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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20号令

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

(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

(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十条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

(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

(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十一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应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第十七条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对行业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出具初审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未列入企业(或单位)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

第二十条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有权建设传输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国内

传输网络。联合建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一个项目联合报批。申报联合建设项目除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合建方及牵头单位,并补充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出资额。

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

第二十二条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或初审应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批复或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四章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电信设施。

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电信管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信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电信管道的建设规模、容量应当满足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应当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其中光缆线路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光缆线路标石和水线标志牌;海缆登陆点处应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海缆路由应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备案。产权人发现标志受损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补齐,并有权依法追究破坏电信设施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在已设置标志或备案的情况下电信设施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无标志或未备案而发生的电信设施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

间的中断除外。

第三十一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从事微波通信建设,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其微波传输通道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备案。

建设微波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妨碍已建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妨碍已建无线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

核合格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电信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其承接的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电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电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涉及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参与电信网络建设的单位应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和年检手续,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承接电信建设项目。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或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证书。否则不得承接电信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电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选择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

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审批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整顿,并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查处,对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已建成的项目暂不允许投入运营。造成国家资源浪费、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处罚,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电信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单位委托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责令改正,已竣工的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电信建设单位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04-24 【生效日期】 -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电信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XX电信公司员工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通过推行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帮助员工加深理解自己的职责和目标,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公司营造绩效导向的氛围,促进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 2. 原则 (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内容和流程向考核对象公开,以过程的 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2) 客观原则 强调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对KPI 业绩考核结果做出客观性评价。 (3) 业绩改善原则绩效考核是一个管理手段而非最终目的,考核责任人将通过 不断沟通帮助考核对象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改进的方向,从而使 组织和员工达到更高的业绩水平。 (4) 比例控制原则参与考核的员工根据其绩效水平被评为不同的等级,公司对 不同等级员工的人数进行比例控制,确保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对员工的工作 业绩加以公正认可。 3.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除VP 以外的所有正式员工。 (2) 试用期员工不参加绩效考核。

4. 考核管理体系 1)两级管理体系实行绩效考核两级管理体系:第一级是公司,负责确认员工绩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和管理制度;第二级是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在公司整体政 策和框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考核细则,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应用。 2)公司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管理体制,确定员工绩效考核政策,审批员工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2)人力资源部 i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负责整体考核 框架和制度的制定。 ii 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员工绩效考核方案。 iii 监督总部各部门/分公司考核工作的实施,确保总部各部门/分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符合公司总体考核原则和政策,确保员工绩效考 核制度的有效运行。 iv 根据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公司考核政策的调整,优化员工考核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 3)总部各部门/分公司管理职责 (1)总经理/总监(注:若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的“总经理/总监”特指“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总经理/总监”)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结 合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员工绩效考核办 法。 (2)人事经理 i 协助总经理/总监制定符合本部门或本分公司自身特点的员工绩效 考核办法。 ii 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操作,确保考核过程符合公司政策和制度。 iii 针对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监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协助公司不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电信运营商的客户的分类以及特点

一、电信运营商的客户的分类 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公共客户和大客户。目前国内运行的三家运商都已经成了集体客户部和政企客户部。在这两类市场群体中,公共客户主要以消费者市场为主,而大客户主要以生产者市场为主。 二、电信运营商的客户特点 ①公共客户主要以消费者市场为主,消费者市场是指家庭或者个人为了生活或者工作 方便而购买通信产品的市场。这类市场数目庞大,是整个电信的终点。主要有以下 特征: 1.广泛性 随着经济和进步,人们使用通信产品已经越来越普遍,技术进步使得移动终端 和固定终端快速普及,是我们国家平均有1.14台通话设备。 2.分散性 由于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几乎由个人掌控,每一个人都有购买的自由,所以公共 客户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分散性特征。 3.复杂性 电信运营商的产品分为大客户和公共客户产品。对于公共客户来讲,消费者对 于电信产品的要求受到年龄、性别、宗教、文化、受教程度、收入等因素的影 响,从而导致了消费者对于电信产品的要求和选择千差万别,对于价格的要求 也是多种多样。 4.易变性 公共客户对于电信产品有着求新求异的特点,要求通信方式的手段、形势不断 更新、他们对于新产品具有新奇感,不喜欢一成不变的老样式。期中消费者对 于电信产品需求的变化可能跟技术的更显变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往往只是反 映消费者在消费预期和消费心理上的变化。同时,电信产品的更新以及新产品 的开发也不一定是反映了技术上的变化,更多的是对于形式和花样的变化来满 足消费者的需求。 5.发展性 随着科学技术对的进步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电信产品的需求 也会体会出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的阶段变化。这里要区分发展性和易变性, 期中发展性是指客户对于电信产品需求的长期趋势,而易变性则与时代和技术 无关,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短期行为。 6.情感性 电信产品和其他大多数商品一样,产品种类繁多,但是消费者往往缺乏对于这 些产品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感觉和情感来选择商品,非常容易 受到电视广告和促销手段的影响。 7.伸缩性 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消费量的大小受到自身的收入、生活方式的变化、电信产品 价格的变化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消费者在购买电信产品的时候容易表现出一定 的伸缩性、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者可能会增加电信产品的消费,收入减少则 有可能会减少电信产品的消费。其他的变量也会表现出对电信产品相似的影响。 8.替代性

深圳电信分公司电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电信分公司电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对本地网综合化集中维护的要求,为了规范深圳市分公司故障处理流程,加强故障管理,明确我分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在故障处理各环节中的职责,确保故障的及时发现、准确定位、及时修复以及故障的记录、统计、分析全面准确,以保障通信网络的稳定可靠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集团公司本地网综合化集中维护工作原则指导意见》(中国电信[2003]479号)、《2004年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广东电信运维[2004]65号)、《深圳市电信分公司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深电网络[2004]1号)及《深圳市电信局通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深电运[2001]12号),结合深圳电信网的特点和我局近年相关的维护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分公司交换、智能网、传输、动力、接入网、无线网、数据及IP网、计算机网、光缆、管道、线路等通信设备和缆线故障。 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深圳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 第二章故障管理职责界定 第六条网络管理部职责 网络管理部为深圳市分公司投入运行的电信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部门及专业间的关系,制定故障处理原则和相关办法,对重大故障的处理实施指挥调度,实施维护指标的分解并对各单位的故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网络监控中心职责 网络监控中心是深圳本地网各专业网络安全运行及网络设备监控和故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网重大故障的处理实施指挥、调度,是全网通信设施安全

的受理和监控部门,7*24小时实时监控本地通信网运行状况。接受省网管中心及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的领导和指挥。 网络监控中心7*24小时集中受理大客户部、10000号等前端部门、现场维护部门申告的网络/设备故障,互联互通部门及其他运营商申告的网间故障和其他本地网申告的跨本地网故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派障。根据收集、受理或系统显示的故障信息,进行故障判断及简单处理。测试处理后恢复正常的,做好记录,否则根据故障类型、定位及时派单通知相关维护部门处理,实现故障的受理、处理、跟踪、考核的闭环管理,执行重大事项的传报制度,并根据故障级别、故障处理的时限按故障上报流程和故障升级制度上报相关领导和管理部门。 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指挥、协调、监督各维护部门在最短的时限内处理故障,恢复通信。 故障处理后,受理故障回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测试审核,若确认已恢复正常,记录故障历时,分类归档,并对原报障部门进行回访;若故障未恢复,重派单给相应维护部门,并继续跟踪处理。 对故障处理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统计及通报,汇总整理后报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挖掘故障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每月对各维护部门进行故障管理进行通报。网络管理部根据网络监控中心的统计结果对各单位的网络和大客户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考核。 行使市分公司通信值班室职责,负责市分公司的通信值班工作。 第八条客响资源部职责 负责整理大客户电路资料,并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做好客户端的协调工作,负责交换、传输、数据、动力、无线等网络及设备资源调配管理工作。负责故障抢修过程中的紧急调度。 第九条维护安装部职责 负责对地面局有关管线维护、终端装维的专业管理,指导地面局装维工作。指导和监督地面局执行管线和终端设备维护规程、维护作业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种管线和终端设备预检、预修、巡查工作,完成各项管线维护和终端装维的质量指标,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组织制定管线及终端的应急保障预案。 第十条网络维护部职责

中国电信应急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文件 中电信西安〔2009〕172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 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络运营部、客户响应保障部、网络监控部、网络维护部、传输线路维护部、企业信息化部、各营维中心、各郊县(区)分公司:为了规范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省公司《关于2009年陕西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信陕〔2009〕313号)以及集团、省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全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省公司《关于2009年陕西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信陕〔2009〕313号)以及集团、省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架构 第三条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分类 (一)按应急恢复预案适用范围分,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可分为总体应急恢复预案、专业应急恢复预案和专项应急恢复预案。 (二)预案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电信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基本种类》中所列预案种类。 第四条预案体系架构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网络监控部负责牵头进行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编制,其他各维护部门配合网络监控部,负责职责界面内专业、专项网络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编制。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总体预案按照《中国电信网络应急恢复总体预案》(中国电信〔2008〕523 号)内容编写;专业和专项预案内容按照《中国电信专业和专项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大纲》(中国电信〔2009〕59 号)编写; (二)结合本地网网络(或本区域)实际情况; (三)要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必须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预案的评审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技术骨干及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定,然后报省公司进行审核。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经评审、论证后,由网络管理中心发布,相关维护部门遵照执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条网络监控部做为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障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网络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及信息的上报。其他维护部门在网络监控部的调度下进行网络应急预案的执行。

手机鉴别

一、行水区别
1. 保修政策 正品行货:可凭借购机时的发票、保卡享受“三包”服务,且全国联保。 水货手机:水货手机无法享受国家的三包的服务,手机出现任何故障都需要自费修理。 注:部分港行水货手机,可以凭借正规港行发票在大陆享受保修服务,但无法无法享受“三包”中的退换 货服务。 2. WIFI 无线网络功能 正品行货:目前国内行货大部分不支持 WIFI 功能,且没有相应的硬件模块不能通过刷机实现。 水货手机:部分型号的水货手机具有 WIFI 功能。需要在 WIFI 网络覆盖的区域才可使用。 注:目前国内的 WIFI 无线网络覆盖率还很低,只有大中城市的部分餐厅,酒吧,超市等建筑物内覆盖有 WIFI 网络。 3. 3G 制式手机 正品行货:需先向当地移动通讯服务商提出申请才能开通 3G 服务。每款正品行货 3G 手机有对应支持的 3G 标准,选购前请确认您想要使用的 3G 服务,以免买错手机而不能享受 3G 服务。 水货手机:港版或欧版的水货手机目前还无法在中国使用 3G 服务。 注:国内 3G 标准有 TD-SCDMA(中国移动)、WCDMA(中国联通)、CDMA2000(中国电信)。 水货手机在未来是否可以使用 WCDMA 的 3G 服务并未得到中国联通的官方认可,目前还尚无定论。 4. 水货种类区分 港行手机:港行手机是水货中相对比较好的,来自香港当地发售的行货,港行手机在内地一定要提供购买 发票才可享受内地售后服务。一般在内地购买的港行手机都不具有此发票。 欧版水货:从欧美市场走私到内地的手机,由于后期刷入的中文版本并非官方,因此稳定性方面就大打了 折扣。键盘比划基本为后刻上去的。 翻新机和二手机:很多商家都会利用翻新机和二手机冒充新机,价格廉价,当然质量也很差,一般会使用 非原装的外壳和高仿电池搭配购买。 注:水货手机的致命伤是不具备售后服务,且质量问题相对严重。唯一的优点是价格相对便宜。
二、真机鉴别
1. 怎样辨别翻新机 (1).仔细看屏幕内有无印痕,数据线、耳机孔、扬声器孔、挂带孔是否有灰尘 (2).仔细看机身电池卡锁处有无拨痕,上下盖旋轴处有无旋印,上盖处两凸点有无压痕 (3).仔细检查 WAP 和语音功能及通话纪录信息功能中有无记录 (4).仔细检查 SIM 卡接触点,机身电池接触点有无磨痕(区别接触点其余部分) (5).看外壳的接缝处间隙是否均匀而且在 1MM 以下,有无撬痕,上盖内屏幕下两封点有无挑痕 (6).仔细看机身的固定锣钉有无旋印, 涂漆涂墨(可以用放大镜), 商标有无撬痕 2. 如何查询手机进网许可证 将手机后盖中所贴进网许可证的号码输入在页面的“进网证号”框内,并选择对应的手机型号,即可查询 出该款手机是否通过进网许可证验证。查询请点击 查询结果(提示): (1)."你提供的标志信息与手机串号均是真的!"表示你的手机是真的(IMEI),且进网许可证也是真的。 (2)."您提供的标志信息是真的,且该部手机已在本中心注册,但手机串号与标志不对应!"表示你的手机 是真的(IMEI),且进网许可证也是真的,但这两个号码不对应,这类情况属于厂商还未进行系统登记,建 议直接询问厂商客服。

电信行业七大规律

电信业的七大定律浅析 电信业所具有的外部性、规模性、自然垄断性和全程全网性使其发展遵循着一定的定律。这些定律包括:摩尔定律(Moore's Law),迈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马太效应(Matthews Effect),吉尔德定律(Gilder'sLaw ),达维多定律(Davidow's Law),新泰尔定律(New Tarr's Law) 和高氏比特需求定律(Gao’s Bit Requirement Law)等。 摩尔定律(Moore's Law):这一定律是以英特尔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戈登·摩尔命名的。1965年,摩尔预测到单片硅芯片的运算处理能力每18个月就会翻一番,而与此同时价格则减半。摩尔定律是用来度量晶体管技术,反映了影响市场的技术因素,体现为信息技术的性能价格比;实践证明30 多年来,这一预测一直比较准确,预计在未来仍有较长时间的适用期。估计到2010 年一台普通电脑的运算能力是1975 年时一台普通电脑的1000万倍。 摩尔定律的背后实际上是学习曲线(Learning Curve)。学习曲线说明了随着产出的增加,厂商不断改进它的生产,结果单一产品的成本不断下降。学习曲线最初是在飞机制造业中发现的,现在主要被认为在IT 的硬件业中发挥巨大作用,它显示了一条下降的边际成本曲线。当以太网用户多到一定程度,成本可以战胜任何标准和其它技术优势,把以太的市场竞争带到胜利。当GSM 手机套片降到10 美金以下,移动通信的发展很快就会饱和。 迈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以太网标准的制定人迈特卡夫认为网络的价值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加而按几何级数增长。也就是说,使用网络的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就越大。每一个新的用户将给接入这个网上的其他用户带来附加价值。它反映了影响市场的社会需求因素,体现为信息网络的扩张效应;从目前的趋势来看,互联网的用户大约每隔半年就会增加 1 倍,而互联网的通信每隔100 天就会翻一番。目前全世界的网络用户已达到5 亿左右,预计4 年内就将飚升到10 亿。这种大爆炸性的持续增长必然会带来网络价值的飞涨。

中国电信erp项目简介

中国电信ERP项目简介 中国电信的ERP(企业资源计划)项目是中国电信IT转型计划的一部分,要在ITSP的指导下进行。ERP系统主要由财务、人力资源、工程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管理数据统计和OA等功能模组组成,实现企业对财务、人力资源、工程项目、资产的管理,将为中国电信的管理流程(MPR)提供IT支撑,是中国电信提升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一、ERP与ITSP的关系 根据ITSP中国电信的企业信息系统主要分为运营支撑系统(OSS)、业务支撑系统(BS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三大部分。 ERP系统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两级集中模式建设,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流程、统一数据模型、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软、硬件选型。 ERP系统将实现中国电信纵向管理流程的一体化和横向流程的集成化(ERP、BSS、OSS整合),它将在集团公司、省公

司和本地网层面实现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定义统一的数据模型和接口标准,通过接口从BSS 、OSS系统中采集数据,通过BSS/OSS系统的改造逐步实现接口自动化,从而实现ERP与BSS/OSS的集成化。 二、ERP与本地网BPR和本地网IT整合的关系 ERP系统首先要对相应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MPR),并由ERP系统支撑、固化,主要包括财务、人力资源、工程采购、统计等工作流程。与本地网BPR不同,它侧重于梳理管理活动的工作流程,而集团正在进行的本地网BPR则侧重于面向客户服务的业务流程的梳理,是由BSS/OSS系统支撑、固化。本地网IT转型工程与本地网BPR工程是同步进行。ERP项目建设和实施。 三、ERP项目建设和实施 ERP项目建设实施以广东、上海为试点,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在2003年4月底之前完成三部分工作,第一部分完成MPR、现状诊断和对标,第二部分完成功能需求和初步流程设计,第三部分制定选型和实施计划。 (一)管理流程梳理(MPR)和现状诊断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 (V2.0版) 中国联通市场部 2010年7月

本办法是以《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V1.0版)为基础,根据集团公司重组后对电信卡管理的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变化,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办法对中国联通电信卡分类定义进行了修订。中国联通电信卡分为智能卡、普通电信卡两类。智能卡包括普通智能卡与定制业务卡。普通智能卡分为SIM卡、USIM卡和PIM卡,定制业务卡分为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以及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普通电信卡包括有价电信卡和非有价电信卡。有价电信卡按功能分为充值缴费卡和电话卡。充值缴费卡包括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电话卡包括IC公话卡、IP电话卡和密码记账卡。非有价电信卡是指客户会员卡等。 本办法对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章节进行了修订,新增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两个单位,并重新明确规定了在电信卡管理各环节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本办法新增了定制业务卡的管理要求,包括定制业务卡的管理部门、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电信卡分类与定义 (2) 第三章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 (6) 第四章电信卡业务管理 (13) 第五章电信卡供应商准入管理 (13) 第六章定制业务卡管理 (14) 第七章电信卡采购管理 (15) 第八章电信卡制作管理 (16) 第九章电信卡数据管理 (18) 第十章电信卡库存管理 (20) 第十一章电信卡销售管理 (23) 第十二章电信卡财务处理 (24) 第十三章电信卡客户服务 (25) 第十四章电信卡稽核管理和会业核对 (25) 第十五章附则 (28)

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26页)

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doc 26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20号令 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电信设备资源机房标识规范

机房资源标识规范(试行) 为加强维护管理和资源管理,规范机房标识,使设备维护、线路维护、资源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日常维护、应急调度、障碍查修提供快速、方便、准确的资源信息,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解释权属运行维护部。 一、范围 1、机房标识; 2、公共机架标识:MDF、DDF、ODF、ODM、MDM、DDM铭条等; 3、电源:电源柜、电源线标识; 4、尾纤及扎线标识:设备侧、线路侧、设备之间标识、其它情况; 二、定义 1、机房分区:表示机柜(机架)在机房中位置,以 N、S、W、E、L、R 表 示北、南、西、东、左、右几个分区,未划分区的机房可以缺省; 2、机列号:表示机柜(机架)在机房中位置,从01 开始编制; 3、机架号:表示机柜(机架)在机列中位置,从01 开始编制;注:有列头 柜的机列,机架可从00开始编号。 4、面:A 和B 分别表示机柜的正反双面,单面的机柜可缺省;V和H分别 表示MDF的直列面和横列面,单面MDF可缺省; 三、说明 1、按照“谁维护、谁负责标识”的原则,根据光缆维护一体化的维护界面 划定线方、机方的标识责任方。 2、标识中涉及到的资源设施名称和编码,严格遵照资源命名编码规范。 3、标识的制作和标贴不能违背机房整治的相关要求。 4、标识一律采取打印方式,打印方式采用专门的标签打印机。 5、尾纤颜色原则:线路侧和设备侧尾纤颜色必须区分。 a)全省线路侧尾纤统一为黄底黑字; b)应急调度尾纤全省统一为红底黑字; c)对长途,设备侧尾纤及架间跳纤全省统一为白底黑字; d)对本地,设备侧尾纤及跳纤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不同的颜色(黄 色、红色除外,本地网内统一); 6、标识规格与字体大小根据机架机框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议中文选取黑体, 英文选取Times New Roman。 四、机房、公共机架标识 1、机房标识 a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法规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通信行业(包括:联通、移动、电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联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实施,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司安保部、县区分公司综合部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其它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每月3号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报市公司安保部。 第三条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从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聘任,也可在本单位人员中考核聘任。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环节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日常安全检查:生产值班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每日应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二)定期检查:县区、部室、中心、班组(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市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 (三)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公司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检查。 (四)季节性检查:针对事故多发季节的监督检查。 (五)不定期检查:主要指对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追踪性监督检查和对举报、反映的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市公司、县区分公司建立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企业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布置、检查、交流、总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县区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评比。 第五条监督检查应当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通信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环节,确定为安

中国电信集中MSS项目外部门户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信2013年 全国集中MSS外部门户系统

文档管理 文档信息 版本信息 批准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目录

1.1编制说明 本操作手册适用于指导中国电信全国集中MSS项目外部门户系统的学习使用。 1.2项目背景 通过集中MSS系统的建设,目标是在中国电信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集中、规范、统一的管理支撑系统的平台。通过数据规范的统一和数据透明促进企业内部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建立贯穿集团、省、地市的采购与库存管理体系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流程,提高采购执行效率、规范采购业务行为、规避采购风险,降低库存水平、提升供应链的总体运营效率;通过建立集团级企业管理信息数据仓库,为业务部门和管理层提供实时准确的业务管理和决策支持信息。 其次,通过建设集中MSS系统这样一个规范高度统一、业务高度集成的平台,为加强业务整合、统一业务模式、规范业务操作、优化业务流程、固化管理要求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强有力的系统支撑。 总之,通过集中MSS系统的建设,将有效促进中国电信的纵向管理一体化和横向业务集成化进而达到集约高效,为中国电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精确管理搭建强大的技术和管理平台。

2供应商注册 2.1业务说明 与电信合作单位需要在门户系统发起供应商注册申请,供应商注册审批通过后全国通用; 2.2涉及角色 2.3操作流程 2.3.1.1供应商注册 操作程序 点击供应商注册 进入供应商注册协议相关页面,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就继续进行供应商注册,否则退出注册 点击同意,进入供应商基础信息填写,供应商需要选择自己与电信合作业务范围,不同的业务范围区别不同的供应商注册审核人员; 基础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供应商详细信息填写,门户系统采取分布式填写信息,避免供应商需要一次性填写完所有相关信息后保存数据,通过分布式指引填写,供应商更能方便简洁的完成供应商注册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确有必要

电信运营商资源管理办法

网络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 二O—二年十月

第一■章总贝U .......................................................................................................................... 第二章资源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架构............................................................................ 第二节网络资源管理职责.................................................................. 第三节管理范围............................................................................ 第四节管理界面............................................................................ 第三章资源数据管理.......................................................................

第八章资源管理考核....................................................................... 第一节考核指标............................................................................ 第二节考核方式............................................................................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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