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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授信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

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在具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出资人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应监管机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成立1年以上,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主要经营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八)主要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满足上述(三)到(六)条规定;

(九)我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适用外部评级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或惠誉,下同)对客户的长期外币债务评级BBB-级(含BBB-)以上。

无法适用外部评级的(即国际评级机构对客户无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的:客户无不良业务记录,不处在发生内乱、战争、金融危机、受别国制裁、主权信用评级为BBB-以下的国家和地区,且应提供较完备的授信审批材料。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无严格的外汇管制。

(三)成立5年以上,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主要经营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五)我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流动比率小于25%;连续3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九条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结合市场环境、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特点的变化适时调整客户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的调整须报总行同业业务部主管行长、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授信审批

第十条同业业务授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发起,经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向全行发布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同业授信审批分为批量审批和单一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批量审批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含)的金融机构。总行同业业务部于每年5月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需提供资料清单》收集授信审批材料,编制批量授信申请表,经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将授信申请表、授信审批表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申请表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上年末资产规模、上年末注册资本、授信金额、授信期限等内容。无法获取上年末资产规模的,以可获取的最近年度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单一机构审批适用于资产规模低于2,000亿(不含)或资产规模高于2,000亿(含)但未进行批量审批的金融机构。

单一机构审批采取“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总行同业业务部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需提供资料清单》收集授信审批材料,编写授信调查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经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将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表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四条授信材料基本要求如下:

(一)完整性要求: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要求收集,不能

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二)准确性要求:经办人员必须保证收集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准确性。经办人员要对受评机构情况进行核对,对一些重大项目和有疑点的问题要进行考察并在授信调查分析报告中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受评机构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我行主动授信的,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提供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取得的证明材料。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如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审批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向总行同业业务部出具批复,总行同业业务部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或分行(含直属支行)。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近期的财务状况、用途是否合法、合理等。在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的基础上,编写授信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调查资料,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具体授信方案。主要评价要点包括: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金融机构授信的准入条件;

(二)股权结构、股东实力及其对申请人的支持力度;

(三)申请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与财务表现;

(四)与我行的合作效益。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和100亿两者之间较低值:

(一)资产规模不超过500亿(不含):注册资本×评级系数×

50%

(二)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含):注册资本×评级系数

评级系数确定方法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另行制定,由总行贷审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足,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总行同业业务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该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并按单一机构授信审批要求进行增加授信额度审批。

第二十条授信额度需要展期的,由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单一机构授信审批要求提交授信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量同业授信客户,授信审批实行年审制。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在每年授信额度到期前完成年审。除非另有规定,年审之间不可超过12个月。年审采用批量年审和单一机构年审两种方式,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在结合客户上年度授信履约情况的基础上发起年审申请,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上年度履约记录和业务发展需求,年审时可调整授信额度。

第四章额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批复结果统筹管理全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到期未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视同在新的年度中无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到期需要续

评的,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当于到期前30日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续评材料;授信额度到期未续评的,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及时核销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批准授信额度但长期不使用的业务,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对于额度使用频繁或余额较大的客户,提前安排授信续作或新增计划。

第二十六条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担保的业务不受授信额度限制。

第二十七条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监控、汇总额度使用情况,并向全行发布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我行核准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向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应由分行(含直属支行)或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条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授信后管理,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含直属支行)配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授信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二)客户履约情况及履约能力;

(三)客户经营及财务情况;

(四)客户股权变化情况;

(五)客户发生合并、分立;

(六)客户投、融资情况;

(七)内、外部评级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在授信额度核准后持续收集、汇总客户信息,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变化以及与我行合作情况,并通过非现场形式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授信后检查。

第三十三条授信后检查应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境外银行可批量进行授信后检查。

暂时无法获取最新资料的客户,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当于可获取客户最新资料的时点进行授信后检查,或于下一年度进行授信时作为重点审核客户。

第三十四条总行同业业务部在授信后管理中,应及时发现并识别可能导致客户履约能力下降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出现大额临时透支、临时垫支,且超过正常业务合理期限;

(二)客户外部评级短期内急速恶化(客户外部评级下调一档(含)及以上);

(三)客户存在违约情况;

(四)金融市场存在负面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总行同业业务部识别预警信号后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临时调减直至中止授信额度;

(二)提前收回授信发放或停止业务合作;

(三)申请调减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

(四)要求客户增加担保;

(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障事项。

第三十六条业务经办单位在发现、识别预警信号、采取应急措施过程中应及时向总行同业业务部汇报,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及时作出有效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对发现、识别的预警信号,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信息进行跟踪、汇总,并及时向同业业务分管行长、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当按照总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金融机构同业授信业务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银行行长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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