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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规程

2019 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规程

2019年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规程是指在桥式起重机制造完成后,对其进行出厂检验的规程。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规程概述:

1. 检查起重机设计文件和制造合同,确认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是否满足。

2. 检查起重机的制造图纸,确认各部件的材质、尺寸、制造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对起重机的主要构件进行检查,包括主梁、大车、小车、行走机构等,检查材质、焊缝质量、安装精度等。

4. 对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机、电缆、电器元件等,检查接线是否正确、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

5. 进行起重机的功能性试验,包括起升、行走、旋转等操作的正常性能测试,检查各部分是否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6. 进行起重机的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根据设计要求对起重机进行负载测试,检查起重机的安全性和承载能力。

7. 对起重机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包括限位开关、过载保护装置、防碰撞装置等,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8. 进行起重机的外观检查和涂装质量检查,检查涂层质量和防

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9. 编制详细的出厂检验报告,记录起重机各项检查结果和试验数据,评价起重机的合格情况。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规程,具体规程可能因产品类型、规格和国家标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和流程。

1.0起重机械检验指南

起重机械检验指南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92号令) 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6、《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二、检验类别 1、起重机械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以下简称定检)。 3、起重机械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定检规则对不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以下简称首检)。 4、起重机械及相关产品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以下简称委托检验)。 三、检验范围(见附件A、附件B) 1、监检 安装(包括新装、移装)监督检验:附件A《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部分)中带“▲”的起重机械。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附件A《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部分)中的所有起重机械。 2、定检 首次检检:附件A《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部分)中带“■”的起重机械; 定期检检:附件A《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部分)中纳入使用登记在用的所有起重机械。 监检及定检安装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见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3、委托检验 在我院技术能力范围内委托检验的起重机械及相关产品。 四、定检检验周期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五、申请检验

桥式起重机的检验

起重机械的检验分为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的检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全面检查。 下面介绍每种检验的主要内容及检验方法 一、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的检验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材料和配套件、外协件的进厂验收; (二)结构件、零部件加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 (三)部件组装过程中的检验; (四)产品的出厂检验。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的检验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车轨道检验; (二)出厂文件的审查; (三)结构件、主要零部件检验; (四)电气及其控制系统检验; (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六)整机性能试验。 三、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性;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其工作性能; (四)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防松装置;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联轴器运行情况; (七)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全面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规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三)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等情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等。 四、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起重机型式试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文件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过程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零部件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二)样机检查,包括结构型式和标志,主要受力结构件和绝缘防磁(绝缘起重机)等的材料,焊接质量,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以及主要零部件,走台和栏杆,司机室,电气和控制系统,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三)主要尺寸测量,包括跨度、轨距、基距; (四)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 (五)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各机构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试验(有设计要求的冶金起重机); (六)防爆性能试验(仅适用于防爆起重机); (七)连续作业试验(架桥机和新设计、新制造、首次投入使用的其他起重机); (八)钢结构强度试验(应力测试,架桥机和新设计的其他起重机); (九)架桥机的过孔试验、联动试验(双小车架桥机)、运架一体架桥机的运梁试验。 按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要求执行。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文件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图样、制造工艺; (二)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检验,包括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标记移植、材料代用手续、配套件、安全保护装置、外协件; (三)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检验,包括其材料、隐蔽件、主要几何尺寸及焊缝,以及焊接人员资格;

门式起重机出厂检验报告

门式起重机出厂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JL/FD06-03 版本:4/0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者:质检部 分发号:0502 受控状态: 文件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5日文件实施日期:2019年08月28日 ****起重机有限公司 发布

门式起重机出厂检验报告 1目的 本报告适用于本公司桥式起重机产品的出厂检验。 3主要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用主要仪器设备见表1: 每台起重机出厂前都应进行相关检验,检验合格后(包括用户的特殊要求检验项目)方能出厂,并向用户提供本检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4.1、出厂检验项目

11 小车轨道直线度 1.接头处钢轨顶部的垂直错位≤ 1mm、水平错位≤1mm。应将错位处1: 50的斜度磨平。连接后的钢轨顶部在 水平面内的直线度任意2m测量范围 内≤1mm。 2.当不采用焊接方法时,接缝应在肋 板上方,允许≤10mm.两端最短一段 钢轨应>1.5m,并在两端加施焊挡 铁。轨道底面与承轨梁翼缘横隔板应 接触良好。 3.应符合GB/T10183.1-2018中轨道 公差标准。 12 小车轨道中心相 对腹板中心的偏 差 1.小车钢轨任意一点处,轨道中心相 对梁腹板中心的位置偏移量≤3mm. 2.应符合GB/T1018 3.1-2018中轨道 公差标准。 3.K=(a+x)-(a1+x1) 13 单主梁轨距的偏差 14 相对应两根轨道 测点之间的高度 差E 15 小车轨道任一点 处车轮接触点高 度差

16 主梁水平方向弯 曲度 1.对正轨箱形梁和偏轨箱形梁,f≤ S/2000。而且对于桥式起重机而言, 该f值最大不得超过20mm。 2.对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和珩架梁 应満足小车轨道中心线对轨道梁幅 板中心线的偏差和小车轨距偏差的 要求。而且对于桥式起重机而言,该 f值最大不得超过15mm。 3.当起重量≤50t时,主梁只能向走 台侧凸曲。 17 主梁腹板局部翘 曲 以1m平尺检测,离上翼缘板H/3 不应大于腹板厚度的0.7倍,其余区 域不应大于腹板厚度的1.2倍。 18 小车车轮接触点 高度差 19 车轮在水平投影 面内车轮轴中心 线倾斜度 镗孔型车轮倾斜度=0.5‰ 角型箱车轮倾斜度:E1为测量长度20 车轮在垂直平 面内车轮轴中心 倾斜度(空载小车 位于跨端) -0.5‰≤倾斜度≤2‰ 21 水平导向轮在垂 直轨道和沿轨道 方向上的轴线倾 斜度公差 1.水平导向轮在垂直轨道方向上的 轴线倾斜度公差=0.63‰ 2.水平导向轮在沿轨道方向上的轴 线倾斜度公差=0.4‰ 3.其他应符合GB/T10183.1-2018中 车轮公差标准。 22 漆膜总厚度 室内起重机为75μm~105μm 室外起重机为80μm~120μm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 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 2 月21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第七条

起重机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监督检验规则 检验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类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检验内容 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2.1 起重机安装质量。 2.2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配置和性能。 2.3 起重机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行为。 2.4 起重机的维护保养情况。 2.5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验方法 3.1 文件审查:审查起重机的设计文件、安装方案、调试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文件。 3.2 现场检查:对起重机的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装置、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行为等进行现场检查。 3.3 功能测试:对起重机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包括起升、变幅、行走、旋转等动作,以及限位、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 检验周期 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周期应根据其使用频率和安全状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或存在安全隐患

的起重机,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检验责任 5.1 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负责按照本规则进行自检,并留存检验记录。 5.2 检验机构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3 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检验标准 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等。同时,还应参照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检验人员 7.1 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7.2 监督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检验报告 8.1 监督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8.1.1 起重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型号、规格等。 8.1.2 监督检验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起重机械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 检验操作规范 QN/HD8.2-03 编制: 审批: 日期: 无锡市华东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2005年元月

检验操作规范 一、进货检验 1、接到到货通知后,检验员填写《采购产品交检单》,先核查供方到货的质保书(质检报告),各项指标是否合格,并依次检查外观、包装、商标、数量等。判定检验结果并签字。 2、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原材料检验方法一览表》。 ★毛坏件尺寸放量:外径放大5~10mm,内径缩小5~10mm,长度放大5~10mm,厚度大于4mm。 记录要求:检验结果分定量表示(数量)、定性表示(符合与不符合) 3、达到合格要求通知仓库入库,不合格则通知供销部办理相应手续。 二、过程检验 1、焊接过程 ⑴焊接过程中的自检由班组长填写《工序记录表》,检查依据和要求按《焊接工艺评定》,及《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要求》的项目如下: ★下料正确合理(公差±2mm) ★焊条选用(按母材选用) ★坡口深度(按板厚度,焊接方式) ★焊缝宽度、厚度 ★焊条直径与电流匹配 ★焊缝外观检查 ★焊条烘干程度:湿度250℃-300℃,时间1.5-2小时。 ⑵构件检查: ★首先由班长自检,合格后由检验员进行专检并填写《报检单》。全部合格后才能放行转入下道工序.如出现不合格则通知操作人返修(返修不得超过2次).返修措施按《焊缝外观检验要求》。 ★对于主梁的X光探伤检验:每根主梁受拉板(盖板、腹板)对接焊缝必检,采用X探伤拍片并按GB3223(Ⅱ级)或超声波GB11345(Ⅰ级)质量要求判定。由专检人先填写

《起重机对接焊缝报检单》、《X光线检查报告》、《超声波探伤报告》。 ★检验技术要求,使用仪器、方法详见《报告单》 a、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表 b、桥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表 2、机加工过程(外包)机加工件由检验员到外包方现场检验。 (1)每个重要加工件由检验员,逐一检查,并填写《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2)其它加工件按图纸要求抽检,每个规格抽检5~10%,若发现一个不合格则逐一全检,检验员填写《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3)热处理加工:(外包) ★大小车轮调质:HB300-380,由检验员验证外包方的检验报告,再逐一自检并记录于《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4)滚、插齿(外包)(暂未发生) ★齿轮齿部淬火:HRC30-40 检验项目要求按外包协议 外包件检验方法要求:核对外委加工方的检验报告,要求按每批每种材质或规格出具检测结果,由检验员逐个检验后填写《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3、装配过程 (1)首先由班组长自检,合格后由检验员先检验并填写报验单,对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返工调整,全部合格后才能放行。 (2)报验单分为:小车装配、大车装配(分桥、门式) (3)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详见(报验单) 4、油漆过程 油漆检验要求同装配过程(1),检验项目要求洋见《报检单》 三、成品检验 1、通用门式起重机出厂检验按GB/T14406-93、JB/T5663.2-91标准执行,详见《通用门式起重机质量检查项目表》。 2、通用桥式起重机出厂检验按GB/T14405-93、JB/T3695-94标准执行,详见《通用桥式起重机质量检查项目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 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 2 月21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第七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 内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 (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第九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桥式起重机维护检修规程

桥式起重机维护检修规程 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厂机加、焊接、起重、探伤、成形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本规程适用于起重量为3吨至250吨,桥式(双梁)其吊具为吊钩的起重机的维护和检修。 1.2结构简述 桥式起重机是由桥架、大车运行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升降机构、操纵室和电气设备等部分组成。 1.3主要技术性能(见表1) 表1主要技术性能 项目单 位 性能、参数 起重量t 3 5 8 12.5 16 20 32 56 80 100 125 160 200 250 主钩起重量t 3~56 80 100 125 160 200 250 起升高度主钩m 12 16 20 30 20 30 20 30 24 30 19 30 16 30 副钩m 14 18 22 32 22 32 22 32 26 32 21 32 18 32 厂房跨度m 9 12 15 18 21 24 27 30 33 36 起重机跨度起重量 3~56 m 7.5 10.5 13.5 16.5 19.5 22.5 25.5 28.5 31.5 7 10 13 16 19 22 25 28 31 - 起重量 80~250 m - - - 16 19 22 25 28 31 34 - - - - - - - - 2.1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传动系统完整齐全。

钢丝绳符合使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更换; 钢丝绳被烧坏或断一股。 钢丝绳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40%以上。 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表2所列数据值时。 表2一个捻距内断丝根数 钢丝绳结构 6×19+1互捻制的 6×37+1互捻制的 6×67+1互捻制的 18×19+1互捻制的 安全系数 6以下 12 22 36 36 6以上 14~16 26~30 38~40 38~40 2.1.3吊钩、吊环符合使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更换: a.表面由裂纹、破口。 b.危险断面及钩颈由永久变形。 c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d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1.4滑轮、卷筒符合使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者应更换: a .轮辐板与轮缘有裂纹,卷筒的圆柱面有裂纹。 b .轴磨损达直径的3~5%,滑轮槽壁磨损达原厚度的20%,磨损壁达原厚度15~20%。 2.1.5制动装置齐全,能制住额定负荷的1.25倍。 2.1.6润滑装置齐全,效果良好。 2.1.7电气装置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2.1.8主、副梁的下绕、上拱、旁边等变形均不得超过有关技术规定: 下绕≤;上拱≥;旁弯≤(LK 为起重机跨度。单位m )。 2.2设备运转正常、性能良好,起重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起重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传动系统灵敏可靠,无异常窜动、冲击、振动、噪声等现象。 操作系统灵敏可靠,调速正常。

桥式起重机,验收规范

桥式起重机,验收规范 篇一:桥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起重机检验规程 一、检验依据: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2、《金属融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3、《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 4、《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2002 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05--2011 6、《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T10559-2006 7、《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17908--1999 8、设计图纸 二、起重机测量条件: 1、应将所有焊缝焊接完成,包括轨道压板、栏杆、走台、电缆穿线管、导电滑架等; 2、如进行了火焰校正,应待完全冷却后进行; 3、垫架应放置在跨端,桥式起重机应放置在端梁中心位置;弯板水平面垫成水平,在跨度方向上水平偏差不大于5mm,轮距方向不大于2mm; 4、桥架检验应在没有或很小日照温度变位的情况下进行。三、常用的几种检验工具

1 四、检验1、 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1)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①检验内容 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进行检验。②检验方法 用直径为φ0.49-0.52mm钢丝,150N拉力按图1拉好,其位置应在主梁上盖板宽度中心。当小车轨道铺设完时,钢丝允许偏离一段距离,但以避开轨道压板为宜。然后在将两根等高的测量棒分别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盖板和钢丝,用150--300mm钢直尺进行测量,测量主梁在筋板处的上盖板表面与钢丝之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该点测量值为h1,测量棒长度为h,钢丝自重修正值为Δ(见表1),则实测拱度值为F=h-h1-Δ 2 图1拉钢丝法测量拱度示意图 1.重锤15Kg 2.滑轮 3.等高测量棒 4.φ0.49-0.52钢丝 5.钢丝固定器 表1 钢丝自重修正值 0.91.4 ~ ③检验标准F=()S(mm)10001000 最大上拱度在跨中S/10的范围内。2、 主梁腹板波浪度的检验

桥式起重机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桥式起重机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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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作业文件 桥式起重机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BG/DB/GL—05-2003 编制:刘万里 审核:宫本学 批准:韩升伟 北钢公司动力设备处 发布:2003年8月5日实施:2003年8月5日

目录 目录………………………………………………l 1、使用规程 (2) 2、维护规程 (4) 3、检修规程…………………………………l 7

1、使用规程: (一)、设备主要技术性能详见使用说明书。 (二)、交接班规定 (1)、交接班程序 A、接班人应提前15-2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交接运行记录。 B、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设备使用情况,其项目如下: a.吊车运转及缺陷处理情况 b.零件磨损及更换情况 c.是否发生设备事故、故障及其原因和处理经过 (2)、接班检查 ○检查各部螺栓、销子等紧固件的紧固情况。 ○检查传动部位声响和振动是否异常。 ○检查油路是否畅通,油标中油量是否充足。润滑点穴润滑是否正常。 ○检查主令控制器、接触器、制动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是否安全、灵活可靠,集电器的滑块在滑线的接触情况等。总交流接触器严禁用杂物顶住开车. ○检查钢丝绳、滑轮、钩头的固定及磨损和裂纹情况,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情况,有无串槽和重叠。 ○车体是否清洁卫生。 ○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三)、开车与停车程序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 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2008年 2 月21日 起重机械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平安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X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本规

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平安技术的根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与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与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展试制、试用。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平安、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第七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X围内的制造活动。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平安性能负责。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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