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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等级

我国法官等级

我国法官等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管理条例》颁布的《全国

人民法院等级条例》、中央法官纪律和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

行政机关法官管理和考核办法》规定。

一、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较高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划分为等级。

1、最高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级别管理办法》划分为最高级。

2、特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级别管理办法》划分为特级,这类法官在工作上行使

普通司法机关特定责任,作出特殊的裁定或者决定。

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20年以上,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相关行政工

作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官和法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被称为“终身法官”。

三、在法院及其机关服务的处级以上官员、参照《全国人民法院等级条例》、中央法

官纪律、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管理和考核办法》规定,可分为:高级法官、正统法官、副统法官、院长法官、助理院长法官、副院长

法官和执行院长法官。

四、对审判庭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人员管理

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审判资格年限高低划分为:高级审判员、一级审判员、二级审

判员和普通审判员。

五、对司法技术人员,根据中国各地法院对司法技术工作的要求,分为:高级司法技

术人员、一级司法技术人员、二级司法技术人员和普通司法技术人员。

六、受国家奖励的法官和法官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可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七、全称未受到任何等级划分的法官、法官工作人员引进和锻炼的人员按照司法行政

机关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培养和考核后,可被晋升为正式法官、法官工作人员。

我国法官等级

我国法官等级 我国法官等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管理条例》颁布的《全国 人民法院等级条例》、中央法官纪律和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 行政机关法官管理和考核办法》规定。 一、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较高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划分为等级。 1、最高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级别管理办法》划分为最高级。 2、特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级别管理办法》划分为特级,这类法官在工作上行使 普通司法机关特定责任,作出特殊的裁定或者决定。 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20年以上,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相关行政工 作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官和法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被称为“终身法官”。 三、在法院及其机关服务的处级以上官员、参照《全国人民法院等级条例》、中央法 官纪律、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官管理和考核办法》规定,可分为:高级法官、正统法官、副统法官、院长法官、助理院长法官、副院长 法官和执行院长法官。 四、对审判庭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人员管理 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审判资格年限高低划分为:高级审判员、一级审判员、二级审 判员和普通审判员。 五、对司法技术人员,根据中国各地法院对司法技术工作的要求,分为:高级司法技 术人员、一级司法技术人员、二级司法技术人员和普通司法技术人员。 六、受国家奖励的法官和法官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可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七、全称未受到任何等级划分的法官、法官工作人员引进和锻炼的人员按照司法行政 机关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培养和考核后,可被晋升为正式法官、法官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来源: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97-12-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三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五章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六条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的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员、最高法 院审判员助理、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法院审判员、中级法院审判员助理、基层法 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法院审判员。其中,最高法院审判员、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法 院审判员助理是最高级别的法官,最高法院院长是最高级别的院长。 最高法院院长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任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是总统处理最高法院内的事务,组织最高法院的审判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协调最高 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各中级法院之间的维护工作。 副院长也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副院长不仅要协调本院内部的审判 活动和法制工作,而且还要深入服务基层法院,参与有关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实践研究, 推进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是最高 法院的审判者,负责对最高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最高法院审判员助理也是最高法 院的审判者,负责办理最高法院的案件审理,如进行司法调查、发放减刑罪犯、发放有罪 判决等。 中级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他/她的职责是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审理和裁定纠 纷案件,组织审判机构审理犯罪案件和开展审判活动,协调各级法院审判事务,维护审判 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负责基层法院的管理。中级法院审判员也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他们 的职责是审理遵纪实施省级案件,审理和裁定涉及省际案件,司法鉴定案件,行政审批, 以及司法劝和、宣判、复核、再审等程序。中级法院审判员助理是中级法院审判员的助手,负责办理中级法院案件的审理,如审理简易案件及指导基层法院审案程序等。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一、法院职级对照表 1. 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人民法官,高级检察官等。 2. 中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人民法官,中级检察 官等。 3. 初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等。 二、法院职务对照表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和领 导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审判工作,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心领导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 4. 高级人民法庭庭长: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5.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高级人民法庭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6. 高级人民法官: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高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7. 高级检察官:负责高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高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8.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9.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0. 中级人民法官: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中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1. 中级检察官:负责中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中级检察官中的重

要职务。 1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初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3. 县(市、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协助县(市、区)人民法院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4.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初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以上是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不同的职级和职务都有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 1)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3.注意事项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等级升降 1)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 应表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 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 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 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 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5-10级 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 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 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 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 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 11 四级法官24-18级 12 五级法官25-18级 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 《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一.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官的角色和职责也越来越重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官晋升晋级制度,不断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一、法官职称制度 法官职称制度是我国法官晋升晋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务任职条例》,我国法官职称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见习法官、助理法官、法官、高级法官、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 法官职称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理论水平、实践工作经验、审判业绩、职业道德品质、教育培训情况等。根据评定结果,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获得相应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 二、法官晋升晋级途径 法官晋升晋级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职称评定,二是通过选拔任用。 通过职称评定,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职称评定是一项全面性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职称评定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还会影响法官的晋升和选拔。 通过选拔任用,法官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如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等。选拔任用是一项比较严格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

个方面都要达到很高的标准。选拔任用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会影响法官的职业生涯和发展。 三、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 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理论水平。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实践工作经验。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种案件。 (三)审判业绩。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审判业绩,能够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四)职业道德品质。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能够严守司法底线,保持清正廉洁。 (五)教育培训情况。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培训情况,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法官晋升晋级的重要性 法官晋升晋级是法官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晋升晋级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可以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官职责和使命。 晋升晋级还可以促进法官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司法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同时,晋升晋级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五、法官晋升晋级制度的完善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 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 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 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13—8级 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 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18-12级 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20—14级 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 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 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 11 四级法官24—18级 12 五级法官25—18级 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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