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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

目前,在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遇有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时,法院常常指定各级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为案件的鉴定机构。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站,是根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条例》之规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立的,所担负的首要任务是,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服务,但仍是具有强制权的肩负着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任务的政府机构,具有应当的行政职权,这就绝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权性。现行环境监测站分为行政四级。

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占相当比例的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实行排污收费管理。企事业单位为达到少交或不交排污费的目的,采取要么谎报、要么贿赂环境监测人员的办法,已不是什么秘密。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启用一方当事人(环境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多)较为熟知的机构与人员予以鉴定,很可能有失鉴定的公正性。

1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

独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原则之一,环境损害鉴定也不能例外。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强力职权性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去职权化司法鉴定改革的精神相违背,极易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这就有必要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的机构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没有级别之分的,环境损害鉴定也如此。但现行环境监测站的行政级别性决定了决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这与证据法的精神不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没有等级之分的,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与现行的证据制度相矛盾,这就有使得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成为必要。

2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可行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中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依据。《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示后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决定》的出台有助于环境监测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行政关系下解脱出来,成立专业性、中立性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从而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现行环境损害鉴定机制的上述行政职权性、行政级别性弊端既决定了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也为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现实基础上的可行性。设立中立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从技术上、理论上判断环境污染健康的损害,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3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方式

3.1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

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2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

目前,国内尚未健全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成因较为复杂,涉及相当多的自然科学门类,因此,有些相关部门及机构不同程度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工作,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有若干个,多头鉴定,五花八门的结论、意见、报告、说明

等,最终谁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是合法有效的,采信哪家的鉴定结论,很难判断。为了维护污染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损害领域亟需建立中立性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与服务机构,向政府和法院客观公正地提供环境纠纷仲裁的科学依据。鉴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结论的合法、公正和权威性,应当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技术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承担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成立后,将逐步实现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3.3设置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严重参差不齐,对及时、有效、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因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各评估机构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是环境民事侵权承担责任根本所在。当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污染损害属不同范畴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等,都有资格有权利对污染受损的赔偿数额作出认定。为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3.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

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推向市场化是近年来环境损害鉴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和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将逐年增加。目前,全国成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省市不是很多,现有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种类有:

(1)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机构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目前,在江苏省设有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是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司法鉴定所和扬州天合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两所依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国家计量认证授权项目为准,进行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其它类如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成立绿园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等。

(2)室内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

近年来,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而引起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频频发生,一些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装饰企业和家具生产厂对簿公堂,要求退房、退家具、赔偿装修损失,甚至身体伤害的损失。随着诉讼当事人对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要求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和鉴定的意识日益增长。2004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布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要求,经审核批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为人民法院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从事涉及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在全国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有:北京市劳保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江苏科永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福建科环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所等。

(3)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

随着沿海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扩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行为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相应鉴定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因此,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正式登

记设立。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成立将拓展监测中心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的领域,为司法系统及社会公众提供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将对涉海司法工作以极大的技术支持,充分体现国家级业务中心的权威性。

(4)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

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项目种类齐全、综合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天津市天环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的业务范围有:空气污染鉴定、水污染鉴定、声污染鉴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鉴定、放射性、电磁辐射及光污染鉴定、生态污染鉴定、有机食品污染鉴定、环境保护鉴定、室内环境污染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与衡量方法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精彩文档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精彩文档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附件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 沈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 王子健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 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4 石利利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5 吕怡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6 林玉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7 周连碧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8 许纲熙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9 李森林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10 商照聪上海化工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1 邹莲花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2 马安德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13 张后虎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4 孔德洋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5 赵慧敏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环境 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6 宋永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7 姚珏君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8 李涌涛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9 王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0 周兵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1 黄启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2 李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3 黄泽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4 杨玉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5 张志强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 26 许振成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7 檀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8 彭晓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29 海景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30 吕梦华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31 李宗逊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32 马侠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33 李平安徽省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4 梁榕源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35 袁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6 杨明珍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7 沈浩松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8 杨淑英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A.1概述 A.1.1事件基本情况 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背景。对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污染物类型、性质、产生和排放量,污染损害类型、范围与程度。对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涉及企事业单位废水和废物排放、泄漏等情况,应写明生产经营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历史突发水环境事件、潜在污染源,倾倒、排放、泄漏的废水或废物类型、排放量,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前期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污染物清理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于水生态破坏事件,应写明生态破坏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破坏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地表水与沉积物的影响方式,已经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等基本情况。 A.1.2区域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和水文地质、气候气

象,地表水利用历史、现状和规划,环境敏感区分布,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等内容。社会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源供给等内容。 A.1.3鉴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A.1.3.1鉴定评估目标 依据委托方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 A.1.3.2鉴定评估依据 写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A.1.3.3鉴定评估范围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类型、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确定依据。 A.1.3.4鉴定评估内容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方面。 A.1.3.5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详细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流程图。 A.2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A.2.1确定调查对象与范围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 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 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 规定为代表。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 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 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 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体制决定了环 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 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 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案例集 编制时间:2018年12月

案例一某地下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项目背景 项目地点位于某市低山丘陵区村庄内,2015年5月,当地村民发现自用大口井地下水疑似受到污染。经当地环保局调查,调查区部分点位地下水中氯化物、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水标准。村民大口井北侧分布有1家洗煤厂、2家稀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1家盐酸厂。2016年11月起,受当地环保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该起地下水污染事件展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图1项目区示意图

2评估目的 本次损害评估工作旨在查清地下水污染源,判定污染源与地下水污染的因果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建议,估算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费用,为后续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环境治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思路与程序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a)第一阶段——污染源调查和损害确认 b)第二阶段——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c)第三阶段——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 4基线确定及损害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中规定的基线确定原则,因无法获取历史数据,采用未受污染环境行为影响且与调查区处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似现场,即“对照区域”数据确定基线。以指标值超过基线20%为判定依据,确认调查区2015~2017年间地下水受到损害,指标主要涉及氯化物和氨氮。 5因果关系判定 5.1污染源识别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 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 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附件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4—

目次 1背景和目的 (6) 2适用范围 (6) 3规范性引用文件 (6) 4术语和定义 (7) 5总则 (9) 6环境损害确认 (10) 7因果关系判定 (12) 8损害评估方法 (13) 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 10附则 (19) 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 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 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 —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1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 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侵权责任法》; (11)《民法通则》;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环境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

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实训总结报告 此次的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实训的目的旨在通过本次典型案例评估,探讨水污染事件损害主要类别、特征与评估技术方法。通过被本次事件环境损害后评估,拟获取本次事件的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用、污染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风险与损失、影响损失、损害评估费用的具体数额。 在对整个事件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勘查调研。通过座谈、走访、问卷、电话等形式进一步了解事件影响损害;结合文献资料及搜集到的信息,选取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最后综合计算整个事件的损害费用。 1.水污染事件损害主要类别、特征与评估技术方法 我们小组在进行环境损害价值评估项目实训的时候,主要是以虎溪河的生活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评估。 1.1主要类别 生活污水主要包括粪便水、洗浴水、洗涤水和冲洗水。 1.2污染特征 (1)污染源广泛,涵盖许多方面,品种复杂。(2)水稀释和处理材料的能力薄弱。水污染物承载能力的稀释比例,通常与流速成正比。(3)可生化性好(4)N、P浓度较高(5)含病原体(6)总体污染物浓度不是很高,COD、BOD等达标容易,TP达标较难 1.3损害评估内容方法 1.3.1评估的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和陈述偏好法 1.3.2评估的内容: (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2)固定资产损失方法: 重置成本法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 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 修复费用法或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 (3)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 (4)农产品财产损失 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计算 (5)林业损失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辅助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对于环境的危害,我国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存在管 理分散、缺乏诚信的现象,这样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本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同 时也阻碍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判决以及法官的职责,也 要注意鉴定证据的支持,既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也要使其发挥 作用,既要对评审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也要发挥促进管理手段的有效性,既要专 家出庭陈词,又要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环境司法。这样,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 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此同时,才能促进环境司法鉴定问题尽快解决。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司法;对策 近年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 鉴定、损失评估和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判断,鉴定将成为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为法官作 出适当的裁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本文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 对策,以期有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案件审判。 1 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主要问题 1.1种类多,标准不一 1.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种类多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在养殖和野 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森林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和鉴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专家 在不同领域进行司法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1.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环境、农业、土地、林业、海洋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这些部门已经或正在组织技术规范,在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和评价方法上,甚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标准。不一致的评价技术规范 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矛盾,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从而破坏了相 关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损害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1.1.3资质规范不统一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许 多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具有评估资格的一个方面,不具备评估环境资 源和环境损害的能力和经验,不能为环境司法提供权威和公平的技术支持。 1.2门槛低,管理分散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土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由于管理的分散性和缺乏统一的资格标准,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机构的评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 的局面。个别鉴定机构的实践不规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一些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使鉴定意见在程序和质量上都没有通过,从而引起投诉。同时,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统一的行政监督职责,尚未形成 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 1.3周期长,成本较高 1.3.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小姐---136---6236--5104 中科检测作为中国科学院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生态环境事业部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多年来,中科检测为生产、科研、贸易、政府管理、诉讼、技术引进、商务仲裁等活动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分析测试技术和客观公正的评估鉴别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测试共性技术支撑。 服务内容: ●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评估; ●重点企业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产企业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 VOCs减排及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健康安全与评价 ●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监测分析 ●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模型分析与评估

●地球物理勘探 ●协助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发〔2014〕118 号)《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工作内容: 基本情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污染物性质鉴定 第四条固体废物鉴定。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定。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六条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具有环境毒性;确定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八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放线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传染病病原体;确定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九条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包括通过现场勘察、生产工艺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方法综合分析确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鉴定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等。 第十条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

..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资料word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 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 司法鉴定技术可以说是现如今诉讼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技术之一,它为我们的证据提供法律鉴定,也让我们的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同时,司法鉴定也会影响诉讼活动最终的结果。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便是其中之一。那么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特点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在过去几年,环保部为了推动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

立,首先在环境保护部门内进行了一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并发文推荐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能否当然地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者,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因此,环保部推荐的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还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从环境因子来说涉及到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放射环境污染损害等;从损害后果来说,涉及到农业损害、牧业损害、渔业损害、生态损害、人体健康损害等。其鉴定所需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如果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是十分困难的。对此,

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

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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