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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摘要:消费社会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利益对立以及消费者的弱势性,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消费者权利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对消费者权利及其法律保护进行了法理学上的探讨。即从平等的视角出发,结合人权的平等观和平等的正义理论分析了消费者权利产生及存在的正当性,系统探讨了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基础以及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揭示了消费者法律人格的确立对私法变迁的影响,并且进一步指出平等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是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构建及适用的支点。对于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所做的法理学上的系统研究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权利义务消费关系行业规范

Abstract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in the consumer society, the interests of confrontation and isolation of consumers vulnerable, resulting in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perators become a widespread social problem of. Consumer rights as the legal mean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legal research.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urisprudence on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bination of equality, human rights equality and equal justice theory to analyze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discusses the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of Chinese family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theory and state intervention, reveals the impact of consumer legal personality of private law changes, and further pointed out that equality as a basic value pursuit, is the fulcru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consumer protection. Study on the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for consumer rights and protection on the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onsumer protection.

Key words: operators,consumers,rights,duties,consuming relations,industry regulations

目录

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1)

1绪论 (3)

1.1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含义 (3)

1.2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 (4)

1.3本论文的目的和意义 (5)

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与平等性 (5)

2.1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社会条件 (5)

2.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6)

3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7)

3.1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为权利与权利的关系的表现形式 (8)

3.2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只是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而且不是其中最重

要的部分 (8)

3.3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的实质是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9)

3.4权利与对应义务性质相反,绝对值相等。 (9)

3.5权利与对应义务在法律生活中可以分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很难完全

不分离 (10)

3.6人民权利本位或社会权利本位 (11)

4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3)

1绪论

马克思曾经把再生产的过程归结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他指出:“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也不能停止生产”。可以说,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展,导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群体的产生。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有各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因而天然地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商品交易的互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博弈的过程。当今社会,商品流通量剧增,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为权利冲突而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观念的深入,诸如此类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众说纷纭,也使法官在判案时产生巨大的分歧。因此,明确经营者是否拥有选择权是解决消费纠纷的关键,这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1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含义

权利和义务在当今我国的法理学中所占的位置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将今天居于主流地位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义务法理学,也决不会显得过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明显错误。为深化对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拟对我国法学界目前通行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观点做些具体分析,然后正面谈点一管之见。本文的立论,建立在严格区分权利与广义的权利的基础上。所谓广义的权利,从内容上看就是权利与权力之和,即我早已进行过较深入考察并用社会权利(社会整体权利的缩写)一词加以标志的那种法现象或法学分析单元。由于现有法学理论既没有研究过/广义的权利,也未接受直接标志广义的权利的社会权利概念,而对象要确定、概念要明确对于科研工作者又是最起码的要求,故本文只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一般不涉及广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2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

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界多有论述,近十年间则更趋系统化,其基本理论观点可概括如下。

1.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资料表明,这种观点在我国最早出现于30年代,当时的提法是:权利义务,如影之随形,响之随声,在法律上具有相互之关系,故权利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义务之所在,亦为权利之所在。到40年代,话就说得更明了一些,有学者引用了西方学者波洛克所说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有如机械之有主动与反动(作用与反作用)一语来证明。同一法律规则,创造权利,亦即产生义务。创造义务,亦即产生权利?这些文字表明,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观点在我国至迟形成于30~40年代,而且很可能是转述的西方法学家的观点。无论如何,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观点不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首创,是可以肯定的。当今我国法理学对这个问题有代表性的提法是: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这句话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0重新肯定了我国30~40年代在相同问题上的观点,其余部分则源于1864年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写的协会临时章程。

2.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按这种观点,/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可以互相转化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从对立统一角度来说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倒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新做法。

3.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4.法以权利为本位,不以义务为本位。关于法的本位问题,早在30~40年代就在法学界多有论述,当时有学者指出,是德国学者最早/倡导法学是权利之学,倡导权利本位说。还有人认为,与以义务为本位的个人不自觉时代不同,及个人自觉时代,法律之观念,以权利为本位。?我国内地近十多年来兴起的权利义务法理学鉴和演绎了以上各家的观点,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现象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基本粒子,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蕴含着法律现象内部一切矛盾的胚芽,法律领域的一切矛盾、冲突、纠纷、斗争皆导源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

1.3本论文的目的和意义

消费者合同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作为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私法理念的变迁。消费者合同制度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平等的保障。其中针对经营者的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保障消费者平等法律人格的基础性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中,基于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平等的价值取向,应该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对欺诈做有别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产品责任制度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提供了平等的保障。其中应该基于平等的价值追求,从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角度出发,理解产品、认定缺陷。严格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与平等性

虽然人类从产生之初,就一直进行着消费活动,但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却并非是与人类的消费行为同步发生的。消费者权利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以及消费者自身争取权利的运动是消费者权利产生的社会条件。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反映了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主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消费者在交易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不平等使生产者、经营者具备了损害交易对手——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种损害就变成了现实。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向国家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要求。消费者权利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产生体现了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是人权平等观和平等的正义理论的体现,具有正当性。

2.1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社会条件

消费者问题其实在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即已存在,不过,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18

世纪后半至19 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社会正常发展,经济较安定,商品内容较单纯,人们尚未意识到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下述原因导致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消费者消费知识的匮乏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商品花样不断翻新。在日益提高消费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现代商品科学技术含量高,商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多样性使得消费者不可能具备全面的消费知识。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相关信息只能从生产者、经营者那里获得。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由于消费知识匮乏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赖。

2、生产经营方式的复杂化、多样化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受限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商品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多道流通环节。生产流通环节的复杂化,使得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在认定责任主体、追查事故原因、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现代市场经济为了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快流通速度,使消费合同具有了标准合同的特征。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的接受合同内容的地位,丧失了一定的合同自由。同时出现了大量新型的经营方式,如邮购、上门推销、传销等。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更容易受到引诱,从而做出不理智的选择。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各展其才、各尽其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其中不乏一些投机钻营之徒,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牟取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上述因素使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的不平等性日渐凸显。

2.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当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雇佣金上升,他们可以支配的所得也不断增加,大众消费逐渐成为可能。19 世纪后半叶是一个经营者试图想尽各种办

法驱使人们去消费的时代,博览会和百货商店作为这个时代的象征出现了。消费也已经不再是为了生存的需要,而是为了获得与他人不同的显示自我形象的符号的、象征的营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30 年间,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生产力显著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汽车、家电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批量生产成为可能。同时,宣传和广告的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收入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购买上述的商品对大部分的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另外,媒体特别是电视和交通的发达,地域之间的差别被缩小和消解。有的学者指出,人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大量生产、大量销售以及大量消费的“消费时代”。在消费时代里,国民所得偏高,购买能力增强,生活品质倾向于精致、细腻。但由于大量生产,生产者必须以专业科技以及雄厚财力为基础,这个条件并非人人得而具备。因此,消费社会形成生产者与消费者两极的构成形态。就生产者而言,拥有雄厚之人力、财力以及资讯力。但消费者,却因人人皆为消费者,而且随时皆为各种之消费,故没有组织没有群力,他不是生产者,对消费物多是无所知悉,这是一个继资本主义社会发生劳资对立以后的一个新社会结构上的矛盾。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沦为生产者与经营者支配的“弱者”。

3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要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清楚,得大致确定一下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特征。权利是一个标志自然人、法人(不包括国家)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和自由的法学范畴,它以公民等社会个体的利益为社会内容,以属于公民等社会个体所有之财富为其物质承担者。所谓义务,则是一个标志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无资格等与权利、权力相对应的现象的法学范畴,它所体现的社会内容同社会权利(社会整体权利之简称,为权利、权力之和)所体现的利益正相反,它的物质内容是同社会权利所体现的财富价格总量相等但本身为负数的东西。从理论上看,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可以用一定货币量表示。对权利和义务的这些特征,我已从宪法学角度做过较充分阐述。但是,根据上述思路,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权利只与部分义务相对应,即只同相对于权利本身的义务相对应,而不同与权力相

对应的那另一部分义务相对应。所以,明显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只能直接涉及权利与其自身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的关系。至于权利同与权力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之间,则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传统法学试图将这部分义务放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模式中进行讨论,本身就犯了简单化的错误,在理论上背离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当然,权利同与权力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也是有关系的,但那是间接的。从研究程序上说,得先弄清楚权利同与其自身相对应的义务间的直接关系,然后才有条件认识权利同与权力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之间的间接关系。这里先集中讨论权利同与其自身对立的义务间的关系,这也是下文研究的重点。根据社会法律生活的事实,吸收法理学有关分支学科研究权利和义务的有价值的成果,本文主张将权利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以下简称对应义务)的关系在理论上做如下几点概括。

3.1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为权利与权利的关系的表现形式

任何形式的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都是权利内部或不同的权利之间以交换、协调、对立等方式形成的。契约关系是典型的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但契约关系通常也是典型的以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交换的关系。例如,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是以货币体现的权利同以商品体现的权利的交换,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以货币体现的权利与以技术体现的权利的交换,如此等等。法定义务也不例外。根据宪法形成的基本权利与对应的基本义务的关系,同样是个人的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同其他人的权利对立、协调和平衡的表现。这种情况决定了根据普通法律形成的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也应从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入手去理解。

3.2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只是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而且不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全部法律关系称为社会权利关系,它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利的关系,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三大块。在权利与权力相区分的背景下,无论是按照社会法律生活的实际还是根据任何现有理论规则,/权利与相应义务的关系都只能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的反映或表现,不可能反映或表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对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有学者表述为权利)权力关系,?有相当的

道理,但也有缺点,那就是不能反映这种关系后面深层次的统一的社会内容和物质属性,故我一直主张将其直接表述为社会权利关系。这种关系以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为其统一的社会内容,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其统一的物质基础。至于

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则通常表现为权力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就像权利与权利的关系表现为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一样的道理。

3.3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的实质是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权利体现的是利益,义务体现的是负担或不利益这一点,数百年来法学者已有论述。应当说,这种看法大体上符合实际,但其不足之处有二:其一是没有确定与权利相对应的具体是哪一部分利益;其二是误以为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就是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全部义务。本文这一命题针对这一不足,明确将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同以权力体现的利益区分开来。具体地说就是将权利定位于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其中主要是公民利益和直接由这种利益派生的其他个体的利益,从而将由权利体现的利益同由权力体现的利益以及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作为不同分析单位区分开来。同理,本文也相应地将与权利对应的义务同包括与权力对应的义务以及全部法律义务作为不同的分析单位区分了开来。弄清了传统理论的这两点不足,今天的结论就是明确的:权利体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对应于权利的义务体现同社会个体利益直接对应的负担或不利益。考虑到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因而可以说,权利意味着有关主体得到、取得、收获相应的利益,对应义务意味着有关主体失去、支出、付出、牺牲相应的利益,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为获得、取得一种利益而付出、支出、牺牲另一种利益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用属于自己的一种利益换取属于别人的一种利益的关系,如此等等。由于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归根结底是物质利益,都必须有相应的财产作为其物质承担者,所以,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最终将表现为有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付出、支出、牺牲一种财产而获得另一种财产的关系,或用自己的一种财产换取属于他人的另一种财产的关系,如此等等。

3.4权利与对应义务性质相反,绝对值相等。

所谓性质相反,指的是从社会内容看,权利体现利益,其对应义务体现负担或

不利益,从财产属性看,权利归根到底体现财产收入,对应义务则体现财产的付出或丧失。有了前文的铺垫,这很容易理解。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权利和对应义务绝对值相等这个判断。权利与对应义务绝对值相等的情况,在法理学现有的研究水准上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这不仅是由于法理学现有研究成果尚没有揭示出与权利对应的义务具体是全部法定义务中的哪一部分,更重要地是因为没有把对权利和对应义务的研究推进到它们所体现的物质内容的层次。法学现在接触到的只是权利与对应义务在法律层次和利益层次的表现,但毕竟法律权利与对应的义务等现象是无法直接度量的,而利益也是一种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的不可能用具体数量标准检测的因素。的确,不少学者都已谈到了权利和义务的数量,但这种谈论纯粹是猜想,因为迄今为止谁都没有在理论上证明它们的可测量性,也没能说明如何以及用什么单位对它们的数量进行计量。正因为是猜想,所以发生了明显的错误往往也不能自知。认为一个社会的全部权利同全部义务的数量相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有关学者实际上认为权利的总量等于同权利对应的义务加上同权力对应的义务之总和。这即使按现行理论也是说不通的。只有将对权利和对应义务的研究推进到财产内容的层面,用货币单位对它们进行具体衡量,它们两者性质相反总量相等的关系才是明明白白的。大而言之,由于属社会个体所有之财富是权利的统一的物质基础,这部分财富与权利之间是转化)还原关系,所以,一个社会法律权利的总量与属于该社会个体所有之财富的总量是对应的,而这种财富本身又是能够用货币单位衡量、用货币数量表示的,于是权利总量进而对应义务的总量就能够通过货币量得到间接的标示,所不同的只是标示权利总量的是正数、标示对应义务的总量的是绝对值相同的负数。小而言之,例如按购销合同,订约双方一方有交付价值100万元货物的义务同时有收取100万元货款的权利,另一方则与此相反。那么例中的权利的数量是100万元,义务的数量也是100万元,只不过前者是正数,后者是负数而已。当然,很多权利和对应义务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如实体性权利中的人格权、几乎全部的程序性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与它们对应的义务等等。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并不等于没有财产内容。

3.5权利与对应义务在法律生活中可以分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很难完全不分离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动 页脚内容1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doc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姓名杨春 学号 061050057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田世让 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

目录 一、消费者的权利 (3)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 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 (7)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8)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得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得十大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得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得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得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得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得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得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得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得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与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得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与尊重职工得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得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得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得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得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得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得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得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得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得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与定期检查得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就是指用人单位得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得规定动作,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得行为;强令冒险作业就是指用人单位得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得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得方针,侵犯了职工得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论消费者权利

新余学院 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权利 二级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13级会计2班 姓名:李壮 学号:1308060251

2014年12月7日 论消费者权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一次次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走上日趋完善的道路。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瘦肉精火腿肠、皮革奶、染色馒头、天价理发、特慢的快递、移动电话乱收费等等不断地拉紧着消费者的紧绷的神经,考验着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现实对法律的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下正值我国新一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这是社会历史之所需,也是重新构建消费者权利保护屏障之契机。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消费者权利”这一特定的法律范畴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整体的勾勒。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消费者权利产生、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对前权利时代、权利的确立阶段、与民事权利分离阶段的分析得出消费者权利突破传统民法体系显现出了其新的属性。 一、消费者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消费者的特征需满足一下三点:

消费者的权益.doc

第八课消费者的权益 泰安中学林晓俗 【课标内容】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部分中的3.7:“知道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本课地位】 本课所属的第三单元是本册教材的主体部分之一,在全册教材中占有重要地位。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更容易被侵权。本课书引导学生了解、认识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权利,对于学生的成长和适应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什么是消费和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权益的途径。 2.能力目标。 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提高鉴别水平,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教学难点】

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学生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伤害。更多的是消费者遭遇不公平交易,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作为消费者时更是容易受到侵权。因此,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一些有效的维权方法。如: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何解决;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取得赔偿;如何获得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等组织机构的帮助;等等。 【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 (1)了解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和依法维权的事例。 (2)搜集本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图片。 (3)运用网络技术搜集广告等影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2.学生准备。 调查相关的典型案例,思考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设计】 第一课时:我们享有“上帝”的权利 导入新课: 我们在座每个人都有作为消费者的经历,请你将亲身经历的消费故事或是父母或亲戚朋友的经历(也可以是媒体上的报道)说来和大家分享。(可以展开比赛,看看哪个小组最踊跃、最出色。)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员工安全生产的权益 每位煤矿员工,不仅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要依法履行自己的 义务。 1、煤业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煤业公司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3、煤业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班前会不讲安全,开工前不对作业场所进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5、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 6、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7、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员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险情未得到处理,不能保证安全,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8、煤业公司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9、员工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救治,并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10、员工维护正当权益,不影响报酬。(或工资待遇) 11、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员工在上岗前,应与煤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应接受煤业公司的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员工下井作业时,要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业公司的 各项规章制度。 5、员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违章作业。 6、员工要正确地使用生产工具,爱护生产设备、设施。 7、作业现场进行四位一体安全检查时,员工要积极配合。 8、员工在进入工作现场和工作中要有自我保安意识和自我保安技能。 9、在任何场合,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0、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11、员工要自觉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当发生生产事故时,员工要 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并能从避灾路线安全撤出。 12、员工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消费者的权 利有哪些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生效日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与劳动纪律:协议的变更、解除、续订。免责声明:甲、乙双方声明:附则、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作为消费者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而在消费的过程中,就要尽量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能让销售者或者经营者损害到了自己的利益。那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都有哪些呢?这可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实践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而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其实法律方面的意识并不强,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并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往往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而这个时候其实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当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也是可以的。

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在2013年打假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于3月4日在长沙市捞刀河镇自某某村成功打掉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现场查封伪劣PE管道、木塑板生产线2条:包括搅拌机、上料机、印字机,挤出机、模具、真空箱、喷淋冷却箱、牵引机、切割机、翻转台、破碎机、盘管机、行车等大型制假设备26台,现场扣押生产原料、成品价值约50余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人,刑拘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1人,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没有得到“南联”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沙南联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委托,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其生产的伪劣PE给水管上冒用“南联”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仅2012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廖某就向邵阳市新邵县某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生产销售了金额达21余万元伪劣PE给水管。该批伪劣产品在工程完工后多处爆裂,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今,打假的新闻播了又播,可造假团伙任然非常猖狂,不仅制造出假冒伪劣的产品,还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让消费者更容易上当。实际上,主要疏漏是来自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一,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走捷径达到暴富的目的,以制作假冒伪劣的食品、水发产品、肉制品等,使假冒伪劣产品远远不断地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教学设计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教学设计

故事在线扬长避短探究活动二:【倒霉的上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 中处于什么地位?其原因是什么? (1)商品生产规模大,花色品种多,构造日益复 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和质量, 从而处于被动地位。 (2)经营者有高度组织和强大实力,容易“店大 欺客”。 (3)个别的经营者见利忘义,利用自己有利地位 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个活动,认知来源 于生活,反馈于课堂,最 后再指导生活,从肤浅的 感性,到深刻的理性,认 知螺旋上升了。 消费有理维权有据探究活动三:【有权的上帝】消费者享有哪些权 利?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从学 生身边熟悉的事物入手, 从身边到社会总结归纳消 费者应有的九大权利,这 样顺从了学生的认知特 点,同时得出:侵犯消费 者权利的各种行为,培养 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的能力。 【文明消费从我做起】探究活动四:【文明的上帝】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 文明的上帝?(消费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 1.到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要有礼貌。 2.选择商品应事先考虑好,以免耽误其他顾客购 物。 着重体现本节课的难点 是培养学生保护自己作为 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做文 明上帝的义务意识。让学 生在探究中学会知识,从

3.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应表示谢意。 而指导实践。 4.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反躬自省 畅谈收获】 拓展延伸 导学案中的练习题 板书设计: 1、用视频《毒胶囊之歌》导入,形象直观,贴近学生生活,引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

生的兴趣。设问“看完视频你有何感受?”以此过渡引入新课,衔接自然。但是,学生回答没能按照教师预设的进行,教师的引导不够,比如说学生只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而未谈及自身对待这种消费的观点,这时教师可以再次反问学生“这样的胶囊你还敢买敢吃吗?”,通过这样一个小小的设问让学生产生对自己日常消费的思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本节课的开始抓住这样一个契机进行一次情感教育。 2、教学过程中引用最新的素材,紧跟时事热点,突显思想品德课的时效性。 3、本次教学中,我设计了“重要的上帝”、“倒霉的上帝”、“有效的上帝”、“文明的上帝”等活动,在每一个环节都引导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用自己的经历去感受,还学生说话的自由,真正落实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而学生也自始至终处于浓烈的学习兴趣中,积极表达自己的想法、交流自己的思维。通过学习探究活动,让学生以小组讨论的形式自主探究合作学习,掌握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突出本课重点。但是小组讨论不够充分,学生没能全面动起来积极投入到讨论当中,可以尝试再给学生表达的机会。 4、教学过程中过渡语的使用有待加强改进。反思自己整节课的过渡语,“启下”尚能做到,但是“承上”做得不足,以至于有时过渡语讲出来会给学生很突兀的感觉。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课堂教学永远是一门充满遗憾的艺术,不管怎样的课堂,哪怕你再怎么做精心的准备,总会留有一些不足的。不完美,也许是一件好事,正因为“不完美”,才会督促我关注、捕捉、反思每一节课中遗憾,不断深入思考、收获和提升。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导读:本文是关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希望能帮助到您!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

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

继续拷问消费者 “四项权利”

大学生调查报告格式:2010:继续拷问消费者“四项权利” 新华网杭州3月14日电题:2010:接续拷打审问消费者“四项权利” “要换机,必需先从消协撤诉”——近日,四川消费者杨帆向媒体供给一份客服录音,将深陷“黑门屏”的惠普公司再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个“3·15”,惠普的日期不会好过。与之相对应的,成千累万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也在为此心烦。在第2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临之际,人们禁不住要问:中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情况到尽头怎样? 消费者“四项权利”考试及格否?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国会揭晓了《关于掩护消费者好处的总统特别咨文》,初次提出了闻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保全障、有权获得不错资料、有权***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定见。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各国消费合作社承认,并作为最基本的事情方针。 回首2009年,中国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保障情况怎样?起首,安保全障使人忧心。三聚氰胺牛奶粉事件卷土重来,海南毒豇豆事件比来闹得市场沸沸扬扬。在食品安全被损害的同时,丰田如许的大品牌威吓着全世界消费者的个人生命安全。 2009年,浙江省共受理无店肆零售方面的申说2728件,互联网购物占申说总量的40%,电视购物占51%。消费者反应较为集中的问题是:告白宣传虚伪夸大,产品位量差劲,与答应严重不符。 绑定消费、霸王格局合同仍无所不在。陈麦夫妇去年10月在某家用电器发卖网上订购了一台国产品牌的42英寸平板液晶电视,却被奉告要另为底座支付200元。购买空调一样没让小两口儿省心:买一台1匹的空调虽则只花1480元,但连接受线走了10米,以每一米收费80元计,配件共花失800元。“安装费是免了,可是配件用度差不多都能再买一台空调了。” 成本高、效果差,***有心无力? 浙江大学学生阮啸向法院告状惠普,直到获得全额退款,云云坚定***的毕竟还在少数。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3月2日发布的一项调查陈诉称,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后,不采取不论什么方式的占到四分之一,这反应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依法***意识不强,权益受到损害后不明晰之。 ***的效果怎样?数值显示,全国各地消协在2009年共受理63万多件投诉,投诉量下降0.3%,近5万件未能解决,投诉解决率下降3.1%。 ***成本偏高,阻碍着消费者***。尤其是大件商品的***,更是难上加难。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丽华分析,住房、汽车等大件商品因为举证坚苦、信息不对于称、法律掩护不够完美等缘故原由,***成本很是高,许多消费者甚至主动抛却了***,不得不“认栽”。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丁阳初中:黄小维王发燕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炼就“慧眼”的必要性,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学会运用聪慧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爱护自己的权益。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培养良好的权益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如何样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活动式教学法、合作探究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进展为本”的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 课前预备 教师:了解学生的维权意识;制作多媒体课件。 学生:编排小品。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利益的促使,会使某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抛开职业道德,违抗经济原则,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严峻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牟取暴利。因此,爱护消费者权益是所有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出示课题: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合作探究 (教师叙述)水果能够说是“人见人爱,人爱人吃”。生活中,人们买水果总喜爱选色鲜个大的,但吃的时候却看起来没有香浓鲜美的口味。这是如何回事呢?让我来告诉大伙儿吧。 请看大屏幕(出示PPT) 鲜美水果中看不中吃

贩运来的香蕉,大都七八成熟。小贩们廉价批购后,在还没有成熟的香蕉表面涂上一层含有二氧化硫的催熟剂,再用三四十度的炉火熏烤后藏置,一两天时刻香蕉全变成了个大、色黄、惹人喜爱的“上品”了。结果1.5元1公斤进的货,催熟后要卖到4元左右1公斤。 再说西瓜吧。七八成熟的西瓜,摘下后用针管向瓜内注射红色自来水,切开瓜瓤鲜红,还增加了重量。 草莓用催熟剂或其它激素类药品使用后,生长期变短,颜色新奇了,果味却变淡了。 西红柿半熟后放在麦草里捂一段时刻,颜色红,该有的甜味却没有了。 (教师叙述)这些水果真是中看不中吃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个人差不多上消费者,每天都要进行消费活动。今天我们进行一次集体消费活动。大伙儿情愿吗? 现在,我们走在本地最繁华的马路上,那个地点商场林立,店内商品琳琅满目,品种齐全。(为了营造气氛,可出示一些录像,并注意出示商家招徕顾客的种种“手段”,如“打折”、“买就送”等情形。) (过渡)现在,同学们开始行动,选择自己必须的商品。(播放歌曲《雾里看花》,学生开始模拟购物。) (教师叙述)在此过程中,请大伙儿摸索:(出示PPT) (1)在现代社会,人们消费行为能够分为几类?阻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2)经营者为了招徕消费者,经常使用哪些“手段”? (3)面对种种促销,消费者应该如何做? (学生交流) (教师依照学生的回答点拨) (小结并板书)大千世界,常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受。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学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那如何样炼就慧眼呢?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并指导学生朗读教材) (过渡)炼就“慧眼”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的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概述 消费者权利,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因此,今天就让大家一起来了解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注:此处可以不展示在PPT上,自己说出来。 PS:我不知道“权利法”这个说法对不对,上网搜的,若觉得别扭,那就删了“法”字,自己斟酌~) 视频:https://www.docsj.com/doc/4b10629304.html,/v_show/id_XNzExNzg1MzI4.html?qq-pf-to=pcqq.c2c (导入视频) 视频标题:超市里的那些潜规则 超市放狠招,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吗?当然不是!只要我们认真了解消费者的权利,我们一样能够成为自己的律师。(乱想的,丽娟你可以自己组织语言。) PS:下面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上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可标注为《消法》。 (二)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1、含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案例::2001 年某月某日,来到北京的王老汉带着其十岁的儿子在下了火车后,因为肚

子饿,所以直接到火车站旁边的麦当劳餐厅吃饭。来到麦当劳后,王老汉放下行李,嘱咐孩子小心保管后就转身去买食物,但当王老汉买回食物后,发现自己的行李丢了。王老汉急了。原来行李里面装有两万元, 那是家里所有的积蓄加上四处向亲戚朋友筹借准备给孩子他妈买药的钱。看到王老汉这么着急,麦当劳的员工指着旁边贴着的警示牌“小心保管随身财物”。并打电话报警, 但是由于麦当劳餐厅进出的人太多, 根本就找不到小偷。 分析:,王老汉在麦当劳餐厅里丢失了装有两万元的行李,其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受到侵犯。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并且我们知道,麦当劳作为经营者,其不仅仅提供快餐这样的商品,还提供服务(如空调、保安等)。为此,麦当劳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展到其提供的服务上,即其必须使其提供的服务尤其是保安措施在合理限度内确实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受侵害。据此,我们可断定如下事实:王老汉财产权受损害是在麦当劳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王老汉有权向麦当劳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1、含义:知悉真情权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存在意义:该项权利的设定旨在消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3、知悉真情权包括询问权和真情权, 具体分为3个方面: (1)销售状况。主要指价格和售后服务; (2)商品的技术指标。主要指认证标志、使用方法、主要成分、等级、规格、性能、用途等; (3)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服务内容、包装、有效期限、生产日期、产地、生产经营者、商品名称等。 例子:(供选择)

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人民已经深切地感受到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息息相关。消费者与法律的联系更多得表现在生活中的消费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常常会发生一些以消费为内容的纠纷,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费者一般都是处在弱势的位置上,所以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这就涉及到证据的获取、协商、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甚至法律诉讼等方面的问题,也就是一个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安全权受到损害。如食品或服务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生、财产安全的要求。如麦当劳食品中有“苏丹红”事件,手机使用的盗号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这些都是安全权受到损害的实例。 2、知情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与和它相关的信息发布不对称。表现为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更甚者,表现为欺诈性的服务信息或欺诈犯罪行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上当受骗。 3、自主选择权受到损害。表现在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服务承诺上,推销商品或服务时的无理纠缠甚至甚至采取强制性行为,影响消费者根据需要作出正确选择。 4、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教育受到损害表现在服务承诺不到位,出售质优价高的商品,缺斤少两,强制交易行为等。 5、求偿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恢复原状,无法修复的,则以同等质量实物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如家属等)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侵害,按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这种求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一项救济性权利。 6、监督批评权受到损害。消费者享有对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在我国《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已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监督批评权受到侵害表现在反诉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侵权,对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不予支持和接受等方面。 7、获得知识权受到损害。获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而获知权受到损害表现在不执行售后操作方法的服务,以及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承诺上不执行国家规定。 8、人格和习惯受尊重权受到损害。天赋人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一已之利益侵害消费者人格和习惯的行为却经常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消费者各种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ComunidaddeMadrid

购买产品 在购买物品时,清楚地了解其特点很重要。要做到这一点:? 确保标签和说明都是西班牙文。如果不是,向商户要求或 向消费管理部门报告。 ? 消费者应该要求显示产品价格。价格应包括税金。 ? 要求正式票或发票,以防你需要提出索赔或退货。 采购服务 如果你要签订一项服务(电话操作,旅行时等等) : ? 请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及小行字条款。如果你有不确定的, 不要签署任何文件。 ? 始终保留任何签署文件的副本。对于电话签约,要求他们 向您所在住所发送书面文件。 ? 对于房屋重修,家电维修或在一间车间修理您的汽车,要 事先要求预算。如果之后有任何问题需要申述,这份文件 将是协议的证明。 一旦合同生效,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或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付款和信用卡 商场唯一的必须接受的付款方式是法定货币纸币和硬币。 ? 尽量使用与金额相符的票面支付,因为商场没有零钱。. 除非橱窗上有明确标示表明接受银行卡支付,任何商店都没有义务接受银行卡支付。 ? 在使用这种支付方式前,确保它被商家接受。 ? 确保您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的支付没有任何限制。这种情况 应该在海报上明示。 ? 始终妥善保存购买收据,并检查您的银行对账单,以确保 和所收金额一致。如果需要申诉错误收费,唯一的凭证是 购买收据。 购买的资金 通常情况下,您可以通过不同的资金体系实现购买,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和一个不同于卖家的实体签约,了解资金的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协议签订后,消费者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所以应该支付贷款,直到它被永久取消。 质保 您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有一个义务性性的两年质保。如果是二手商品,这个时期可能更短。如果是已告知给消费者生产或产品缺陷,卖方必须接受消费者投诉: ? 自购买之日起的头六个月,假设缺陷是一开始就存在的? 在接下来的18个月中,消费者必须证明缺陷是自带的。 因此,保留购买凭证式必要的,以证明日期。 如果商家或厂家提供了一个商业性担保,必须给您 提供相关条件的书面信息。要求所有这些文件,并保留购买凭证。 产品的更换及退货 商场没有义务接受产品退货,除非产品有生产缺陷或 不满足广告中的特点。只有远程购买(通过目录,互联网,店外),即使产品无缺陷,消费者有权退货。 作为对客户的商业服务,一些企业接受产品退货,并提供优惠劵甚至返现。 在您购买之前,在海报或者购买小票上,检查商户提供给您的关于产品退货的条件。如果没有关于接受退货的书面信息,将不能要求退货。 索赔和投诉 如果您的消费权益没有得到尊重,请投诉。商场应该提供给消费者投诉表格。投诉表格必须在本商场完成。 如果不给您提供方便,您可以通知当地警方,并要求处理。在任何情况下,您都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进行投诉。如果企业坚持仲裁制度或在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仲裁。这是一个快速、免费的法外审讯系统,其决定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时候发现不合法的地方,或发现商场或企业没有履行规定,请向消费者机关投诉。此举有助于管理部门纠正公司的不法行为。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的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能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只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是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师:(多媒体播放巩汉林、赵丽蓉主演的小品《打工奇遇》片段)同学们,看了这则小品,你想到了什么? 生:(略) 师: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新课教学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多媒体展示)案例:《如此麻花谁敢吃》(略,摘自《桐庐报》) 提问:你怎样看待案例中“加工点老板”的所作所为?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过程中,引导学生逐渐认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那些方面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师:(过渡)既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么重要,那么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商场发生的一件事,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情境模拟)小品表演:4名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商场营业员、商场经理和商场保安。顾客到商场购买“CD随身听”,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随身听如何质优价廉。顾客当场试用,发现该“CD随身听”质量极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铁钩挂伤了顾客的耳朵。因此,顾客决定不买该“CD随身听”。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听了就必须买,还叫来了商场保安对顾客推推搡搡。顾客一气之下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结果反遭经理辱骂。 问题导向:请同学们观察、思考那位“顾客”的遭遇反映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哪些不正常的现象?并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学生以4人组成学习小组,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结合问题,共同学习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小组的学习成果。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老师加强学法的指导,收集反馈信息。然后,4名学生扮演记者,分别采访各学习小组的学习结果。老师和学生共同评议学生的发言,最终达成共识,弄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用多媒体把它们显示出来。)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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