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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解读

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最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赔付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三、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险种,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年的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工艺、事故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雇工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六、建立完善投保企业档案,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持

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档案,记录企业各类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投保企业概况、风险等级评估、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与安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从2009年开始首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中要求“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笔者认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解决认识问题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政策,它的好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有利于企业抵御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随时发生安全事故的威胁,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现场管理等诸多环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事故,就会夺去员工的生命。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赔偿数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一些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就不是很多,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支付了赔偿金,企业也就垮了。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对一个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很可能会破产、关门。如果企业加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事先的保险合同,对死者给予赔偿。这样就会为企业减轻一些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二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过去一

些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表明,在一些地方存在着“老板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老板只顾赚钱,不重视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有的逃之夭夭、有的无钱赔偿。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只能承担无限的责任,替老板赔偿、做善后稳定工作。如果企业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死者死亡赔偿金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实际上是减轻了政府的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从客观上说,除了企业、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重视安全生产外,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他们也会关注企业的安全生产,为参保的企业做些安全检查、提出一些意见建议等,无形之中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增加了一道屏障。因此,搞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社会、职工、保险公司都有好处,能够实现企业、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的多赢。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统一安监部门的认识,安监部门内部要达成共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到安监部门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执法监察等科室,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学习有关责任保险的法规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科室在部署任务、检查工作时,要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作用,对各自领域的责任保险一并提出要求。二是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通过印制宣传册、明白纸,召开会议、下矿山、进工厂等形式广泛宣传责任保险的政策、企业享受的优惠、参保的好处。重点解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 __、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 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 提供虚假证件或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行政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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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119-26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xx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xx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xx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xx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企业扣牢保险带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意见》取消原先的安全生产风险打押金制度,推行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风险分级评定的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具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专业机构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救援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实现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2017年4月,安监局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共签约投保企业114家(投保企业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100%),保费总额近

153万元,投保企业涵盖机械、纺织、电子等多个行业(绝大多数为非高危八大行业),为12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主要做法有: 一、充分酝酿,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我区启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区坚持充分酝酿、审慎推进,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被广泛接受:一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参保企业提供多重服务和保障,既有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分析,又为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还承担投保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等费用。二是公开选择承保公司。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招标确定承保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三是合理拟定保险费率。根据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把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收取每人每年80元到200元的不等保险费,并相应确定社会化服务次数。保险理赔与工伤险相统一,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全覆盖,并分别确定每人每起3000元至30万元赔偿额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150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 企业扣牢保险带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意见》取消原先的安全生产风险打押金制度,推行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风险分级评定的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具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专业机构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救援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实现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2017年4月,安监局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共签约投保企业114家(投保企业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100%),保费总额近

153万元,投保企业涵盖机械、纺织、电子等多个行业(绝大多数为非高危八大行业),为12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主要做法有: 一、充分酝酿,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我区启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区坚持充分酝酿、审慎推进,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被广泛接受:一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参保企业提供多重服务和保障,既有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分析,又为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还承担投保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等费用。二是公开选择承保公司。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招标确定承保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三是合理拟定保险费率。根据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把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收取每人每年80元到200元的不等保险费,并相应确定社会化服务次数。保险理赔与工伤险相统一,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全覆盖,并分别确定每人每起3000元至30万元赔偿额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1500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

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其它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费计算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 一、保险费计算公式 基本险保险费=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注: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安全管理水平调整因子+上年度事故记录调整因子;且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降幅不超过20%。 二、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一)生产企业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大中小】来源:时间:2009-05-13 13:52:34 浏览 1169人次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

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在公司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机制,健全完善安全发展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及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提高事故防控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承保选择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家保险公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公开招标方案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力行政事业部负责实施,每年招投标1次。 三、参保方式 公司从业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90%,其中必须包括所有的安全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且每人投保死亡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主险,并可自主选择伤残责任赔偿等其他附加险。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残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额;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费用在合同中按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责任约定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四、费率标准 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保险费率标准根据招标的方案和结果确定,费率按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等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两大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 ◆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2.两个强制 ◆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投保“安责险”;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政策不同 “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2.功能不同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 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1.“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鱼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监总政法《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2009]137号),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请他为读者解读下一步在全国范 围试点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和思路。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它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意义? 孙华山(以下简称“孙”):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引入保险机制,积极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表现出事故总量大、经济损失严重,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 严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增多的特点,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大力发展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安全 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事故赔偿、康复,特别是事故预 防功能,不仅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而且二者 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这样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 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够保证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负担。 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介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是国际上一条 成功的经验。如,德国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事故调查、办理赔付,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非常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 一般政府监管监察工作所无法替代的。据了解,目前,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 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同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3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记: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监总政法《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 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问在推进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孙: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 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突出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 目的: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 依据: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要求。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坪磷矿在工伤保险和安全 生产责任险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4投保的办理方式: 4.1新进人员入职向安全科提交身份证、体检证明,毕业证 等有效证件,办理入职手续,经公司培训合格后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4.2每月25日前,安全科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5.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5.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

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6事故处理: 6.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安全科报告。 2)安全科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 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安全科。 8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9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 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9. 1保险单正本; 9.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9.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9.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9?5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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