,翠翘金雀玉搔头。君王掩面救不得,回看血泪相和流。黄埃散漫风萧索,云栈萦纡登剑阁。峨嵋山下少人行,旌旗无光日色薄。蜀江水碧蜀山青,圣主朝朝暮暮情。行宫见月伤心色,夜雨闻铃肠断声。天旋日转回龙驭,到此踌躇不能去。马嵬坡下泥土中,不见玉颜空死处。君臣相顾尽沾衣,东望都门信马归。归来池苑皆依旧,太液芙蓉未央柳。芙蓉如面柳如眉,对此如何不泪垂。春风桃李花开夜,秋雨梧桐叶落时。西宫南内多秋草,落叶满阶红不扫。梨园弟子白发

新版大学语文教材目录-新版.pdf

大学语文教材目录 目录一(按历史年代排列) 中国古代文学概述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诗经?黍离 《老子》四章 左传?晏子论“和”与“同” 战国策?苏秦佩六国相印 战国策?齐宣王见颜斶 庄子?秋水(节选) 离骚(节选)…………………………………………屈原《论语》四则 礼记?大同 史记?周亚夫传………………………………………司马迁※上山采蘼芜 ※《山海经》三则 思旧赋…………………………………………………向秀 悼亡诗…………………………………………………潘岳《世说新语》二则……………………………………刘义庆《搜神记》二则………………………………………干宝《归园田居》其二……………………………………陶渊明《饮酒》其八…………………………………………陶渊明积雨辋川庄作…………………………………………王维

把酒问月………………………………………………李白 西上莲花山……………………………………………李白 登楼……………………………………………………杜甫 新婚别…………………………………………………杜甫 张中丞传后序…………………………………………韩愈 钴鉧潭西小丘记………………………………………柳宗元 长恨歌…………………………………………………白居易 寄李儋、元锡…………………………………………韦应物 隋宫……………………………………………………李商隐 虞美人?风回小院庭芜绿……………………………李煜 清平乐?别来春半……………………………………李煜 八声甘州………………………………………………柳永 ※老樵…………………………………………吕南公 唐崇徽公主手痕………………………………………欧阳修 超然台记………………………………………………苏轼千秋岁……………………………………………秦观 ※满江红?登黄鹤楼有感……………………岳飞 孤雁儿?藤床纸帐朝眠起……………………………李清照 ※汉宫春?潇洒江梅…………………………葛长庚 念奴娇?登建康赏心亭………………………………辛弃疾 水调歌头……………………………………………张孝祥 长歌行…………………………………………………陆游 〔双调〕夜行船?《秋思》尾曲……………………马致远〔双调〕雁儿落兼得胜令?退隐……………………张养浩

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王志祥/曾粤兴 【专题名称】刑事法学 【专题号】D414 【复印期号】2003年04期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武汉)2003年01期第102~110页 【作者简介】王志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 师/曾粤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虽然近年来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众多论者的质疑,但实际上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仍具有科学性。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由 此,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这一命题便可得以重塑;在研究 犯罪构成时,既要注意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差别,又不能割裂 二者之间的联系;既遂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 论的基石。 【关键词】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既遂 一、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 构成要件,是为单独实行的既遂犯设想的。(注: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 但问题是,在犯罪行为的不同发展阶段,有预备犯、阴谋犯及未遂犯这些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形态。在有复数的人参与犯罪的场合,还有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这些类型。这些犯罪类型并不符合刑法分则条文为既遂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又何以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呢? 对此,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早在1932年所写的题为《作为构成要件修正形式的未遂犯及共犯》的论文中即已把未遂犯和共犯当作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并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中指出:未遂犯和共犯分别是阶段性的、方法性的行为类型,然而它们作为犯罪,不管在什么意义上都还要以构成要件的特殊类型为基本的并且必须是以构成要件的特殊类型为基本的、一般性的、阶段的或方法的类型。这除了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外,不会有别的。(注:参 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70页,第6-7页。)日本学者大谷实在谈到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时指出:未遂犯是符合修正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犯是指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因此,可以说,二者的区别取决于是 否符合构成要件。(注: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1994年版,第386-387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谈到构成要件的确定问题时也指出:构成要件可以 分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被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谓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各本条和特别刑罚法规所规定的以单独犯而且是既遂犯的形式所表示的构成要件。而未遂犯的构成要件及共犯的构成要件,刑法和其他刑罚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表示。但是,将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及共犯的一般性规定和刑法各本条及其他特别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加以综合考虑,就可以在逻辑上推导出未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最全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 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 学生应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 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 "主权在民" 。 由于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约法》等主要内容在初中教材、高中必修1和必修3中已经出现过多次, 如何避免陷入"炒冷饭 " 的僵局 , 如何发掘学生新的兴趣点 , 也就成为本课教学的关键。教师在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察的同时 , 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回顾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响应等史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 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 ‘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1911年12月2日, 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次日,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 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 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 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娟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 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 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于时间过于仓促, 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 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 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 原则, 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 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 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 他在南京宣誓就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 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 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 尽扫专制流毒 " 的新精神。 (三)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 颁布一个根本大法, 去承认它, 这就是宪法。" 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 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 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 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转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 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 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 《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一一那就是以法律于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 维护民主革命成果。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 高中必修I中已有详尽介绍, 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 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

民间借贷的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的风险告知书 1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为您解析: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为您解析: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三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为您解析: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四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为您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5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案例: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版自考教材《大学语文》课程重点讲义

1 新版自考教材《大学语文》课程重点讲义 第一课:《寡人之于国也》 1.抑扬兼施、循循善诱的特色。 孟子的文章向来十分长于说理。这篇文章就充分体现了其抑扬兼施、循循善 诱的特色。首先孟子通过“五十步笑百步”的比喻批评梁惠王的治国方法不当,然后再提出实行王道的具体措施;先以批评的态度揭露统治者不顾人民死活的行径,然后马上又说只要君王不怪罪年成不好就可以使“民至焉”:这都是先抑后扬,先使梁惠王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又给予其希望,让梁惠王明白他的错误其实是可以改正的,只要改正了就可以解决“民不加多”的困惑。 在打消梁惠王矜傲情绪的同时,又能抓住他渴望民众拥戴的潜在心理进行诱导;在阐述实行王道的具体措施时,采取先易后难、步步推进的程序:这都是循循善诱的体现。让梁惠王认识到,只要实行王道,那么就有称王天下的可能性。 2.比喻的使用。 这篇文章中孟子用了两个比喻来增加自己的观点的说服力。 (1)用逃跑者“以五十步笑百步”的比喻,来说明梁惠王的治国方法与邻国没 有什么质的差别。 (2)用拿刀杀了人却说“非我也,兵也”作比喻,来揭露统治者把“涂有饿莩”归罪于年成不好的观点。 孟子通过这两个比喻生动形象的佐证自己的论点,使单纯的说理变得妙趣横生,收到了把抽象的道理说得非常形象、生动而深刻的效果。

3.许多排比句的运用,也大大助长了文章的雄辩气势。 孟子在这篇文章中大量的运用排比句式,或递进、或类比,使文章气势雄浑,使自己的论述的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 (1)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 (2)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 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3)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 (4)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 第二课:《秋水》 1.本文的艺术特色是将抽象的哲理化为具体的形象。 首先,在整体构思上,作者虚构了一个河伯与海若对话的寓言故事,通过两个神话人物的对话来展开说理,阐明观点。 其次,文章开头设置了一段对河水和海景的描写,以具体景物的比照来隐喻河 伯与海若两种不同的认识境界,形象地渲染了文章主旨。 再次,通过援譬设喻(①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②吾在天地之间,犹小石小木之在大山也。③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稊米之在大仓乎?④此其比万物也,不似毫末之在于马体乎?)的手段,来表达深微玄奥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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