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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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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

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职业病;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各种医疗费用;

(四)施救费用;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

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伤亡人员名单;

(三)死亡还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伤残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伤残: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为标准确定伤残程度,在该伤残程度于本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中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在各项残疾赔偿比例之和对应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每人伤残赔偿限额。如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且对应的残疾赔偿比例一致时,仅在其中一项残疾赔偿比例对应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且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时,仅在其中较高一项残疾赔偿比例对应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事故所致的残疾,保险人可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比例对应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应扣除以前事故所致残疾比例对应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工作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工作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工作人员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工作人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工作人员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伤残赔偿比例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主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各级工作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如下: 1、在组织管理本车间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中的“五同时”,对本车间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上级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工艺文件、技术资料和工具、设备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3、负责本车间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特别加强对车间内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组织整理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部门经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人思想状况等特点,开展安全工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6、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

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8、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9、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1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订立本责任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制度。 一、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对工区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直接责任; 二、经常组织工区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活动,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四、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认真做好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未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不准分配上岗作业; 六、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督促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每月底集中交项目部备查; 七、发生工伤事故或未逐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违者给予警告罚款,清除,凡属清除班组所涉及的工资,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给结付。 九、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部、工区负责人各执一份。 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身份证号码: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潮惠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2 院内各科室、各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20____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抢险救援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对前述调查勘验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书(领导班子)

安全质量责任书 甲方:中铁十三局蛟城高速A3项目部 乙方: 总则 为切实履行蛟城高速A3项目部对有限公司的安全质量责任承诺,加强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方针,充分落实各部室、工区、班组的安全质量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2.责任范围 本责任书适用于中铁十三局蛟城高速A3项目部领导班子。 3.责任目标 3.1生产安全 3.1.1杜绝生产安全一般(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 3.1.2遏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重伤1人),遏制施工生产中的“三违”行为。 3.1.3杜绝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2 工程质量 3.2.1杜绝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 3.2.2遏制工程质量一般事故,遏制影响企业信誉的严重

质量不良行为。 4.责任内容 4.1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安全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乙方作为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负责的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4.2与相关部门一道制定和完善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职责,并认真落实。 4.3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质量职责,对安全质量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4.4 乙方必须参加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安全质量情况,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部署和安排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4.5 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工法、安全设计(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简化施工工序、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工法、违反安全质量规定的行为。 4.6 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新版) 安全生产是农电企业的基础,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和条件,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从思想意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操作作业等诸多方面防范和控制责任事故发生。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在生产和农网建设(改造)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别贯彻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西北电力系统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在农网运行、检修、维护、建设改造中,各个部门和工作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落?quot;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过程、全方位地执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2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局、所、班三级安全管理网在安全生产和农网建设改造中,充分发挥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员和所(班)兼职安全员有效地履行职责,各级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经常到所、班(组)、送(配)电线路、变台及台区,深入农网建设、改造和春检现场,安排、协调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使安全监察工作贯穿于送、变、配、用的全过程。 3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年初全局安全工作安排有重点,全年的安全工作有目标,以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为目标,以作业无差错、工作无违章、行为无违纪为重点。首先对35kV送电线路、35kV变电所、10kV配电线路、10kV配变及台区0.38/0.22kV线路,分别由局高试班、各所送电班和运行班、乡镇营业所进行全面春季检查、检修、试验,对发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篇一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安全生产中涌现的优秀车间或优秀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 奖励;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者,公司予以特别嘉奖。 9、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进 行劝退。 10、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或违章行为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开除 并处罚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服从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带火种进入现场,严禁酒 后作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得打闹、

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 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入厂。 5、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6、因个人违章行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除承担事 故责任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惩处;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辞退。 7、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公司设备、财产重大损失的,除 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破坏公司设备、财产的个人,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8、在公司上班期间因个人私事外出者,安全责任自行承担。需 离厂二小时以上时必须填写离厂登记表。 三、已签订《责任书》并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与在职员工签约并督促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篇二 为顺利完成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提倡 安全文明生产,保证生产过程中监理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 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个人,故公司与员工特签订此安全生产 责任书。 一、签订内容 1、员工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遵 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按照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思想,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促进甲、乙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特签订此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甲方保证项目: 1、公司安全科协助各项目部建立一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措施,随时传达市局等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材料。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对所建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安全科每旬检查一次,并提出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二00八年公司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乙方保证项目:

1、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并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一切规定。 2、二0一0年安全目标管理分解,你项目部为:死亡率为“0”;重伤率为“0”;设备事故为“0”;触电火灾为“0”;轻伤率为1‰。 3、所有施工人员在开工前必须达到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各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工地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与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6、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五牌两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7、施工现场配电必须执行TN—S系统,机械设备安装、脚手架等,必须按照规范履行验收手续后,报公司安全科复查,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 8、塔吊安装必须提前一星期向公司申报安装申请报告,由局指派有资质队伍安装,通过市局检测后,方可使用,否则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 9、主体二层必须搭设脚手架和张设首次安全网。“四口、五临边”必须有防护。沿街应全封闭,并准备市局安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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