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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营业行政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执业行政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许可收费依据: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申请书(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或《.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营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审查

工作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全部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复核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批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局主管局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完整保存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核、审批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2、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停业后,核对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无误时收回。

3、按照工作标准对恢复营业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停业、竭业送达《注销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时限:7日

六、将档案整理归档。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营业行政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执业行政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许可收费依据: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申请书(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或《.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营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审查 工作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全部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复核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批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局主管局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完整保存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核、审批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2、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停业后,核对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无误时收回。 3、按照工作标准对恢复营业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停业、竭业送达《注销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时限:7日 六、将档案整理归档。

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流程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12月10日鄂卫发[2008]74号)。 二、受理范围: 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急 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审批;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设置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20张床位以上(含20张)的专科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戒毒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保健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3、符合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填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企业申请设置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4份);

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关于医院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背景介绍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完善 的审批制度和明确的审批权限。本文档旨在规定医院的审批程序和 审批权限,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审批程序 1. 设立审批委员会:医院应设立审批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和调整审批程序,并监督审批工作的执行。 2. 审批申请提交:医务人员或相关单位在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 上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3. 审批材料审核:审批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 合医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 4. 决策评估:审批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医院资源、患者需求、风险控制等因素来做出决策。 5. 决策通知:审批委员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相关 单位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权限

1. 低风险审批权限:包括日常医疗行为,例如常规检查、常用 药物的处方等,由医务人员直接审批,并做好记录。 2. 中风险审批权限:包括一些常见的医疗操作,例如手术、特 殊检查等,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或医疗管理人员审批。 3. 高风险审批权限:包括一些复杂或高风险的医疗行为,例如 特殊手术、新药使用等,需要由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医学 专家的意见。 四、其他规定 1. 审批结果可复核: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 以向审批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2. 审批结果的效力:医院的审批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医务人员 和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五、总结 医院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权限,能够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医 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审批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变更审批 (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等变更) (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范围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流程(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

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详见附表1);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表2); ③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详见附表3); ④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详见附表4);

⑤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③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成都市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⑦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医疗机构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及流程 一、名称申请核定表; 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名称、法人等) 二、环评合格报告(有放射科还需要有放射许可证) 1、放射许可证: (1)预评:职防院出具报告后,审批局出具批准书。 (2)控评:职防院出具; (3)验收:审批局验收合格后,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 (可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 2、环保局: (1)立项:环评前首先立项,(C12-14窗口办理,项目申报网址:HTTP://https://www.docsj.com/doc/5c19357086.html,,可搜索: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基本信息准备。 (2)环评:(二楼办理)找有编制能力的第三方写环评报告表,(须有医疗机构代码,无有的协商怎么办?指定负责人,须是医务人员,登记后不能改名,如果是入股,股东几名,最好由一个人出名,手续还简单)。 再到环保局进行批复并出具红头文件。 三、消防安全合格证书(300平以上的需要)(可同步于放射、环评进行) 房产证、原单位消防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监督执法网)、 执业登记注册申请(选址报告、是否合理?周围有无工业?是否有利于居民) 五、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说明; 房产证、租赁协议 六、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院整体平面图、每个楼层平面图。 七、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财政局门口资产评估) 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 其他医院电子版改标头:18项核心制度、妇产科门诊病房制度、儿科门诊病房制度、医务、感控、防保、护理制度、检验科(输血、生化免疫、临检、P2实验室)、功能科、放射科、手术室、药房、药库、收费、医保农合、财务、后勤、行政等制度及职责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签字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复印件; 监督执法网:下载表格、任职证明 十、相关设备情况,药品种类清单; 十一、妇产医院须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须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申请过程与条件: 1.申请人须为合法注册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关医疗专业资质; 2.申请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场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医疗机构设立方案,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规模、设备、人员配置等; 4.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医疗法规的其他必要材料,如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5.申请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方案和 证明材料; 2.医疗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3.医疗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机构设立方案的 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4.评估结果通过审查委员会审议,形成初步审批意见; 5.医疗行政部门将初步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或 调整机构设立方案; 6.申请人根据要求进行材料补充或方案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7.医疗行政部门再次审核补充后的申请材料,并重新组织专家评估; 8.评估结果再次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9.医疗行政部门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如果通过审批,颁发 医疗机构执照; 10.申请人按照批准的机构设立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购买、 人员招募、培训等; 11.完成准备工作后,申请人将医疗机构投入运营,并向医疗行政部 门报备。 三、监督管理: 1.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设备、人员、资质等 方面的检查; 2.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通过医疗事故报告、投诉处理等方式; 3.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经济运行情况、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4.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处罚、吊 销执照等。 通过以上流程,可以实现对医疗机构设置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这有助 于提高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程度,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 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申办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选址的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五条) ; 5、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许可受理范围 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149号)第九、十、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办证条件 1、符合《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阳江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

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4.根据国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以及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以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地域范围没有限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

太给力!开办诊所最全流程~

太给力!开办诊所最全流程~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特约撰稿人:牛银朋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标准》中涉及了上至私人综合医院,下至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机构的创办要求,相信许多有识之士,已将《通知》品读了不止三遍。 在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心里,总想突破体质找不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感觉,今天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卫计委说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从此不再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数量和具体地点,特别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人员在城市新区、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开办私人诊所。 这条消息的释放,对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医生同行来说,无疑是一次脱离体制的最好时机。前途一片光明,有的同行甚至马上就要踩点,进行申请私人诊所的冲动。 但是面对办证的流程,却是两眼摸黑,不知从哪里入手,真是急死人。笔者和大家一样,也想办一私人诊所,于是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分别在一医师群里和大家取经,在各大卫计委网站在线交流,并电话咨询了我们当地的卫计局,最后还是不放心,又咨询了一位刚刚办理私人诊所的同行,终于弄明白了,接下来笔者就领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开办私人诊所的流程: 一、首先要进行市场调研 国家虽然鼓励开办私人诊所,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冒进,毕竟诊所不是商店,想开就能够开的。因此,在开办诊所之前,市场调研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成功的市场调研将直接决定着你开办诊所所涉及的专业,能否在这里生存。所以,成功的市场调研,将决定着你诊所的命运。那么,怎样开展市场调研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数量分布、性别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

职业特点和收入水平; 2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身心健康水平、饮食习惯和疾病谱特点; 3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健康意识、就医习惯、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比例; 4 调查范围内的医院、卫生所、诊所、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分布情况,各自的实力分布,专业分布,目标人群都是哪些? 5 调查现有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疾病的治愈率以及周围群众的满意度; 6 目标人群对这些医疗机构的评价如何?喜欢什么样的医生?喜欢什么样的服务?对哪些情况不满?原因何在? 7 正在运营的各个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如何?患者的接受程度怎样?有无和自己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是否成功?成功或失败的原因何在? 8 民营医疗机构在当地的发展状况如何?现营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生存状况是否乐观? 9 当地政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如何?有哪些利好政策和措施可以参考和利用? 10 当地是否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给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过哪些支持?制定过哪些有利于诊所发展的行业规定? 二、撰写《商业计划书》 如果上述调研成功,并且符合你的要求,那么,恭喜你,你就可以撰写《商业计划书》了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包括: 1 你要进行服务的内容和定位; 2 市场前景的分析; 3 市场营销计划和运营的计划; 4 团队的结构和管理规范; 5 还要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6 财务计划和融资要求。 三、开始筹备资金 一切就绪之后,你就可以开始筹备资金了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

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XX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业登记 (4) 第三章执业登记变更与补办 (16) 第四章校验与延续 (20) 第五章停业与注销 (23) 第六章办理时限 (24) 第七章附则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停业、注销等审批许可工作。 第三条(许可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批权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一)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三)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 (四)康复医疗中心、XX疗护中心。 XX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 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 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 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 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3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八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九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院医保审核卫生室流程

卫生院医保审核卫生室流程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办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符合医院登记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经办程序 (1)申请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需要定点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定点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及GSP认证资格(复印件); 2.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 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零售药店备药情况; 4.职工人数几个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当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市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其他需要材料。 (2)审核和实地考察:医保部门收到定点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为提交材料的相关内容。 (3)审批:对实地考察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其定点资格,会议确定为定点的应向社会公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程序(一)提供的材料: 1.工资表(上年12月工资表),个人参保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2.进人通知单、用工合同(复印件); 3.参保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是指对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行为进行审批的流程。审批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项阶段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一步是立项阶段。在立项阶段,医疗机构的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请者还需要提供一份医疗机构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 为确保立项质量,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机构或小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二、审批阶段 审批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审批决定可以采取批准、不批准、暂缓批准等不同形式。 三、公示阶段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三步是公示阶段。公示是为了促进透明化和公正化,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和权力,保护患者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

与权。在公示阶段,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信息 应在事先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公众可以就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部门应及时收集并核实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必要 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并及时作出公示反馈。 四、核准阶段 核准决定应明确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财务责任、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并要求申请者按照核准决定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手续。 五、备案阶段 备案结果应明确医疗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信息, 并在备案结果中注明备案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各个阶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审批流程的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流程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1.14 •【字号】晋卫医政[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明确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程序 各市要依据《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

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以《条例》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严禁违规审批。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分支机构的,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不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格公示备案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四)严格审批档案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登记工作,未在该系统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包括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广告审批、执业医师(护士)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要建立健全包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档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档案在内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机构)一档,分户立册归档。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 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受理后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报.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医疗机构分

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医院的通迅、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拟设医院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明.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根据医疗机构医院 准入标准进行筹建完成后,向市、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市、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筹 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初审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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