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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的福祉和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禁止性法律规范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性别歧视、性侵犯、性剥削、儿童色情、性交易等。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首先,性别歧视是禁止的。现代社会注重男女平等,很多国家都立法禁止性别歧视。这些法律规定,不论是在就业、教育、住房还是其他领域,都不得因性别而歧视或剥夺公民的权益。这些法律规范的执行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贡献每个人的才能至关重要。

其次,性侵犯是严重违法行为。性侵犯包括非法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强迫、胁迫或利用他人进行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破坏了其人身安全和尊严。为保护公民的权益,禁止性侵犯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并对犯罪者加重处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第三,性剥削是被禁止的。性剥削主要包括强迫卖淫、强迫妓女卖淫和人口贩卖等行为。这些行为剥夺了被害人的自由和尊严,对其进行性剥削,往往伴随着暴力和虐待。禁止性剥削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遏制人口贩卖和性奴隶交易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四,儿童色情是被严厉禁止的。儿童色情是指制作、传播、收藏、拍摄或出售涉及儿童的性行为或性暗示的物品或信息。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儿童的权益,破坏其成长环境,给儿童带来

心理和身体伤害。为了保护儿童的纯真与健康成长,禁止儿童色情的法律规定被广泛采用,并加强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性交易也是被禁止的。性交易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交换条件,进行性行为的行为。性交易往往伴随着卖淫、人口贩卖、性剥削等犯罪行为,损害了参与者的权益和尊严。禁止性交易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防止其对公民和社会的伤害,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身心健康。

总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这些禁止性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共同的目标是为了创建一个公正、平等、和谐和安全的社会环境。只有通过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加强执法力度,我们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打击各种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摘要: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异同。比较分析两者的个性和共性,有助于区分两者本质,并有针对的实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的措施,以保障商主体间意思自治,维护商人效益。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意思自治;经济法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述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在语言表达上,以“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术语表示,也就是说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了带有大量强制性和政策性的规范,来进行规制,如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经济法。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提出“商法公法化”现象,更有甚至认为商法可并入经济法。笔者认为,商法公法化并未改变商法私法的本质,商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分的。商法仍旧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时,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最能得以体现。分清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不仅能够正确理解“商法公法化”,还能够更清晰区分商法与经济法。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相同点商法是私法范畴,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德国商法学者德恩(Da11n)曾说过:“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商人法产生自中世纪欧洲,商人

们组成团体,运用一套商人规则来处理商人间和与非商人间纠纷。其中就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如今,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责任法中均有体现。比如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 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干预手段来调控市场,实施化解经济危机、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法律措施。经济法是公法性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市场是资源配置期决定性作用的。而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需要强制性规范的引导和规制,从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同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两者自然有相同之处。两者均体现强制性规范的特征。 1.在效力上,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是具有强制性的。它是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的,在法律适用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2.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强制性规范有且只有一种单一的肯定或单一的否定行为模式。不像任意性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行为模式。 3.在法律术语表达上,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词来表现。是带有禁止和命令性质的词语。 4.在本质上,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强制,以国家强力保障的形式进行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 5.在违反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强制性规范,对行为效力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点 同时,不能忽视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有明显区别的。 1.历史发展不同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 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 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

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的福祉和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禁止性法律规范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性别歧视、性侵犯、性剥削、儿童色情、性交易等。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首先,性别歧视是禁止的。现代社会注重男女平等,很多国家都立法禁止性别歧视。这些法律规定,不论是在就业、教育、住房还是其他领域,都不得因性别而歧视或剥夺公民的权益。这些法律规范的执行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贡献每个人的才能至关重要。 其次,性侵犯是严重违法行为。性侵犯包括非法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强迫、胁迫或利用他人进行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破坏了其人身安全和尊严。为保护公民的权益,禁止性侵犯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并对犯罪者加重处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第三,性剥削是被禁止的。性剥削主要包括强迫卖淫、强迫妓女卖淫和人口贩卖等行为。这些行为剥夺了被害人的自由和尊严,对其进行性剥削,往往伴随着暴力和虐待。禁止性剥削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遏制人口贩卖和性奴隶交易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四,儿童色情是被严厉禁止的。儿童色情是指制作、传播、收藏、拍摄或出售涉及儿童的性行为或性暗示的物品或信息。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儿童的权益,破坏其成长环境,给儿童带来

心理和身体伤害。为了保护儿童的纯真与健康成长,禁止儿童色情的法律规定被广泛采用,并加强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性交易也是被禁止的。性交易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交换条件,进行性行为的行为。性交易往往伴随着卖淫、人口贩卖、性剥削等犯罪行为,损害了参与者的权益和尊严。禁止性交易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防止其对公民和社会的伤害,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身心健康。 总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这些禁止性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共同的目标是为了创建一个公正、平等、和谐和安全的社会环境。只有通过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加强执法力度,我们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打击各种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是指对某些活动、行为或物品进行禁止或限制的法律规定。这些规范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个人权益,并促进社会健康、安全和稳定发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1. 禁止赌博:赌博会导致人们沉迷,破坏个人、家庭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国大多数都实行禁止赌博的法律规范,以防止赌博带来的负面影响。 2. 禁止毒品: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以禁止生产、贩卖和使用毒品。毒品的滥用会导致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3. 禁止性交易:性交易不仅违反道德伦理,而且可能导致性别剥削、人口贩卖和性疾病传播等问题。因此,各国都规定性交易是非法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打击。 4. 禁止恶意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各国都有法律规定,禁止人们对他人进行暴力、伤害、虐待等行为。这些法律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5. 禁止侵犯他人财产权:各国都有法律规定,禁止人们进行盗窃、抢劫、盗用他人财产等行为。这些法律规范保护了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禁止破坏公共秩序:各国都制定了法律规定,禁止人们进行

暴力、冲击、骚扰、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7. 禁止污染环境:各国都实行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禁止人们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8. 禁止侵犯知识产权:各国都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禁止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护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禁止性法律规范是为了保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与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与和谐。这些规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在实施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考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而是需要结合禁止性规范禁止的行为主体、客体与内容进行综合考虑。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比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直至制裁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提倡性规范 在目前法理学界,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一般把法律规则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如有的人认为“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也有人认为“依照法律规范所表明的行为要求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或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这种对法律规则划分,忽视了提倡性法律规范的现实存在性和重要性。实际上,提倡性规范在宪法、民法、经济法中都存在,尤其是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而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那么,究竟什么是提倡性规范?众所周知,强制性规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人们自由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简而言之,提

14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十四 指定受益人及宣传方面禁止性规定

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十四 指定受益人及宣传方面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以及宣传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一、关于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指定的要求 按照本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遵守本条的规定。一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不得与慈善组织约定将捐赠财产用于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指定特定主体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是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背离了慈善性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需要根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关系确定。例如,近亲属之间可以直接赠与,但如果一方向慈善组织进行

捐赠,并指定近亲属作为受益人,不但不属于慈善目的,还消耗了慈善组织的管理等慈善资源。再如,一个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指定其股东控制的另一个企业作为受益人,相当于变相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慈善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如果将向利害关系人的捐赠认定为慈善捐赠,还可能导致捐赠人不当享受税收优惠,不但于慈善活动无益,还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二、慈善捐赠宣传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慈善募捐可以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进行。在这些活动中,通过公开宣传一方面吸引捐赠者捐赠,另一方面也间接对捐赠者作了宣传。另外,在一些慈善活动中,捐赠者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如冠名等形式进行宣传,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慈善法本条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这里的违反法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篇一:任意性规范举例】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行为的方式,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等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篇二:任意性规范举例】、 任意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提供了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其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法律不强制,一般而言

任意性法律规范都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与自由。 比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一条任意性法律规范供你选择。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大连学海拾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27号1单元2层2号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列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 什么是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 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禁止性规范的应用 对禁止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而应该从私法自治的维护、法律调整的有机性与体系性来予以理解。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一种平衡机制,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方式,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否则,既歪曲了私法自治规范的多重、全方位的统一,又将公法对私法行为效力的规制绝对化,不仅有损意思自治,而且也有违国家对经济管制的目的。而对规范进行判断与适用的法官,作为有效调和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矛盾的践行者,首先需要树立这种观念。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行为。禁止性规范一般使用“禁止”、严禁”、“不得”、“不准”、“不允许”、“不能”、

“无权”等加以明确。在刑法中,禁止人们作出各种行为的规定,都属于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一方面对行为规则本身规定的很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又规定出对违反者相应的制裁。如果作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备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要件,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禁止性规范要求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这同样属于义务的犯畴。它与积极要求作为义务相反,要求不作为,只有不作出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这种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

学习宣贯通用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范指引活动总结

学习宣贯通用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范指引活动总结 一、新的历时时期、新的管理体制下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十分重要。 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信用社的几次内部改革,业务品种的增加、和各种相关法律的出台、修正,我们原来的各种管理办法一直沿用,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阶段,应当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重新制定来健全,才能为现今的业务开展和管理服务;二是省联社的成立,客观上改变原来协会的管理模式,从管理水平和管理办法、管理力度以及管理机制来说又有一个新的不同,原来的制度、办法仍然不能适应新机制,从省联社管理层的组成到科室人员的调配一切都是崭新的开始;三是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处罚力度相当强,可以看出新的领导班子对违规经营和违规操作的的打击和]处理决心,借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决心和信心。我们能能够理解,一个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于用什么作保障,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要有一个好的运行机制、好的员工团队,好的职业素养来维护,而这个好的运行机制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来作基本保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就没有约束机制,就形成不了企业文化。 二、对出台的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大张旗鼓的学习和宣传十分必要。 再好的制度,再好的办法,如果不能充分的运行到工作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执行,也就等于没有制度,没有制定,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同志觉得麻烦,怕开会,怕学习,认为只要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就行了,没有学习的必要,反正自己不犯,其实不然,我们不学习新制度,新办法,怎么能知

道什么事可以做,做事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是违规行为,什么是合规行为,那就只能一切凭经验办,凭感觉办,凭老办法办,自己违规也不知道,就象开展的普法活动一样,加强宣传,把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宣传到人,学习到人,使职工人人知道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内容,个个明确新的时期的新规定,做一个知法规,明制度,并且遵守规章制度的合格职工,人不学要落后,学习制度的目的是学以致用,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规经营。我们不但要做学习制度的人,还要做宣传制度的人,更要做坚持制度,抵制违规的人。 三、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表述细致,环环到位,处罚严厉。 从《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可以见,所有的涉及业务、安全、监督的全部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而且从资产取得]、入帐方式,各个环节都有说明,这种细致的表述,从全省范围内规范了业务操作行为,使得全省业务实现了统一,为下一步的规范打了了基础,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职工违规处理办法》又对前面的制度进行了呼应,详细阐述了违反规定所就当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相应处理,就象一把尺子,准确量出违规人员的违规刻度,再对照制度,自己都知道应当受到的处罚是否有依据,是制度在前,违规在后,做到了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但这个试行办法也让信贷部门的干部职工有一个说法,那就是处罚过分严厉,今后发放贷款要格外保守,先求自保,避免受处理,这样也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既然是试行办法,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希望能作一参考,等待正式办法出台时作一定的修正,多站在有利于信用社发展的角度制度规章制度。不过所有的制度,纪律都是给可能准备违规和要违规踩红线的人制定的,信用社要打造一流队伍和一流服务,必须要加强管理,通过管理来实现约束职工行为,达到管理目的,作为职工中的一员,我们

法律规范种类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1 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 1、法律规范按内容不同 命令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 确定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不得”、“不准”等。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4、委任性规范:内容不明确,概况性提示,相应机关相应处理。

5、准用性规范:没规定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关内容。 例子:下列法律都属于哪些类别? 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3、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4、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题: 1、单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法律规范属于()。 A。准用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答案:A 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该规范在表达上没有使用义务性规范的典型用语“须”。也没有使用禁止性规范的典型用语“不得” 2、多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法律规则没有假定条件的例子

法律规则没有假定条件的例子 俗话说的话“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什么是规矩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中的规矩—法律规则。 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二)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以及勿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和鼓励。 2.违法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

而施加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二)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三)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2.任意性规则: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

3-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 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 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如: 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法律的特征与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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