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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2018年3月29日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房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央、市、区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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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房山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切实履行维护首都安全重大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三区一节点”功能定位。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强系统谋划和全面对接,编制完成房山区分区规划并坚决贯彻执行。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生态保育及治理协作区,打造“好山好水好生态”品牌,高标准建设国际旅游休闲区。着力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文化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示范区和房山科技创新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奋力打造京津冀区域京保石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 2 —

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五条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应按规定向市长请假,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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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突出“党建为魂、生态为基、转型为要、整治为先、创新为源、惠民为本”,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奋力开启“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新征程,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十条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研究我区细化分解清单,编制完成房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人口调控、两线三区、城乡建设用地减量等底线约束指标细化分解落地,实现控规层面“多规合一”,做到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实现规划动态维护,确保规划不折不扣落实。

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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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攻坚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做到权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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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六条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重大合同、合作协议等重要事项,以及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书面向主管副区长汇报。

第十七条按照《房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监督办法》(房政发〔2006〕18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房政发〔2007〕36号)要求,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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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条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级预算、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事务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发展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或者经区长批准的情形外,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房政发〔2012〕16号)要求,提前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并书面向主管副区长汇报。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之前,不得报请区政府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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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区、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二级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政务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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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为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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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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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核,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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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和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者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意见。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三)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支出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沟通情况、深入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研究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或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工作计划。

(七)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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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或比较紧急的事项。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两周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安排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参加。

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以及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不定期召开区长碰头会议,沟通情况或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会议议题的审核。

(一)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单位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二)提请会议研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单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并依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副区长把关后,方可列入议题。

(三)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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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四)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先行研究协调,应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案供会议决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题:

1.区政府部门工作职权内能自行安排解决的;

2.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3.分管副区长在分工范围内能研究决定的;

4.部门之间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

5.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内容涉及相关分管副区长,或议题提请单位主要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

7.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并区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区内重大活动,以及出国、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书面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准假后方可委派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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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区长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认真落实全市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

第四十九条根据会议情况及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可邀请新闻单位与会报道。

第五十条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提交区政府会议审议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第五十一条逐步推进政府会议开放,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议题,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区政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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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房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监督办法》(房政发〔2006〕18号)。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第五十五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并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等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决定、其它议案和重要的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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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五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上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需要区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条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一章内事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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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位区政府领导出席。

对邀请区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区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六十三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二章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出国(境)或赴台湾考察,经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区属事业单位处级正职行政领导,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业务领导出国(境)或赴台湾考察,报区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副处级以下人员和企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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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以下人员出国(境)或赴台湾考察,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涉及到外事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副区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参与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物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区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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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区政府对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实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述职考评相结合,并统筹组织年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反馈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四章学习和调研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做学习的表率。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善于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对标首善标准,积极推动转型发展;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第七十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和群众需求,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五章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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