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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方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开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给、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方法。区(县级

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方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

第九条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方法压缩用地规模。

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建设量,应当首先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区块的统一开发单位、所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应配套与提高建设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履行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竣工的,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作经营性使用。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

(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规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三)纳入市、区(县级市)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三条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高的容积率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二)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属于产业区块内的存量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经批前公示后予以审批,并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属于产业区块外零散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三)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和方案。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周边规划情况,组织审查论证报告和方案,开展批前公示,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其用地性质不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用地单位拟改建及扩建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应先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规划依法调整后,方可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未能依法调整的,不得进行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完善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标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厂房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严格控制将完整的平面空间划分为假设干分隔的小单元。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分隔经批准的平面布局。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和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市产业用地指南,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

地。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将环保要求纳入项目入驻条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包括产业类型、出让最低价、建设要求等内容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产业区块内国有宗地的出让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出让。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的出让方案,应当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土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

对未列入《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中单独供地产业目录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入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如确需单独供地,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用地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单独供地。

第十九条新增工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凭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可设定产业类型、注册地址等竞买资格要求。竞买人参与竞买时须已具备产业类型资格要求,注册地址资格要求可由竞买人承诺竞得地块后办理。

第二十条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价值,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给方式,由中标

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到达设计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达产)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业项目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和特殊行业,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确认后,出让年期可设定为50年。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规模按建设进度要求分期供给。净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分期投产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土地供给计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供给。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分期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公开出让的起始价格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足50年土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价格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折算。

第二十四条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如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开发强度后转让的,应当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增收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以出让方式供给的工

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给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工业用地建成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土地核验、定期评估、诚信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应到达《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中的规定要求,未到达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场化措施,确保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0%缴纳。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总额的40%、40%、20%比例返还;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工业用地供给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穗府令第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

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合同期内,因土地受让人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土地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

(二)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阶段,经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评估认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各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及项目情况,另行设定本地就业人口管理、投产达产后低效运行等方面的强制退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业项目准入预评估(遴选)、“先租后让”评估验收、弹性出让年期评估、土地供后的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包括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等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等部门另行制订颁布,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依法进行修订。

注:以上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方法”由广州168地产网转载自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各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001]

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加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XX〕11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不断提升工业用地承载力。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 本市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工业(含仓储)用地,已开发建设并有合法报建手续,且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用地。 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三)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50%的企业用地。 (四)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版)》规定的禁止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六)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区(厂房)用地。 四、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不增收土地价款。除商品厂房用地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允许合并归宗。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经规划部门同意,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 3.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提供扶持奖励资金。在符合控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改造低效工业用地15亩(含)以上,且新建部分(含拆除重建、拆除扩建、厂区内空闲地新建)容积率达到1.5(含)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当1.5≤容积率<2.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35元/平方米;当2.0≤容积率<3.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当容积率≥3.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锌铁棚改造项目,上述扶持奖励不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效

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 提案

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提案关于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提高用地效能的建议提案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工业用地供应和用地效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业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有限和环境压力加大的问题。为了平衡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我们需要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并提高用地效能。 一、加大工业用地供应的建议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实现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提供更多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 1.1 推广土地节约型建筑设计:在设计新建工业用地时,应采用节约型建筑设计,尽量减少土地面积的占用。提倡多层厂房建设,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等。 1.2 优化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将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如商业、住宅等)进行有效组合,实现更高效的土地利用。 2. 积极开发闲置土地:当前存在大量闲置工业用地,尤其是一些老旧工业园区和企业倒闭后的厂址。政府可以加大力度,通过招商引资或

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开发利用这些闲置土地。 3. 引导工业向非核心区域转移:随着城市扩张,一些工业企业已经成 为城市的“体检利器”,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城市核心区域。政府可以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这些企业向非核心区域转移,以腾出更多 的土地供应核心区域的其他用途。 二、提高工业用地效能的建议 1. 推广绿色工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清洁和低碳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能源利用效率。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和税收的支持,激励 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技术改造。 2. 加强用地规划和管理:加强对工业用地规划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合 理使用土地资源。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和审批力度,减少 滥用和浪费。 3. 推动工业与城市的融合发展:工业用地和城市规划的融合可以实现 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提高用地效能。政府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鼓励工业园区和城市之间的紧密联系,提高运输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为了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并提高用地效能,我们可以从加大土地使用效率、积极开发闲置土地、引导工业向非核心区域转移等方面入手。也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工业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作方案

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作方案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作方案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产业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现有的工业用地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空置率增加、结构老化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需要制定一份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作方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一方案的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健全的工业用地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工业用地管理体系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前提条件。首先,要完善工业用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处置。其次,要加强对工业用地的供需管理和有效的调配,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业用地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再者,建立各项有关的统计体系,对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业用地利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合理的工业用地利用计划 制定合理的工业用地利用计划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关键步骤之一。在制定工业用地利用计划时,应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市场需求、环保要求以及用地上的综合利用率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此外,要合理规划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用地利用率最大化,减少浪费和空置。制定合理的工业用地

利用计划必须在加强统筹协调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 三、推行工业用地“融”、“转”、“放” 工业用地的“融”、“转”、“放”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重要 策略。其中,工业用地的“融”包括将工业用地与城市规划和环 境规划相结合,将工业用地规划中的绿化、水源地、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融入其中,形成城市和工业一体化的封闭区域,提高工业用地的服务功能。工业用地的“转”包括实施工业升级和产 业转型升级,使原先单一的工业结构转变为科技创新、绿色化生产和服务产业领域的发展。而工业用地的“放”也即产业转移,可以将工业企业转移到定位更合适的地方,比如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区域,提高利用效率。 四、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管理 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管理也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关键步骤之一。在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上,应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现状人口、财产和生态环境等各种影响因素的监管及控制,做到及时发现、及基征变化和可能性变化,并防止一些利益相关方利用工业用地的利益或赚取非法收益。同时,在推进城市化中加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重点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强化政策保障和服务 强化政策保障和服务也非常重要。加强政策保障,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支持等措施,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创新和环保设备投入,促进工业用地的转型升级。同时,还可以通过

电厂容积率计算原则与控制指标

摘要:[目的]容积率已成为电厂建设中控制地块建筑容量的主要指标之一,但电厂容积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原则以及规定的控制指标存在部分缺失及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归纳电厂容积率现存问题,并对计算准则及控制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其改进的思路和方法。[方法]通过对比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不同工业行业规范及标准的方法,结合电力行业现行习惯做法,对比实际工程的容积率建设数据,从技术及政策等方面提出综合的解决方案。[结果]各省市应制定和完善电力行业容积率指标,使得电厂容积率有规可循。超高层建筑多倍计入容积率能更真实地反应电厂建筑的建筑类型及规模。同时,可考虑细分不同类型电厂的容积率指标,使其与现行行业习惯做法对接,有利于精细化设计。[结论]基于政策指标制定、行业习惯做法对接及技术方案选择等提出综合建议,对解决当今电厂建设中普遍遇到的容积率问题有较为现实的意义,并为实际应用提供指导。 关键词:电厂容积率;计算原则;控制指标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燃机电厂及分布式能源站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日益增多。电厂厂址由城郊或乡村逐步进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较以往更加严格。容积率是1957年美国芝加哥制定的土地区划管理制度中采用的一项重要控制指标,其已经广泛运用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和地区[1]。在我国,容积率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及房地产兴起后方才受到重视,监管部门用其调控民用领域建设容量的控制指标,但对于电厂项目,鉴于其更加复杂的工艺流程,规划调控不论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配套的法规建设上面,现行容积率指标存在不适应性甚至缺失,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进而补充完善。 1电厂容积率存在的问题 容积率指标对民用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涉及开发利益最大化问题,受限于市政配套设施的容量,通常考虑通过设定容积率上限来控制开发强度。对工业项目主要是对容积率下限进行控制,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电厂项目属于工业项目中较为特殊的一类,项目类型、工艺流程和装机容量等因素的差异对指标的影响很大,导致现行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体系无法体现电力行业的特性。1.1指标缺失或不合理。1.1.1指标缺失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颁发的24号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以下简称24号文)所述,容积率要求主要集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穗府办规〔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 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应坚持加强监管、主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健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约束性指标和监管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年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依据合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四条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工业项目准入、项目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指标及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审核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结果和继续使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大决定,协调重大事项及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

从三个方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从三个方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于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利用效率,胡存智认为是一个大问题。他说,我国国土开发利用中存在集聚不足的问题,就是土地利用得不够集中、不够集约,效益低下。目前我国土地集聚得比较好的一些地区,主要是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3大都市圈,但这3个地区的集聚程度也还不够。 胡存智表示,不应该把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原因,简单归结于用地成本太低。比如说,南方用地比较节约、北方用地比较宽松,原因就很复杂,其中之一是北方太阳的高度角低,要让阳光照到屋门口,房子间的距离就要大一点。 胡存智认为,应该从3个方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是控制用地总量,让大家感受到资源的紧张,才会提升集约节约的水平。 二是利用各种机制、制度,鼓励大家提升利用土地的强度。比如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增加楼层的情况,国土部规定不用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是进一步整治和盘活闲置土地。对以前不合理利用、低效利用的土地,就要进行整治、盘活,使土地流动起来。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胡存智说,要使上述措施很好地落实,必须有一个重要的支撑条件,就是逐步建立起用地效率的评价和考核制度。现在国土资源部已制定了一个集约节约用地的考核评价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试行。这将为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提供更大保障。

在城镇集群中协调大中小城市发展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是我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涵。当前我国不少大城市迅速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突出,而部分中小城市尤其是小城镇又处于衰退萎缩之中。对于这种现象,胡存智认为是各方面的制度和条件造成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集聚,并不能简单地靠抬高土地门槛、提高居住成本就能解决。 胡存智说,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不应孤立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而是要在城镇集群中协调大中小城市发展。拿京津冀地区来说,这里有北京、天津这样的大城市,但大家不一定都要往大城市挤,非要挤在一起,肯定就有各种“城市病”。 如果我们考虑城镇集群,包括周边的市、县、镇,比如说保定、涿州、廊坊等等,使它们和京津之间形成一种有机联系,各自承担一定的功能,这样就既可以减轻大城市的压力,又可以带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 目前,这种大城市和周边中小城市的联系已经在自发形成。比如许多厂商的门店开在北京的商场里,但车间或者仓库放在廊坊,顾客在北京看样、下单,第二天在廊坊把货物装车,拉到北京一家一家配送就可以了。 胡存智认为,应该顺应这种经济发展的规律,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城镇集群的布局做好产业、交通、居住等方面的规划,进行统筹安排;而不是分割开来,把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放在一个个封闭的行政单位内去孤立考虑、孤立发展,那样就变成到处摊大饼,搞成小而全、大而全。 按照国土规划优化城市开发

浅谈工业用地在规划管理中的问题及策略建议

浅谈工业用地在规划管理中的问题及策略建议传统的工业用地一般都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 排渣(灰)场地等用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以知识技术为特征的研发、设计、创意、检测等新型产业用地,此类产业通常是国家支持的产业类型,也是我们目 前的发展方向,但很多时候,社会的发展与管理、技术的研究等并不是同步的,乃至出现了 新型产业用地在规划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尝试 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对工业用地在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工业用地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性质的问题 说到工业用地,我们一般想到的是生产制造、大体量的模块厂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类产品设计、中试、孵化、检验检测等行业的兴起,工业用地似乎早就不再局限于机器化 的厂房制造,再加上工业用地有7%的配套设施用地,这也给不少项目予以“发挥的空间”。因此,不管是从城市景观还是建筑的使用需求上来说,现代的工业用地越来越楼宇化,很多工 业建筑甚至与办公楼“雌雄难辨”。因此,也就出现了部分企业以工业用地之名拿下土地、以 工业建筑报建,最后却用于商务办公,甚至是商业配套的使用功能。另外,也有部分工业用 地因低效使用,商家为了追逐利益,将工业厂房改装成公寓、办公、商业或甚至住宅进行出租,引发交通、消防等安全隐患。 总之,不管何种原因,都脱离不了监管难的问题。国土规划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职能独立,各行其政,前期供地与后期监管难以衔接,让部分开发商利用政策漏洞与管理的缺失大 做文章,以至工业用地最终并不是真正的用于工业生产。 (二)规划技术指标的问题 容积率基本是所有用地性质指标的关键问题,为了鼓励生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工业 用地通常会设定容积率下限,如《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就要求一类工业 用地容积率下限为2.0,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为1.2,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为1.2, 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0.8。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真正用于生产 的企业因为产品的垂直运输成本问题,宁愿多要土地,降低容积率,也不同意少拿土地,提 高容积率,甚至很多项目连容积率下限都难以达到。但另一方面,以研发为主的生产、中试 等办公模式的工业用地则追求更高的容积率指标。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地产开发商以工业用 地之名行商业商务之实的,对容积率的追求更是不在话下。 除了容积率之外,建筑限高、停车配套指标等也存在一定问题。大模块厂房建筑一般都 不是高层建筑,但“楼宇式”的工业用地建筑通常都是高层、超高层大厦。同是工业用地,差 距如此之大,在尚未招商引资的控规编制阶段,难以对建筑的限高进行合理的控制。停车配 套指标同样有类似的问题,用于传统生产厂房的工业用地所需的停车配备指标非常低,而办 公式的工业楼宇对机动车的配备要求几乎堪比商业商务用地。 (三)土地出让价格的问题 工业用地的土地价格几乎是所有盈利性用地性质中最低的,有些工业用地与相近地段的 商业用地之间的土地差价甚至可以达到10倍之多,且工业用地的土地总价基本不与容积率 挂钩,部分地区工业用地的评估价格甚至比土地的取得成本要低。正是由于上面提到的用地 性质界限模糊的问题,很多开发商看中了工业用地土地价格低廉的特点,以工业用地的性质 和价格取得土地,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用于工业生产,也有一些开发商拿了工业用地之后,利 用工业用地可以提高容积率的政策,想方设法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以用于其他用途。如此一来,将会对商务办公用地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番禺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模板】

附件 番禺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区政府委托部门) 乙方:(土地竞得人) 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出让合同编号: 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 土地用途:二类工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准入产业类型:电子元件制造 项目在实际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 项目在实际投产之日起 18 个月内达产。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番禺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投达产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建议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届时,乙方亦应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电子元件制造(准入产业类型)的项目建设,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业类型。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投产、达产,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因素造成延迟的除外。乙方须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投产情况;乙方在投产之日起 18 个月内主动向甲方申报达产情况。 (五)乙方承诺如下指标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22 亿元;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9400 元/平方米; 2.项目在达产后10年内(含达产当年)每年产值不低于55 亿元,每年税收不低于 2 亿元(不含个人所得税和海关代征税),乙方及其母公司在本地块内商事登记、税务征管的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所产生的年产值和年税收可计入项目当年产值、税收总量; 3.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等资料,配合甲方进行核验,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资料,视为乙方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 2013年1月,为了缓解土地空间压力,深圳市一口气发布7份文件——一份主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加六份小文件,业内称“1+6" 。2014年1月1日,在“1+6”的基础上,深圳正式发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与准则》(2013版),首次在传统土地类别中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M0)”门类。 根据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属工业用地中的新型产业用地,其范围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主导用途为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他用途包括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的诞生,打破了过往国家规范类的工业用地性质以及厂房的概念,不仅开创了工业用地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先河,同时也催生了深圳“工改”市场的繁荣,特别是以房招商、养商、稳商的新机制在深圳市场迅速兴起,深圳一度成为国内地产商厉兵秣马的圣地。 深圳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开路人,虽然结果不怎么美好,但是深圳的“先试先行”也为其他地方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争相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新型产业用地已经成为一座富矿,一股挖掘土地价值的热浪正汹涌袭来。东莞、郑州、济南、顺德、广州等地先后出台政策,都试图在新型产业用地上做好文章。 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2018年8月2日正式印发)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政策,深圳市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建筑设计、产权分割面积、产业准入与分割转让门槛、产业监管回收土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厂房改房地产的路径被彻底堵死。至此,深圳的工业用地改革宣告破产。 1、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 随着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业用地需求日益增长。为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市编制了这本《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本指南旨在为各类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提供指导,规范产业用地开发利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核心区域,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近年来,广州市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然而,在产业用地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空间布局不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广州市需要进一步加强产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本指南将产业用地分为五大类:制造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文化产业用地、现代服务业用地和物流业用地。不同类别的产业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要求和标准。 产业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升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实际需求,本指南规定了各类产业用地的规模标准。同时,也明确了不同规模产业的配套设施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本指南规定了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如需进行土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为确保产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管,本指南提出了以下措施:建立产业用地管理档案;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进行限制或调整;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为确保《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有效实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和政府部门对指南内容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确保政策实施顺畅;加强监督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政策。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制定与实施是广州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产业用地使用,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有助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也希望广大企业和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和支持这一政策的实施,共同推动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 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 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0c19490475.html,/)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 站(https://www.docsj.com/doc/0c19490475.html,/)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 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 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 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 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 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二)依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详见附件2),对以下产业空间、建设项目、企业用地等予以优先保障:(1)产业类型。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IAB产业、重点工业机器人产业、港航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符合循环经济的产业;(2)产业空间类型。包括价值创新园区、科技创新园区、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总部区、集聚区和产业基地;(3)企业类型。包括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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