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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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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8﹞163号

【发文日期】1998-09-04

【实施时间】1998-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中心的组织机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大连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稽查局(处)负责举报中心日常工作。旅顺口区分局、金州区分局、普兰店市国税局、瓦房店市国税局、庄河市国税局、长海县国税局相应设立举报中心,其命名方式为税务机关全称后加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如旅顺口区分局,其设立的举报中心名称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区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普兰店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名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其它各基层确定稽查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及负责举报工作的稽查部门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举报中心是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指导、协调下级举报中心工作;

(七)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八)开展中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三、举报中心的工作原则

(一)公开。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热情。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三)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性名、单位或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泄露。严禁将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程序、案件进展情况向他人透露。

(四)回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处。

(五)及时。对举报案件认真负责,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举报案件的处理。

四、举报中心的案件受理范围

(一)举报中心受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报:

1.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各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人民群众以信函、来人、来电、传真等形式直接向举报中心梭举、揭发的税务违法行为;

3.下级举报中心上报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4.上级举报中心下转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虚开、伪造、倒买倒卖、盗窃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举报中心对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非国税机关管辖的税务违法举报;

2.不能准确提供违法人员、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要求的举报;

3.被举报人不属于本地国税机关管辖的举报。对于上述举报,举报中心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其可以到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补充举报材料。对不属于国税管理的非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将举报材料移交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受理

1.受理电话举报: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登记《举报线索单》、《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2.受理书信举报:

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来信内容整理登记《税务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3.受理口头举报:

对来人举报,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材料登记《举报线索记录单》,经举报人同意、核实无误后,在《举报线索记录单》上签名或盖章。再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

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六、举报案件处理形式、程序及时限

(一)举报案件处理的形式:

1.上报:按规定属于上级稽查机构管辖的、或下级机关请求上级稽查机构查处的举报案件,上报上级举报中心。

2.交办:按规定属于本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交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3.转办:按规定属于下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转下级举报中心处理。

4.暂存待查:经审查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

(二)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

1.上报:

举报中心受案后经稽查部门初查确定需上报的举报案件应于受案后7日内,填写《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上报上级举报中心。同时在《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的“初查后上报否”作转出处理。

2.交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随同举报材料,向稽查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稽查部门要于接案后60日内查结,并会同审理部门将案件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填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向举报中心报告查办结果。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逾期末办结又无原因说明的,举报中心要向承办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3.转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随同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举报中心。举报案件需要上报检查结果的,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关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报上级举报中心。逾期未办结的,要上报书面说明。

对转至下级举报中心的举报案件,逾期未办结又无情况说明的,上级举报中心要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限期上报。对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后,填写《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要求本级稽查部门或下级举报中心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4.转出案件处理:

对不属于举报中心管辖的案件,根据举报中心领导签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中的转出处理意见,填写《税务举报案件转出单》,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七、举报案件的跟踪落实

为保证案件查处时效,提高案件的查处和管理质量,举报中心要序实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跟踪检查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八、举报案件工作的处罚

对举报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举报案件的协商受理

涉及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举报案件,由有关的国税稽查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国税稽查机构决定受理机关。

十、举报案件的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鼓励或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十一、举报案件受理工作的通报

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定期对下级举报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评定标准另行通知。

十二、举报案件的立卷归档

办结的举报案件,要按期立卷归档。

十三、举报案件的统计上报

对于举报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季结束后八日内报告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全市举报工作的汇总上报。

十四、本制度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举报案件文书。

1.举报线索记录单

2.举报线索记录单附页

3.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4.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

5.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

6.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7.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

8.税务举报案件转出单

9.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

10.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

11.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

12.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

13.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

14.税务举报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点击右侧下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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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深圳国税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一、软件简介 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网络版是为了解决当前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中难度大、复杂性高、涉及面广、与申报信息相脱节等问题而提出的全面解决方案。该软件可以实现普通发票的防伪开具、全面报送查验和与深圳国税申报系统交互等功能,对普通发票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本开票软件为网络版,安装配置完成后,使用时可连接也可不连接Internet网络。 普通发票开票总体流程: 1、脱机版开票软件总体流程 2、网络版开票软件总体流程

二、软件安装说明 第一步:系统需求 操作系统: 适合运行在各个Microsoft Windows 版本下,包括Windows NT、Windows2000、Windows XP、Windows2003、Windows Vista平台。 网络: 有无网络都可以使用 打印机: 需安装普通的针式平推票据打印机。 第二步:下载软件 访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4515763737.html,) ,在“涉税软件下载”页面中下载“普通发票开票软件”。 第三步:运行安装文件“深圳国税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exe” 1.双击深圳国税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exe文件进行软件安装。 2. 输入客户信息

3. 选择安装类型,建议选择“全部”,程序默认安装到c:\szgs_ptfp 4. 点击“安装”,开始安装程序

5. 安装完成后,点击“完成”即可,软件安装成功后,在桌面上会自动生成一个“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图标。 6. 特别注意: 在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的电脑中安装本开票软件,会因为需要启动数据库服务和连接数据库服务造成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提示是否允许启动服务,此时需特别注意,要允许此数据库服务启动,不然程序不能正常运行。 以天网防火墙为例,在安装和运行程序过程中会出现的提示界面,此时务必选中“该程序以后都按照这次的操作运行”并选择“允许”。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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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在“营改增”之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实施以后,货物运输代理和广告代理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原本按收入差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已经改为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广告代理企业也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仍按照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幅提高。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7%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营改增”后按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如果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差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依旧适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12%的应税所得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2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58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1]第4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0 【实施日期】200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 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40号2001年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实施保全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实施强制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二、税务稽查查前告知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检查的当事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不必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三)稽查人员应接要求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下发被检查的当事人。 (四)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到户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密。 (五)稽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提请检查人员回避。 (六)当事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向当事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 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深圳国税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流程

深圳国税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流程 2009-11-04 一、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 (一)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税。 (二)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 (三)运用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申报成功后,查看申报结果,根据系统提示作相应处理。申报表审核成功后,税务局端自动扣缴税款。网上申报受理成功的纳税人需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于申报的当月报送税务机关。 (四)如自动扣缴不成功或未存入足额的税款,待存入足够税款后,再次运用网上申报软件扣缴税款。

(五)扣款成功后,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查询结果,系统提示报税结果为报税成功后,进行清卡操作。 二、注意事项 (一)必须先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 (二)操作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后,要查看申报结果提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票表稽核通过!留意反馈扣款结果!”,在“报表浏览”中查看银行扣款是否成功。 1、如系统提示“申报受理成功!您还未抄税,可选择网上抄报税或到大厅办理抄报税”,请检查是否进行远程报税,报税是否成功。企业抄税后允许再发送一次报表进行销项比对,如还提示未抄税,不允许再发送,请到国税局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2、如系统提示其他提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审核失败!详细结果如下:XXXX”,请根据错误提示检查报表,修改后再次发送报表。 (2)“申报受理成功!销项稽核失败,错误:XXXX”,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异常处理。 3、如系统提示扣款不成功,请先在扣款帐户存入足够的税款,再操作网上申报软件中的“扣款请求”按钮再次发送扣款请求。 (三)操作网上抄报税系统清卡操作不成功,请检查申报一窗式比对和扣款是否成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深圳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一体机) 一、引言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效率及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我局在全市推广自助办税终端(ARM)设备,为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税服务。为使您更好的使用自助办税终端,请仔细阅读并保留本须知。 二、自助服务业务范围

三、使用步骤 1.选择终端登录方式:“领购簿登录”、“输入税号登录”、“条码扫描登录”; 2.选择“领购簿登录”时,在ARM机右边中间的磁条卡阅读器上刷发票领购簿,读 出您的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 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选择“条码扫描登录”时,将条型码放在条码阅读区,系统自动识别出纳税人识别 号后,点击“确定”按钮; 5.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税务登记证上的“国税编 码”。纳税人可点击“修改密码”按钮,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6.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根据界面和语音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7.按提示完成操作后,取走并保留打印凭证,点击“退出”按钮。临走时注意带好税 控IC卡、税控盘、发票领购簿等随身物品。 四、业务功能操作流程 (一)税控IC卡报税 1.纳税人先通过外网申报本期税款,并在公司执行IC卡抄税,将开票数据写入IC 卡内。 2.在自助终端上进行IC卡报税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领购簿登录”、“输入税号登录”或“条码扫描登录”方式; (2)选择“领购簿登录”时,在ARM机右边中间的磁条卡阅读器上刷发票领购簿, 读出您的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 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选择“条码扫描登录”时,将条型码放在条码阅读区,系统自动识别出纳税人 识别号后,点击“确定”按钮; (5)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税务登记证上的“国税

深圳各区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地址邮编(邮寄申报)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南山区玉泉路28号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地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地方税 务局 宝安区宝城21区前进路87号518101 新安税务所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西乡税务所宝安区74区流塘路75号 福永税务所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税务大楼 沙井税务所宝安区沙井镇创新路2号 松岗税务所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街税务大楼 公明税务所宝安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光明税务所宝安区光明街道圳美路税务大楼 石岩税务所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龙华税务所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税务大楼 大浪税务所宝安区大浪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民治税务所宝安区民治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观澜税务所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兰大街89号 龙 龙岗区地方税 务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518172 龙城税务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地税大楼 龙岗税务所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河路28号 横岗税务所龙岗区横岗街道办松柏街148号

岗区地方税务局 平湖税务所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守珍街176号 布吉税务所龙岗区布吉街道办吉政路地税大楼 南湾税务所龙岗区南湾街道(暂在布吉税务所办公) 坂田税务所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坪山税务所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东纵路375号 坪地税务所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富民路59号 坑梓税务所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人民西路5号 葵涌税务所龙岗区葵涌街道办葵政西路 大鹏税务所龙岗区大鹏街道办迎宾北路5号 南澳税务所龙岗区南澳街道办同富路19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地址、电话、邮编一览表 单位地址邮编 市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稽查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518028 直属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大楼直属分局办税大厅518048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1栋国税海洋分局518029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九区(蜜园路1号)罗湖区国税局306室518020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福田国税大楼518010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国税大楼501 518052 蛇口国税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蛇口国税局518067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东国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九区国税大厦518101 西乡税务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流塘国税大厦5181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深圳国税地税报税流程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4515763737.html, 深圳国税地税报税流程 公司从税务登记到小规模纳税人再到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从国税地税零申报到现在的正常申报、我一路走过来了,其中有过期盼,有过欣喜,也有过失落,学会了许多……一直想找个时间把它们整理出来,看能否帮到需要了解办税流程的朋友,同时也感谢在办税过程中给矛我帮助的百度知道里的朋友们,谢谢你们!知识需要分享,我尽我所能把它们写出来,如有错误请帮忙指正,我一定尽早修正。 一、进行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登记证上面有两个大大的红印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当然还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具体内容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办理。 二、申请自动扣税款

地税局是《**县地方税费“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加盖公章、法人章后拿到税局当场办结,办好后拿下面的注册编码。 国税局则是《委托扣款协议书》其中乙方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丙方(银行)则需盖业务公章,日后申报的国税将从此协议书上的账号内扣除。 三、申请网上报税 地税局填表后专管员会给你一个注册码,拿回来后在浙江省地税网上进行注册,一个注册码可以申请三个用户号及密码,日后也只能用这三个用户进行网上报税;需要注意的是地税局的地税编码并非税务登记证上的浙税联字330421*********号,而是有专门的地税编号。 国税网上报税则首先需要去公司附近的电信局开通VpDN,VpDN 是虚拟拨号专网技术的简称,它是基于拨号用户的虚拟专用拨号网业务,利用Ip网络的承载功能,结合相应的认证和授权机制,在公用网络中建立专用的虚拟数据通信网络。在国税网上报税时首先就必须连上VpDN,然后再连接国税局网上报税系统。这里的国税编号就是前面说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了。 在开办前期都是进行零申报的,也就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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