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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_(三)稿

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_(三)稿
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_(三)稿

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

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目前我国大量的行政争议因为“被告不适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诉权及基础权利。当前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主要采行政主体标准,法院审查受案时首先判断被告是否为行政主体,这样导致某个行政行为即使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却可能出现无法通过司法渠道予以救济的情况,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现实与域外行政诉讼经验,理清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综合考量认定被告的各种相关因素,提出以“行为标准、形式被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以廓清行政诉讼被告的本源理念,从而更大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应有效能。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行为标准形式被告

被人们称为“民告官的法”----《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了21年,它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作用巨大。但是瑜不遮瑕,由于该法制定时的时代特点与立法技术等限制,《行政诉讼法》存在着不少瑕疵,对被告资格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时值行政诉讼制度初创,各方承受度有限,法律迁就了现实,以利于行政诉讼的推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公共行政逐渐扩展、社会第三部门(中介组织)蓬勃兴起,要求行政诉讼法与时俱进、扩大受案范围、更新被告认定规则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一、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一是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①有的学者认为被告的确定主要遵循两个规则:(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不难看出,对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学者们有一个共同的观点: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法律规范中将其表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以复议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4)以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5)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以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行政机关被撤销时被告资格的转移问题。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现行观点认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是三个主体合一。首先,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一个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身份与地位,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否则它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因被告不适格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其次,被告是行为主体。指被告实际作出了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最后,被告是责任主体。被告必须有责任能力,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它,它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事实上的(实体上的)行为者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程序上的)被告;不是事实上的行为者,也可能成为被告。③因为行为者不是行政主体,就不能作合格被告,而只能从其上级中去寻找符合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条件的机关充当被告。

①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338页。

②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③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236页。

二、行政被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被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行政诉讼的认定规则主要采用主体标准,实体上的行为主体与程序上的诉讼主体被人为地假定为完全一致。④适用上述规则,在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诉讼时,被告的认定没有疑问,而当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用之来认定被告就显得绠短汲长了。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原来由政府操办的事务交由社会第三部门管理,而立法相对滞后对此没有相关规定,造成这些部门行使的传统上由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认识不一。比如颇具典型性的学生诉高校案件、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件、医院诉邮电局案件、村民诉村委会案件,等等。现有的被告认定规则在理论界争论不断,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第一,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事实上行使某种公权力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面对庞杂的行政组织网络,行政相对人要弄清楚谁是真正的行政主体、了解适格的被告相当困难,这无异于将他们拒之于法院门外,违背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变相剥夺了相对人的诉权,使其基础权利不能得到司法最终救济。

第二,无端耗费行政资源。参加诉讼的组织与作出行为的组织不同,造成行政资源大量耗费。比如委托行政,为了出庭参加诉讼,委托行政机关不得不要求被委托机构或组织向其汇报情况,但汇报也只是建立在已有的书面材料之上,若要知晓具体情形及作出程序,委托机关就需调查,相当于委托机关又重新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这样一来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行政诉讼的拖延。

第三,导致司法对行政权监督的乏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之一。而如前所述,被告(可能不是行为者)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由与相对人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者出庭,行为者不能在行政审判中切身体会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促进该组织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水平作用甚微。

第四,产生权利救济空白区。在当代社会,社会生活愈加复杂化,尤其是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型时期,行使行政职权的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还有大量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也在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职能,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及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对其的司法审查出现空白,不能规范其事实上行使行政权力,致使许多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最后,混淆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各自的独立价值。以行政主体作为确定被告的标准,不仅使得行政诉讼的独立价值遭到漠视,也使行政主体理论不但没有起到整合行政组织的作用,反而限制了行政诉讼被告的扩展。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法上的程序权利有着一定的联系,但程序上的权利有其独立性,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把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混为一谈,将导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交错冲突的尴尬。

(二)行政被告认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之所以采取上述主体标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根源在于混淆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两个不同概念。同时,现有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不符合引入行政主体概念的目的,也混同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认识到行政诉讼形式被告的独立价值,是建立新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重要前提。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由国外传入的。引入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在于整合行政法学各类概念,统一称谓各种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而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和行政责任归属等问题。⑤引入并改造行政主体理论的最大动力在于满足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问题的需要。正是由于这种实用主义动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被紧密联系在一起,被视为具有同等的外延,即等同

④周伟、张燃:《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月,第16卷第2期。

⑤沈岿:《建立新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立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小心翼翼地按照行政主体的范式限定不断出现的新型被告的范围。法官在个案中依据行政主体理论,去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而从复杂的行政组织网络中挑选出某个为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的应诉被告。总之,行政实体法上的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法上的被告被人为地混同了。

反观域外的行政主体理论,其是与行政的民主化、地方分权、公务分权相联系的,与公共行政的发展密切相关。通观法、德、日的行政主体理论,乃至英美的与行政主体相似的理论,各国关于行政主体的基本理念差异不大。行政主体最大的特点在于享有行政权,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⑥比如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1)国家;(2)地方团体;(3)公务法人。⑦其行政主体种类较少,范围较窄,远没有我国包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组织之庞杂,行政主体理论旨在强调行政组织的统一与协调,其下属组织行为引发的诉讼结果统一由以上几类主体承担。为了诉讼上的便利,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诉讼后果则由其所在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法上是分离的、不是等同的。

经过比较,笔者发现经过改造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国外的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1)目的不同。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承载着行政分权与自治的理念,行政主体涉及的基本问题是行政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归属。行政主体制度与该国的行政民主化、地方分权、公务分权密不可分。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则是出于学术上整合各类行政组织概念的需要,更实用的目的是用以解决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以行政主体概念整合、归类繁杂的行政组织并赋予其责任能力,符合当时建立不久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理论,有利于国家赔偿救济体系的建立。⑧(2)定位不同。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旨在实现行政组织的统一和协调,强调行政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确定行政法律责任的归属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没有必然联系,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多是出于诉讼便利的需要,是形式上的当事人。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是直接源于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⑨(3)范围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主体一般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务法人及其他行政法人,而其下的行政机关部门及公务人员只不过是实现行政主体行为能力的手段,他们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属于所在的行政主体。我国的行政主体范围要广杂的多,不仅包括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包括了众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行政主体必然可以作为被告,但是行政诉讼被告不一定非得是行政主体。认识到这点,就可以走出一条被告认定规则的新路子。

三、确立“行为标准,形式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认定行政诉讼被告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分离,重视体现行政诉讼的独立程序价值,方便相对人行使诉权,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适应公共行政勃发的需要。因此,认定行政诉讼被告,重要的因素是“行为”,而不是“主体”。依据“行为标准,形式被告”来认定行政诉讼被告是一条可行之路。

(一)以“行为标准、形式被告”作为被告认定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行政诉讼被告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范畴,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制度的理念和价值有着一些共性。由于民事诉讼制度远早于行政诉讼制度诞生,其制度设计较行政诉讼制度完善,故而行政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都可以借鉴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制度也不例外。把实体意义上的主体与程序意义上的主体区分,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时以程序意义上的主体为准,这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已有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法

⑥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⑦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⑧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⑨张树义:《论行政主体》,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上的诉讼权利能力的涵盖主体广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成为民事原被告,比如合伙、某些法人的分支机构、财产管理人等,虽然诉讼后果由其背后的民事主体承担。可以认为,在行政诉讼领域,采用形式被告亦是可行的。

其次,在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重视,司法体制改革者也对其颇为关注。行政诉权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⑩,体现个人的主体性,在诉讼法上体现为寻求程序上的主体地位,要求拓展权利保障的空间,由当事人来启动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权。我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理”一节,即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对原被告的资格进行实体审查。但在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实践中,起诉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受理,法院对诉状的形式审查及要求诉状补正程序,并不包含任何实质审查内容。如法国“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资格采取宽大解释,方便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11我国的这种变相限制诉权的做法亟需改革,而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无疑是一大契机,便于行政诉讼被告认定改革搭车上路。

再次,无论何种行政诉讼类型采用形式被告,现实中行政机构与法院都能承受,不会带来混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内部机构及临时组建的机构并不能被行政主体的概念所涵盖,所以其并不具备权利能力,只是具有一定权限,作为行政主体的手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但是,实践中却将职权分配复杂而混乱的这些行政机关定义为行政主体,这不仅不能起到协调统一行政系统的作用,而且使得对某些组织的司法审查变得困难。其实,采取形式被告并无大碍。行政诉讼中,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是主要的诉讼类型,这几类诉讼与被告的赔偿能力、诉讼后果承担能力无关。即使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也只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最终负担由其所属的行政主体或者国库承受,该机关或组织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实体权利能力不应成为其充当被告的障碍。便利相对人起诉,以行为标准来认定形式被告,不会带来由谁承担诉讼后果的混乱。

(二)“行为标准,形式被告”认定规则的具体内容

确立新的被告认定规则需要诸方面的配套改革,笔者在此仅就认定规则本身做简单阐释。行为标准,即指凡是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均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直接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充当被告是实质意义上的被告,因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主体、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三者皆备。而形式意义上的被告则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充当被告时体现,其作出的行为违法时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行为合法时则判决维持,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则判令由其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

以时下兴起的社会第三部门为例,协会、高校、邮电局、村委会等非政府组织本身不是行政主体,而当它被法律法规在某个方面的事项上授权而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时,在这类事项上它才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手足。换言之,该类组织实施的所有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而是由于实施部分特定行为使其“行政主体化”了。所以,一个机构能否作被告,它是否是行政主体并不重要,而应依“行为标准”看其是否实质上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这样,以“行为标准”作为判断基点,就理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只要是受案范围内的事项,无论该行为由哪个主体实施,都以作出行为者为被告。此类被告即笔者所称的“形式被告”。这样一来,就使实践中很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能够被纳入行政诉讼被告范围,也让行政相对人告诉有门。

采用“行为标准,形式被告”行政诉讼认定规则将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这是多数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经验,对此前文已有细述,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借鉴经验、正确处理各类行政诉争。(2)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最大特点在于纠纷性质的不同,只有行政行为才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以行为为标准,既可判断该案是否属

⑩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1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能列明行政诉讼被告,一举两得,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3)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这种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所以,行政行为是法院审查的主要对象,该行为作出的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则是审查的要点所在。以行为标准认定行政诉讼被告有利于法院与当事人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行政争议的核心点。

总言之,笔者认为,凡是侵犯相对人基本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该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有效监督公权力的需要。当然,对于上文所述“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对各种非行政行为的起诉会潮涌般堵塞法院系统。此行为在目前国情下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点。以后,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可能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四、结语

对行政诉权的有效保护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理念,以“行为标准、形式被告”来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能够较好地保障相对人的诉权。行政诉讼被告认定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或许我们更需要做的不仅仅限于被告这一狭小范围,以行政主体理论为依托的行政组织系统的建设,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界定问题都是与之密切相关的领域,必须配套改革予以推进。自我国将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进宪法那一刻起,建设法治国家、实现行政法治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改革等具体问题,只是司法体制改革棋盘中一颗棋子,而棋局仍将继续。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周伟、张燃:《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月,第16卷第2期。

5.沈岿:《建立新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6.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9.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0.张树义:《论行政主体》,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1.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

12.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莫于川:《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其内部组成机构各式各样,因而在不同的行政诉讼中,具体被告的确认也有所不同。 一是经批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实践中会出现下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先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此时如果当事人起诉,就会产生是将上级批准机关还是将下级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的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定,就存在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此种情形一般是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不作为行为不服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四是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对于这些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直接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能作为被告;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则当事人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是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其职权不能消灭,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其作为被告的职责。 六是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但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将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

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题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是非题(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请选择B) 1、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无需审查鉴定的过程。() 正确答案B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正确答案A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正确答案A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正确答案A 5、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正确答案A 6、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B 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B 8、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正确答案B 9、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正确答案A 10、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正确答案A 11、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A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正确答案A 13、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A 14、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正确答案A 15、对非原件的复制性书证,要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正确答案A 16、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 17、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正确答案A 1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A 二、单选题(各题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 ..

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 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 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 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 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范文一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

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xx 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 不服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 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 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 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精品) 一、判断题 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7、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

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10、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1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2、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3、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4、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5、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16、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doc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三、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 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

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行为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 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 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 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例题3】杨某和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汽车用作走私工具。二人在走私烟草时被县 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对二人共同作出罚款50,000 元并没收汽车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宋某是原告型第三人 B.杨某可以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为共同被告起诉 C.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书面告知原 告即可 D.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宋某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F.若宋某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可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否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的是个被告是能否最终通过完整的诉讼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那么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fb11922381.html,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行政诉讼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对证据加以保护和固定,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当然,只有拟进行保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保全的证据应是那些可能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且只有出现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时,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有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可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相对而言比较宽松。(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

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上述内容是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遵照适用,以促使证据保全申请的规范化。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 摘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关键词: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人代表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进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接受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有可能同我国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两类情况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2016-08-03 作者:冯玉平律师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法治智库?(FZXCW124)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亦是如此。不同的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主要是由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身份类似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这两类诉讼不同,为“原告主张、被告举证”,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同时籍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举证中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呢笔者根据司法实务经验和相关规定,总结出如下六大注意事项: 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在江苏省丹阳市(2015)丹行初字第00061号束建荣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束建荣不服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定原告的养鸡场为违法建筑缺乏证据证明,在该通知书上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该通知时未向原告告知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在该通知中也未适用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 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018最新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2018最新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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