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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中国气象学会

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中国气象学会
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中国气象学会

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

申双和1盛琼2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应用气象学院, 南京,210044

2. 浙江省湖州市气象局,湖州,313000

摘要

蒸发是地表热量平衡和水分平衡的组成部分,是水循环中最直接受土地利用和气候变化影响的一项。进行蒸发量变化的研究,对深入了解气候变化、探讨区域与水分循环变化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中利用中国472个气象站1957—2001年20 cm口径蒸发皿的实测资料,分析了中国小型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趋势及其变化原因。结果表明,尽管在这45年间中国年平均气温以0.2 ℃/(10 a)的趋势递增,但是蒸发皿蒸发量总体上却以-34.12 mm/(10 a)的速度递减。蒸发皿蒸发量显著上升的地区只集中在少部分地区,如大兴安岭北部和北山地区;下降幅度最大的地区则集中在东部、西北北部和南部及西藏南部。通过对彭曼公式中能量平衡项和空气动力项的分析表明,东部蒸发皿蒸发量的下降主要是因为供蒸发的能量显著减少,而西部地区蒸发皿蒸发量的下降主要是供蒸发的动力下降所致。对各气象因子的趋势分析和相关分析表明,影响蒸发量的主要因子为风速和日照时数。

关键词:中国, 蒸发皿蒸发量变化,彭曼公式,能量项,空气动力项

资助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40675067)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BK2006227)。

作者简介:申双和,从事农业气象、生态环境气象研究。Email:yqzhr@https://www.docsj.com/doc/2d7998791.html,

2007-01-15收稿,2007-05-08改回.

中图法分类号P426.2

Changes in pan evaporation and its cause in China in the last 45 years.

SHEN Shuanghe 1 SHENG Qiong2

1.College of Applied Meteorology,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China

2. Huzhou Meteorological Office, Huzhou 313000, China

Abstract

Evapora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thermal balance and water budget at the earth surface and is subjected to both land use and climate change directly. The research on evaporation changes helps us comprehend climate change and probe into characteristics of regional water cycle. The observation data of 20 cm caliber evaporation pan and related meteorological elements were collected from 472 weather stations of China for 1957-2001. 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pan evaporation in China as a whole has continuously decreased at a rate of 34.12 mm per decade, although the annual mean temperature has increased at a rate of 0.2 ℃per decade. The regions with a significant drop in pan evaporation are East China, north part of Northwest China, South China, and south part of Tibet. Only a small part of regions with a rise in pan evaporation concentrates in Daxinganling and Beishan. Through analysis on variations of the dynamic term and energy term in Penman equation, separately, it is found that the drop of pan evaporation is mainly attributed to decreases in the energy term in East China and in the dynamic term in West China, respectively. Further investigation into tendencies of meteorological impacting factors and the 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pan evaporation and the impacting factors tells us that sunshine

duration and wind speed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pan evaporation decrease.

Key words:China, Pan evaporation, Penman equation, Energy term Aerodynamic term

浙江校园气象科普经验交流会总结-中国气象学会

浙江省校园气象科普经验交流会总结 (浙江省气象学会) 一、会议概况: 1 筹备过程 项目列入省科协2011年重点活动项目。根据前期分析研究,于2011年8月5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红领巾气象站建设调查和校园气象科普经验交流会的通知》(浙气会发〔2011〕2号),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定了大会典型交流发言的名单,以及交流发言的方向,于2011年9月28下发了《关于征集浙江省校园气象科普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的通知》。 随后,编辑了《浙江省校园气象科普具有交流会文集》。文集收录了特邀报告1篇,大会交流报告18篇(其中,气象部门3篇,中小学15篇),收录了中国气象局郑国光给岱山秀山小学红领巾气象站题词以及部分校园气象科普活动图片50幅,共12页彩页。 2会议概况 2011年11月18日,会议在杭州玉皇山庄隆重召开。浙江省气象局王国华副局长、中国气象学会科普部吴建忠部长、浙江省科协胡国军副部长、浙江省教育厅李斌先生到会指导并发表重要讲话, 领导们对浙江省校园气象科普的现状予以高度赞扬,并提出今后持续发展的希望。中国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代表、11个市级气象学会秘书长,以及省内已建有校园气象站等6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秘书长俞善贤主持。 与会的各市气象学会领导和中小学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校园气象科普的先进经验。在校园气象科普教育的特色策略,校园气象科技探究实践,校园气

象站的建设与管理,校园气象科普校本教材的开发与编写,校园气象科普文化的建设,大型气象科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气象局与政府、教育局、科协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与协作等方面展现了浙江省校园气象科普的现时风貌与今后可持续发展的锐势。 由秘书长俞善贤作会议小结。俞秘书长向大会报告了我省校园气象站建设调查情况,总结了会议的收获,结合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设,提出了今后工作计划和重点。 二、会议的主要收获 1、提高对校园气象科普活动的认识 通过大会交流,特别是任咏夏老师的特邀报告,与会代表进一步明确校园气象科普活动的作用与意义,提高对校园气象科普活动认识和信心。在中小学校园中的气象科普活动,其目的并不是培养气象科学家和气象工作者;而是通过气象科普活动,传播气象科学知识,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公众气象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防灾抗灾的技能与能力。特别是在于开拓、延伸、补充他们的课本知识;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强化他们的科学意识,训练他们科学的技能技术,达到提高他们全面素质的效果。 2值得推介的经验和做法 2.1校园气象科普教育的特色策略 德清县洛舍中心校实施的是“面上普及,点上深化”策略。面上普及是积极营造校园气象科普氛围,如:开辟“学校气象科普展室”,“气象小广播”,“红领巾生态种植园”等;同时把气象科普推进课堂,4--7年级每周一节气象科普课;并且开展丰富多彩的气象科普主题活动。点上深化就是组建了“识天社”,每天下午安排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

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 业务值班(暂行)办法 上海台风研究所承担了上海气象局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和台风客观业务预报等众多业务工作,为了保证业务产品的质量、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业务值班办法。 1.主要的业务工作 台风所的业务工作主要是指客观(预报)业务系统的运行、业务产品的制作和入库、组织或参加各类业务会商、业务系统和业务产品的性能检验。目前,台风所承担的主要业务系统包括: (1)区域数值天气预报。负责全年上海区域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运行,制作(不断拓展)和解释数值模式的预报产品,并参与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2)海洋气象数值预报。负责全年上海责任海区的风浪、风暴潮及海雾等海洋气象数值预报模式的运行,制作(不断拓展)和解释相关的预报产品,并参与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3)台风路径和强度等客观预报。台汛期负责运行台风所开发并获准参加全国发报的台风路径和强度等客观预报业务系统,制作相关的业务产品,编辑并发送《台风活动专报》,组织所内的台风会商并参加或协助相应的会商(提供PPT)。 (4)台风短期气候趋势预测。负责制作全年和汛期(及汛期内

各月)西北太平洋、登陆中国及影响上海和华东地区的热带气旋频数预测,参加国家气候中心和上海区域中心组织的气候预测会商(提供PPT并发言)。 (5)中国台风网。负责中国台风网的运行维护,及时更新西北太平洋台风监测实况、滚动发布官方最新预报信息,通过BBS提供“台风论坛”等咨询服务。 2.业务值班 台风所的业务采取“业务中试室为主,其他业务科室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分工: (1)业务中试室:组织全所的业务值班工作,负责所内各业务系统的运行、相关业务产品(及专报)的制作和业务系统的性能评估,负责组织所内的台风会商和重要天气过程会商,负责参加或组织所内职工参加上海中心气象台及中国气象局的业务会商。该室职工原则上全员全年均参加业务值班。 (2)台风监测信息研究室:负责中国台风网的运行维护,台汛期提供台风监测及预报产品等信息的支撑保障。 (3)数值预报研究室:负责台风及区域中尺度数值预报业务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撑,协助业务中试室处理和开发数值模式的输出产品及释用(或新)产品,参加所内台风及重要天气过程的会商,及时掌握数值预报系统的业务性能。 (4)台风理论与预报技术研究室:负责台风路径、强度等客观

大气科学年谱

大气科学年谱 公元前20世纪巴比伦文明兴盛时期的粘土片上有天气谚语的记载。 公元前14世纪中国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有求雨的卜辞和风、云、雨等天气现象的记载。 公元前1217年中国甲骨文有连续10天的气象记录。 公元前5世纪~前4世纪中国《夏小正》介绍各月物候。 公元前5世纪~前3世纪《黄帝内经·素问》有气象与疾病关系的内容,并述及云、雨的生成。 公元前4世纪中国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天文气象杂占》上有云、晕等图谱 约公元前340年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撰《气象汇论》,系统综合了古希腊的气象知识。公元前3世纪中国《睡虎山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记有向朝廷呈报雨泽的规定。 公元前2世纪《淮南子·天文训》载有二十四节气的全部名称。 中国已有相风鸟等风向器。 中国《逸周书·时训解》载有七十二候。 公元1世纪中国王充在《论衡·雷虚篇》中指出雷电的季节性特征。 公元10世纪阿拉伯海桑著《光象理论》一书,解释了曙暮光,并推算大气最大高度。 公元1597年意大利伽利略发明空气温度表。 公元1643年意大利托里拆利发明气压表。 公元1653年意大利斐迪南二世组建了包括10个观测站的欧洲气象观测网。 公元1667年英国胡克制成压板式风速器。 公元1686年英国哈雷发现信风和季风。 公元1735年英国哈得来解释了北半球的东北信风和南半球的东南信风,创立经圈环流理论。

公元1752年美国富兰克林用风筝探明雷击的本质就是电。 公元1755年瑞士数学家欧拉提出理想流体动力学方程组。 公元1780年德国哈默尔在曼海姆创立巴拉丁气象学会。 公元1783年法国查理制成携带自记温度计和自记气压计的氢气球升空测定高空温度和气压。 瑞士索絮尔发明毛发湿度计。 公元1803年英国霍华德依据云的外观对云进行了分类。 公元1804年法国盖吕萨克和毕奥乘热气球升至7300米,观测高空气温、地磁和大气成分等。 公元1805年法国拉普拉斯导出气压测高公式。 英国蒲福制订出蒲福风力等级。 公元1809年英国沃利斯和福雷斯特首创测风气球观测高空风。 公元1810年法国福丁发明福丁式水银气压表。 公元1817年德国洪堡德绘制世界年平均气温分布图,首先绘出等温线。 公元1820年德国布兰德斯绘制了世界上第一张天气图。 公元1825年英国老赫歇耳发明黑球日射表。 德国奥古斯特发明干湿表。 公元1835年法国科里奥利提了出地转偏向力(称科里奥利力)。 公元1840年瑞典阿加西提出地球气候史上曾出现过冰期气候。 公元1846年英国鲁宾孙发明转杯型风速表。 公元1851年英国格莱舍首先利用电报传送的气象观测资料绘制地面天气图。 公元1856年美国费雷尔将科里奥利力引入大气运动的研究中,并提出中纬度的逆环流。 公元1857年荷兰白贝罗指出风与气压关系的经验规律(称白贝罗定律)。 公元1863年英国菲茨罗伊提出极地气流和赤道气流的气旋模式。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

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 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75%、50%、25%以上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中国气象学会

45年来中国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 申双和1盛琼2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应用气象学院, 南京,210044 2. 浙江省湖州市气象局,湖州,313000 摘要 蒸发是地表热量平衡和水分平衡的组成部分,是水循环中最直接受土地利用和气候变化影响的一项。进行蒸发量变化的研究,对深入了解气候变化、探讨区域与水分循环变化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中利用中国472个气象站1957—2001年20 cm口径蒸发皿的实测资料,分析了中国小型蒸发皿蒸发量的变化趋势及其变化原因。结果表明,尽管在这45年间中国年平均气温以0.2 ℃/(10 a)的趋势递增,但是蒸发皿蒸发量总体上却以-34.12 mm/(10 a)的速度递减。蒸发皿蒸发量显著上升的地区只集中在少部分地区,如大兴安岭北部和北山地区;下降幅度最大的地区则集中在东部、西北北部和南部及西藏南部。通过对彭曼公式中能量平衡项和空气动力项的分析表明,东部蒸发皿蒸发量的下降主要是因为供蒸发的能量显著减少,而西部地区蒸发皿蒸发量的下降主要是供蒸发的动力下降所致。对各气象因子的趋势分析和相关分析表明,影响蒸发量的主要因子为风速和日照时数。 关键词:中国, 蒸发皿蒸发量变化,彭曼公式,能量项,空气动力项 资助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40675067)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BK2006227)。 作者简介:申双和,从事农业气象、生态环境气象研究。Email:yqzhr@https://www.docsj.com/doc/2d7998791.html, 2007-01-15收稿,2007-05-08改回. 中图法分类号P426.2 Changes in pan evaporation and its cause in China in the last 45 years. SHEN Shuanghe 1 SHENG Qiong2 1.College of Applied Meteorology,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China 2. Huzhou Meteorological Office, Huzhou 313000, China Abstract Evapora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thermal balance and water budget at the earth surface and is subjected to both land use and climate change directly. The research on evaporation changes helps us comprehend climate change and probe into characteristics of regional water cycle. The observation data of 20 cm caliber evaporation pan and related meteorological elements were collected from 472 weather stations of China for 1957-2001. 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pan evaporation in China as a whole has continuously decreased at a rate of 34.12 mm per decade, although the annual mean temperature has increased at a rate of 0.2 ℃per decade. The regions with a significant drop in pan evaporation are East China, north part of Northwest China, South China, and south part of Tibet. Only a small part of regions with a rise in pan evaporation concentrates in Daxinganling and Beishan. Through analysis on variations of the dynamic term and energy term in Penman equation, separately, it is found that the drop of pan evaporation is mainly attributed to decreases in the energy term in East China and in the dynamic term in West China, respectively. Further investigation into tendencies of meteorological impacting factors and the 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pan evaporation and the impacting factors tells us that sunshine duration and wind speed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pan evaporation decrease. Key words:China, Pan evaporation, Penman equation, Energy term Aerodynamic term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文[1]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13〕54号 中国气象局 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是提高县级公共气象服务水平和气象社会管理能力的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基层气象现代化的基础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强化县级气象机构业务基础,转变县级气象机构工作职能,促进县级气象机构业务集中、功能优化、资源统筹,现就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要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 —1—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安全福祉等中心任务,坚持适应需求、集约高效、科技支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先进、综合、稳定、实用、便捷、开放的技术路线,以提升基础业务能力为目标,以优化业务布局、调整业务分工、完善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发展综合气象业务、建设综合气象业务平台、改革气象业务体制、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为重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复劳动,形成业务一体化、功能集约化、岗位多责化的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全面推进基层气象业务现代化,不断增强县级气象机构综合实力、气象创新活力和气象工作影响力。 与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江苏、上海、北京、广东四省(市)气象局及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和宁波市气象局现代化试点单位,各省(区、市)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任务,其他地区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任务。 二、大力发展县级综合气象业务 发展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就是要实现县级气象机构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预报预测、气象观测和综合气象保障等各项业务综合化、集约化,国家、省、市、县业务布局、业务分工、业务流程科学化、规范化,县级气象机构业务功能、服务职能、管理职能综合配置,硬件软件建设、组织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推进。 —2—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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