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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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其他企业(法人)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变相的劳务报酬: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但不包括稿酬。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如: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十一、其他所得
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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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应纳税所得额
一、各税目费用扣除规定: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三、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只对工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税率-速扣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原理:同企业所得税
1.扣除项目中关注:
(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在工资总额2%、14%、2.5%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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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上述办法。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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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问题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纳税顺序: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股市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的股息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重点掌握内容: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2费、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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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不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收藏品: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1)房产原值:如: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其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个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转让股权:
(1)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选择适用税率: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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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有:
(1)年终加薪
(2)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单位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向职工销售住房
(4)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注: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3.对一次收入较多的,比照全年一次奖金方法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省级地税局确定。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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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对每
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
行: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征税。
4.对个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或个人死亡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扣每月3500元)。
(十九)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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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差别化)
5.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财产原值:售出方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1)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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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十五)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十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如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七)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取得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或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2.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参与分配时: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
1.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00元为免征额: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二十九)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三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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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十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十二)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1.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
(1)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2)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3)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三十三)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换算方法
(三十四)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区分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和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 股、非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三十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30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2009-2011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的所得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免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探亲费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且仅限于工作地和家庭所在地之间。
2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1)展业成本(佣金的40%),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9.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个人从公开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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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其他。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①免税所得;
②暂免征税所得;
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核定征收
关注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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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精品文档
个人所得税心得体会 篇一: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 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 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2003年为1418亿元,2004 年1737.05亿元,2005年为2093.91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 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大,约为 6%-10%,仍是“小税种”。为什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 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但两者却执行每月16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
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 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纳税意识淡薄。公民缺乏 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 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 未树立纳税意识。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 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税务部 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 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 查。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 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监控制 度不健全。目前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实施监控的难度,尤其对垄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更加薄弱,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 段,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所以我认为应该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改善平税负,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减少减免范围,只保留少量减免税项 目;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 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 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 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因 此,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税率是至关重要的;改革分项征收 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 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岀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岀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岀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岀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减征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征管方式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计算方法 个人纳税等级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二金后月收入-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说明: 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法定对象 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个人缴税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0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全面归纳总结 一、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纳税范围,分三类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得超额累进税率(附表1);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得超额累进税率(附表2);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得计算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得,应当在取得所得得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依法确定得其她扣除后得余额。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办法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预扣率见附表1—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得其她扣除注:①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得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得范围与标准缴纳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见附表3) (2)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暂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得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附表1-3),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大家觉得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没错, 外资的更优惠, 税率更低, 且存在很多地域性和行业性优惠,并且比较的多。 那么这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先不回答, 我 将在我的总结里慢慢渗透, 希望大家能以比较的思想来学习这三章所得税。 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所得税那一章一定学好, 我再强调一次, 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 不要心急。毕竟, 所得税和流转税一样, 在共同点上学习不同点是最能应付考试的, 也是最能让自己理解的更透彻的, 更是最能让自己不断找到税法学习感觉的极佳方法。我们认为, 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用“比较” 的思想去学 习,不断寻到区别所在,慢慢的,也就进入状态了。 1、非居民性工资薪金来源地的问题。这里是个重点内容。首先要注意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不适用183天的这个规定,严格按照90天来考虑,注意是个隐藏考点。 1在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或 183天(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适用此天数,以下同的,仅对 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内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即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是免税的。注意这个免税的理解, 因为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要对在境内工作时取得所有收入征税的。 2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 183天,但未超过一年(即仍为非居民,或者说成无住所,一个意思的, 对在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里包括境内境外企业支付都要纳税;境 外工作时取得的工资不纳税。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注意已经成为居民性纳税人了未超过 5年的,境内取得的工资不 用说,应该纳税,临时离境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全面归纳总结 一、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纳税范围,分三类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1);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2);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办法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预扣率见附表1-1)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①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见附表3) (2)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财税〔2018〕164号)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1.纳税人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计税依据 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4.征收管理 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收入总额 1.应当征税收入
注: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 ③社会保险费 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⑦利息费用 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11.损失 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 的费用、汇兑损失) 注: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分类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天数:出入当日按一天 工作天数:出入当日按半天 二、无住所个人优惠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地)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被出租财产使用地)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公司所在地)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1、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的所得。 1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详细笔记(彩色清晰笔记) 个人所得税 一、税率表
(一)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1.只有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2.同一作品又上连载又再出版,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追稿,应与之前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合并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房产,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财产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4.个人出租房屋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4.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5.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工资所得考点汇总: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2.作为“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职工晚会奖品、劳动分红、职工的奖励;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梳理 2019年变化较大,全新的知识点,梳理总结记忆如下: 重点来来讲个人所得税的9个应税项目和计算(这是主线)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四项 综合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x
=(每年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依法确定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年的收入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一年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年的收入额-必要费用)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 七、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负担 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800 为限)-800 (2)(2)每次月收入4000 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负担 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800为限))X X20% 注意:个人出租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可以扣除 八、财产转让所得 (1)一般情况财产转让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所不含增值税可以扣除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 )适用 -由纳税人)X20% -由纳税人 1-20% )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2021 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异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所有货物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一次性的(单一的)
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从价征收、从量征收 增值税: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同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环节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当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要点 一、个人所得税率表 1、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 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张三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5900×10%-210=380元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本表按照新个税法修正案税率推算,仅供参考。 2、年终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奖金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Chapter 5 Itemized Deductions Medical Expenses Over 7.5%AGI is deductable Weight-loss program (unless prescribed by doctor) × Diet food × Marriage counseling × Cosmetic surgery (除非先天问题或者事故) ×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保险费)√ Long-term care insurance(根据年龄到一定数额) √ Life insurance If paid out to a beneficiary in lump sum-----not included as income If receive monthly, the additional interest received above the lump sum is taxable Transportation 16.5 cents per mile (out-of-pocket expense, gas oil) Parking& toll fees √ Lodging $50 per person per night (up to 2 people) TAX Taxes are generally deductible, fees are not deductible Fees (postage, fishing licenses, dog tags) Personal property tax-----car Gasoline taxes × Excise taxes × Income Taxes VS. Sales Taxes(no income taxes or low income taxes) Deductions = state and local taxes withheld from wages + Any amounts actually paid during the year 如果去年用的是standard deduction, 今年收到的refund 不用加到income Sales taxes---a.实际交的的消费税 b.IRS table+车,船,飞机的销售税 Property Special assessments charged to provide local benefit to property owners are not deductible-----建人行道等 Service fees(garbage fees, homeowner association fees) × Personal property taxes Levied Based on value of the property Interest The interests on loans for personal purposes are not deductible (Bank charge card interest,
个人所得税学习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课税原则、特点及发展历程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是“属人并属地”的课税原则,属地原则体现在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人原则主要体现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全球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 (1) 分类征收(11类) (2)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 费用扣除明确简单 (4) 计算简便 (5) 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5、《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要义 ……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②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负有对支付所得的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法定义务。 (一)、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物,是判定每一种税,对什么征税及征收范围的依据,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如下: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适用税率 (一)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年薪、加班费、年终加薪、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资金。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