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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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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作者:唐迎新朱小艳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28期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结合本人工

作实践,分析各种纠纷产生原因,提出预防合同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施工合同自订立至履行完毕之前,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双方又极力维护各自的利益,从而产生纠纷。建筑工程情况复杂多变,纠纷错综复杂。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的特点

2.1纠纷必然性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施工合同中没有估计到的,或者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2.2纠纷复杂性

由于影响施工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就决定了引发施工合同纠纷原因的复杂性,施工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2.3纠纷处置疑难性

引发施工合同纠纷原因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施工合同纠纷处置的疑难性,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以解决。

3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1.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 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 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2.客观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 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 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2010-12-13 13:7来源于网络【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建设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木保证。如果对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1.1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反规程,操作锗误等。 1.2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个 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 1.3环境的不利因素:施工现场照明光线不足,视线不畅;通风不良、粉尘飞扬;作业场所狭窄、杂乱,沟渠纵 横;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材料工器具乱堆乱放,杂乱无序;噪声刺耳。 1.4管理上的缺陷:对职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没有对各工种进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少;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按“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对发生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等。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与对策 2.1以法治人: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控 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2以制度管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的设置,要结合建筑安全的特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配备必要 的安全管理人员,以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2.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筑工地上农民工必须先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作业。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新岗位的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技术知识等的教育培训为一体,实行“ 一条龙”管理,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切实解决 “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行为欠规范、安全措施乏力”等问题。 2.4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为了达到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效果,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 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对架体进行内封闭和立面全封闭;规范立杆基础的设置;禁止违规劣质管材和劣质脚手板的使用;杜绝卸料平台未独立设置;正确引导新门型脚手架按国家建筑安全规范搭设使用;严禁钢管、毛竹混播;淘汰毛竹脚手架。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There are some common reasons for business contract dispute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签定书面合同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减少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碰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南京专业合同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常见的几种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 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 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 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 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 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 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 公司的诉讼成本。

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及 预防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火灾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大的损失,在所有已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有人作过统计,由于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占全部火灾的40%左右,并有上升的趋势,故电气火灾不容忽视。 造成电气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气线路使用年限长久、绝缘老化、铜铝导线联结接触不良、缺乏正常维护、发生漏电打火,导致线路过热,烧坏绝缘,引起火灾。 2.当导线发生短路时,电流可增大为正常时的数倍及至数十倍以上,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导线温度急剧上升,当绝缘层温度超过250摄氏度时,线路就会起火,此种情况殃及面与短路导线长度成正比。 3.电气开关熔断器熔断时的熔珠以及开关通断时产生的火花落在下方易燃物上可能引发火灾。

4.电动机、变压器等设备的绕组或铁心发生短路时,会产生过热温度,严重时会烧毁设备或引发火灾。三相电动机缺相运行会导致电流剧增、电动机过热。 5.电热器具、照明灯具工作时靠近易燃物或用完后忘记切断电源,如搁置在引燃基座上或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里,均会引起火灾。 6.进行电焊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使焊接电弧烤燃可燃物或使火花、熔渣落在可燃物上而引发火灾。 7.电气设备过载运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卡住,造成转矩过大均会导致设备过热。 8.电源电压高于或低于额定电压的15%以上,会致使线路电流增大甚至出现危险温度。 9.断路器、控制器等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操作,出现的强烈电弧极易灼伤操作人员或引起火灾。油断路器、电力变压器等设备的绝缘油在高温电弧作用气化分解,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为有效的预防电气火灾,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总结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 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通用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建设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木保证。如果对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1.1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反规程,操作锗误等。 1.2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 1.3环境的不利因素:施工现场照明光线不足,视线不畅;通风不良、粉尘飞扬;作业场所狭窄、杂乱,沟渠纵横;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材料工器具乱堆乱放,杂乱无序;噪声刺耳。 1.4管理上的缺陷:对职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没

接地故障引发火灾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接地故障引发火灾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185-38 接地故障引发火灾原因分析及预防 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相线与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包括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敷线管槽及构架等)、外部导电部分(包括金属的水、暖、煤气、空调管道和建筑的金属结构等)以及大地之间的短路称之为接地短路。国际标准IEC364中将接地短路称为接地故障(Earthfaut),以区别于一般短路。 一般短路点因高温而熔融,短路电流大,线路能产生高温,人们以为这种短路火灾危险性大,其实不然,因为保险丝能被短时的大电流熔断而切断电源电流,反而不易引发火灾。而接地故障的火灾危险性大的主要是因为它的短路电流比较小,其小电流不足以使过流保护器(熔断器、断路器)及时动作切断电源,

也不能使短路点熔焊,往往引起打火或拉弧,其局部高温却足以引燃近旁可燃物而成灾。因而,接地故障与一般短路相比,当产生火灾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复杂性。 1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火灾的原因 如图2所示的低压公用电网通常采用TT接地(接地系统)在发生相线与电流通路内的设备外壳、敷线管槽短路时短路电流Id都通过两个接地电阻RA和RB返回电源,假设RA为10Ω,RB为4Ω,则接地短路电流约为Id=U0/(RA+RB)=220/(10+4)=15.7A。小电流不足以使过流保护器(熔断器、断路器)及时动作切断电源,也不能使短路点熔焊,往往引起打火或拉弧,其局部高温却足以引燃近旁可燃物而成灾。 1.1由PE、PEN线端子连接不紧密引起火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核心内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总体规定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3、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做好调试记录,严格遵守ISO9000质量检查标准中,4.9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所有设备进场、安装结束,自检合格后,申报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后,开准用证,注册、登记方能投入生产。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检修、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停止其使用。严禁对正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6、机械作业时,操作员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机械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直接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机械设备使用前,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知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9、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0、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搭设机械设备防护棚(要求做硬性防护和防雨),焊机操作人员工作中,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1、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予盾对,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逐事故时,必须及时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三不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电气线路的火灾原因及预防措施(最新版)

电气线路的火灾原因及预防措 施(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3

电气线路的火灾原因及预防措施(最新版) 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线路的短路、过载或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从而造成火灾。 一、短路 (一)定义:电气线路中的导线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地线)的连接,在回路中引起电流的瞬间骤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 根据欧姆定律,短路时由于电阻突然减小则电流将突然增大。因此,线路短路时在极短的时间内会发出很大的热量,这个热量不仅能使绝缘层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邻近的易燃、可燃物质燃烧,从而造成火灾。 (二)短路的形式

相线之间相接叫相间短路;相线与零线(地线)相接叫直接接地短路;相线与接地导体相接叫间接接地短路。 (三)电气线路发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使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等作用,失去了绝缘能力。 2.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3.电源过电压,使电线绝缘被击穿。 4.安装、修理人员接错线路,或带电作业时造成人为碰线短路。 5.裸电线安装太低,金属物不慎碰在电线上;线路上有金属物件或小动物跌落,发生电线之间的跨接。 6.架空线路电线间距太小,档距过大,电线松弛,有可能发生两线相碰;架空电线与建筑物、树木距离太近,使电线与建筑物或树木接触。 7.电线机械强度不够,导致电线断落接触大地,或断落在另一根电线上。 8.不按规定要求私拉乱接,管理不善,维护不当造成短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预防研究

目录 综述.......................................................................................1摘要 (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4)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4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42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 (5) 2.1造成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成因 (5) 2.2造成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 (6) 2.3造成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成因.............................................62.4造成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成因 (7) 2.5造成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成因 (8) 2.6造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92.7造成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成因.............................................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10) 3.1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预防...................................................10 3.2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预防 (10) 3.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预防...................................................10 3.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预防..........................................11 3.5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预防 (11) 3.6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预防 (11) 3.7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预防 (12) 参考文献..............................................................................14 致谢词 (15)

合同纠纷的主观和客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

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一、十项安全措施。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件宝;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3、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4、配电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8、在建工程的四口、五临边,必须采取防护措施;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10、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有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建筑工地火灾的主要特点是: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容易跑电,人员素质低,缺乏应有的防火常识。 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应该加强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的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和管理,并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购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等,并在施工工地设置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对于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同时,要采取切实的防火措施: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并结合考虑;2、做好消防宣传,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和消防制度牌;3、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种,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4、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 5、现场应有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径应大于100毫米或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6、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对义务消防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 三、施工中防止物体打击。主要措施:1、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放入工具袋内或工具箱内,不得随意乱放;2、不准上下投掷材料,工具等物件;3、尽量避免上下垂直作业。分层作业时,应设置隔离设施;4、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 四、三宝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安全三件宝指的是现场施工作业中必备的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正确使用三宝防护措施,应做到: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帽衬和帽壳之间应保持4-5厘米的间隙,并系好帽带防止脱落;2、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若悬空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该设置安全拉绳或安全栏杆等;3、悬空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

合同纠纷原因

合同纠纷原因总的来说有一下的几类: 1.无效合同纠纷 是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3.口头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4.书面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5.涉外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有无名合同纠纷 6.标准合同纠纷 是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频繁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规避法律签订“阴阳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施工的项目,但承发包双方往往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以规避法律。即就同一工程标的签订两份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的合同。一份按公开的招投标方式签订,并交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备案。一份为双方自行约定,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依照执行的。两份合同的差异往往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不同。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无异议,工程按时竣工,工程款按期结算,一般不会发生什么争议。但如果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进入诉讼,就会发生承发包双方对适用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如双方均坚持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一份合同,而两份合同又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就会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应当确认适用哪一份合同作为约束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带来难题,确认任何一份合同,都有缺憾,也容易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电气发生火灾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电气发生火灾原因及预防 措施正式版

电气发生火灾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线路的短路、过载或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从而造成火灾。 一、短路 (一)定义:电气线路中的导线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地线)的连接,在回路中引起电流的瞬间骤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根据欧姆定律,短路时由于电阻突然减小则电流将突然增大。因此,线路短路时在极短的时间

内会发出很大的热量,这个热量不仅能使绝缘层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邻近的易燃、可燃物质燃烧,从而造成火灾。 (二)短路的形式 相线之间相接叫相间短路;相线与零线(地线)相接叫直接接地短路;相线与接地导体相接叫间接接地短路。 (三)电气线路发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使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等作用,失去了绝缘能力。

2.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3.电源过电压,使电线绝缘被击穿。 4.安装、修理人员接错线路,或带电作业时造成人为碰线短路。 5.裸电线安装太低,金属物不慎碰在电线上;线路上有金属物件或小动物跌落,发生电线之间的跨接。 6.架空线路电线间距太小,档距过大,电线松弛,有可能发生两线相碰;架空电线与建筑物、树木距离太近,使电线与建筑物或树木接触。 7.电线机械强度不够,导致电线断落接触大地,或断落在另一根电线上。 8.不按规定要求私拉乱接,管理不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分析各种纠纷产生原因,对妥善解决施工合同的纠纷,找出预防合同纠纷的对策,使参建各方合理规避风险,具有很大意义。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中煤三建建安公司宿州高新区云计算产业园一期工程 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编制:王莉新 审批:常江 1 2 3 4 5 6、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不得超负荷使用,脚手架踏板之间不得有空隙,并 要有防滑措施。 7、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3米宽的 安全网,首层必须支一道固定的安全网,直到确无高空作业时方可拆除。 8、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 二、塔吊起重工程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1、塔吊司机应受过专业训练,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 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 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2、塔吊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司机人员不得操作,作业时应有 3 7、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应有防火防触 电安全措施。 8、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超荷载和起吊不明重 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时绑扎应平稳、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 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须用帛笼或钢丝绳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1、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2 14 15 16 17 A B 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C、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 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应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D、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 状态,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E、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物上方可继续顶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 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

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定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四、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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