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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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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 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 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8)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1)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2) 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公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3) 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14)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

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15)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16)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

(17)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18)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19)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初级农作物和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20)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指生产或销售对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一竞争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简答题】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法。其中,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由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志负责。

4、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六)、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形式:1、质量的虚假表示

2、价格的虚假表示

3、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4、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七)、商业秘密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1、非公知性 2、保密性 3、经济性 4、实用性(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1)固定价格的协议

(2)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3)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4)联合抵制协议(5)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1)限制转售价格(2)固定转售价格

(九)、消费者的权力

1、安全权

2、知悉权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索赔权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十)、行业协会的特征

1、非盈利性

2、中介性

3、社会团体性

4、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进行保护

【案例解析】

案例1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2

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

[问题]

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

案例3

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问题]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

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

案例4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问题]

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

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

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5

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分析]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案例6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67.5(万元).丁应得:25×90%=22.5(万元).

案例7

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分析]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案例8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9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题]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10

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

[问题]

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分析]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

案例11

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

[问题]

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除罚款外的各类费用和损失均可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列出计算公式)

[分析]

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本案中,企业已经超过30日的期限,因而其行为违反了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2.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360-120-30-(20-10)] ×33%=66(万元).

案例12

1996年,在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和简章,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家和台湾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并享有大量的读者群,这则广告一经刊出,即引起了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290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元的标准收

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及招生简章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

2,此外,在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某报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应该查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报社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3

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4

A商厦与B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场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A商厦经营有方,服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B商场显得较为冷清.1993年10月,A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A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甲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A 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A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A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A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

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B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A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A商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B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B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B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

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B商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客观上损害了A商厦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厦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B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厦的经济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厦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5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问题]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分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

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因此,A厂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6

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17

200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问题]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能否处理此案

[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三)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四)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18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

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到展销会,请B厂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能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维修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问题]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分析]

1,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要求.但由于已经被并入C,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可以向C提出. 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库

单选5题*3分=15分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由三台设备组成:A设备进行原材料加工;B设备进行产品生产;C设备进行完工产品检测。三台设备都配备有一台小型检测仪和一种专用润滑剂。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经检测发现:A设备附带的检测仪、C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只能就C设备主张解除合同 B.甲公司只能就A设备和C设备主张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只能就A设备的检测仪部分、C设备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主张解除整个合同 1. 【答案】D【解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标的物为一条生产线,缺失该条生产线三台设备中的哪一台,都将导致无法完成生产,因此,其中一台设备不符合约定,且该物与他物的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当事人可就整个合同主张解除。 2.2014年2月1日,沈某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的主卧出租给孙某,并签订了租赁期限为1年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3500元。直到2015年3月1日孙某仍在该房屋居住,沈某未提出异议,照常收取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沈某与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5年3月1日起无效 B.沈某与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5年2月1日起转为不定期租赁 C.沈某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孙某

D.孙某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答案】A【解析】(1)选项AB: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选项CD: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C.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D.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答案】D【解析】选项D: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包人中恒公司欠承包人缘速公司款项850万元不能偿还,其中包括工程的材料款500万元,欠付的工作人员报酬200万元,以及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150万元。缘速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所得价款1000万元;法院查明,中恒公司以该工程作抵押向P银行借款20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缘速公司有权就该拍卖价款1000万元优先受偿的额度为()。 A.500万元 B.700万元 C.800万元 D.850万元

经济法期末复习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选择,意思自治原则,城市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德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组成。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缺一不可。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只和土地相关) 四个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2.双务合同和耽误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7.预备合同(预约)和本合同(本约)。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是到达主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向要约人明确表示愿意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调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1.其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2.承诺的附和性;3.当事人经济地位的非对等性(或不平衡性);4.缔约的低成本与高效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的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而致相对人损害;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致相对人损害;4.因为无权代理发生的损害;5.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致对方损害;6.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他方损害时发生的损害。 无效的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学习中心:姓名:学号:_ _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2)智力成果 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着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3)物 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一、单项选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法的本质是:(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是:(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 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券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7.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8. 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 B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9.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 ) A.土地

C.汽车 D.房屋 10. 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D ) 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 )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的转让 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2.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A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7.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C) A. 企业的管理机构 B. 企业的决策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经营权的核心是:(D ) A. 投资决策权 B. 留用资金决策权 C. 资产处置权 D. 生产经营决策权 19.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 A. 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 生产指挥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20.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A) A. 权力机构 B. 咨询参谋机构 C.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D. 生产经营监督机构 21. 我国立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指:(A ) A. 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B. 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C. 物质生产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D. 行政事业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2.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业有:(B )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经济法学试题 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C)。 A、责任 B、要求 C、资格 D、权力 2、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基本、存在最广泛的一类是(B)。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 D、个人 3、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当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的(C)。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D、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4、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策取的原则是(D)。 A、自由主义 B、准则主义 C、许可主义 D、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许可主义为补充 5.中国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B)。 A. 购进扣税法 B.简易征收法 C. 累进扣除法 D、复合计税法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的人被称为(B)。 A.投保经纪人 B.保险经纪人C、投保中介人D.保险代理人 7、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依据是(C)。 A、全社会所有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B、全社会大部分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C、该商品现相关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 D、是否为有关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9.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品 B、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 C、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经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10、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复习参考 (本次经济法考试的题型是: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题、材料题) 一、名词解释(注:加粗词条为选择性掌握内容) 1、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 2、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却会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坏处。 3、公共物品: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它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权利主体与客体不够明确且范围广泛,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 4、内部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的现象。 5、寻租:是指由于政府干预市场而使经济中产生巨额租金,经济人通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合法的、非法的手段从政府官员处获得某种垄断特权而取得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 6、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7、市民社会:是指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弘扬市场经济理念为核心,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的实体社会。 8、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经济安全: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10、社会团体:指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体系之间一类组织的核心构成与代表。 11、市场秩序:是指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 12、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13、经济性规制:指在存在着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部门,以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发生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为主要目的,通过被认可和许可的各种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质和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 14、社会性规制: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 经济法与民商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3. 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 )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 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 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 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 1.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 1.2014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 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3道) 简答题 【资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互联网电视机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互联网电视机,乙公司于12月11日前交货,每台电视机单价5000元,乙公司负责送货,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12月8日发出了该100台电视机。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12月10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购买100台托运中的电视机,每台单价4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2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库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D )A.CIF B.FOBC. DAF D. EXW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B)原则 A. 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B.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C.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D.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3.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注明(D)的是不清洁提单 A. 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B.承运人对货物的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 C. 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D.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溃 4.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A. 平安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水渍险D.水渍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平安险 C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D.一切险最大,其次是平安险,再次是水渍险5.WTO的最高决策是(A )A. 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C. 部长理事会 D.成员国代表大会6.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B )A.国际投资关系B. 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D.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7.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应作为(C )给予保护 A.专利 D. 商标C. D.专有技术 8.现代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际货币制度是(A )A. 金本位制 B. 金汇兑本位制C. 金块本位制D. 金汇率制 9.教材中着重介绍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是(A ) A.FOB、C1F、CFR B.FOB、DAF、C1PC. CIF、DAF、CPT D.CHR、DAF、EXW 10.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B) A. 出口倾销产品的销售商 B.进口倾销产品的销售商C. 制造倾销产品的生产企业 D.出口国政府 1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B)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A.9 B.13 C.15 D.11 1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B ) A.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 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13.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A. 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 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销 1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顺序,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B )组 A. 三 B.四C. 五 D.六 15.《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B ) A. 私人提供的服务B.政府提供的职务服务 C. 未列入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服务 D. 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产生的服务 16.在对中国领域的海洋石油开发合作方面,中国的基本政策是(C ) A. 由国家向外国企业授予特许权开发B.由境企业与外国企业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开发 C. 由中国国家特许的境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D.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单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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