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

(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

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

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

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2、领土主权的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

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

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

C、国际地役:

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

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

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

(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

(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1、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1)先占:

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2)时效:用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衡量,“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故应摒弃

(3)添附:

A、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

B、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4)割让:

A、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

B、形式:双边条约、多变条约

C、强制性割让:战争的而结果。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史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故强制性割让亦被认为是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1928《巴黎非战公约》、1945《联合国宪章》废除了国家的战争权,故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合法性

D、非强制性割让:形式---买卖、交换、赠与

(5)征服:无效---1986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中管乐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习惯法

2、国际法中的时效与国内民法中的时效有所不同

(1)其占有不以善意为前提

(2)其时效无确定年份,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3、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先占的对象----无主地

依时效取得的----别国的领土

4、以时效取得领土需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堆占有地行使主权

(2)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致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5、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强:以条约为依据

征:不需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6、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区别

征:永久的取得

交: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不享有主权

7、有效征服需满足的条件

(1)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2)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即如果是部分领土被占,被占国已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如果是全部领土被占,征服国已对全部领土实行有效控制,而被占国及其盟国已放弃抵抗

8、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时间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A、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

B、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 国际实践中还存在:不是基于民族自决,但国家分离,使得多个新国家出现

(2)全民公决

(3)收复失地

(4)领土交换

9、民族自决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有重大区别

后者是既存国家去取得领土,前者取得领土是新国家诞生的要素之一,国家的出现于领土的取得是同时发生的

10、全民公决举行公民投票大多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原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地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可通过全民投票和平地取得独立(2)原战败国被占领土

(3)一国内部某一地区的居民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分离

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1、边界可分为

(1)陆地边界: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基础

(2)水域边界:分隔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3)空中边界:分隔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

2、边界的形成有两种基本状况

(1)传统/历史边界线: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2)条约边界线: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多变条约来划定---更明确、更具稳定性---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在国家继承的实践中,继承者一般把边界条约视为“非人身条约”而予以继承

3、划界的程序

(1)定界:边界条约可附上地图,它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母约,是双方当事国意志的体现,具有决定性效力

(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与边界条约(法律效力最高)共同构成划界的基本文件

4、出现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补不一致的情况,依据习惯国际法,处理规则是(不是绝对的规则)

(1)实地标界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后者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书、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条约为准

5、划界的方法

(1)采用地形边界

A、常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如以河流、湖泊、山脉等(自然边界线)

B、易于划定边界,利于隔离两个地区、警戒对方、阻挡攻击

C、惯常做法:

a、以山脉为界时,通常以分水岭为准。若条约规定,也可以以山脉的山麓或山脊为界

b、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一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

c、以湖泊或内陆海为界时,一般以中间线为准

(2)采用几何学边界

A、人为边界线,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质检的边界线

B、易使水源断绝,村庄或建筑物被割裂,故多用于偏僻荒芜、地形复杂又较难勘察的地区,或用于海上边界线

(3)采用天文学边界

A、是以地球上的经纬度作为国家之间的分界线

B、一般用于海上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及空中

6、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

(1)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看法不同

(2)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

(3)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

(4)因自然力使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遇见的情况

7、解决边境争端的原则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A、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订立边界条约

B、把边界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

*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边界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2)承认现状原则/保持占有原则---公平原则

A、基本含义:隶属于同一个殖民者统治下的不同地区或殖民地之间的行政区域边界,在行政区域独立为主权国家后成为国家边界,日后有关国家也应尊重取得独立时的国家边界

B、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使用原则

C、目的:避免新独立国家在殖民当局撤出后由于边界问题而自相残杀,以至影响他们的独立和稳定----稳定国家疆界

8、边境制度

(1)维护边界标志

A、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界标的责任

B、通知,另一方在场

C、一般国家的国内刑法典把破坏边界标志作为刑事罪给以处罚

(2)方便边境居民往来:

A、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原因

B、公共服务方面(警察服务、交通管理、出入境检查、卫生检疫)相互合作,采取特殊措施以维持边境地区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A、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

B、通常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理

C、如果争端性质严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节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1、边界谈判中,我国坚持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3)睦邻友好

(4)正确把握时机

(5)正视历史,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

2、基于1959年《南极条约》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是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科学考察自由与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协商会议制度(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6)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3、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扇形原则(1908英国首先提出)

(1)把南极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发现”、“行政管理”而要求领土主权

(2)通过权利继承

(3)通过毗连性、面对性而主张权利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判断题: 1、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圉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2、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的无限空间,任何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完全的主权。() 3、国家可以对底土及底土中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科研活动行使部分主权。() 4、参照《国际河流航行规则》,延伸至?国境内的国际河流支流同国际河流?样实行自由航行。()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6、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用:定界、标界和制定文件。() 7、《南极条约》只应用于和平之目的,但并不禁止为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 8、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的割让或交换领土,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9、当今国际实践中,对以民族自决决定其领土变更或归属的问题,应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没有外来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衣达意志;(2)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应由联合国监替投票。() 10、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取得某些特权,不受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支配。() 二、单项选择题: 1、先占的对象是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_________ 。() A、无主地有效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占有 C、无主地军事占领 D、他国领土平稳占领 2、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沿岸国无权()□ A、在主航道上自由航行 B、在分界线?侧水域内捕鱼 C、人为地使界河改道 D、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 3、时效的占领对象是__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 _______ o () A、无主地实际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C、无主地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D、他国领土特定时限的占领 4、由于交换领土,该领土上居民的国籍()来确定。 A.依原国籍不变原则 B.随领土交换取得对方国籍 C.依双方协议 D.可拥有双重国籍 5、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地区行使主权,这是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即()。 A、割让 B、全民公决 C、殖民地独立 D、收复失地 6、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仲裁人认为荷兰以______ 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 A、.发现 B、先占 C、时效 D、割让 7、渤海湾、琼州海峡是我国的_______ ,其地位______ -() A、领土由宪法规定 B、内水与国内水域相同 C、沿岸海域海洋法规定 D、边界水域以条约规定 8、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传统习惯为准 B、以界桩为准 C、以图纸为准 D、以边界条约为准 9、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任何 B、不受条约义务 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 D、不受国际习惯

高中政治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特征。所谓对内最高性,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当然,国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国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等。所谓对外独立性,指国家拥有按着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主权是永久的,不因政府更迭或政体变更而消失;主权是排他的,一国之中不能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也不容许外部力量介入和外来意志干预;主权又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政权、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而主权与领土、政权、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主权与领土的关系。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没有了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合并为一项,说明了主权和领土的密切联系。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地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侵犯了该国主权。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性,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主权与政权的关系。政权,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及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国家必须行使统治权力,并以政权机关为保障,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政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及组织形式,没有了政权机关,主权就无法行使;而主权作为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又是使政权得以生存和巩固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很难在世界上立足的。昔日的清政府丧失主权,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等待它的只能是任人宰割,直到最后灭亡的命运。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是举世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享有其它人权的首要条件。国家的独立是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其他人权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受国家主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无主权,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人权。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人权。霸权主义者炮制的“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合人权问题”的观点,本质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准则。 1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172.5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国际法思考题题目(1-8)

国际法思考题题目(第一章——第八章) 第一章绪论 1、什么是国际法?简述它的基本特征。 2、简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特点或特征。 3、何为一般法律原则,你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4、简述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的特点与作用。 5、简述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什么是国际强制法,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如何? 3、联合国宪章宗旨集中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原则,请你谈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中的地位? 4、什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请你谈谈其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1、何为国际法主体,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的要素。 3、试论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4、什么是国家承认,其法律效果如何? 5、简述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 6、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简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何为国家管辖权,它有哪些主要种类? 3、简述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有关理论及其发展。 第五章国家责任 1、什么是国家法律责任?它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3、何为国际罪行,它与国际不法行为有何区别? 4、简述国家法律责任的免除。 5、简述国家法律责任的形式。 6、试述国家责任制度新问题的国际法意义。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何为国籍,简述国际取得和丧失的主要方式。 2、简述我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 4、什么是庇护?国家应如何行使庇护权? 5、什么是引渡?你是如何看待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这两个原则的? 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的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中国目前和今后将长期受到这方面的巨大威胁。 一:中国是尚未完成统一的大国。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台湾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统一,也是中国安全面临的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台湾问题核心是美国问题。美国长期以来干预台湾问题,保持两岸维持“不统、不独、不战、不和”的局面,将其作为遏制中国的“筹码”和围堵中国的前沿阵地。中美建交三十多年来,美国政府和国会仍然不断通过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性武器等做法,阻挠中国统一台湾的进程。 尽管形势不容乐观,但住过统一大业是不容妥协的。因为台湾已不是简单的中国内政问题,也不只是又关乎中华民族荣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统一祖国主权势在必行,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做到: 第一,稳定国内政局及周边环境,做好随时武力收台的准备。在国内,大力加强军队建设,快速提升军事实力。只有当中国的军事实力强大到足以制服台独时,态度才有可能避免。必要时我们只好武力解决政权了。 第二: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能台独势力纵横下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反对台独势力,两岸和平发展才会渐行渐好。总之,我们支持一切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坚决反对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祖国统一的事。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出去。 二.中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存在边界领土争议与海洋权益争端 目前,我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在陆海边境仍存在着诸多争议,部分领土及海洋权益还被多方非法侵占和掠夺。

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行政区划就是根据国家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将全国领土按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并设置相应的 行政机构,以行使国家主权和执行国家任务的各级行政单位。 影响行政区划的主要原因有四: 1、地理因素 行政区划主要是按地域的划分而出现的。它的特点是,在地域上是连续的。一般情况下,是以自然地理的某些特征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总的来说,地理因素在行政区划的划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政治因素 国家为了加强统治,巩固自己的政权,更加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地方的权力,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相应地增加、削减或变革地方行政区划。如西汉时期虽然继承了秦的郡县制,但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又创立了州制,并在全国设置了13个州级单位。这种州制,后来就演变成为固 定的行政区划。再如,解放前的旧中国时代,国民党政府国防委员会1939年制定的《缩小省区报告书》中说到:“省区过大,治理不便,封建社会的残余势力往往可以凭借一省的物质作为犯上做 乱的根据地,为了国家久治长安之计,其最有效的处置,莫过于缩小省区。” 3、经济因素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经济重心的转移,国家就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来变革其行 政区划,以便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充实国家的力量。如海南岛建省就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设置的。 4、文化因素 由于国家内部各个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差异,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同,国家为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家就可以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设置切合实际的行政区划。例如,清初在南方设置三藩,在东北设置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的少数民族 地区设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也是如此。 上述的地理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是改变不合理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的行政区划的主要因素。行政区划的改变不仅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疆域变化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变化;军事的需要也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改变。 一般认为,行政区划出现于奴隶社会,因为到了奴隶社会才出现国家。在中国的历史上,夏王朝已经出现了行政区划的萌芽,但那时还算不上什么行政区划,与后来实行的行政区划是有质的区 别的。 第一节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一、分封制的产生 夏王朝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夏王朝的统治范围内,有许多盟国。而远在夏王朝建国以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及氏族部落的分散、扩张,部落 联盟的血缘关系已开始受到破坏。到夏王朝建国后,随着各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彼此之间频繁的迁徙流动,血缘关系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而地域关系开始逐渐上升,于是出现了“九州”的概念。 商王朝的统治机构、统治措施都比夏王朝有所发展,并且更加完备。商王朝的中央统治机构虽然简单,但是已经初步确立了君主专制的政体。另外,商王朝还把中央和地方分为畿内和畿外,王朝中央及其附近地区为畿内,又称为大邑商或天邑商,畿内以外的地区称为畿外。 周王朝的国家机构比商王朝要复杂得多,但当时的官职多是军政合一的,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统治系统。周王朝对下属的统治是通过宗法关系来实现的。宗法制在周王朝已成为其政治制度的核心,具体体现就是分封制。周初,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把土地及俘虏分给自己的兄弟及亲属贵 族等,并称他们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地内又进行分封,把一部分土地分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又往下分封,分给属下的士作为食邑。这种层层分封,就形成了按宗法关系建立起来的 1

第六章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领土 领土是指地球上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 这种最高权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领土所有权。无论从国内法来看某些土地是否属于私人所有,根据国际法,凡是 国家的领土都是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的。 2.领土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 辖权即“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与国家的政治独立休戚相关,也是 国际和平秩序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他国领土与主权完整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尽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完全的、排他的,但领土主权的行使也可能受到国际法的一定限制,这包含两种情形: 1.由于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存在而使所有或大部分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 是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如:领海允许船舶的无害通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的人员在接受国不受其管辖。 2.由于一项条约义务的存在而使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是对领土主权的 特殊限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等四种形式。 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一定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特定目的。 势力范围,指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列强出于争夺和瓜分殖民地的需要,通过条约确定彼此在一定区域内的特权地位和独占利益。 国际地役,指根据条约,一国的特定领土需在一定范围内为他国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前者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境、驻扎军队、设立税关等),后者指国家允诺不在其特定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设置军事要塞、建造有可能对邻国产生污染的工厂)。通洋运河、国际河流等根据条约承担了“国际化”义务的国际水道,也被视为一种地役。 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并不是一个平面概念,它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国家对其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包括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法享有豁免权。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前者是位于一国陆地疆界内的水域,后者则是与其陆地疆界相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内水部分原则上受各国国内法约束,但其中一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与运河还应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 界河,指流经两个不同的国家并将其彼此隔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5.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b.邦联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然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各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而无邦联的共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1.1 复习笔记 一、国籍 1.国籍和国籍法 (1)国籍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 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 (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①血统主义。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 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 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 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造成的。 (2)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的不同的规定。

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 (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 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 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 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2、领土主权的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 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 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 C、国际地役: 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 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 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 (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 (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念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 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四)爱国统一战线 1、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 2、1982年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建设现代化强国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可靠保证

收复南海失地,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近来,菲律宾不断挑衅中国主权,频频对我国固有领土南海提出主权要求,并通过各种手段在国际上大造舆论,妄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少数国家武力支持他们霸占我国领土的图谋。但黄岩岛及其附近南海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即便美国想张扬武力帮助其盟国实现他们霸占他国领土的梦想,但也不能无视这个历史事实而贸然出兵。更重要的是,中国已不是50多年前那个贫穷落后的东亚病夫,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解放的中华民族,合全民族之力努力进行经济建设,特别是通过近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中国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国防力量也足已打败任何敢于来犯之敌,中国的核威慑力量使哪个国家也不敢轻举妄动。但能否就此收复南海领土,国内各网站论坛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应该趁此时机不惜启用武力,也要坚决宣示我国对南海的领土主权,以寸土不让的决心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一、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收复南海主权是我们的应尽之责。中国政府一直对南沙群岛进行管辖。公元800年以后的唐、宋、元代,中国人民就命名了南海诸岛,并最早对其进行管辖和行使主权。在中国历代航海图上都有南海诸岛的明显标志。明、清时代,南沙群岛划归琼州府万州管辖,并列入我国版

图,从此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1947年11月,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定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19个。1948年3月,中国海军前往西沙、南沙和东沙群岛进行换防。1959年3月,海南行政区在西沙群岛永兴岛设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在南海周边国家中,中国在当代最早明确了主权诉求,其立场得到过包括环南海国家在内各国政府的普遍接受。所有这些,都有充分事实依据,即便菲律宾和越南方面也曾正式公开承认。现在菲律宾听见美国说要调整地缘战略“重返亚洲”,自以为有了洋“靠山”,又挑起南海主权争端,面对国家领土主权这样的核心利益,即使面对世界头号劲敌,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也决不会屈服,一定要履行职责坚决捍卫到底。 二、对领土主权的要求已从“搁置争议”到了必须明确的时刻。对于南海问题,1984年针对南海问题的当时现实状况,邓小平坚持在“主权归我”的前提下,提出了“武力收回”或“共同开发”两个办法。”邓小平之所以提出后一个办法,其背景主要是当时中国刚刚走上改革开放之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其中包括消除冷战时期东南亚国家长期形成的对中国的敌视性思维。也可能邓小平还考虑到当时中国的军事实力还不足以完全控制整个南海,特别是南沙深海海域。所以他可能希望通过“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增加与东南亚国家的互信。但是现在菲律宾不跟你搁置争议、不跟你和平谈判,我们怎么办?其实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

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 What?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主体)所固有的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中央政权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主权的特征:对内: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利都不能高于国家最高权力,包括政党)对外:独立性。(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容许他国干涉和侵 犯,包括联合国) 基本内容:一:政治独立: 1、对内:自主选择并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制定法律、法令、政策, 确定国家的政治道路,开展立法、行政、司法。 2、对外:自主制定的执行对外政策,自主与他国交往,缔结条约,承担国家义 务,当国家受到外来侵犯时,国家有自卫权,包括武装自卫。 二:经济自主: 1、自主开发和利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 三:领土完整: 1、不经允许不可在一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建立“国中之国”。 2、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管辖权。 (国家三领:领土、领海、领空(防空识别区)) (领土内:本国三领、本国航空器、船舶、驻扎的使馆、领事馆) 三者的关系:(1)政治独立是经济自主的前提,经济自主是政治独立的保证。 (2)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管辖权. (3)任何干涉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破坏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运用国家主权的知识分析问题: (1)国家主权是以国家为范围的,只有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才是国家主权的实体。(2)国家主权不能分割,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个地区,都不能享有独立的主权。 3)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各国平等交往的前提条件。4)维护国家的主权,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How?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切实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②人民政权坚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实 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2、通过行使国家对外职能,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 益。 3、加强国防和人民军队建设。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保卫人民江山,维 护国家主权的安全的钢铁长城。 4、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5、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绝不允许其他国家以任何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始终把国家的 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6、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维护中国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 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

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