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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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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

关联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待

证事实无关;附件五仅为网络资讯的摘录复印,缺乏真实性,且为第三方之叙述,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事实上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主动使用和宣传,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称“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并辅以附件六、七、八、九作为依据。经分析,附件六为英文网页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同时也未提供相关中文译文,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附件七之实物照片没有显示拍照时间,也不能证明是实际投入销售或使用的商品照片,真实性存疑;附件八宣传彩页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无法看出“TOUS”商标有在文具上使用;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附件九中的证据,其所述异议案件与本案无关,两案被异议人不同,而且票据真实性无法证实。

实际上,异议人在中国并不享有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TOUS”商标权,异议人擅自在相关文具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我国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另外,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异议人作为珠宝首饰、化妆品、香水等时尚奢侈品提供商,其销售对象及渠道等都大大区别于答辩人所提供的“桃丝”品牌文具等大众日常消费品,作为其主产品之外的“笔”等文具只是与主产品搭配销售的配件,只占异议人产品中的极小部分,就算“TOUS”商标在奢侈文具类商品上知名,也不足以说明其在包括普通文具商品在内的所有文具类商品上都知名。故,声称“异议人的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TOUS商标的中译文完全相同,与异议人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提供附件十和附件十一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桃丝”并非异议人TOUS商标

的中译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两者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附件十和十一不能证明异议人的证明目的。从附件十和十一中,我们并没发现有将“TOUS”等称为“桃丝”的情形,而是将其称为“TOUS淘气小熊”、“TOUS桃丝熊”、“小熊”、“乖乖桃丝熊”等,这恰恰证明了“桃丝”与“TOUS”之间的差别,也反证了相关公众不会将“桃丝”与“TOUS”混淆,这也是异议人使用单一“TOUS”品牌所追求的结果。

由异议人中文名称“圣·托斯有限公司”可知,“TOUS”应当译为相对应的“托斯”,或者音译为“陶斯”,而且,异议人一直都是以单一品牌“TOUS”在中国使用,在实际生产销售和宣传中从未将“TOUS”品牌命名为“桃丝”;部分网络

媒体和网民将其带有公司徽标的商品戏称为“桃丝熊”、“桃丝小熊”或“淘气

小熊”等,只是对异议人品牌产品的俗称,含有娱乐成分,正如中国网民将著名汽车品牌“BMW”称为“别摸我”一样,“桃丝”并非异议人对其“TOUS”品牌的官方称谓,也未认可该称谓,而且也从未在异议人的产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过,因此“桃丝”并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桃丝”与“TOUS”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综上,异议理由二(一)所述事实不成立,“桃丝”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与“TOUS”共存于完全不同领域的两个市场(普通日常用品VS时尚奢侈消费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理由二(二)所述事实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和渠道等方面皆不同,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

由前述知,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是创立于西班牙的时尚奢侈品厂商,主要提供珠宝、手表、香水等奢侈品;答辩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书写工具用品批发与零售的公司,产品包括日常办公用中性笔、圆珠笔、水性笔、自动铅笔等。前者提供时尚奢侈品,后者供应日常普通办公文具,两者属于不同商品领域的提供商。答辩人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商品价格、商品包装等皆与异议人不同,两者在实际销售领域,属于不同的商品。

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TOUS”商标专用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笔及其他书写工具、支票夹、护照夹、文件夹、纸包装袋、纸盒、贺卡、信纸、信封、明信片等印刷品上广泛使用“TOUS”商标,所以在文具类商品上“TOUS”商标并未知名,不存在淡化异议人的知名商标;相反,异议人在文具类商品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第16类“TOUS”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给在先权利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被异议商标“桃丝”并非“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三)中称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其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抢注”行为的解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本案中,(1)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桃丝”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桃丝”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2)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3)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也不类似;(4)异议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恶意。虽然异议人称“在2006年正式在中国开设专卖店和专柜,销售带有TOUS品牌的文具等多种时尚用品”,但是异议人没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有销售之行为并不代表有一定的影响。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结合(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因素来考量,异议人没有提出以此相关的证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广东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位于相同的行政区域,与异议人是同行”,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注册商标,答辩人有权利销售该品牌商品,不存在“销售侵权产品”一说,“桃丝”也并非异议人TOUS品牌的特有称谓,异议人的说法完全无凭无据。

(四)答辩人曾经是否有恶意与本案无关,既往的判例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答辩人拥有注册独创商标的自由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四)中称答辩人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明知故意和一贯恶意,并附上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加以证明。答辩人认为,(1)异议人的说法不成立,异议人口口声声说答辩人存在恶意,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异议人以其指定生产商在广东省为由判断答辩人明知其TOUS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常逻辑思维。

首先,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广东指定有生产商;其次,有生产商不

代表有在相关市场销售,生产与销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如果没有投入到答辩人所在地区销售,包括答辩人在内的第三人(生产商除外)是不可能知道异议商标的;最后,异议人指定生产商生产的是否为文具类商品?显然不是,而是珠宝、香水、纸袋等时尚奢侈品。

(2)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答辩人在本案中依然具有恶意,既往的判例和未完成之异议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曾经有过恶意,也不代表答辩人所申请的全部商标都是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所为,答辩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拥有独立创造和申请商标的权利,异议人以歧视性眼光看待答辩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道德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异议人的TOUS 商标不构成近似,亦非对异议人TOUS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用于“文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桃丝”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非异议人TOUS商标的中译文,异议人在其商品上从未主动使用过“桃丝”商标或名称,“桃丝”与异议人TOUS之间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异议人提供的补充证据二并不能证明“桃丝”与TOUS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相反,从补充证据二中可以看到“TOUS金色桃丝熊女用香水”、“TOUS亲亲桃丝熊香水”、“TOUS乖乖桃丝熊女用香水”等商品名称,而没有出现“桃丝”称谓。异议人依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异议商标“桃丝”并非对异议人TOUS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桃丝”与“TOUS”不构成近似。《商标审查标准》文字商标近似审查第7条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

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与

不近似等。异议人依据第8条的标准判断商标近似是对该条标准的误解,从示例可以看出(可参见异议人补充证据一),只有当商标的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且商标只有一种含义时,才能适用该条标准。而本案中“桃丝”与“TOUS”含义并不相同,而且两者含义不止一种,读音也未全相同,在此情形下应当依据第7条标准的但书部分,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

由前述知,从实际使用来看,两者也不近似。两者并存不会造成市场重叠,消费者见到两者时绝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假若如异议人所述TOUS“在消费者中享有广泛知名度”的话,消费者也不可能将如此知名的异议人唯一文字品牌“TOUS”与异议人从未使用过的“桃丝”相混淆。

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被异议商标都是符合《商标法》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四、异议人恶意提出异议,企图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来牟取不当利益,达到无限扩张其商标保护范围之目的,违背了商标法律制度基本精神。

据前述,异议人在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不顾被异议商标及其实际使用情况,对答辩人不同于其引证商标类别和实际使用领域的不同商标提出异议,明显存在扩张其商标保护范围、牟取不当利益之恶意。

异议人“TOUS”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而且使用的领域受众面很小,文具等也不是异议人的主要产品。在此情况之下,要求法律对“TOUS”商标进行跨类保护,阻碍他人在异议人根本就不会涉及的产品领域注册异议人完全未使用过的不同商标“桃丝”,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和商标法律制度基本精神,理应受到法律有效约束。

综上,异议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贵局驳回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的恶意异议,依法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

代理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日

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

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 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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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 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 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 kang”,光的拼音为“ gua 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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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一、商标驳回复审都需要那些资料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二、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少费用及多长时间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1500元/件;代理公司一般收取1500-3000元/件不等的案件撰写费,即: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件等。 至于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问题,从现有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文书来看,除第25类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之外,其他类别几乎都是6-8个月左右。(据说还要加速审查!)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1)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商标局凭什么驳回,我不服!”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通过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2)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讲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3)可大大缩短取证期限。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而一旦放弃复审,三至五载又得从头再来! (4)商标附加值极易提高。很多商标“TM”了多年,因而也就造成了一大批企业一直在“TM”状态中经营生产。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 四、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要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如何,先看一下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就二者而言,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都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而商评委是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五、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怎么办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有两个方案,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其他商标驳回复审事宜 除上述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以申请驳回复审之外,下列事宜也可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1)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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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Application for r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 objection (text styl e)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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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张时雄 异议人:雪铁龙汽车公司 被异议商标:图形(立体,指定颜色) 商标类别:第12类 初步审定号:第454221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08年4月10日发文编号为2007异16341DS的关于第4542212号图形(立体,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进行如下答辩: 一、双人字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视角上的区别: 1、双人字图形商标是由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均为向上凸起,均为同一颜色的“人”字组成,分上下两部分,中间有一 定的间距。而被异议商标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箭头,是一个箭头欲超越另一个箭头,两个箭头融合到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由此派生出第三个凹进去的红色箭头组成。四个箭头造型各异,大小不一,有凹有凸,由金属色泽及红色组成。整个图形浑然一体、自然天成。 被异议商标既不是对双人字图形商标中的两个“人”字进行简单的拼凑,也不是将其中的一个人字随便改变一下颜色,或是在两个“人”字的基础上添加一个“人”字敷衍了事。 在议异人的异议理由中提到的“均为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商标”。双人字图形属于上下结构,由一上一下两个箭头组成,两个箭头均可独立存在。而被异议商标是由大写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或是“快速前行的箭头”演化而来,无论是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还是“快速前行的箭头”,说他们是上下结构,都是一件很搞笑的事情。比如说标致汽车的车标,难道我们也可以将狮子分为头、身子、脚三部分,然后称其为上中下结构吗?如果非要说被异议商标是上下结构的话,那么红色的箭头是属于“上结构”呢?还是属于“下结构”?说它是“上结构”吧,它是尾巴或脚的延伸; 说它是“下结构”吧,它又是在头或身子里面。 更何况“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并不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该图形在现代生活中被大量、广泛的采用,如书名号(《》)、指路标志(两侧通行)以及军警制服的肩章(上等兵、见习警员)等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也不能拥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上下结构的双箭头”不能仅仅只为异议人独家使用。 2、从色彩上看双人字图形是单一的金属色泽,而被异议商标除了金属色泽外,还有图形正中及其显著的红色箭头,红色是一个在很远的地方就能吸引人们注意力甚至引起警觉的颜色,它的位置即不是在边缘也不是隐蔽的地方,它既不是以点状或线状的形式出现,它是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乐高博士有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梅特·梅里特·安德森,公司顾问。 授权代表人安妮·梅特·勒姆·劳森,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7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7628640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链、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太阳镜、隐形眼镜”商品。 引证商标一为第135134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简称乐高公司)于1980年1月5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器具、玩具”商品。 引证商标二为第206918号“乐高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1】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1X年10月20日申请,201X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 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 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 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 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 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 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商标异议代理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住所地: 电话: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异议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商标异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针对初步审定号为第号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乙方代理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工作为:指导甲方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供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法律咨询。 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3 甲方指定为商标异议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4 乙方指定为商标异议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5 上述2.3和2.4之信息如有变化,信息发生变更一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____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由于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对方或者提供给对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双方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2.6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初步审定号为第号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异议复审程序。 3、代理费用 3.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异议有关费用: 商标异议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件 商标异议官费: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件 3.2 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凭据在付款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传真给乙方。 3.3 因乙方代甲方向有关官方机构、和(或)第三方缴纳官费或与官费有关的其他费用而产生的任何税额,均应当由甲方承担。 4、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_____________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2条之义务是乙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商标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乙方因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商标异议所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 _____________倍为限。 5、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26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4。〖ZW)〗 异议复审申请人: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中山市牙膏厂 异议复审被申请人:柳州市牙膏厂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案 【案情介绍】 “两面针”牙膏由柳州牙膏厂(以下简称柳州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该厂为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深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广大消费者也认可柳州牙膏厂生产的“两面针”牙膏。“两面针”是牙膏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0 5%,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中起主要作用。 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河南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1990年2月,双方终止联营,终止协议经过公证。协议中规定:“河南厂不得再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河南厂在1990年以后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中山市牙膏厂等也是在1990年以后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鉴于柳州厂就“两面针”提出的商标申请已经商标局审定公告,河南厂及中山市牙膏厂以两面针是牙膏原料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作出裁决,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申请人认为,“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的生产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处理】 〖JP3〗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法理分析】 本案例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如何产生的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标志本身具有特征或商标与其商品、服务 相结合而产生的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产生也有这两种方法。 商标标志本身的显著性,主要是通过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创造性 选择或编排而产生的。例如日本索尼公司的“Sony”商标,在此之前,英文词典中并无该词,因此,将这个新创造的词用做商标,自然是具有显著性的。当然,这仅仅是商标显著性产生的表面方式,因为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才能最终判断该商标是否已具有显著性。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的显著性,其产生过程可分两种:(1)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具有显著性。(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标志具有其他含义[或称“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的,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可能因具有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而具有显著性(distinct),这是英美法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一个基本观点。我国商标法未采“第二含义”的说法,但有“其他含义”的说法(《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我们就借用“其他含义”来说明商标显著性问题,但不 限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范围。

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 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1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程序就是指申请人对商标初审结果不服,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情形。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1、基本内容 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注册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XX年12月16日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

商标异议说明与答辩书要求

商标异议说明与答辩书要求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商标异议答辩是被异议人申述自己权利和理由的途径,被异议人是否答辩则是被异议人自己的决定。 一、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商标异议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商标异议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的; (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异议人的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二、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局裁定前,可以随时补充材料,商标局应当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异议或答辩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怎么写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 诉*** 合同纠纷一案,被告*** 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 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 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 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 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 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 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此致 ***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不同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管辖权的划定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 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异议答辩范本2

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杭州江东新城江东四路5588号 代理律师:_____电话:_____ 商标异议人: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_____号第_____类“_____”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__________(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注册“_____”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_____类商标“_____”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查阅商标注册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通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_____类别“_____”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复制、模仿的故意。 二、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_____”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_____”商标不相近似。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xx 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20xx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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