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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

1)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3.注意事项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等级升降

1)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2)法官降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1]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2011-09-04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组发[2011]18号 ——————————————●————————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

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来源: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97-12-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三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五章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六条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一、法院职级对照表 1. 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人民法官,高级检察官等。 2. 中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人民法官,中级检察 官等。 3. 初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等。 二、法院职务对照表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和领 导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审判工作,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心领导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 4. 高级人民法庭庭长: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5.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高级人民法庭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6. 高级人民法官: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高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7. 高级检察官:负责高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高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8.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9.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0. 中级人民法官: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中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1. 中级检察官:负责中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中级检察官中的重

要职务。 1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初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3. 县(市、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协助县(市、区)人民法院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4.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初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以上是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不同的职级和职务都有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 1)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3.注意事项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等级升降 1)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 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 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 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 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 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 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 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 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 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 11 四级法官24-18级 12 五级法官25-18级 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 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 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 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 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一条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 (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组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一.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组通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官的角色和职责也越来越重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官晋升晋级制度,不断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一、法官职称制度 法官职称制度是我国法官晋升晋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务任职条例》,我国法官职称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见习法官、助理法官、法官、高级法官、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 法官职称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理论水平、实践工作经验、审判业绩、职业道德品质、教育培训情况等。根据评定结果,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获得相应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 二、法官晋升晋级途径 法官晋升晋级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职称评定,二是通过选拔任用。 通过职称评定,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职称评定是一项全面性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职称评定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还会影响法官的晋升和选拔。 通过选拔任用,法官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如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等。选拔任用是一项比较严格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

个方面都要达到很高的标准。选拔任用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会影响法官的职业生涯和发展。 三、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 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理论水平。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实践工作经验。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种案件。 (三)审判业绩。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审判业绩,能够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四)职业道德品质。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能够严守司法底线,保持清正廉洁。 (五)教育培训情况。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培训情况,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法官晋升晋级的重要性 法官晋升晋级是法官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晋升晋级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可以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官职责和使命。 晋升晋级还可以促进法官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司法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同时,晋升晋级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五、法官晋升晋级制度的完善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内部,有许多不同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分工不同,重点任务不同,但却都在为法院的公正司法服务。下面,我们就 来看看“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一、审判业务工作岗位 审判业务是法院内最重要的业务,它是以审判法律案件为核心的 工作。在审判岗位上,法官需要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优秀的判 断力。审判业务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等。 二、办案服务工作岗位 办案服务是法院的一项重要服务工作,它主要负责处理法院案件 的立案、调查、审批、送达等工作。在办案服务岗位上,员工需要具 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办案服务工作岗位主 要包括:“法务人员”、“文书员”、“书记员”等。 三、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行政管理是法院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员工需要具备较强的 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行政人员”、“人事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 四、司法技术工作岗位 司法技术是法院内最新兴的领域,它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庭审录音、庭审实录、司法鉴定等。在司法技术岗位上,员工需要具备较好 的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司法技术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信息技术人员”、“鉴定专家”、“技术支持人员”等。 综上所述,法院工作岗位分类是多方面的,分别从审判业务、办 案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司法技术这四个方面展开,每个岗位各有所长,但都需要员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工作能力。只有将每个岗

位的工作发挥到极致,才能够确保法院的公正司法,为人民群众维护法律秩序。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一、引言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高效地开展工作,法院内部设立了多个不同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任务。本文将对法院工作岗位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理解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 二、审判岗位 2.1 法官 法官是法院中最核心的职位,主要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并解决争议。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公正的判断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官的职责包括: - 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 - 审理案件相关证据 - 制定审判方案并进行庭审 - 审理争议,作出判决或裁定 2.2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重要助手,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他们负责案件的调查、整理和归纳相关材料,并协助法官进行庭审。法官助理的职责包括: - 收集、整理和分析案件相关材料 - 准备庭审所需的文件和证据 - 协助法官进行庭审和判决 - 撰写法院判决书和其他相关文书 2.3 法官助理书记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是法院的文书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他们需要熟悉法律术语和文书格式,确保法院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包括: - 记录庭审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 起草法院判决书和其他相关文书 - 维护法院案件档案和文书归档

2.4 法官助理法警 法官助理法警是负责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的人员。他们需要确保庭审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并执行法院的判决。法官助理法警的职责包括: - 维持法庭秩序,防止干扰和妨碍庭审 - 监督被告人和证人的出庭和离庭 - 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三、行政岗位 3.1 法院行政人员 法院行政人员负责法院的日常管理和行政事务。他们需要协助法官和其他职员开展工作,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法院行政人员的职责包括: - 协助制定和执行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 - 组织和协调法院的各项行政事务 - 管理法院的人力资源和财务 3.2 法院档案员 法院档案员负责管理法院的案卷档案和文书归档。他们需要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和有序,并提供必要的案卷和文书信息。法院档案员的职责包括: - 维护法院的案卷档案系统 - 归档和整理案件相关材料 - 提供案卷和文书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3.3 法院司法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是负责维护法院安全和执行法院判决的专业警察。他们需要具备执法能力和协调能力,保障法院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包括: - 维护法院内部和周边的安全 - 协助法官和法警处理紧急情况 - 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四、司法辅助岗位 4.1 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是法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和评估。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和技能,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包括: - 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鉴定和评估 - 出具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 - 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然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在一些地方并不够清晰和有效,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1. 问题的背景 在传统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对法官和书记员等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然而,随着法院工作的复杂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单一的分类已经无法满足实际要求。例如,诉讼助理、执行干警和司法交流员等新岗位的出现,增加了人员的数量和种类。 此外,传统的分类方式过于依赖资历和层次,忽视了个体的能力和潜力。一些新兴专业人才,由于无法被纳入传统的分类体系,使得他们的发展空间受限,对法院工作的贡献也无法充分发挥。 因此,制定一套前瞻性和灵活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对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2. 基本原则 制定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能力导向:以人才的能力和潜力为核心,进行分类和管理。 (2)多维度衡量:除了资历和层次,还要考虑教育背景、职业背景、专业技能等因素。

(3)差异化发展: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做出划分,为每 个岗位提供适宜的培训和培养机会。 (4)激励潜力: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司法人员整体素质。 3. 分类管理办法的框架 (1)核心岗位:包括法官、书记员等传统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资 历和层次进行划分,由专门的考试和评定机构负责管理。 (2)专业岗位:针对一些特定领域需求的人员,如法学研究员、 调研员等,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 员会进行评定。 (3)支持岗位:包括诉讼助理、执行干警、司法交流员等新岗位,参照相关部门的职业职称评定标准,结合岗位特点进行管理。 (4)管理岗位:涵盖法院行政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职位,根据 不同层级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4. 实施路径和机制 为了顺利实施分类管理办法,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审和认定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立评审机构:成立由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各个分类的人员进行评审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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