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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

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公司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第八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

第三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机构、授信管理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授信执行机构按各自职责分

工及规定权限进行。

第十条授信审批机构实行分层权限管理。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业务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权限内授信额度的审批。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为授信额度的最高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作为额度核定部门,总行国际业务部需密切注意在额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授信管理机构;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机构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授信执行机构应认真收集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管理机构。

第四章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是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的风险状况,以及我行控制信用风险的国别政策,所确

定的对该国(或地区)所有银行的整体授信控制限额。

第十五条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外汇监管、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外汇储备、外部债务、外汇支付能力以及与我国贸易和投资往来等情况。

第十六条在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时,应参考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风险所做的评级结果。

第五章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

各分类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分类授信额度包括资金类、担保类及结算类三大类别。

第十九条资金类业务包括投资、拆放及交易。投资类业务包括我行叙作的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体的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及交易业务。拆放类业务包括我行对授信对象办理的资金拆放等业务(其中包括与人民币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交易类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担保类业务系指我行以授信对象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而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或转开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结算类业务包括结算业务项下各种融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如对授信对象开立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承兑、议付、贴现或偿付,以及对由授信对象出具或背书的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回购、兑付、福费廷和由授信对象承担担保责任的保理。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类别并给予授信。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设立、调整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或调整。授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订授信方案,对超出权限的应按照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对授信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授信执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授信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限额内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在未获得有关部门业务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

业务发展等原因,授信执行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授信管理机构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一)对在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之内的,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授信对象资信及业务情况直接受理,并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二)对超出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的,应报请主管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授信管理机构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执行机构须立即执行:

(一)出现重大违约、违规行为;

(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

(三)拒绝与我行和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

(四) 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危机;

(五)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外汇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章授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三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发现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

授信等违规行为的,应在对违规授信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减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授信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授信执行机构应定期向授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状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合作的态度、业务收费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授信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及资产组合管理政策,以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四条 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确需对授信对象作出授信承诺的,应在综合授信额度中选择

有关分类授信额度、期限和授信条件,经授信管理机构

批准后通知授信对象。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风险承受系数×国家风险调整系数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0%受信国外汇储备(外汇管制国家)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受信国GDP (无外汇管制国家)

对于实行外汇管制国家,①②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 ① ② ③

附件一:

对于无外汇管制国家,①③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风险承受系数:根据我行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业务发展战略等因素而定。目前暂定为1。

国家风险调整系数见下表:

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一、按照金融同业评估表(见附件四),计算出外资商业银行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

二、 根据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公式,计算出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对象所有者权益×风险承受系数×信用调整系数 综合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风险承受系数

两式联立得到综合授信额度

风险承受系数: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经营管理原则以及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而定。对于我行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资商业银行以及在我国有分行的金融同业,风险承受乘数为80%;对已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

其他金融同业,该值取50%;对于尚未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金融同业授信额度的测算该值取30%。

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的确定及控制方法

依据各类业务的风险程度,按不同比例测算分类授信额度:

投资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15%

{ ①

附件三:

拆放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5%

交易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30%

担保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0%

结算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40%

对某一金融同业:

∑(每种业务风险暴露)≤分项授信额度

∑(各分项授信业务风险暴露)≤综合授信额度

对某一国家:

附件四:

∑(各外资银行风险暴露)≤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同业资信分析评估表

注:若信息来源中没有评估表中某项数据,则该项得分取其分值序列的中值。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doc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一.信贷风险的定义: 1.信贷。 银行信贷是商业银行为保证贷款业务而从事的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信贷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是以偿还为条件,并且收取利息为获取报酬的借贷行为.它的运行方式为:吸收来自个体储户的存款,然后将之发放给信用可靠的贷款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贷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通过利息的不同来获取收益.银行信贷具有聚集,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职能. 2.信贷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经济领域中,一般将之理解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损失的发生因为影响因素的大量性,无规则性和随机性而具有多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经营与信贷活动中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就是商业银行风险.信贷风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在广义上它指因客户违约引发的风险,在狭义上指银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确定性,也即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张淼) 3.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银行经营信贷活动,就不可能完全规避信贷风险,信贷风险在信贷活动中是客观且肯定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信贷风险的信贷活动是不存咋的。 (2)隐蔽性。 信贷活动中各种影响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信贷风险难以直接的、精确的被观察和度量。 (3)可控性。 虽然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但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提前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考察,任何经济活动风险的存在都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政

治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银行信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银行风险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这些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相互交错,使得信贷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变得复杂化. 1.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体现在巨额不良债权上。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债权人)按信用原则和交易准则,以贷款为形式、以契约承诺为载体,让渡信贷资金使用权给借款人(债务人),并藉此拥有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经济权利。根据贷款契约的履行情况,商业银行的债权可分为正常债权和不良债权。就一笔贷款而言,如果该贷款能够按贷款契约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该项债权就属于正常债权。否则,就属于不良债权范畴。“不良债权”是指按期很难收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呆账、坏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原因分析—王红夏) 2.产生原因。 不良债权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低,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银行对经营对象了解不深入,分析不透彻.信贷风险的产生与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对象的了解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发放贷款前,没有对贷款对象进行深入调查,没有对其资产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就像对方贷款.这样做的后果是某些贷款人信用低,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一些贷款单位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导致其不具有偿还能力. (2)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评估.无论哪一种业务,事先都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于银行来说,在贷款之前,应结合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评估.如果凭借决策者的主观经验进行决策贷款,无疑会产生信贷风险. (3)信息不灵.银行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建立在及时,可靠的信息上,并且贷款之后,也应跟踪调查贷款对象的最新信息,确保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国家体制原因。我国的特殊的经济体制也会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会形成贷款风险.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银行的资金流向,投量的掌握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政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现状及不足 1.部门合作不积极和授信工具不规范。同业业务部门的对授信的紧急性不高。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局面。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业务受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的条件要求过高,不好开展,一旦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由于部门间利益的不一致,给同业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使用的授信工具不规范、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小银行在同业授信时,风险管控等工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把控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二是对授信风险进行量化时,使用的工具材料比较缺乏,收集也比较困难,容易造成随意性的审批。由于缺乏必要的授信工具,影响了授信业务的发展。 2.金融机构系统支持不足。缺乏有力金融系统的支持是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商业安全考虑,使

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对同业授信执行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这样在进行授信评审、审批上存在很多障碍,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改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授信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将同业业务独立人一条业务线进行管理,削弱个人的独断专行。这种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但能够显著提升同业业务地位,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强化评审及审批的专业性,从而显著提高评审及审批效率。但是在这种模式应用中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部分中小银行则需要针对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整合,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设立新的审批机构。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审评由专业的评审部门来做,实行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因为不用对银行传统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可以缩短操作时间,另外还能够提高评审的独立性。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么就是评审以及审批的专业性比较差,因为在此过程中必须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部门还需要承担比较多的职能,不但延长了授信流程,同时在业务部门要求业务效率的时候,也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小银行要根据自身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分院2009级杭州班第二学期《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模拟试卷(A) 一、二、三题答案填入下表,否则零分处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期贷款期限为() A、1年以内 B、1年至5年 C、1年至3年 D、5年以上 2.《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 A、10% B、15% C、20% D、50% 3.个人贷款信用分析最主要的是() A、个人品德 B、是否有稳定的预期收入 C、现有资产 D、其他债务及支出 4.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来做抵押的财产有( ) A、土地所有权 B、自留山 C、宅基地 D、企业厂房

5.第一还款来源是指( ) A、借款人的资产变现收入 B、借款人正常经营所获得的现金流 C、借款人的担保变现收入 D、借款人的对外筹资 6.与贷款五级分类相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应是() A、普通准备金制度 B、专项准备金制度 C、特别准备金制度 D、一般准备金制度 7.金融机构或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以及承担倒账风险,这种融资方式是() A、福费廷 B、出口押汇 C、保理 D、买方信贷 8.下列关于福费廷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典型的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B、通常为大企业所采用 C、包买商对出口商不具有追索权 D、成交多为一次性,交易金额大的大型设备 9.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协议签订后的工作主要由()负责。 A、代理行 B、参加行 C、牵头行 D、副牵头行 10.如果借款人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但是现金流量在减少,那么其贷款档次至少为()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一、银行授信概述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银行通常都会给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大额授信,有些授信额度甚至高得惊人,这也是强占优质客户的一种手段。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二、银行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 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 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8-8-29 近期我们对某地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该行信贷资产质量呈快速下滑趋势,信贷风险的部制衡机制十分薄弱,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审批操作流程有失规,严重威胁着该行信贷资产安全和平稳健康发展。 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 (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

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涉及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公司客户占比少,贷款余额在客户结构中占比也过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和以政府为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主流客户群体。 (五)信贷资产质量长期未得到真实反映。由于受到监管、公众形象和信贷统计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反映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数据存在着较大人为调整因素,信贷资产质量信息长期失真,如贷款的五级分类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转化贷款占比较高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导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造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 业务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实训大纲 (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适用,72课时) 编写说明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是高等职业学院金融管理和实务专业必修课。实训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和实践的零距离,培养学生实际动力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的重要环节。本大纲根据《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内容,结合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实际,针对商业银行信贷的岗位标准,安排综合实训。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养成学生的职业素质。 本大纲是为配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课程实训教学而制订的。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各种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使学生明确各种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且能够较熟练地操作商业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最终提高学生信贷业务的分析、决策等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从事银行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 课时分配表

实训壹贷款客户评价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能够依据贷款客户的财务资料及非财务资料,对其运营状况、信用状况、仍款能力、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发展客户、维护客户、贷款决策的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根据所给资料计算相应的评级指标。 2、根据计算结果计算每个指标的得分。 3、计算该企业的总得分。 4、确定该客户的信用等级。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估的含义、分类及操作程序。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信用等级的计算过程及确定最终等级。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实训二借款企业财务分析 壹、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借款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较准确地评价借款企业的第壹仍款能力,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二、实训内容要求 (壹)实训内容 1、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项目分析。 2、试对浙江雅新科技有限X公司的报表进行财务比率分析。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商业银行贷款客户财务分析的含义及内容。 2、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出财务分析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3、每人独立完成贷款客户财务分析过程。 4、撰写实训报告。 5、时间要求:90分钟

授信管理办法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 目录篇~【目的与定义】目的: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二、 其他三、 【总则】授信额度申请第一條、 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第二條、 【一般授信】 新客户授信第三條、无担保授信第四條、担保授信第五條、 【专案授信】通则授信-第六條、项目单(行单) 一般-行单)授信(第七條、项目单-特殊审批)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條、 1 【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 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2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的与定义】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含借用)(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1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有设定抵押担保、 2 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1、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行单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短期交易需要, 三、其他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1、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4.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授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授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或经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授权人和信用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条客户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和客户资信,按照客户金融总资产的50% 或证券账户资产额的100%孰低的原则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 孰低额。 第五条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客户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实际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为60%。 第六条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的额度受客户信用账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为客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与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孰低。 第七条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为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100%孰低; (二)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 (三)单一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核定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且不超过公司融资总规模的4%; (五)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 (六)单一证券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2%;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 (七)给予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限额比例(系数)确定的额度。 前款所称融资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授信调查 第八条营业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进行客户征信材料前期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对于申请额度超过10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重点核查,信用交易部门可以指派专人与营业部人员一起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十条核查人员可以与客户一同前往相关机构索取金融资产证明,核查确认后核查人员在金融资产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已核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2、信贷政策.. 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 3、贷款风险度..公式表达.... 贷款风险度就是影响贷款安全的各个因素通过量化..并冠以系数值作为衡量贷款资产风险程度的尺度。用公式表达为.. 单笔贷款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期限系数×过渡系数单笔贷款风险额=贷款金额×该笔贷款风险度综合贷款风险度=Σ单笔贷款风险额/Σ单笔贷款金额 4、担保贷款. 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 6、审贷分离: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利的责任。 7、个人住房贷款..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8、贷款展期.. 是指借款人因故使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而 要求继续使用贷款。 9、贷款公开授信.. 公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一法人 客户或集团性客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 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 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额度内能够便捷地使用 银行信用。 二、比较题 1、贷款授权管理与授信管理 贷款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 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贷款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 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 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2、信用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与保证贷款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自身的信用作为担保而发放的 贷款..换言之是以单一的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因而 亦称“信用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特点..手续简便、风险 较大、利率较高、金额与期限的限制、审查严格。 质押贷款是以质物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银行为质权人..质押的动 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押贷款可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 质押贷款两种。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担保的目 的、主体及法律特征等。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区别 ①标的物的占管不同。②标的物的种类不同。③担保的 范围不同。质押贷款还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④合同生 效的根据不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与 商业银行之日起生效..其中股票、知识产权作质物的以登 记日生效.. 抵押保证 担保的主体不同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的客体不同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来保证保证人的信 誉和一般财产 法律生效不同抵押物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财产生法律效力 保证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担保的效力不同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 人只具有一般债权的效力 3、一般准备与专项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 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 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 专项损失的准备。 4、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分析 财务因素 ..一..财务报表分析..对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的分析。 ..二..财务比率分析..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 能力的分析。 ..三..项目分析..对借款人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分析。 非财务因素分析非财务因素包含的内容..行业因素、借款 人经营和管理状况、社会及自然因素、还款意愿因素。 5、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 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 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 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三、判断题..判断正误..改正并简要说明理由。 . 1、有资格没有能力的保证为不合法保证。 答..错误..有资格没能力的保证为不合格保证..有能力没 资格的保证为不合法保证。 2、我国规定..只要是商业票据..银行即可办理贴现..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答..错误..商业票据应是合格的商业票据 3、贷款风险分类实际上就是在为客户信用评级。 答..错误..贷款风险分类指银行综合所获得各种信息..并 运用最佳判断..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论证。 贷款风险分类不仅包括结果..也包括过程..其实质是判断 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为 客户信用评级。 4、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银行将为其发放临时贷 款。 错误..在企业一次性进行的临时资金需求和弥补其他支 付性资金不足时..银行将为其发放临时贷款 5、银行在对企业进行信用分析时..财务因素比非财务因 素更重要。 错误..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同样重要。 四、简答题 1、简述五类贷款及其相应特点。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 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 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 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 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 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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