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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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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

案例解析一

案例1

[案情介绍]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2

[案情介绍]

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

[问题]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 案例3

[案情介绍]

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问题]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

案例4

[案情介绍]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

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问题]

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

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5

[案情介绍]

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分析]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

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案例6

[案情介绍]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

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

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67.5(万元).丁应得:25×90%=22.5(万元).

案例解析三

案例7

[案情介绍]

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分析]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案例8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9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题]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10

[案情介绍]

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

[问题]

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分析]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

案例11

[案情介绍]

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

[问题]

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除罚款外的各类费用和损失均可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列出计算公式)

[分析]

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本案中,企业已经超过30日的期限,因而其行为违反了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2.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360-120-30-(20-10)] ×33%=66(万元).

案例解析四

案例12

[案情介绍]

1996年,在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和简章,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家和台湾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并享有大量的读者群,这则广告一经刊出,即引起了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290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及招生简章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

2,此外,在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某报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应该查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报社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3

[案情介绍]

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4

[案情介绍]

A商厦与B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场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A商厦经营有方,服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B商场显得较为冷清.1993年10月,A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A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甲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A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A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A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A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B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A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A商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B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B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B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

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B商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客观上损害了A商厦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厦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B 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厦的经济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厦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5

[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问题]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分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

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因此,A厂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6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17

[案情介绍]

200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问题]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能否处理此案

[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三)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四)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18

[案情介绍]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

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到展销会,请B厂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能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维修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问题]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分析]

1,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要求.但由于已经被并入C,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可以向C提出.

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 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合蒹公司。 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及组织机构?答:相同: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不同:1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2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3 出资转让的限制性。4 资本募集的公众性。5 公司资本的封闭型。6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组织机构:1 有限。①股东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监事。股份。① 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④监事 4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2.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43.破产的程序: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法院审核.受理→实质(成立债权人会议)→清算小组→偿还→终结程序。 44.合同法:常见的主要有: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本章所述特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均以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谜底。③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④均以债务发生的根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调整对象:①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②合同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原则:①平等的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一、单项选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法的本质是:(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是:(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 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券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7.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8. 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 B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9.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 ) A.土地

C.汽车 D.房屋 10. 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D ) 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 )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的转让 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2.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A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7.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C) A. 企业的管理机构 B. 企业的决策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经营权的核心是:(D ) A. 投资决策权 B. 留用资金决策权 C. 资产处置权 D. 生产经营决策权 19.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 A. 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 生产指挥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20.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A) A. 权力机构 B. 咨询参谋机构 C.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D. 生产经营监督机构 21. 我国立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指:(A ) A. 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B. 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C. 物质生产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D. 行政事业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2.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业有:(B )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经济法学试题 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C)。 A、责任 B、要求 C、资格 D、权力 2、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基本、存在最广泛的一类是(B)。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 D、个人 3、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当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的(C)。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D、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4、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策取的原则是(D)。 A、自由主义 B、准则主义 C、许可主义 D、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许可主义为补充 5.中国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B)。 A. 购进扣税法 B.简易征收法 C. 累进扣除法 D、复合计税法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的人被称为(B)。 A.投保经纪人 B.保险经纪人C、投保中介人D.保险代理人 7、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依据是(C)。 A、全社会所有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B、全社会大部分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C、该商品现相关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 D、是否为有关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9.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品 B、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 C、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经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10、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答: (1)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3)国家的能动反应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2、简述经济主体。 答: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负责行为后果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动的经济有机体。 经济有机体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 政府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管理调节主体,是国民总收入的分配主体,也是市场监管的主体;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社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个人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消费主体,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 3、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答: 概念:又称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答: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作用: 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 一。 2、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5、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答: 原则: ①调控法定原则 a、调控主体资格法定 b、宏观调控权力法定 c、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②调控绩效原则 刺激、鼓励和促进、保护经济利益的提高

③调控公平原则 ④调控适度原则 A、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 和保护市场调节 B、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得 干预经济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6、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答: 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7、简述财政的概念与职能。 答: 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职能: 1、分配收入 2、配置资源 3、保障稳定 8、简述我国预算体系的组成. 答: 预算的横向结构: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 经济法与民商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3. 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 )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 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 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 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 1.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通论期末复习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经济法期末复习试题与答案

期末复习1答案 一、单选题 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 D )。 A、经济行为 B、法律事实 C、法律事件 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 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 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 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B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 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 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C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 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在乙农场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D )。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 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 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 司承担 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 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 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C )。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分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 A )。 A、违约责任 B、填补责任、赔偿责任D、连带责任 9、某甲借用某乙录音机一台,借用期间,甲因录音机质量很好,爱不释手,遂 于某月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录音机。因甲只是位14岁的中学生,身上无钱,双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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